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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服务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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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贷还清 解押却收服务费 担保公司:办理贷款时合同中有相关约定

三秦都市报-三秦网讯(记者白圩珑)石先生通过西安中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办理贷款购车,今年7月贷款还清后,他找该公司办理解押时,被告知要交1000元的解押服务费。对此,石先生认为该公司收取的这项费用不合理,对方则表示,购车前签署贷款的合同中已经约定了这项费用。

不交服务费押金要不回

石先生的本田牌轿车购置于2019年7月,当时在西部国际车城内一家汽车销售店购车时,在店内销售人员的介绍下,石先生与西安中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署合同,委托该公司为其在银行办理贷款。

今年7月,石先生还清了所贷的购车款。因为他办理贷款时,向西安中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了2994元的押金,2019年7月18日,该公司给他开具了押金收据。工作人员告知他,押金是为了制约他在贷款期间按时按额还款,当贷款还清后可以退还。所以几天前,石先生前往该公司要求退还押金,但得到的答复是还需交1000元的解押服务费。

石先生说,该公司工作人员称,只有交过解押服务费后,才能与其一起前往有关部门办理解押,并退还之前的押金。对此,石先生称,这笔费用在办理贷款时,工作人员未向他说明,所以他拒绝交这笔钱。提出质疑后,石先生与该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双方就此事未达成一致。

合同约定应收解押服务费

7月14日,在西安中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位于西部国际车城内汽车商务酒店一层的办公地点里,一名自称姓何的女性工作人员表示,石先生办理的是购车人、担保公司、银行三方关系的贷款。石先生签过一份委托书,他委托西安中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他在银行申请汽车专项分期业务,并在银行领取他的汽车产权证及办理与权证相关的其他事宜。

何女士称,按照委托书内容,贷款还完后,担保公司将替石先生到银行走相关手续并与他一起前往车管所办理解押,过程中产生的服务费石先生应该承担,这在办理贷款时签署的合同中也有约定。在一份有石先生及其爱人刘女士签名和手印的《汽车消费贷款监管合同》中,第六项第3条提到“如乙方(石先生及其爱人刘女士)正常办理续保业务贷款结清后支付贷后解押服务费壹仟元整”。

何女士表示,之前石先生到公司协商时,公司拿出了其签署的合同证明此事,对方表示不认同,向公司上层汇报后,愿意将1000元的解押服务费降为800元。目前,双方就此事仍在协商中。

贷款之前保持清醒,发现被骗及时止损

公司没有招牌和营业执照,贷款流程模糊不清,收完中介费就消失……市民应如何避免贷款套路,被套路后该怎么办?相关人士提醒,大家要警惕借贷诈骗,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一旦发现自己上当受骗要及时维权。

贷款前应核实公司资质,勿轻信他人

“我觉得是朋友介绍的,就完全信任贷款公司。”“办理贷款时迷迷糊糊的,完全没有注意他们帮我办了什么。”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发现,被套路贷款的市民大多是受朋友推荐前往贷款公司,出于对朋友的信任,他们贷款时没有过多关注贷款公司的资质和贷款合同明细。

陷入车贷套路的黄女士便是如此,回想起贷款过程,她直言:“太信任他们了,直接把身份证给他们办理,连资质和合同都没过问。”

与黄女士相同,因车贷欠债二十多万元的杨女士也表示,尽管没在店内看到营业执照,但出于对“老乡业务员”的信任,她并未核验公司资质便贷了款。

杨女士办理贷款的公司没有悬挂营业执照,只摆着一张茶台。南国早报见习记者陆欣楠摄

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人员提醒市民,无论对方是老乡还是朋友,都要谨防信息泄露,不要将自己的身份信息和手机借给他人使用,不要帮助他人在借贷平台开立账户或注册信息,不要轻易向他人泄露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信息。

广告诱人暗藏套路,注意保存纸质证据

“早知如此,我当初就不该贪图省事找他们贷款。”杨女士告诉记者,由于银行贷款程序繁琐,她便选择了“无需抵押”的民间贷款公司。

记者了解到,一些民间贷款公司更是打出“零首付、低利率”的广告噱头吸引市民贷款。杨女士称,帮她办理贷款的业务员就曾在贷款前向她口头承诺“车贷来钱快,我帮你出首付,月供你只需还前三个月,剩下的你都不需要再还了。”在贷款现场,业务员还给她转账2万元“急用”。杨女士回想起来,说道:“当时没让我交钱,反而还给我钱,我却怎么也想不到最后被骗的是我。”

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人员建议,市民要根据自身偿还能力选择借贷金额,避免个人经济和信誉受损。南国法援律师韦显瑞提醒,民间贷款公司的业务员素质参差不齐,在业绩压力下,可能出现未尽到告知贷款人全部贷款内容的义务的情况。市民在选择民间贷款公司时,应保持清醒,警惕业务员的广告话术,同时注意保存相应的纸质证明。

贷款时保持清醒,被骗后及时止损

有市民反映,在陷入贷款套路前,工作人员会不断“洗脑”客户办理高额项目。市民梁女士称,办理“丽人贷”时,美容医院的工作人员一边与她闲聊一边拿着手机在美栗A上操作,“我还没来得及看清合同内容,对方就拉着我签字了。”

美栗A在应用商店显示美容护肤专业医美平台,却有评论称放款快。手机截图

梁女士查询到的贷款协议。受访者提供

梁女士查询到的服务费协议。受访者供图

“我本来只想贷款急用钱,也没有签购车协议,不知怎么就做了车贷。”陷入车贷套路的杨女士也表示,不知道贷款公司工作人员给自己办了什么手续,她是被蒙骗的。位于南宁市永和路的粤宝4S店的工作人员米先生则告诉记者,他确曾接待杨女士一行,“合同是她自己签的,可能是她忘记了。”

事发后,杨女士曾到辖区派出所报案,民警已协调各方当事人调解。截至发稿前,杨女士仍未见到自己“花二十几万元贷款买来”的宝马车,而她手机上还是源源不断地收到催款信息。

警方提示,市民如果遭遇诈骗,要及时报警止损;市民手机最好下载国家反诈骗中心A,一旦察觉诈骗行为会及时示警;韦显瑞认为,如果市民发觉自己陷入了贷款套路,可先联系贷款公司协商,若协商未果,可提供相应材料寻求相关部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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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最高院法官会议纪要:借款合同约定律师费和诉保费不受4倍LPR的限制

如何理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中的“其他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19次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摘要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借资金,若B公司出现违约,则双方为解决争议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因B公司未依约偿还借款,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B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并支付律师费及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主张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的“其他费用”,换言之,是否应受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即4倍LPR)的限制?

不同观点

甲说:肯定说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明确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该条规定已经对出借人能够获得全部收益上限作出规定,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因民间借贷而产生,应属于“其他费用”范畴,一并受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规制。此外,民间借贷融资成本相对较高,从实质公平角度来看也应当有所限制。

乙说:否定说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的本意是控制民间借贷融资成本,防止借贷中为规避利率规定而将部分融资成本以“其他费用”名义来收取利息。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究其性质,属于因民间借贷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并非因融资而产生的必要成本。且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是否发生并不确定,仅在当事人提起诉讼时才可能产生,与融资成本必然产生的性质也显然不同。故律师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的“其他费用”。

法官会议意见

采乙说

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为出借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支出,与借款人借款成本性质不同。首先,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的立法本意看,该条主要目的在于当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一并约定时平衡保护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其次,从实践情况看,只有与融资成本紧密相关的费用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一般主要指约定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性质上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并非在借款合同中出现的所有费用都属于上述范围;再次,本条设定利率上限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以其他费用变相提高借款利率;最后,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与借贷中的控制融资成本并无直接关联关系。当事人约定的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系当事人为实现债权而可能支出的成本,若借款人依约还款则不会产生;若引发纠纷产生相关费用,当由败诉方承担,原则上不同于借款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来源:贺小荣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三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6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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