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房子加了配偶名,真的一人一半吗?
有对夫妻
男方在婚前全款买下了三套房
结婚时
将妻子的名字加在了
3套房的房本上
但因为婚前缺乏深入了解
婚后双方因性格脾气差异
经常发生争吵
最后,妻子来到法院起诉离婚
已经感情破裂的他们
对离婚这件事没有异议
但在房产分割上各有各的想法
婚后房本上加上配偶名字
离婚时,房子就要对半分吗?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
一审判决
酌情确定妻子可分得约25%的份额,丈夫可分得约75%的份额。
后妻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虽该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对半分割,同时,也无证据证明丈夫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妻子的明确意思表示。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该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加上了配偶的名字,则该房产的性质是否会发生变化呢?双方离婚时,是否一律平均分割呢?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根据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婚前的个人房产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一点,很多人都已经很清楚了。大家普遍认为,只要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了自己的名字,房子理应就变成了两个人的共有财产,将来如果离婚,就应该一人一半。其实,这种观点只说对了一半。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现已废止)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共有,意味着并不是一人一半,而是两个人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不是一半,而是全部共有。只有在离婚、一方去世或者依法在婚内进行分割等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才打破共有状态,出现确定份额的问题。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为均等分割,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作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若对财产分割存在协议,则属于其协商一致对私人事务进行处理的范畴,应当被尊重;二是具体到房产分割的情形,人民法院会根据房屋的出资来源、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共同生活等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因此,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也就是“一人一半”的规定。从立法的变化中我们也不难看出,对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绝不应当简单地“一刀切两半”,而是要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和各种相关因素,作出更加公平的、更加符合公众价值认知的裁判!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来源:江西法院
房子加了自己的名字,算不算是自己的房子呢?法学生手把手教你
大家好。
现在很多年轻人结婚的时候都要求男方有车有房,但是我想问一下有没有人关注过这个房子还有车子的名字是谁呢?
或许已经有人注意到了,我身边的亲戚结婚的时候强烈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字。多花钱不说,别闹了半天名字是加上了,房子依旧和你没关系。
那么下面我来回答一下常见的疑问。
1.法律上如何认定房子是谁的?
这个毫无疑问,首先是看房产证,其次有争议的情况下请找法院,或者双方协商。
2.什么情况下房产证上的名字会发生变动?
其实这种情况非常罕见,基本上只有一种——比如说你买了602,你的邻居是601,结果某天你意外地发现你的房产证上是601,这种情况拿着你们当时的购房合同去房管局一般会比较顺利的就改过来了。其他情况都需要法院出具相应的文书,也就是经过法院诉讼,由法院认定确有错误才会办理过户。
3.谁有权利卖房子?
房产证上的人。
为了使房产市场活跃起来,房产证上显示的名字通常被认为是房产的所有者,它有权利进行房产交易。比如说,张三有一套房子,但是他限购,于是买了一套房写了张四的名字。张四某天缺钱,把房子卖给了王五。如果王五不知道这个房子是张三的话,那么就算张三起诉到法院,房子依旧回不来,最多能拿到一些补偿。
4.房产证上有我的名字我就是房产的所有人吗?
这个不好说,如果房子是我自己买的,那肯定就是我的;
那如果是别人赠与我的,别人不后悔,不撤回,也是我的;
但是如果是因为结婚别人加上我的名字呢?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往往会被当做像彩礼一样的一种有条件的赠与,结婚才赠与,没有结婚将不赠与。结婚之后才算是自己的房子,这里所说的结婚并不是说前脚领证后脚离婚就可以,应该是结婚这种状态持续稳定一段时间,一般是两年左右。
但是如果房产证上只写了男方或者女方的名字,这就算是男方或者女方的父母的赠与,跟另一方完全没有关系。假如,结婚之后由男女双方共同还贷款,这种情况另当别论。
今天就分享到这里啦,下期见!
借亲家名买房引发争议,有购房资质后要求过户终审获支持
一对夫妇购房时未落户北京,遂借用亲家名义购房,在有购房资质后要求确认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并要求亲家协助过户,一审获法院支持,但亲家不服上诉。12月19日记者从北京一中院获悉,该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资料图新华社发刘某从开发商处签合同购房,后房屋登记至其名下。刘某的亲家赵某夫妇主张,因购房时未落户北京,受政策影响,遂与刘某协商借用其名义购房。双方聊天录音显示:赵某曾和刘某谈及购房情况,对于借用刘某名义、使用其户口簿、赵某夫妇全额付款、房屋过户等事项,刘某均予以肯定答复。
出资流水显示:赵某夫妇出售其名下原有住房后,所得房款交给其女儿,由女儿女婿代付购房款及偿还房贷。该房屋交付后,赵某夫妇即入住,并出资装修房屋,居住使用至今。该房屋水电费、燃气费、物业费等均由夫妇俩支付。现赵某夫妇已符合北京市购房资质审核要求。因子女婚姻关系破裂,赵某夫妇起诉要求确认借名买房合同成立且有效,并要求刘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经审查资金流向,法院对赵某夫妇就涉案房屋实际出资的事实予以认定。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交付后,赵某夫妇即装修并居住使用至今。该房屋原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预售合同、付款收据及刷卡单、购房发票、房屋验收交验单、各种代收代办税费收据、贷款结清证明等均保存于赵某夫妇处。综合此案证据,双方虽未签书面合同,但成立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赵某夫妇已符合北京市购房条件,有权要求刘某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赵某夫妇名下。
法官说法:一方因购房资格限制、贷款限制等借名买房,进而引发争议的情形并不鲜见。借名买房时,双方多因关系亲近、碍于情面而未签书面借名合同。发生争议时,借名人作为原告,即应就借名购房之事实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法院一般结合房屋的出资和占有使用、购房票据及产权证书等材料原件的持有以及对于借名购房有无合理解释等予以综合判断。
借名买房,双方均存在法律风险。一旦借名人逾期或无力偿还贷款,出名人作为名义上的贷款人则将因此承担责任,个人征信也可能受到不良影响。而如果出名人反悔,借名人未能证明成立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可能难以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若出名人有其他债务,债权人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查封该房屋,借名人则要承担房屋被执行的风险;出名人擅自处分房屋,买受人善意取得房屋,借名人亦可能无法追回房屋。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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