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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损失专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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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报条件

烟台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政策是依据《关于修订烟台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烟财金〔2021〕34号),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给予在烟台市区域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金一定标准的损失补偿。

申报条件: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可给予损失补偿:

(一)2021年-2022年发生的贷款项目。

(二)贷款利率上浮原则上不超过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

(三)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小微企业是指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暂不纳入范围。

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金给予30%的损失补偿。

补助流程:1.小微企业应主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自主提出贷款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独立审核和发放贷款,搞好企业融资服务,提高管理效率,防范贷款风险。

2.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小微企业贷款逾期认定为不良后,应统一汇总系统内各分支机构符合补偿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

3.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将风险补偿申请情况报送市财金集团初审。市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与“科信贷”等其他市级贷款风险补偿政策不重复享受。

4.市财金集团在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的不良贷款补偿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对审核结果申请复议。

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指导、督促风险补偿业务,会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复核下达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计划等工作。

6.市财金集团应及时按照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计划拨付资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直接将补偿资金用于冲抵贷款本金损失。在认定不良贷款责任人责任时,也应扣除财政已补偿的资金。

政策期限: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不同类型的资产损失,纳税申报时备查资料有别

在实务中,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经常会对债权产生疑惑:既然资产损失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为什么还要纠结它是属于债务重组损失,还是破产清算损失呢?原来,不同类型的资产损失,其纳税申报时需要备查的资料有别。

不同类别的资产损失,其纳税填报的具体要求是不同的,对合法证据的具体规定也是不同的。因此,准确判断资产损失类别,是企业准确准备资产损失相关证明资料的前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相关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相关资产,但按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典型案例

金融机构甲银行向乙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但在贷款本金到期前,借款人乙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后乙公司由于经营失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重整计划经过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批准并执行完毕,甲银行获得破产管理人偿还的300万元现金,剩余债权700万元灭失。甲银行比较困惑:这700万元的债权损失究竟是债务重组损失,还是破产清算损失?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后,方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25号公告还结合不同资产损失类型,对确认资产损失的相关证据材料做了列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将资产损失相关证明资料,改为由企业留存备查,并结合后续管理的需要,对纳税申报表的表单行次进行了重新设计。纳税人申报资产损失时,不再划分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而是按照资产损失类别进行填报。

根据上述规定,不同类别的资产损失,其纳税填报的具体要求是不同的,对合法证据的具体规定也是不同的。因此,准确判断资产损失类别,是企业准确准备资产损失相关证明资料的前提。对于债务人破产重整,实务中对应着两种结果。一种是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继续经营,债权人应按照债务重组损失处理;另一种是裁定终止重整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应按照债务人破产清算损失相关规定处理。

结合财税〔2009〕57号文件和25号公告的具体规定来看,上述两种结果对应的资产损失类别不同,对留存备查资料的要求不同:申报债务重组而产生的损失,需提供债务重组协议和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作为留存备查资料;因债务人破产清算而产生损失,则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甲银行认为,其资产损失是因破产重整形成,因而可归类为破产清算损失,并主张可以将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的证明文件、企业破产重整计划书作为债务重组资产损失的证明资料,无需提供债务人确认收益纳税的资料。

不过,结合上述案例与政策解析看,笔者认为,甲银行的观点并不准确,甲银行应收债务人乙公司债权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属于债务重组损失。

从法律概念分析,债务人进行破产重整,是基于企业持续经营的目的,通过调整债务关系等方式“谋求新生”,减轻债权人损失的一种机制。本案例中,借款人乙公司并未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是通过破产重整的相关程序,进行债务重组,轻装上阵重新出发,继续开展后续经营。因此,甲银行产生的损失,应不属于破产清算损失,而是属于债务重组损失。

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甲银行应根据财税〔2009〕57号文件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将相应损失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依据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留存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备查。

处理建议

建议企业梳理现行税法规定的资产损失类型及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要求,编制内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指南,在发生相关资产损失时,对应所属类型进行申报并准备留存备查资料。同时,企业应建立完善税务档案管理制度,分类归集、保存涉税资料。

来源:中国税务报

原标题:债务重组损失和破产清算损失:同是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必要区分损失类型吗?

作者:吴小强王芳

资产损失如何在汇算清缴申报扣除

企业经营因各种原因,不可避免会发生资产损失。资产损失需要正确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才可以获得税前扣除,避免不必要的企业所得税缴纳。下面从实操层面,看看资产损失如何做汇算清缴。

区分资产损失两种申报类型

汇算清缴对资产损失申报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类型,需要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有以下五种情况:

(一)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概括讲,其实就是正常经营资产损失,由于生产行为或正常市场交易行为造成的资产损失。

例如:生产设备由于中途更新,出售陈旧设备,售价低于账面价值的形成损失。经营油品企业,正常管理库存也会出现一定的挥发比例。企业在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发生亏损。

另外一种资产损失申报类型是专项申报。就是针对非正常经营造成的资产损失进行申报,具体分四大类:

(一)货币资产损失;

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

(二)非货币资产损失;

这类损失如:存货受灾毁损,固定资产被盗等

(三)投资损失;

这类投资损失列入非正常经营损失,跟正常经营的投资区别在,不通过公开交易市场进行投资,投资标的没有公开报价。如企业间各类股权投资、债权投资。

(四)其他;

资产损失填报

资产损失申报,填写汇算清缴A105090表,根据资产损失情况,填报相关内容。

A105090表

属于清单申报类型的资产损失,只需要填报A105090表。

属于专项申报类型的资产损失,依据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汇算清缴过程要提供三大项材料,一是税前扣除申请报告;二是会计处理凭证;三是资产损失证据材料

各地税前扣除申请报告格式各异,需要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资产损失需要提供什么证据材料?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针对不同类型的资产,罗列了详尽的证据类型,在此不赘述。只要能充分证实所拥有的资产不能全部或部分收回,就表明遭受损失。

对于仍处于催收过程的资产,如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对外借款等,没有充足依据表明已经受到损失,先计提坏账损失、减值损失,在年度汇算清缴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

还要注意,有些资产已经确定损失,如往来客户单位赊购欠款,该客户已经破产清算,之后五年内都不做专项申报,就会超出追补确认成本费用的期限,就失去坏账税前扣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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