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需要具备哪些资格?
借款人可以自己亲自来办理个人信贷业务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来行代为办理。如果借款人委托他人办理,应当为代办人出具委托书。此时,代办人的法律地位是借款人的代理人,代办人与商业银行发生业务关系的法律后果,直接由作为委托人的借款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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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客源
委托他人办理贷款业务
业务中有时会出现来商业银行办理业务的代办人与委托书上的受托人不一致的情形,这就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在此时,代办人在法律上视为未接受实际借款人的委托,其来行办理个人信贷业务属于“无权代理”。代办人与我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在法律上是“效力未定合同”,而不是确定的有效合同。此类合同的效力,视借款人以后的行为而有所不同。
1.如果借款人日后正常还款,可以视为追认了代办人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合同,代办人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就从效力未定变为有效;
2.如果借款人日后不还款,但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如出具房产开发商、汽车经销商开立的借款人付款证明)证明贷款确实是给了借款人使用,也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主张代办人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
3.如果借款人日后不还款,且与房产开发商、汽车经销商串通,商业银行无法证明贷款已给了借款人使用,代办人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此时,商业银行不能向实际借款人追回贷款,而只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房产开发商、汽车经销商退回贷款。
上述情形均将使商业银行卷入不必要的纠纷,轻则给商业银行增添举证负担,重则导致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无效。
“如果代办人与委托书上的受托人不一致,将可能使商业银行卷入不必要的纠纷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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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客源
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那些不具备放贷资质的机构或个人,将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给拥有放贷资质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其发放给借款人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银行虽然是企业,但却不能成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
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
(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共同提出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二)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商业银行受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要求委托人承担以下职责,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一)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审查。
(二)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委托人有权自主支配,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商业银行提供委托资金。
(三)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并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证明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相关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对委托人的财务报表、信用记录等进行必要的审核和测算,并加强对下列情况的审查:
(一)委托人在银行有授信余额。
(二)委托人的委托资金超过其正常收入来源和资金实力。
(三)委托人涉及民间借贷、对外担保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委托人在银行有授信余额的,商业银行应合理测算委托人自有资金,并将测算情况作为发放委托贷款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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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回复人民网网友: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0月10日电(记者杜燕飞、张超)当前,互联网上发布的无抵押和无担保贷款,导致一些人非理性借贷,助长了非理性消费和投资行为。针对这一现象,有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表示,建议严格平台的准入制度,规范贷款行为,坚决取缔明显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和不利于培养理性消费观念的民间和网络借贷行为。
银保监会回复人民网网友留言。
对此,银保监会在答复中表示,银保监会高度重视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先后印发《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并在资金用途、贷款支付、风险数据与模型、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同时,从银行端压实对合作机构的管理职责,要求商业银行严格合作机构准入管理、明确合作协议内容、加强合作产品信息披露、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等,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在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中存在的问题,银保监会强调,银保监会组织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和清理规范,全面叫停新设网络小额贷款从业机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防止诱导借款人过度举债。
同时,重点整治校园贷等领域乱象,银保监会会同教育部、中央网信办等部门出台系列文件,明确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机构不得为在校学生提供信贷服务;持牌金融机构向在校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时要实质性审核和识别学生身份和真实贷款用途。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完善有关监管制度,推动网络小额贷款行业规范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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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央行、银保监会发声:支持个人住房贷款合理需求
中新经纬11月21日电据央行网站消息,21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召开全国性商业银行信贷工作座谈会,研究部署金融支持稳经济大盘政策措施落实工作。会议指出,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支持个人住房贷款合理需求,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展期。
资料图中新经纬摄
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潘功胜,银保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肖远企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要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各商业银行要深入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稳投资促消费保民生各项金融服务,加大对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受疫情影响行业群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全力推动经济进一步回稳向上。
会议指出,全国性商业银行要增强责任担当,发挥“头雁”作用,主动靠前发力。要用好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扩大中长期贷款投放,推动加快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更好发挥有效投资的关键作用。发挥好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和财政贴息政策合力,积极支持制造业和服务业有效需求。要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市场主体的支持力度,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主动向实体经济减费让利。
会议强调,要全面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稳定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建筑企业贷款投放,支持个人住房贷款合理需求,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展期。用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第二支箭”)支持民营房企发债融资。完善保交楼专项借款新增配套融资的法律保障、监管政策支持等,推动“保交楼”工作加快落实,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主要负责同志,以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相关司局,人民银行副省级以上分支机构和各银保监局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