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贷款申请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违规放贷被判违法发放贷款罪
出品信贷风险管理作者刘乐荣
贷款用途是贷款“三查”需要关注的重要内容,贷前准确掌握客户到银行贷款真实用途不仅有助于判断贷款风险,也有助于银行据此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如果通过贷款三查明知客户贷款申请用途虚假仍然同意发放贷款,不仅是违规,可能还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这点是我们每位银行信贷从业者需要重视的,大额贷款尤为如此。李某作为一名银行客户经理,在受理一笔经他人介绍大额贷款过程中,不仅为客户找来受托支付对象、签订虚假的受托支付合同,而且中间还用其配偶的账户过渡贷款资金,另外部分贷款资金最终用于归还李某他人借款及流向其本人账户,最终因为部分贷款未能归还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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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客户找受托支付对象及签订合同、配偶账户过渡贷款资金、部分贷款资金最终流向本人,银行员工明显事先知道真实贷款用途。
2015年4月至5月期间,刘某欠王某106.93万元借款未归还,甲银行壹支行客户经理李某的配偶李甲某在王某公司任会计。为让刘某归还借款,王某将刘某推荐给李某。
于是刘某向李某所在支行申请贷款,按照相关规定,刘某向壹支行提供抵押物并予以公证。因该笔贷款需按照“三法一指引”的相关规定办理,需要贷款方与第三方发生真实业务,贷款的用途系用于借款人支付第三方的业务款项,贷款金额打入第三方的账户。由于刘某提供不了第三方,李某联系了某拆迁维修运输队,并向其法定代表人徐某借用该运输队的公章和对公账户同时签订了虚假的运输合同,并以此作为刘某贷款审批的材料,后向刘某发放贷款人民币500万元,贷款用途为付运费。
贷款资金受托支付运输队后分两次转入李某配偶李甲某个人账户,李甲某根据王某的要求,转给了李某38.6万元,王某及其配偶144.1万元,以及其他人员,另外支取现金12.43万元。当日,王某与刘某签订了170万元的借款合同,后期王某的儿子也在借款合同签字。
至案发由于王某未能将170万元借款归还给刘某,上述贷款还有170万元贷款尚未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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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明知申请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违反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院认为,李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申请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关于辩护人认为李某发放贷款时不存在违法行为,且该笔贷款刘某提供了足额的抵押,未结清的贷款完全可以实现,本案不存在任何损失,故认为李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审查明,李某在明知贷款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为其联系第三方并提供虚假的运输合同并以此作为刘某贷款审批的材料,促成刘某在甲银行壹支行贷款500万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信贷管理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且本案实际违法发放贷款的数额已达到数额巨大,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注: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及判刑的标准是贷款损失20万元以上或贷款金额100万元以上,所以李某被判违法发放贷款罪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内0121刑初195号《李某某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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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录
结合法院结论,李某之所以会被判违法发放贷款罪,主要原因在于李某明知刘某申请贷款用途与实际贷款用途不符,而违规发放贷款。结合李某案件细节,笔者认为,广大银行信贷从业者在办理客户贷款过程中需要时刻注意以下二点:
永远不要介入贷款客户受托支付任何内容。尽管目前客户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提供给银行受托支付合同大部分真实性都有问题,如果只是客户提供的,那问题在于客户。由于受托支付合同是贷款用途的有效凭据,一旦我们银行介入到贷款客户受托支付任何内容,只要受托支付合同为虚假的,法院就会认定我们银行员工事先知道客户贷款用途虚假或者贷款用途审核不到位即未尽职到位。永远不要介入贷款客户受托支付任何内容,也就是说我们银行信贷从业者做到永远不要提供贷款客户受托支付合同模板,永远不要给贷款客户提供受托支付对象,更不能直接为客户签订虚假受托支付合同提供便利。只要能做到这三点,那就说明客户受托支付合同与我们银行员工没有关联,都是客户自身问题。
永远不要介入客户贷款资金流转、与贷款资金流向有关联。贷款资金流向直接反映贷款实际用途,一旦贷款资金流向与银行信贷从业者存在关联,那么法院完全可以认定银行员工事先知道贷款实际用途。因此,银行信贷从业者及其关联人员千万不要和客户贷款资金发生任何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利用本人或关联人员过渡贷款资金、部分或大部分贷款资金最终流入本人或关联人员账户。法院之所以会认定李某明知刘某申请贷款用途与实际贷款用途不符,主要原因在于李某提供贷款受托支付合同及对象、贷款资金通过其配偶过渡、部分贷款资金直接流向其本人账户。李某在办理刘某贷款过程中没有做到上述两个“千万不要”,笔者认为,李某之所以没有做到,关键还是在于李某与刘某这笔500万元的贷款存在利益关系,否则李某也不会这么积极,就这点而言,法院能判李某缓刑,应该还算是手下留情,处罚也算是比较轻的,否则完全可以把缓刑两个字去掉。
银行贷款资金用途虚假?骗贷?谁的错?
近日来,各大银行纷纷加强了对贷款资金用途真实性的审核。内控小组成立频繁到地方抽查历史贷款用途,审核真实性,状况频发。这究竟是什么问题?
消费贷款用途真实性存在问题,购买商铺用途实际并无交易背景,购车合同为虚假,发票复印件伪造,装修事实不存在,交易对手非从业人员,购货合同虚构,交易背景不存在。
可以说除了按揭贷款、车贷和助学贷,基本上其他形式的贷款用途都存在疑问。
是什么造成这样的情况?仅仅是借款人蓄意欺骗和贷款经办员工的刻意配合吗?
不是这样的!
大部分的借款人都没有骗贷的意图。而贷款经办与借款人并无利益关系,也没有配合骗贷的必要。
那是什么让用途虚假成为普遍现象?
让我们来了解下当前银行业普遍采用的几种贷款用途。
标准类:按揭、车贷、助学贷
消费类:购车、装修、购商铺、大额消费品
经营类:进货、购置设备、项目贷
看上去似乎非常符合现实的样子,实际除了按揭、车贷和助学,其他操作起来很难。
其一,许多人贷款的真实用途并不能符合要求,任何形式的贷款支付购房首付都是不被允许的,更别提其他的投资,所以为了获得信贷资金,不得不采用符合贷款要求的形式。
其二,贷款期限与还款能力不匹配,贷款期内无能力全部偿还贷款,不得不借钱转贷。即使第一年的贷款用途真实,之后为了转贷也只能虚假下去。
其三,为了业务发展,完成指标,银行不可能只做按揭和车贷,故而信贷员都会指点借款人提供有效的资料来符合贷款要求。
贷款用途包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已经成为了行业潜规则。
是什么造成这样的潜规则?
人要贷款,银行要放款。但监管制度所规定的用途,却不能够满足大部分人的要求。两边的冲突,最后催生了“表面合规”这个词。表面上符合监管的要求,不出问题,便不会深究,这已成为业内共识。
然而,这种共识正在被打破。面对行内行外的监管压力,和与日俱增的业务压力,银行一线人员已经不知从何做起,借款人为了符合贷款要求也搞得焦头烂额。
对贷款用途的真实性提出更高的要求,是一种进步。但在提出新要求的同时,不改变原来的政策符合现实的要求,翻旧账,将行业转型的阵痛留给银行一线员工和人民群众来承担,未尝不是一种不作为?
掩盖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虚假 渝农商行收1285万罚单
近日,重庆银保监局开出的一张千万级罚单,这也是今年四季度以来银行业最大一笔处罚。
银保监局公告显示,渝农商行因审查审批不尽职、掩盖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指标虚假等9项违法违规事实,被处以罚款1285万元,并对相关工作人员也做出了警告或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截至目前鲜有银行因掩盖不良贷款或拨备覆盖率指标虚假等原因遭到重罚,那么渝农商行作为资产规模最大的上市农商行,其资产质量情况到底如何呢?
年内三次被罚累计罚款超1600万元
11月21日,重庆银保监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渝农商行因审查审批不尽职,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形成风险;掩盖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指标虚假,贷款减值准备不足;未按规定对质押资产进行审查即向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同业授信调查及审查审批不尽职,部分业务出现风险;贷款“三查”不尽职,导致形成重大信用风险;同业投资业务不合规;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被挪用;未执行统一授信管理,9项违规行为,被罚款1285万元。
罚单公布后,也有投资者在上证互动平台对公司进行提问,询问该罚款是否会影响银行的正常经营。对此,渝农商行进行了回复并表示:“该罚单源自2021年监管专项检查中对本行此前年度相关业务违规情况予以的处罚。本行已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深刻检视剖析,已全面完成整改和责任追究。处罚事项不会对本行目前的经营情况造成重大影响。”
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以来渝农商行收到过三张罚单,截至12月9日,该行今年已累计被罚款1620万元。
1月28日,由于信贷资金被挪用以及个人经营性贷款未按规定受托支付,被重庆银保监局处以罚款80万元;6月17日,由于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4项违规事实,被央行重庆营管部处以罚款255万元。
不良率平均值及中位数均高于行业水平
财报显示,截至2022年9月末,渝农商行的不良贷款率为1.23%,与今年中报持平,较2021年末下降0.02个百分点。历史数据显示,该行2019年至2021年末的不良率分别为1.25%、1.31%和1.25%。
与其他上市农商行相比,渝农商行的不良贷款率仅次于青农商行,处于第二位。较平均值及中位数相比,分别高出0.14个百分点及0.26个百分点。
不良贷款余额方面,2019年以来,该行的不良贷款余额持续增长,由2019年末的54.6亿元增长至2021年末的73亿元。截至2022年9月末,该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为77.38亿元,较上年末增加4.38亿元,增幅为6%。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该行的逾期贷款,中报显示,截至2022年6月末,渝农商行的逾期贷款总额为87.51亿元,较上年末增加18.59亿元,其中逾期3个月以内增长较快。
拨备覆盖率低于上市农商行平均水平
三季报显示,截至2022年9月末,渝农商行的拨备覆盖率为361.26%,较上年末上升21.01个百分点。但与其他上市农商行相比,该行的拨备覆盖率排在第七位,与平均值及中位数相比,分别低49.51个百分点及76.93个百分点。
虽然渝农商行在中报及年报均提及,按照审慎、稳健经营的理念开展贷款减值计提;持续优化业务结构,进一步加大信用及其他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和不良资产处置力度。但随着此次大额处罚,该行的资产质量或需重新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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