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到底是借出还是借入?那“贷”呢?
“张三某年某月某日借李四1万元,......”
时不时会有这类私人借贷纠纷闹上法庭,却因借条文字内容表述存在歧义而导致债权人无法维护自身权益,甚至被倒打一耙。
张三到底是借出方还是借入方?似乎都行。如果当时是现金借贷,则债务人耍起赖来不认账也着实令人无奈。
今天谈谈“借”和“贷”,尝试理顺一下里面的逻辑细节。
01借与贷的字义如图,在网上搜索“借”的字义,可知借本身就包含了借入或借出两种完全相反的意思,这也是一些借条存在歧义并引发纠纷的根源。
那“贷”字呢?搜索“贷”的字义,可知贷也同样包含了借入或借出的意思。
所以某种程度上借与贷都是中性词,延伸开去借款和贷款也应为中性词。
A君向B君借款1万元:可以是A君借出1万元,也可以是A君借入1万元。
A君向B君贷款1万元:可以是A君贷出1万元,也可以是A君贷入1万元。
既然贷款是中性的,那为什么涉及银行的贷款,我们却总默认银行是贷出方呢?
如,“A君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和“银行向A君贷款100万元”两个句子的主体和对象位置相反,但表达的却是同一意思:银行贷出100万元给A君。
这可能是因为我们约定俗成了银行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只有银行借钱给个人,而没有个人借钱给银行的说法。
实则个人借钱给银行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但银行把它们叫做“纳储”,不叫借贷,甚至账户存款金额太少时,银行还会收取管理费,可见银行并不把纳储作为纯粹的借贷行为,借入这个方向被“纳储”堵死后,涉及银行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自然只剩银行贷出这唯一方向了。
所以A君向B君贷款5万元,可能会有歧义,但A君向银行贷款5万元,就毫无异议。
正因为银行已经明确方向,所以“向”对它而言没有歧义,而民间借贷特别是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借贷,就不能只凭“向”字了。
02借款和贷款无方向性,但借款人和贷款人有借款既可以是借入也可以借出,贷款亦然,但我们经济活动中经常发生借贷关系,述之于文字形式——合同时,借款人应该是一个规范的定向的词语,而不能再是中性的了,不然这份借贷合同里的借款人代表借入方,那份合同的借款人又代表借出方,岂不是乱了套?
秩序是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的其中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而秩序源自共识,所以社会达成了共识:把借款人规范固定为借入方,贷款人规范固定为借出方。
那为什么一开始不把借款人固定为借出方,而贷款人规定为借入方呢?
定义权和话语权的力量确实磅礴,但往往也要遵循一定的底层逻辑才能被广为接受和认可。
所以目前达成社会共识的借款人、贷款人含义应该有一定依据,如:
前面说到“借”“贷”两字词义相同,都有借入或借出的意思,但相对于“借”,“贷”至少多了一层含义——利息。
借款不一定代表要收利息,因为借本身对应的是还,而不是一门生意,如A君把摩托车借给B君用一趟,一般不收钱,如果收钱,便是一门生意,叫租车了。
而贷款已经默认要收取利息,默认是一门生意,这门生意的受益方是贷出方,一般受益者往往是行为的主动发起者,所以贷款这个行为抛开其他干扰因素,倾向于自带借出属性,于是贷款人被固定为借出方。
既然贷款倾向于“出”的属性,那么借款便自然填补“入”的空白,再加上如果不收取利息的话,借款的受益者反而是借入方,所以借入方往往是行为的主动发起者,于是借款人被固定为借入方。
借款人也叫借款方,但为了和会计记账中的借方区分开来,一些借贷合同以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方式表述,这里的“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含义也就等同于“方”了。
03注意与会计借贷记账法的借方和贷方区分开来会计借贷记账法中的借方或者贷方只代表方向——增加或减少,而且会在不同类目代表相反的方向。
2
贷方
贷方指的是对于负债、收入类账户以及所有者权益(比如应付款,主营业务收入,实际收入资本,以及本年利润和长短期借款等),“贷”就是加
对于资产类、费用类账户(比如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材料管理费用,应收款以及主营业务成本等),“贷”就是减。
为什么搞这么复杂呢?过程的复杂往往是为了结果的不复杂。
这种记账方式有利于借贷平衡,方便会计业务的运作和检验,因为会计借贷记账法的定式就是“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这里的“借”“贷”只代表增、减,跟借款、贷款没有半毛钱关系。
04总结1.产生私人借贷关系时,特别是手写借条时,要注意加入指向性字眼,明晰明确借贷双方关系。
加入“出”“给”“入”“从”等字眼,不要只用中性的“向”,如:
A君向B君借出1万元。√
A君借款1万元给B君。√
A君向B君借入1万元。√
A君从B君处借款1万元。√
A君向B君借款1万元。×
A君借B君1万元×
2.借款和借款人的显著区别。借款人可以代表方向,借款不一定行。
贷款和贷款人同理。
3.借方和借款人的区别,前者是会计术语,只纯粹代表增加或减少,不存在借贷关系;后者代表了借入方向的借贷关系。
贷方和贷款人同理。
本文只是提供一个思考的角度,如果觉得有帮助的话,请关注、点赞和分享吧!
贷款涉及名词解释(贷款中介小白带走即可)
贷款涉及名词解释
抵押贷款:有关部门对抵押物进行抵押登记的贷款,一般针对银行称其为抵押。
质押贷款:顾名思义,实物作为抵押,民间的抵押贷款,称其为质押。
信用贷款:以征信为主要资质办理的贷款,也叫无抵押贷款。
机构:放款额度和银行相似,甚至高于银行,利息高于银行。
小贷:小额贷款,单笔放款额度在3~15万之间,利息高于机构。
网贷:使用手机APP或者PC客户端办理的贷款。
先息后本:先还利息,到期付本金。
等额本息:本息每期还,每月还本金+利息。月还款算法:本金/期限+本金*月利率
等额本金:本金递减,类似等额本息。还款随本金每月减少利息也减少。
月息年本:按月付息,年末归本。
按揭房:贷款买的房子,征信体现个人住房贷款。
抵押房:在银行抵押的房产,征信显示个人商业贷款或抵押消费/抵押经营
打卡工资:工资流水显示工资/代发工资字样,收税的工资。可打出税单。
银行卡流水:指进账+出账的总额度
结清证明:指逾期金额已结清的证明,一般只有在征信未更新时需要。
央行:中国人民银行
基准利率:央行定下的贷款基准利率,各个银行要求同期不得低于基准利率,各银行可上浮,但是不得超过同期基准利率4倍,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房龄:自房屋建成年代至今的时间
干净房本:无抵押或者有抵押已注销的房本。
上抵押;也叫抵押登记,是指房本在所在区域不动产登记大厅抵押给出借人。
一抵:房屋一次抵押,且房本副页有抵押章。
二抵:房屋二次抵押,且房屋有抵押章未注销。
抵押率:也叫成数。指房屋抵押额度占房产总值的比例。
抵押回执单:指上完抵押后建委所提供取他项权利证的凭证。
他项权利证:抵押权利的一种证明,权利价值与抵押金额一致。
抵押经营贷:用于经营性的贷款,通常都为房屋抵押贷款。
消费贷:用于个人消费所用的贷款,可抵押可不抵押
借款人:用钱的人。
黑户:一般来讲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人。贷款行业征信连续逾期7个月以上或者多次逾期,不可办理贷款的人,即为黑户。
白户:无银行信用记录的人,没有过信用卡或者贷款的人。
三非人士:非北京本地户籍,非北京本地工作,非北京本地征信。
出借人:也叫债权人,或者资方,就是出钱借给借款人的人或者公司。
公检法:公安部门,检查院纪检委部门,法院部门。
房产类型:指房屋规划用途。例如:住宅,别墅,商住两用,办公用房,公寓,酒店式公寓,公寓式酒店,科研用房,军队用房等等。
城六区: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
近郊:大兴,通州,顺义,昌平,门头沟。
远郊:密云,怀柔,平谷,延庆,房山。
房本:不动产权登记证,红色外皮。
商品房:可直接上市交易的房产。
经济适用房:也叫一类经适房,是由政府划拨,低价买入的房产。上市交易需满五年且补交综合地价款,2008年4月11号之前的一类经适房可直接做抵押。
按经适房管理:也叫二类经适房,同样是政府划拨,满2年可直接上市抵押。
央产房:原单位为国企或者央企,单位分的房子。需开上市证明可交易。
成本价房(房改房):单位自建以便宜价格卖给员工的房产,需转成商品房可交易。
两限房:同样低价买入,限制买卖交易的房产,满5年可上市交易。
小产权房:产权为30年或50年的房产,房本大多为绿色,不可抵押。
回迁房:原址拆迁分的房子,满5年可转商上市,但是不是全部。
公租房:低价办理的租房,不可交易。
老龄房:房龄在30年以上的房产。
疑难房:不可上市抵押交易的房产统称疑难房。
老龄人:年龄在65以上的借款人。
有争议房产:产权不清晰,纠纷房。如离婚时离婚协议未说明房产归谁所有等。
违约金:未按合同借款期限还款所产生的费用。
查封房产:因民事经济纠纷或其他违法行为被起诉或公诉的人名下的房产,金额巨大法院就会查封房产。可解。
被执行人:因案件被法院起强制执行的人。人法网可查到。
核档:核实房产是否有抵押,建委(不动产事物登记大厅)行为。
共有产权:房本非一个人名字
单方:指夫妻双方只有一方能够出面做借款,多数为房本显示的房主。
共借:指借款人资质不符,需要找另外一个人作为共借人,一般为直系亲属。
担保:指借款人资质不符,找其他人或者公司进行贷款连带担保,如借款人无力偿还,债权人将找担保人进行代偿。
公正:公证处行为,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办理国家认可的见证,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批贷函:指银行或者机构贷款审批通过后通知客户的一种凭证,可用于垫资。
三方公司:指专款专用的第三方收款公司。
过桥垫资:俗称倒贷,指到贷款期限后,客户无力偿还,找三方代偿,之后再办理贷款归还第三方的行为。
垫资:指客户在批贷函下来之后放款之前,或者一抵二抵转单时,需要这笔资金,就可以找垫资公司进行垫资。
禁入行业:一般为危险职业(钢铁钢贸,工厂一线,化工厂,司机)和不稳定行业以及金融同行业(KTV,酒吧,房地产,保险,股票,基金,私募,投资,理财,贷款,证券)
就这些吧,有的一时想不起来,字面可以理解的没有解释。
借款合同(范本)
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点击输入编号)
贷款方:(点击输入贷款方)
借款方:(点击输入借款方)
借款方为进行(点击输入)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点击输入)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第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点击输入)。
第二条贷款用途(点击输入)。
第三条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点击输入金额)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为(点击输入利率)%,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年零个月,自(点击输入起始日期)起,至(点击输入终止日期)止。借款分期如下:
贷款期限
贷款时间
贷款金额
第一期
(点击输入贷款年月)底前
(点击输入金额)元
第二期
(点击输入贷款年月)底前
(点击输入金额)元
第三期
(点击输入贷款年月)底前
(点击输入金额)元
(如需增加行,请点击
表格——插入——行添加)
2.还款分期如下:
归还期限
还款时间
还款金额
还款时利率
第一期
(点击输入还款年月)底前
(点击输入金额)元
第二期
(点击输入还款年月)底前
(点击输入金额)元
第三期
(点击输入还款年月)底前
(点击输入金额)元
(如需增加行,
点击表格——插入——行)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点击输入)
2.还款方式:(点击输入)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点击输入抵押品)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6.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外,应优先偿还贷款。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撤销工程建设等措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向贷款方申请,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货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次按下列方式解决:
1.提交(点击输入仲裁委员会名称)进行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非因法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贷款方、借款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报送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地址: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号码: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