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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最多能贷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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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可延期36个月!多地银行房贷纾困政策现暖意

“目前部分还款困难客户可与我行协商制定疫情纾困方案,我行将采取设置宽限期、调整还款方式、账单计划调整、征信保护等多种方式,减轻客户疫情防控期间还款压力。”农业银行广州分行相关负责人表示。

日前,中国证券报记者在调研中了解到,目前已有广州、深圳、北京、上海、重庆、郑州、青岛等多个地区的多家银行推出房贷延期还款纾困措施。由于各家银行细分政策有所不同,贷款人需根据实际需要协商办理。

多家银行落实房贷延期还款

据了解,纾困人群主要包括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的人员、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及其配偶、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员等。

房贷延长期限为3个月至36个月不等,多数银行延期时间集中在一年以内,也有部分银行并未明确最长宽限时间,需要客户根据实际情况与银行协商。

记者了解到,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的延期时间相对较长,该行某网点贷款经理表示:“延长期限要根据实际受疫情影响程度、贷款金额、客户还贷能力等多个因素来看,针对疫情封控严重区域,按揭贷款最长可延期18个月;️受疫情影响较严重区域且涉及停工或延期交房楼盘最长延期36个月,具体期限要以最终审批为准。”

为方便贷款人办理房贷延期业务,多家银行采取线上申请、审批的流程。建设银行重庆地区某信贷经理表示:“由于部分客户不方便到网点办理,我们支持优先使用微信、邮件或其他电子化方式申请办理,待客户可正常出行后补签协议即可。”

房贷延期证明材料方面,多家银行也做了简化处理,并且多数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变通。记者归纳了从多家银行了解到的信息,审批材料主要包括:贷款人身份证;相关申请表;被封控、隔离、居家的相关证明;收入下降相关证明,可提供工资收入流水或单位出具证明等;参加防疫工作的人员需提供疫情防控的工作证明等;部分银行还需签订延期还款补充协议。

此外,针对在疫情期间由于单位居家办公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拿到相关材料的客户,多数银行采取先说明情况或提供真实性承诺,后补充材料的方式。

为保证纾困措施落地,尽量覆盖到每一位有需求的客户,多家银行实行点对点、一对一的服务方案,由专属员工负责与客户对接。

延期并非“薅羊毛”

记者调研中了解到,各家银行延期还款方式、延长期限、上报征信情况、延长还款次数等方面各不相同,梳理下来,主要分为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变更还款方式三种措施。

根据部分银行的要求,选择延后还款的客户,在宽限期内可停止本息还款,但需要在宽限期结束后一次性把剩余本金及利息还清。这种方式的宽限期一般较短,多数在28天至6个月不等。

而选择延长还款时间的客户,相当于将整个贷款期限拉长,相应整体成本也会增加。“延长期间也是要还息的,这样算下来因为还贷时间长了,贷款总利息反而增加不少。”在北京地区某国有行网点内一位咨询房贷延期还款的女士告诉记者。

对此,上述某国有行网点工作人员说:“这并不是一种‘薅羊毛’的方式,是切实提供给短期内资金周转困难的客户,按照规定,贷款延长期间我们不收取罚息、不计复利、不上报不良征信。但是利息是正常收取的,也没有优惠,客户一定要根据个人需要选择是否申请延期。针对有特殊情况的客户,我们可以再协商。”

此外,还有银行贷款人员向记者表示,虽不上报不良征信,但延期还款的征信记录与正常还款的记录也会有所差别。“没有还款的几个月,征信记录上可能会出现‘星号’标志,应该是系统自动生成的,这并不是逾期记录的标志,但和正常还款的标志也不一样;是否会影响到以后贷款,还要看授信银行的审核要求。”广发银行某个贷经理表示。

同时他补充说,“对于部分客户我们并不太建议申请延期还款,但对于一些小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如果目前还贷压力太大,且疫情好转之后有资金回流,就比较合适申请延期。”

需要注意的是,每家银行在记者采访中都强调,由于细分政策不同,具体纾困方案需要贷款人与银行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业内分析人士表示,延期还房贷,本质上是把当前的还贷资金压力转移到未来,并不是“不还款”或“少还款”,借款人需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期还款。

编辑:于红波

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由15.4%降到14.8%,利率超出可以不还!

2022年1月20日,央行公布最新LPR:

2022年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2年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7%,5年期以上LPR为4.6%。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这是时隔21个月LPR再现“双降”:此次1年期LPR为连续第二个月下调(2021年12月20日调至3.8%,2022年1月20日调至3.7%),5年期以上LPR在保持21个月后首次下调。

1年期LPR与民间借贷利率有关,5年期以上LPR与房贷挂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意味着,从2022年1月20日起,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从之前的15.4%降到14.8%。

作为民间借贷的借款人来说,超出此利率的利息部分,可以拒还!

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七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十九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丨最高裁判指引、民商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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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银行住房贷款可延期还本付息 最长可延一年

本报记者彭妍

近日,广州地区多家银行推出延期还房贷的政策引起关注。《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除广州之外,目前北京、上海、重庆、郑州等多地已有相关贷款延期还款政策,在具体政策方面,各家银行普遍采取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还款期限等措施。

多家银行的个贷经理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对于延期还房贷政策,每家银行的细分政策不同,具体申请材料、延长期限主要由贷款人的经办行受理审批,详细信息需要个人房贷借款人向对应银行支行网点进行了解。

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对记者表示,允许个人房贷申请延期,可以有效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不受不可控因素冲击;有助于稳定房价,避免较大规模的止赎现象给楼市带来新的下行压力。后期会有更多城市、银行跟进这项政策。

多家银行推出房贷延期还款政策

近日,工行、建行、中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等多家大中型银行在广州地区对个人房贷推出延期还房贷服务,延长期限最长可达12个月。在相应期限内不计罚息复利,不上报征信逾期记录。据了解,各行按揭贷款延期还款服务的人群包括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因管控等客观原因出现临时还款困难的客户等。

目前,多地已推出过房贷延期偿还的政策。记者从北京地区多家银行获悉,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在内的多数主流银行均可申请延期还房贷,但不同银行申请还房贷的时间周期不同,有的银行允许申请28天延期,有的银行需根据客户具体情况审批延迟还房贷的周期。

工行海淀区一位支行个贷经理对记者表示,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银行针对住房按揭等业务出台了疫情期间延期还款等相关服务政策,并一直延续至今。在申请流程方面,银行对延后还款所需要的材料较多。例如,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客户需要出示书面详细说明具体情况,包括从事行业、上下游情况、疫情影响的主要因素,并提供购销合同、流水等或其他佐证依据。

王青表示,银行在允许房贷延期的同时,要及时报送新的还款安排,避免影响个人信用记录;同时,银行也会加强审查,甄别申请原因,防范有可能出现的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维护房贷市场秩序。

金融政策助力楼市企稳

事实上,“延期还房贷”的政策并不是近期才有。2020年2月份,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五部门发布相关通知提到,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11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官网公布了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推出十六项具体举措,通过金融政策支持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也被称为“金融16条”。其中,对于受疫情影响的个人房贷,鼓励依法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王青表示,“金融16条”政策主要涵盖两个方面,一是重点支持楼市供给端,巩固保交楼政策,缓解房企流动性压力和信用违约风险,二是支持个人住房贷款合理需求。针对后者,银行可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房贷市场供需平衡状况,适度下调居民房贷利率。这是推动楼市企稳回暖、引导房地产行业实现软着陆的关键。银行也可在房贷利率确定过程中,以5年期以上LPR报价为基础,合理确定点差,达到降低实际房贷利率水平的效果。

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王小嫱对记者表示,近期银行对于房企的融资支持上出台了很多措施,尤其是提供授信融资、支持离岸贷款、对暂时遇困房企存量开发贷款给予展期等安排。除了“保房企”主体之外,目前银行对个人的住房贷款也给予较大支持,如房贷利率降至低位,部分城市首套房“认房不认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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