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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家银行被骗5.5亿!又一骗贷大案曝光,仅凭3家皮包公司

来源:券商中国

6家银行被骗29笔高达5.5亿!又一骗贷大案曝光,从国家公章公文到交易合同都是假的!仅凭3家皮包公司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山东省滨州邹平县的一起骗贷案的刑事判决书,为了顺利从银行贷款,一位实控人利用旗下三家公司,4年时间内,通过伪造财务数据、虚构交易骗取包括工商银行邹平支行在内至少6家银行合计5.5亿元。

“公司相关数据放大之后才能贷出款。”郑某强提出类似辩护意见,更令人吃惊的是,为了从银行顺利获得贷款,不惜铤而走险,伙同他人伪造邹平县安监局、发改局印章2枚,并用2枚印章伪造国家机关公文。

最终实控人郑某强因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6个月,被处罚金50万元,旗下三家公司也被处罚金并追缴违法所得。

伪造财务报表、虚构交易走账

据了解,郑某强的骗贷手段也较为常规,通过虚构交易合同和伪造财务报表等形式从银行骗贷。

判决书显示,2014年4月,邹平佰郑油棉有限公司(简称“佰郑油棉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郑某强安排工作人员伪造三份合同书,虚构佰郑油棉公司与青岛德信环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德信环宇公司”)的贸易背景,伪造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虚假材料,于2014年4月15日以佰郑油棉公司的名义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邹平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骗取工商银行邹平支行贷款1.4亿元。

据了解,上述佰郑油棉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强与德信环宇公司较为熟悉,签订相关虚假交易只是为了走账。

德信环宇公司总经理王某证实,其公司未与佰郑油棉公司签订过10万吨精炼玉米胚芽生产线成套装置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当时两公司签订的那几份合同都是虚假的,没有真实业务,“目的是佰郑油棉公司为了能从银行贷款,贷款下来的资金在其公司只是走的账。”

工商银行邹平支行贷款拨付给德信环宇公司后,德信环宇公司按照郑月强的要求将款项转入指定账户,大部分款项用于该公司年产10万吨精炼玉米胚芽油建设项目。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郑某强上述招数屡试不爽,除了工商银行邹平支行中招,其他银行如建设银行、城商行中如东营银行、齐商银行纷纷被骗,合计6家银行累计被骗29笔合计5.5亿元。

例如,2016年8月,佰郑油棉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强安排工作人员伪造购销合同,虚构佰郑油棉公司购买永佳公司皮棉的贸易背景,并且伪造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于当月16日以佰郑油棉公司的名义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邹平支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骗取建设银行邹平支行贷款2000万元。贷款拨付至永佳公司后,永佳公司按照郑月强的要求将2000万元贷款转账给邹平德利科技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科技公司)用于归还佰郑油棉公司向该公司的借款,贷款到期后未归还。

值得注意的是,郑某强表示,其安排公司财务人员按照银行要求办理贷款,虚构相关交易和伪造财务数据,“是因为公司相关数据只有放大之后才能贷出款。”

被骗银行回顾风控如走过场

银行为何都能被骗倒,银行风险控制又是如何做的?在判决书中,相关银行人员的证言均表示履行了相关程序,但相关证言称“不会对企业财报审查、默认资料真实”,难免有风控走过场的嫌疑。

例如,招商银行邹平支行从事信贷业务的客户经理齐某在证言中表示,佰郑油棉公司在其银行贷款2000万元和佰福康公司在其银行贷款1000万元,均到期未还款,二笔贷款其银行诉至法院,冻结郑月强账户资金40余万元。而这两笔贷款均由其经办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其按照银行规定进行了审查。

招商银行邹平支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陈某在证言中表示,其负责公司贷款的审批业务及贷款风险化解工作,他是佰福康公司在其银行的1000万元和佰郑油棉公司2000万元贷款滨州分行层面的授信审批审议人员,授信环节无纸质材料,放款也由其审核,其在放款通知书上签过字。但是,陈某表示其不知上述二笔贷款相关资料中的购销合同、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存在虚假数据。

而被骗的东营银行客户经理高某表示,佰福康公司在其银行贷款1700万元、金丝生态公司在其银行二笔贷款分别是1690万元、800万元,都是由其办理,上述三笔贷款已到期,仍未还款。其银行对近三年来流动资金贷款企业需要提供的资料情况没有变动,其银行不会对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进行审查,银行默认企业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

东营银行邹平支行负责信贷业务的副行长表示,其作为分管副行长,负责对上述几笔贷款复核,由其在“东营银行贷款类业务审批单”复核栏签字,然后由支行行长签字,之后将贷款资料提报分行审批放款。其不知上述贷款材料中的购销合同、账务报表中存在虚假内容,其无审核上述数据真实与否的职责。

值得一提的是,郑某强的辩护人提出银行工作人员并未被骗,他们对借款人提交的虚假材料是清楚的,并提交了相关电子数据截图等证据。

不过,法院认为提交的佰郑油棉公司财务部的电脑邮件截图,只能说明银行工作人员通过邮箱说明贷款要求,财务人员要按银行要求准备贷款资料,在案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郑某强向银行提供虚假贷款资料时银行工作人员全部知情,即使银行个别业务人员了解该情况,也不能否认银行整体被骗的事实。

伪造国家公章公文

相比于其他银行骗贷案,郑某强为了获取贷款,胆子更加大一些,除了伪造财务资料、虚构交易,还伪造了国家公章并伪造相关国家机关公文。

公诉机关指控,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郑某强为向银行提供贷款所需证明文件资料,伙同他人伪造邹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邹平县发展与改革局印章2枚,并且用此2枚印章伪造国家机关公文4份。

据了解,郑某强向银行提供了相关年产10万吨精炼玉米胚芽油建设项目的行性研究报告,所附相关资料有邹平县发展和改革局邹发改能审【2013】09号文件、邹发改经济【2013】54号文件、1316090031号登记备案证明,邹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邹安监字【2013】19号文件、邹平县环境保护局邹环保报告表【2013】19号文件及佰郑油棉公司的记账凭证及该项目付款情况。

实际上,郑某强相关发改局文件、安监局相关文件虚无缥缈,多是系其伪造。

具体而言,邹平县发改局出具的证明显示,该发改局没有邹发改经济(2013)54号《关于同意邹平佰郑油棉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0万吨精炼玉米胚芽油项目登记备案的证明》的文件。

邹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载明该局邹安监字(2013)19号文内容为《关于邹平梁邹矿业有限公司副井井架、提升机改造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审查及竣工验收的请示》,与公安机关向其单位出示的《邹平佰郑油棉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0万吨精炼玉米胚芽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备案的意见》内容不符,印发时间也不一致。

此外,邹平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证明,载明该局邹环报告表(2013)19号文件原件的主要内容是“邹平县环保局针对山东坤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关于对新建年产1万吨机械耐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申请批复,经研究同意批复的意见”,与公安机关向其单位出示的邹平县环境保护局文件针对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批复内容不一致。

实控人被判6年6个月,罚款50万

判决书显示,经查,被告人郑月强安排他人伪造销售合同、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使巨额金融资金陷入巨大风险中,且贷款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给银行造成的损失确已存在。

判决书披露,案件中佰郑油棉公司在齐商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骗取的贷款、承兑6笔、造成损失共计9975万元,佰福康公司在中国银行、招商银行骗取的贷款、信用证2笔、造成损失共计3998万元,金丝生态公司在东营银行骗取贷款造成损失800万元,已由其他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不再追缴。

而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佰郑油棉公司骗取贷款1.4亿元,贷款期限尚未到期,该笔贷款数额未计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量刑时酌情考虑。

而郑某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法院认为其目的是为了单位骗取贷款,伪造国家公文和印章是骗贷手段,同时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和骗取贷款罪,根据从一重处断原则,应按骗取贷款罪对被告人郑某强定罪处罚。

最终,被告人郑某强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被告单位邹平佰郑油棉公司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罚金600万、被告单位邹平佰福xx物科技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金融票证罪,判处罚金300万元、被告单位邹平金丝生态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50万元、继续追缴被告单位邹平佰郑油棉有限责任公司、邹平佰福xx物科技有限公司、邹平金丝生态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所得。

据了解,邹平市近年来也在加大力度打击金融犯罪。

今年5月,邹平市召开打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集体约谈会透露,自2019年以来,邹平市公安局共侦办骗取贷款案件4起、刑事拘留4人,逮捕1人、移送起诉3起4人,定向约谈不良贷款企业114家91人,通过约谈后偿还贷款本息1.4亿余元。

为企业开方便之门!绍兴银行原支行长助皮包公司骗取本行贷款200万

记者贺向军实习记者彭鑫报道

为企业开方便之门!绍兴银行大龙支行原支行长居然协助皮包公司贷款,对于企业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并未进行严格审查。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商人陈某(另案已判决)在云南省经营一家煤矿,管理煤矿的是其朋友钱某。因生产经营开支巨大,陈某面临资金短缺问题。但按照银行相关规定,煤矿属于高危产业想要做贷款并不容易,钱某与陈某商议后决定通过收购一家公司来办理银行贷款,并任命陈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

贷款过程中,陈某以及陈某某通过虚构资金用途,提供虚假购销合同、企业财务报表等证明材料,通过盛某(另案处理)等银行内部工作人员,于2013年10月8日从绍兴银行大龙支行诈骗得贷款人民币200万元,如此顺利贷款,免不了内部人员的协助,案件显示,大龙支行原行长朱某与钱某是夫妻,企业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生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并未仔细调查便审核通过了。

记者就案件情况致电绍兴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具体事件会帮忙进行反馈,再由相关负责人进行回复,但截至发稿时为止,暂未收到银行回复。

皮包公司骗得银行200万元贷款

据商人陈某表示,早在2010年初,陈某与一个老乡合伙盘下来一家楠木煤矿公司,起初招聘梁某来负责管理,一年后发现其能力不能胜任该职位,2011年初便让其朋友钱某来管理了。

据介绍,这个煤矿刚开始效益很好,但由于开采投入大,且当地政府要求在经营煤矿时把周边的路和桥修起来,再加上建造办公大楼,还要继续投入生产和支付员工工资,实际拿到的利润就很少了,当时因为煤矿一直在投入,要多开通矿井来加大产量,所产生的效益也只能投入到生产中去,开支十分巨大,也没有结余资金来支付钱某的工资款。

在2012年年底左右,钱某好几次跟陈某说,他老婆是绍兴银行大龙支行的行长,让陈某去他老婆的银行贷款,贷出来的钱可以用于云南矿业公司的经营,陈某告知他绍兴这边的银行其都贷过款了,不能申请了,他就提议让陈某收购一家新的公司,当时考虑云南公司那边确实需要资金,于是陈某按照钱某建议的方案进行收购公司的行动,而钱某提出贷出来的钱要支付50万给他。

在收购绍兴县杨顺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34)以后,因为公司还缺一个法人,陈某找到陈某某称,为了贷款收购了一家公司,并表示自己有个朋友的老婆在绍兴银行大龙支行,公司可以去申请贷款,最终两人商定,杨顺公司陈某某占股51%,是法人,陈某占股49%,陈某因同时是绍兴秋丽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不能作为杨顺公司的股东,从而决定其儿子作为股东。

贷款材料提交银行后,在贷款放下来之前一个多星期,陈某告诉陈某某贷款由陈某使用,而陈某某的意思是杨顺公司的法人他也做了,他们夫妻还是这笔贷款的保证人,想要点好处,陈某当时也想给他利息,最后双方商定这笔200万贷款以秋丽贸易公司名义向杨顺公司借款,银行本息由陈某支付,同时额外再给陈某某每月2万利息,这样该200万元就被陈某借用于云南的煤矿公司购买材料、设备。

值得注意的是,陈某向绍兴银行大龙支行贷款的时候,其名下的秋丽贸易公司在天津银行有300万贷款,这笔贷款已经归还;在建行有一笔600万贷款,以其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后来这套排屋被拍卖用来归还贷款了;对于200万贷款,陈某认为杨顺公司是没有还款能力的,但可以从云南煤矿公司那里挪一下,也可以自己从朋友那里借款归还。

陈某能如此顺利从绍兴银行贷款,免不了银行人员的协助。据银行内部人员盛某表示,其直接领导是支行长朱某,杨顺公司的贷款金额是200万,借期一年,发放贷款前一年,大概2013年8月份,朱某与盛某讲,她老公钱某与他的合作伙伴陈某在云南的煤矿有资金需求,想通过其银行进行贷款,也就是她老公和陈某是34,之后所有的调查便只停留在表面,没有就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生产经营状况的真实性进行仔细调查,朱某也没有说什么就审核通过了。

大龙支行违规放贷的情况,最终被绍兴银行知悉。2016年2月,绍兴银行大龙支行发生工商变更,朱某玲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而上述呆账其银行在2017年时候根据规定对朱某等人进行了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法院认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且系共同犯罪。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陈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责令陈某某退还给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龙支行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94999.97元。

资产减值损失增幅101.56%,吞噬部分净利

公开资料显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7)469号批准,由绍兴市财政局及部分企业和个人共同发起设立,于1998年6月22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总部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成立以来,该行主要通过增资扩股及利润累计以充实资本,截至2020年6月末,该行实收资本增至35.38亿元。

日前,绍兴银行发布了2020年第二季度信息披露报告,截至2020年6月末,该行资产总额1439.36亿元,较年初增加156.07亿元;负债总额为1351.51万元,较年初增加140.82亿元;其中存款余额为1024.64亿元,较年初增加127.98亿元;贷款总额为764.76亿元,较年初增加92.61亿元。

另外,截至2020年6月末,该行前十大贷款客户贷款余额均在4.91亿元~7.47亿元之间,合计为56.55亿元,占贷款总额的7.39%,客户以基础设施建设企业为主。其中,该行对关联企业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贷款余额为5.92亿元。2020年第二季度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对绍兴银行评级报告中表示,该客户主营钢结构建筑,相关贷款提供了土地使用权抵押、股权质押以及城投企业担保。该行2户大额贷款客户为多元化经营的综合性集团,由于宏观经济处于下行区间且受到疫情冲击,上述贷款客户主营业务经营景气度下降,且债务压力较大,需关注上述客户的经营风险。

在盈利方面,2020上半年绍兴银行实现营业收入为14.37亿元,同比增幅28.65%;净利润为3.66亿元,同比增幅15.09%,营收净利增速均实现两位数增长。值得关注的是,该行资产减值损失同比增幅达101.56%至6.45亿元,吞噬了部分净利润。

评级报告中表示,该行营业收入以利息净收入及投资收益为主。随着信贷投放增速以及负债结构及成本改善,该行利息净收入对收入的贡献度提升。非标准债权投资的压缩使得该行投资收益持续下降。由于净息差水平偏低且资产减值计提压力较大,该行盈利水平表现一般。

此外,半年报中披露了绍兴银行股东情况,该行国有股东持股合计占比57.47%,较年初增加19.03个百分点,其中第一大股东绍兴市财政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8.54%。另外,该行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8.14%,债券违约规模较大,外部融资受限,其所持绍兴银行股权已被轮候冻结。未来,该行股权结构或将面临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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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大案背后:空壳公司还能获得银行贷款?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

近日,浦发银行成都分行违规向1493个空壳企业授信775亿元事件轰动金融圈。银监会发表公告称“这是一起有组织的造假事件,手段隐蔽,性质恶劣!”用词之严厉,可见监管力度一斑。

当然,除却对浦发银行本身的极大关注,作为吃瓜群众不禁对“空壳公司借贷”产生了困惑:

空壳公司的违法新闻从来就没少听过,那么空壳公司本身是违法的吗?

它们是如何顺利获得银行贷款的?

空壳公司是不是就是变相的庞氏骗局?

为什么工商局会允许注册“空壳公司(ShC)”?

问:什么叫空壳公司?答:空壳公司(Sh)也叫现成公司()是指已经开设公司法人,有公司名称,但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

空壳公司通常都具备以下特点:

1.没有委任董事;

2.已经做好公章,股票书等法律所要求的文件;

3.没有具体的业务经营。

空壳公司成立的目的有很多种,大部分是为了完善企业股权结构,做好税务筹划,还有的是为了包揽工程,转让公司等等。

还有一种壳公司更为常见,许多公司在寻求上市的曲折过程中,会选择收购已经上市的公司,借“壳”上市,曲线救国。这里的上市公司资格,本身也是一种有价值的“壳”。

问:注册空壳公司违法吗?答:正规的空壳公司注册是不违法的。

空壳公司的实践,被运用在大部分的国家和区域,比如香港、新加坡、英国、美国和开曼群岛等地,都极为普遍。

据彭博社报道,2012年总统大选期间,媒体曝光了总统候选人米特·罗姆尼(MiR)曾利用了一家空壳公司——总部位于百慕大的桑卡迪高收益资产投资有限公司(SkHihYiAIvL.)来打理自己的个人财富。

后来媒体再次曝光了希拉里·克林顿设立在特拉华州的空壳公司-WJC有限责任公司(WJC,LLC)。自2008年末以来,希拉里·克林顿的配偶——前总统比尔·克林顿(BiCi)一直利用其成立的WJC打理自己的演讲和咨询收入所得。

利用“空壳公司”来打理个人财富,这在美国是一种日益普遍的做法,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保护公司所有者的个人财产免遭一些诉讼,并可能带来一些税收优惠。

问:空壳公司等于皮包公司吗?答:虽然很多人提到空壳公司就想到“皮包公司”,但是需要强调的是空壳公司并不等于皮包公司。

皮包公司就是没有固定资产、没有固定经营地点及定额人员,只提着皮包,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人或集体,多挂有公司的名义,也叫皮包商。后来,皮包公司一词用来意指那些从事非法业务和欺诈活动的集团。

但是空壳公司从本质上来说,属于一个中性词。它可以被用作好的用途,如合理避税、完善公司架构、防范风险,也可以被不法分子用来为诈骗活动做掩护。

需要留意的是,国内的空壳公司每个月都要进行报税,年终要进行财务检查,否则会被加入黑名单,甚至吊销执照。

问:空壳公司为什么能够获得银行贷款?答:既然空壳公司没有任何实际经营业务,那么银行向这样一家公司放贷合法吗?

事实上,大部分银行在放贷给公司的时候,都不知道这家公司是一家空壳公司。那么空壳公司是如何将自己包装成一个具有充分贷款资格的公司的?

首先,借贷人经常使用其员工或者亲属的名义,成立多个空壳公司,并开设银行账户。

这些空壳公司几乎没有正常的业务,其存在的价值就是在虚构经济业务造假过程中扮演客户或者供应商的角色,并制造虚假的客户流水账单。

其次,借贷人利用多家公司的名义,通过虚构采购清单,伪造公司财务流水。

最后,由于空壳公司们的账簿、公章都掌握在同一主体手中,文件造假极为便利,借贷人还可以虚构借款用途,相互担保,重复担保,骗取银行的信任。

问:空壳公司骗贷已经构成犯罪,他们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答:1)以自然人为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贷款诈骗罪,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求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数额较大的(1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2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但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构成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罪: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内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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