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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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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制度和拨备制度,二者发展日久,影响深远

建国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管制度演进,可以主要划为2个时期:

一个是计划经济时期的银行监管(1949一1977年),主要以照搬前苏联的金融管理模式为主,实行人民银行在银行监管全面主导的模式,主要采取计划调控的方式;

二是一九七八年改革开放后的银行监管,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开始逐步建立和完善。

1949至1955年,我国中央政府陆续对各类银行进行接管,并入当地人民银行进行统管,从这之后一直到1977年,全国银行业实际上只有人民银行一家银行。

1977年12月,国务院决定恢复银行独立的组织系统,1978年之后,农行、中行、建行、工行先后恢复、独立、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开始正式开始只行使我国央行职能。

1986年交行组建成功,之后,中信、招行、深发展、兴业、广发、光大、浦发、华夏等股份制银行相继成立,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化运作体系,逐步建立并完善。

1997年亚洲危机爆发,我国意识到了国有银行改革的关键性和必要性,提出必须加强信贷管理降低不良贷款比例等,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挤兑风波后,中央对四大国有银行注资,并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贷款,2000年5月,中国银行业协会成立。

2001年加入WTO后银行业逐步与国际接轨,监管体系也进一步完善逐步并逐步与国际接轨,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监会正式挂牌成立。

2004年至2007年,我国银行业监管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同时也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经验,一步步形成了具备我国特色的银行业监管框架,完善了由资本、资产质量、信用和市场风险等审慎监管指标构成的监管体系,使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更加规范及稳健。

我国银行业发展过程中,我国商业银行经历过多次风险集中爆发的情况,我国银行业监管体系也经过历次变革完善,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为了与国际银行业监管接轨,

同时,由于我国治理层高度重视金融风险防控工作,我国银行业监管,也日趋严格和精细,我国银行业对于银行风险管理的监管更加审慎。

2011年,根据我国经济周期特点和商业银行发展情况,监管层科学的设计了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拨备比/拨备覆盖率等监管要求,值得注意的是我国银行业监管,相比国际监管更加注重拨备指标的监管指标,体现出审慎监管的思路。

2012年以后,银行、信托、证券、保险、期货等行业在如何规避监管,实现银行资金出表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金融创新”,很长时间我国监管,主要是针对银行经营、同业业务、理财业务及互联网金融等,出台一系列监管政策,对监管政策进行强化和细化。

2017年中央经济会议,强调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必须要切实做好防范金融风险的工作。

随后我国银行业监管掀起监管风暴,罚单数量和罚单金额呈倍增长,我国银行业正式迎来强监管时代,在审慎监管体系下,有效防控化解风险,成为我国商业银行高质量发展的主题之一。

纵观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从简单粗矿到逐步精细完善的过程,我国监管的发展既积极与国际先进的经验接轨,又体现出较强的中国特色,更加适合我国商业银行的运作和发展。

当前我国银行业监管政策,更加切合治理层在防控风险方面的宏观调控指引,在宏观审慎监管的背景下,银行通过拨备管理增强风险防控能力,显得更加意义深远。

拨备制度发展历程我国贷款拨备制度的演进总体上历经了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按单一比例计提。1986年,我国首次提出需要建立贷款拨备制度,1988年,财政部规定银行在每年的年初计提一定比例计提呆账准备金,计提基础基于各类贷款年初余额,计提比例1‰至2‰。

如此之低的拨备覆盖程度,加之没有充分考虑企业规模、行业、经济周期等重要因素,统一划定计提比率,这样的拨备制度过于流于形式。

该制度在1992和1993年进行了改革,将计提比例提高至按照1%的比例差额计提,把计提时点和计提基数也相应调整。

第二阶段:按贷款质量分类计提。2002年,监管规定对贷款风险分类的不同,确定了不同的计提比率,其中,正常类无计提要求;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一般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一般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

第三阶段:金融危机后,国际银行业监管进行了反思与改革。

我国银行业监管采用了新的监管原则,2011年银行业监管在《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中提出,同时监测贷款拨备率(拨贷比)和拨备覆盖率指标,强制要求拨贷比指标不得低于2.5%的监管红线,拨备覆盖率指标,不得不低于150%的监管红线。

第四阶段:增加动态拨备计提。我国银行业监管开始借鉴西班牙的动态拨备制度,2012年颁布《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规定银行,除了需要按照贷款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结果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为损益外,还应该充分运用动态拨备原理,计提一般准备在出现风险时利用已经积累的拨备来吸收资产的损失,这是一种逆周期思维的贷款拨备计提方法。

第五阶段:运用“预期损失模型”。2017年,新的金融会计准则,不再使用原有的“已发生损失模型”计提减值,贷款减值模型变更为“预期损失模型”,同时新准则采用的分类的方法为“三阶段”法,按照不同的损失阶段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计提减值。

2018年,我国银行业监管为了鼓励加大不良处置力度,适当放宽了拨备监管条件:

将拨备覆盖率和拨贷比指标的监管要求,分别由150%和2.5%放宽至120%至150%和1.5%至2.5%。拨备监管政策的放宽给商业银行进行了松绑,有效加快了不良处置进程。

2019年,财政部对银行拨备计提上限做出限制,要求不得超过监管要求最低标准2倍,超出部分需在年底,全部还原成未分配利润再进行分配。

分析认为该规定主要限制了我国商业银行,过分利用拨备进行盈余管理的,对利润分配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通过研究分析我国拨备制度的发展过程,我们可以发现我国拨备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在我国银行业监管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大环境下进行的。

在贷款拨备制度的建立和不断改进的过程,我们可以发现监管部门对于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要求越来越高,也越发重视银行利用拨备防范化解风险的必要性。

拨备管理既是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监管层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近几年监管针对拨备的调控越来越频繁,商业银行也应该更加重视拨备管理相关工作,不能再仅仅被动的机械的接受拨备余额、拨备覆盖率、拨贷比等结果性指标。

而是应该通过对机构设置、模型设计、政策安排等优化拨备管理,通过拨备管理在资产的前端选择、中端控制、后端处置等均实施有效手段,使商业银行拨备水平满足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我国拨备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我国最初的拨备制度,主要是有了拨备的意识,真正的计提却流于形式,很难对商业银行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当时的计提比例仅为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二,如此低的拨备覆盖程度,较难发挥实际的风险补抵作用,当时我国商业银行,还是以国有五大行为主,管理相对欠规范,积累了较多呆账坏账,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监管层意识到改革的重要性。

1998年陆续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化解历史不良贷款,在这之后监管层逐步意识到,拨备制度的关键作用,2002《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明确了五级分类的拨备计提要求,对贷款风险分类的不同,确定了不同的计提比率。

其中,正常类无计提要求;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一般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一般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

但这样依照固定比例的计提要求,只是被动的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机械的进行,很难起到真正防范风险的效果,因此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意义仍然有限。

我国拨备制度,真正意义上对商业银行产生重大影响,应该开始于2011年,2011年银行业监管在《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中提出,同时监测贷款拨备率(拨贷比)和拨备覆盖率指标;

强制要求拨贷比指标,不得低于2.5%的监管红线,拨备覆盖率指标,不得不低于150%的监管红线。这两个指标之间存在换算关系:不良率=拨贷比/拨备覆盖率。

因此,在商业银行的不良率超过1.67%时,只要满足拨备覆盖率指标达标即可;当商业银行的不良率低于1.67%时,只要满足拨贷比指标达标即可。

因此商业银行的不良率维持低位时,拨备计提只要按照贷款余额比例计提充足即可,但是当不良率攀升,那么拨备覆盖率的压力将会加大。

因为拨备作为资产的备抵科目,只要计提便会冲减当期利润,尤其当经济处于下行时期,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显著增多。

这时,监管需要管控拨备指标,股东又需要保证利润,这使得银行的管理者,将直接面临监管和股东的双重压力。

因此,我国银行业监管的这一拨备监管要求,对商业银行影响较大,等于给我国商业银行不良率带上了紧箍咒,我国商业银行经常面临不良、拨备、利润等指标的多重压力。

我国银行业监管在2011年,对拨备指标的监管设计,体现了“以丰补歉”的理念,旨在引导商业银行在经济形势好的年份加大拨备储备,以备能够在银行风险暴露后,加大不良贷款核销处置,有效化解不良。

但是,在2012年前后,我国银行不良集中快速的爆发,不良的攀升速度十分迅速,之前储备的拨备由于大量用于核销,拨备储备被迅速冲减。

处于股东对利润要求和监管对拨备要求的双重压力下,一些不良率较高的商业银行,产生了各种监管套利行为,比如利用借新还旧、转贷、或者虚假打包等手段,掩盖真实的不良贷款或虚假压降不良贷款,埋下了诸多风险隐患。

2018年,我国银行业监管为了鼓励加大不良处置力度,适当放宽了拨备监管条件:

将拨备覆盖率和拨贷比指标的监管要求,分别由150%和2.5%放宽至120%至150%和1.5%至2.5%。我国监管这次对银行的松绑,让许多银行加快了不良处置节奏,逐步从不良困扰中走出,资产质量得到稳步提升,开始为后续发展积蓄能量。

但有许多商业银行,仍难以达到放宽后的监管要求,尤其是许多中小城农商好,长期拨备水平不达标,而且不良反应不准确,资产质量仍然堪忧,后续的经营风险仍然较高。

疫情期间,监管层将部分中小银行等的拨备覆盖率和拨贷比指标,分别放宽至100%---130%和1.5%---2%。

这是疫情期间的临时性政策,根据此项政策,部分机构推测我国2020年以城商行、农商行为代表的中小银行,能够实现增加信贷资源超过7万亿。

可见我国银行业监管对拨备监管指标的调整,具备宏观调控属性,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整体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意义深远。

通过上述分析,拨备政策在商业银行发展过程中对利润、信贷规模、不良处置、资本等均产生重大影响,拨备政策对商业银行整体发展,具备重要的指引和调控作用,拨备政策对宏观金融风险防控和经济调控,也具备重要作用。

近几年监管层频繁的运用拨备政策进行调控,商业银行应该更加重视拨备管理相关工作。

银保监会:符合相关要求的银行可不必重复计提国别风险准备

每经记者:袁园每经编辑:马子卿

为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促进银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12月9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消息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银保监会表示,修订《指引》是完善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理念,有利于弥补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风险,对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国际化进程中提升竞争力和强化风险管理水平起到积极作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准备纳入所有者权益项下

据悉,《办法》延续了《指引》的架构,仍为五章不变,一共四十三条。重点修订内容为五大方面:

一是本次修订将《指引》调整为《办法》,名称相应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二是原《指引》未对国别风险敞口计量口径明确统一标准,本次修订按照风险全面覆盖原则予以明确;三是针对《指引》与新会计准则不衔接进而产生重复计提准备的问题,本次修订将国别风险准备纳入所有者权益项下,作为一般准备的组成部分,并需符合财政部对一般准备的监管要求;四是完善国别风险准备计提范围和比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职责划分、国别风险转移相关限定性要求、国际组织或机构国别风险等级认定等内容以及文字进行了修改完善;五是对国别风险准备新的计提要求,给予六个月的过渡期。

具体来看,随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IFRS9)的实施和我国关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会计准则(CAS22)的更新落地,银行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已由已发生损失法过渡到预期损失法,《指引》要求银行在减值准备之外计提国别风险准备导致与新会计准则不衔接进而产生重复计提的问题。

针对该问题,本次修订将国别风险准备纳入所有者权益项下,作为一般准备的组成部分,并需符合财政部对一般准备的监管要求。即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般准备充足且符合财政部相关要求,可以视同其足以覆盖国别风险准备,该机构不必重复计提国别风险准备;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般准备不充足且未达到财政部相关计提底线要求,则机构需要从未分配利润中计提国别风险准备,并纳入一般准备之中。

本次修订将国别风险准备计提范围限定为中等、较高和高国别风险暴露,计提比例设定为5%、15%、40%。此次修订明确国别风险准备计提范围包含未提取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与财政部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并要求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进行折算后计提。《办法》同时明确监管机构可根据国别风险变化情况、银行经营管理情况等对上述比例作出调整。

增加行政处罚条款给予六个月过渡期

据悉,2010年颁布实施的《指引》弥补了国别风险管理制度短板,《指引》实施12年来,对于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构建国别风险管理体系和提升国别风险管理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指引》在国别风险敞口计量口径、国别风险职责划分、国别风险转移标准、国际组织或机构国别风险等级认定、国别风险准备计提等方面尚需进一步完善。

“结合上述情况,银保监会对《指引》内容进行了系统研究和修订完善。”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指引》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性文件的界定,本次修订将文件体例由《指引》调整为《办法》,名称相应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并增加了行政处罚条款。

《办法》显示,对于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管中发现的有关国别风险管理的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方案并立即进行整改。对于逾期未改正或者导致重大损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具体而言,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国别风险监管要求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此外,上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还指出,考虑到《办法》实施后银行将开展修订内部管理制度等具体工作,《办法》第四十三条明确,对银行国别风险准备新的计提要求实施给予六个月的过渡期,即《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新发生的国别风险暴露需要在六个月内达到监管要求。为最大限度保证银行业金融机构平稳过渡,经商财政部同意,《办法》颁布实施前已计提的存量国别风险准备不进行账务调整,继续作为资产减值准备的组成部分,用于抵御资产风险。

“《办法》主要是引导银行构建完善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提升国别风险防范和管理能力,提升银行机构抗风险能力。”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对记者表示,《办法》主要是根据国内经济、金融环境变化,监管部门加快补齐短板,引导金融机构健全管理制度与风险管理体系,提升机构防范化解风险能力,提升经营稳健性和韧性。

每日经济新闻

宁波甬城农商行被罚440万元 随意调整贷款损失准备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中国银保监网站昨日公布的宁波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甬银保监罚决字〔2022〕89号)显示,宁波甬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内控管理薄弱、随意调整贷款损失准备,未及时核销不良贷款、未严格执行监管要求、对汽车分期业务合作机构管控缺失、对客户及业务准入不审慎等违法违规行为。宁波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宁波甬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计罚款人民币440万元。

甬银保监罚决字〔2022〕90号显示,李友增对甬城农村商业银行随意调整贷款损失准备,未及时核销不良贷款、未严格执行监管要求、对汽车分期业务合作机构管控缺失、对客户及业务准入不审慎等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宁波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等,对李友增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

甬银保监罚决字〔2022〕91号显示,刘军对甬城农村商业银行对汽车分期业务合作机构管控缺失、对客户及业务准入不审慎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宁波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等,对刘军警告。

甬银保监罚决字〔2022〕92号显示,陈育洲对甬城农村商业银行对汽车分期业务合作机构管控缺失、对客户及业务准入不审慎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宁波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等,对陈育洲警告。

甬银保监罚决字〔2022〕93号显示,周鸿秉对甬城农村商业银行随意调整贷款损失准备,未及时核销不良贷款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宁波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周鸿秉警告。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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