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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的房子婚后加名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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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的房子如何在婚后加配偶名字?

婚前父母给我个人买了房子,写了我的名字。和老婆领证前,她总是担心房子没有她的名字,婚后没有保障,为此我们还闹了不愉快,差点没结成婚。

我苦口婆心地劝老婆:放心,这房子肯定会加你的名字的,就算不加你名字那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呢!老婆善良地相信了我,我也暗暗决心,无论如何婚后也要去加名字!

可真结婚后,我得闲跑去银行和房管局去问,却发现把老婆名字加上去没那么简单。不仅是提交各种结婚证明就行了,需要把原来的房屋贷款还清,还要向银行解除房屋抵押、并且重新办理买房的各种手续。这下可难倒我了,各种繁琐的手续办理不说,我到哪里去一下找100多万去还清贷款呢?

多方咨询了有关人士给我提供了以下几个方法:

办理公证。夫妻双方拿着结婚证等证件去公证处,公证人员经常做这种业务,公证配偶也是这套房子的还款人,这样房子实际上就是双方共同财产,加不加名字也不所谓。这样便捷、迅速有公信力。但是这样操作也有很多弊端:首先就是房产证上已然没有老婆的名字,她还是不太开心。其次,这办理公证要收不少的费用。最后就是公证下来,就是把已经有的事实重新确认了一遍,本来民法典就确认了共同还款配偶对于房子的权利,有点多此一举。婚内协议。就是双方签个君子协议,共同确认这个婚前房子财产有一半属于配偶,这个直接、简单。但这个方法弊端更多。首先我们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协议的效力不及房产证,证件上登记名字的那一方可以自行处理房子。其次,虽然签了协议,如果协议里面没有约定违约条款,但是如果以后离婚了,另一方已然得不到任何赔偿。最后,如果协议约定了各种违约条款,双方签协议时肯定各种算计,这样显然很伤感情。如果现在还是商业贷款,可以利用商转公的机会,重新办理。这个隆重推荐!前面说过了,办理加名字相当于还清贷款重新买一次房子。而商转公正是结清商业贷款,解押并且办理新的贷款,顺理成章地就可以重新办理房产证,把配偶的名字加上去。我就是这样操作的,目前我的房子商业贷款本金还剩104万,而恰逢全国房贷政策放宽,武汉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原来的70万升到了90万。这样我只需要再提前还14万,剩余90万全部申请公积金贷款,这样一来不仅降低了利息,还能趁机加上老婆的名字,也不用交乱七八糟的各种费用,真是一举多得!大家赶紧拨打公积金热线咨询下!希望可以帮到你!

你知道夫妻间房产婚前加名与婚后加名有什么区别?

1、婚前加名:按赠与、买卖方式依据双方申请办理。

1)赠与:夫妻双方需先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书,夫妻一方赠与另一方一半产权,之后双方携带房产证、身份证、公证书到中心办理手续

2)买卖:双方需签订买卖合同,然后携带房产证、身份证、不动产完税凭证到中心申请办理。

2、婚后加名:这种情况属于更正登记,市民只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申请书》等申请材料,共同到有管辖权的房屋登记部门进行面签后,即可办理相关房屋权属变更手续。免征契税、个税和营业税,仅收取房屋登记费和印花税等。注意:如果是之前签订购房合同时没有写上两人的名字,之后办理两证的时候不能加名,需要在办理两证后,还清贷款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购房合同的名字和房产证的名字是一致的。

房产证加名的几种方式按照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要增加房屋的共有权人,可以根据房地产权赠与、买卖或析产登记三种方式办理。

1、赠与假设房屋产权人想在自己的房产证上加上儿子的名字,那么可以选择将房屋的部分产权赠与给儿子。具体应该怎么操作呢?第一步应先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赠与公证,然后到财税部门办理完税或免税手续,再到国土房管局的测绘部门出具测绘附图,最后持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完税或免税证明、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赠与公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赠与登记,增加儿子为房屋共有人。

2、买卖想在自己的房地产权证上加上其兄弟的名字应该怎么办?你可以选择将房屋的部分产权卖给自家兄弟。你可以持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转移登记,增加你的兄弟为房屋共有人。

3、析产以房屋析产登记增加房屋共有权人仅适用于夫妻之间。如果你想在自己的房产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除了可以选择赠与、买卖方式外,还可以选择房屋析产登记。你需要先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夫妻析产公证手续,然后到财税部门办理完税或免税手续,再到市国土房管局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附图,最后持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完税或免税证明、夫妻析产协议书、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再到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屋析产登记。这样,你就能增加配偶为房屋共有人。

婚后房子加了配偶名,真的一人一半吗?

有对夫妻

男方在婚前全款买下了三套房

结婚时

将妻子的名字加在了

3套房的房本上

但因为婚前缺乏深入了解

婚后双方因性格脾气差异

经常发生争吵

最后,妻子来到法院起诉离婚

已经感情破裂的他们

对离婚这件事没有异议

但在房产分割上各有各的想法

婚后房本上加上配偶名字

离婚时,房子就要对半分吗?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

一审判决

酌情确定妻子可分得约25%的份额,丈夫可分得约75%的份额。

后妻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虽该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对半分割,同时,也无证据证明丈夫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妻子的明确意思表示。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该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加上了配偶的名字,则该房产的性质是否会发生变化呢?双方离婚时,是否一律平均分割呢?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根据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婚前的个人房产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一点,很多人都已经很清楚了。大家普遍认为,只要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了自己的名字,房子理应就变成了两个人的共有财产,将来如果离婚,就应该一人一半。其实,这种观点只说对了一半。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现已废止)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共有,意味着并不是一人一半,而是两个人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不是一半,而是全部共有。只有在离婚、一方去世或者依法在婚内进行分割等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才打破共有状态,出现确定份额的问题。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为均等分割,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作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若对财产分割存在协议,则属于其协商一致对私人事务进行处理的范畴,应当被尊重;二是具体到房产分割的情形,人民法院会根据房屋的出资来源、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共同生活等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因此,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也就是“一人一半”的规定。从立法的变化中我们也不难看出,对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绝不应当简单地“一刀切两半”,而是要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和各种相关因素,作出更加公平的、更加符合公众价值认知的裁判!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来源: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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