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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人上征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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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担保会显示在征信报告中吗?

啥是“为他人担保”?

为他人担保会显示在征信报告中吗?

为他人担保是否会影响你获得新贷款?

今天,小编来为你支招。

什么是“为他人担保”?

简单来说,为他人担保就是担保人承诺,当被担保人还不上钱时,自己代为偿还。

担保的方式可分为两种:一是一般保证;二是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可以理解为:被担保虽然人跑了,但他的资产会首先用来抵债,不够的话,才会追究担保人的责任。换句话说,这种情况的担保风险比较的小。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规定担保人和被担保人都有可能被要求承担责任,不受被担保人有无能力的限制。

为他人担保,为啥要慎重?

为他人担保对担保人的影响有:

第一,增加了担保人未来可能的负债;

第二,降低了担保人的还款能力。

要知道,“对外担保信息汇总”是明确被录进个人征信报告中的,对他人的担保越多,担保人的信用风险越高,获得贷款的可能性也就越小。

为他人担保该注意哪些?

为了避免过分负债,谨慎提供担保很重要。如果一定要为他人担保,下面的注意事项你可要牢记了:

1.考察被担保人的诚信度和真实度,不要盲目听信他人引荐、介绍;

2.核实对方提供的经营业绩和财务情况,不要让被担保人给的一点蝇头小利所迷惑;

3.关注借贷资金用途、去向,对其资金的使用进行必要的监督;

4.即使是担保也要根据自己的能力而定,千万不能超过自己的能力,更不能以自己的房产等生活必备品作抵押。

河南沈丘农商行成被执行人 误将女子以逾期贷款担保人上报不良征信

日前,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的一则执行信息显示,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河南沈丘农商行)遭到沈丘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2180元,立案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

据裁判文书网近期公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河南沈丘农商行为了追回一笔18万元的逾期贷款,将该贷款的申请人和担保人一并告上法庭。80后女子冯某某便是被告上法庭的连带担保人之一。

与此同时,冯某某还被河南沈丘农商行送上征信“黑名单”,但冯某某并不承认自己为上述贷款作过担保。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河南沈丘农商行赔偿冯某某各种费用共计12180元,与上述被强制执行金额一致。

莫名其妙背上不良征信

身处信用时代,个人征信是每个人的“信用身份证”,严重影响着每个人的金融生活。

因出于资金需要,家住河南沈丘县的80后女子冯某某向银行申请贷款,但却遭到银行拒贷。

查询后得知,冯某某贷款未被批准的原因正是其个人征信存在不良记录——在河南沈丘农商行为他人担保的一笔贷款出现逾期。

其实,这事还得从两年前说起。

2020年,河南沈丘农商行为了追回一笔18万元的逾期贷款,将贷款申请人和贷款担保人一并告上法庭。而冯某某便是被告上法庭的贷款连带担保人之一。

但冯某某表示,自己对上述18万元的逾期贷款并不知情,也从未对此向河南沈丘农商行提供过任何担保。

既然本人对担保事宜毫不知情,那为何会莫名其妙地成为上述18万元贷款的担保人呢?

签名和手印都非本人所为

2020年8月,沈丘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借款合同引发的纠纷进行立案审理。

经委托有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发现上述18万元贷款的合同及相关资料中,关于“冯某某”的签名和指印,并不是冯某某本人的签名和指印。

也就是说,贷款申请资料中关于保证人冯某某的签名和指纹是伪造的。

后来,河南沈丘农商行和冯某某之间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调解结果是冯某某对这笔贷款不承担责任。法院对此还下发了民事调解书。

本以为这件事会就此过去,但谁曾想,冯某某却因这笔18万元逾期贷款的担保被河南沈丘农商行送上了征信“黑名单”,从而影响了后来其在银行的贷款审批。

冯某某表示,调解书证明了自己并非贷款的实际担保人,得知被河南沈丘农商行上报不良征信记录至央行征信系统后,其多次找河南沈丘农商行协商解决,但对方一直推诿。

之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冯某某将河南沈丘农商行告上法庭,要求该行消除自己的不良征信记录,并赔偿相关费用。

银行被判赔偿各项费用12180元

今年1月27日,冯某某和河南沈丘农商行之间的这起纠纷的判决书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布。

对于这起纠纷案件,河南沈丘农商行辩称,冯某某作为逾期贷款担保人,因逾期偿还银行贷款被列入不良征信属正常,此前的调解仅能说明双方对涉案诉求进行协商处理,并不能认定本行侵权。

同时,河南沈丘农商行的辩词还显示,涉案债权已被转让给北京一家房地产公司,河南沈丘农商行认为纠纷也应由该房地产公司处理,其不是适格被告。

另外,河南沈丘农商行表示,冯某某让其消除不良征信以及进行赔偿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冯某某的诉求。

法院经过审理,并委托专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18万逾期贷款保证合同和保证担保承诺书上“冯某某”的签名和手指捺印,的确不是冯某某本人所为。

也就是说,经过先后两次鉴定,都确认逾期贷款资料中“冯某某”的签名和指纹是他人伪造的。同时,为证明自身清白,冯某某还为第二次鉴定支付了9180元的鉴定费、1000元的交通费,并承担误工费2000元。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指出,河南沈丘农商行因在办理贷款时审核不规范,将本不属于冯某某所担保的18万元贷款关联到其名下,造成了冯某某名誉权受损、个人征信不良记录,该行构成侵权。

最后,法院判决:河南沈丘农商行消除冯某某的不良征信记录,并赔偿冯某某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2180元。

资料显示,河南沈丘农商行的前身是成立于1951年的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5年该行开始启动农商行改制工作。2017年9月,该行经批复同意改制为农商行,并更名为现名。

据该行此前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末,河南沈丘农商行总资产91.59亿元,当年实现总收入5.28亿元,净利润为0.83亿元,年末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余额为1.44亿元,不良贷款率为3.27%。

金融机构未主张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出现征信不良信息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11月3日焦作晚报A06版

“担保”这个词现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之所以须要“担保”就是以此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可是,当金融机构未在担保期限内提醒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而造成担保人出现征信不良信息,这时的金融机构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呢?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事件

事情还得从2021年11月说起。市民马某因为购买房屋钱不够,便想到去银行办理贷款。可是到了银行一查询,才发现自己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有不良信用记录。

再经过一番查询,马某才发现,这笔不良信用记录来源于2013年的一次担保行为。

当年10月,马某的朋友马二某在温县某银行贷款了19万元,按照要求,马二某找来了马某作为担保人。该笔款的到期日为2014年10月,保证期限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2年止。

此事一直到2016年,马某都没有接到银行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怎么自己就有征信不良信息上传到系统了呢?为此,马某觉得自己被不良征信很无辜,已经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银行立即删除该不良信息,但遭到银行方面的拒绝。随即,马某将该银行起诉至法院。

判决

马某说,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依据上述规定,银行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应该删除该不良信息。

温县某银行却认为,向征信中心提供信息仅为如实记录,没有侵害马飞的名誉权。依据《民法典》第1037条的相关规定,自然人发现信息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措施。但在本案中,银行提供的信息并无错误。因此,认为不能删除该不良信息。

法院一审支持银行的主张,驳回马某诉讼请求。马某遂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二审宣判:撤销一审判决;温县某银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消除马某的不良记录。

银行提请省高院再审,近日,省高院裁定驳回银行再审申请。

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付明亮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案件。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获得和维持对其名誉进行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价的一种人格权。《民法典》第1024条将信用纳入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的范畴。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全国银行系统网上发布个人征信记录,属于公布他人信息的一种形式。征信记录包含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和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均属于私人信息,应纳入个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范畴。民事主体如果存在不良征信记录,就会影响其社会评价及经济活动的开展。金融机构提供不真实的信息给征信中心在网上发布,造成他人信用降低,构成名誉侵权。由此造成损害的,民事主体有权向侵权人或有关司法(执法)机关主张权利,请求保护。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本案中,温县某银行在保证期间未向马某主张保证责任。保证期限届满后,该银行也在未明确说明马某的保证责任是否存在的情况下,将马某担保案涉借款未归还的信息上传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违反上述规定,导致马某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有不良信用记录,势必给马某的社会评价及部分行为的实施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温县某银行应当承担消除该笔不良担保债务信用记录的责任。

同时,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根据《民法典》第1029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民事主体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另一方面,民事主体应认真维护自己的信用,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发生信贷业务,应及时偿还借款本息。根据自己经济能力,不轻易为他人担保借款,以免无力承担担保责任,影响自己的征信。

焦作日报全媒体记者杨珂报道

总监:赵玉军

执行总监:刘春润王有利

统筹:时宜晨李怡静

编辑:郭子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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