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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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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必看: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裁判要点、辩护思路及风险防范

以下文章来源于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作者刘英杰律师;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仅供交流学习,如有异议请私信联系删除

近年来,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案件不断增多,该罪已经成为金融信贷业务领域的高发罪名。

尤其是今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以犯罪嫌疑人吕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非法控制河南禹州新民生等4家村镇银行,实施的涉金融类一系列犯罪行为,其中就可能涉及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放贷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影响极为恶劣。国家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也在逐年加大。

笔者将根据过往代理的某商业银行行长、某农村信用社客户经理等多起违法发放贷款案件,结合检索司法裁判案例,提炼裁判要点,对违法发放贷款罪进行法律实务分析,以期为金融从业人员提供风险防范的建设性意见,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辩护提供一些思路。

一、刑法规定及立案追诉标准

1.《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2.2022年5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实务分析

1.案发原因

司法实务中,违法发放贷款罪多由下列三种途径案发:

(1)公安机关在侦办借款人其他犯罪行为时,发现涉嫌骗取贷款罪,进而发现在贷款发放过程中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2)贷款到期后无法收回,形成“不良”,银行、金融机构或者监管部门进行倒查、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报案或者移交公安机关;

(3)专项清理整顿或者“专案”中发现的犯罪线索。例如笔者经办的一起案件,就是某省对全省农村信用社专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诸多线索之一。村镇银行“专案”发现有本罪的线索。

2.“国家规定”的认定问题

本罪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发放贷款的行为必须违反国家规定。《刑法》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理论上认为,属于国家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才属于国家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均不属于“国家规定”。

但是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贷款的发放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操作性,不便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直接作出具体规定,一般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根据全国人大或国务院颁布的原则性规定所作的细则性规定或其他行业指导性规定,如《贷款通则》。2010年9月9日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关于对郭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犯罪性质认定的回复意见》(【2010】高检侦监函32号):银监会制定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对《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的细化,可以作为认定案件性质的依据。司法实务中,确实有很多判决将这些细则作为认定案件性质的依据。我们认为这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

3.构成犯罪要求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续贷、借新还旧,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旧贷款的情况下,不累计计算犯罪数额。

大部分法院以发放贷款数额减去借款人已归还数额来计算实际损失数额,以此来认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一般以公安机关立案为界限,立案前已归还的不计算入造成损失的数额。立案后归还的仍会计入犯罪数额,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从轻。

“数额特别巨大”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最高院没有规定统一的标准,各省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情况而定。爆发村镇银行案件的河南省在2013年河南省高院《关于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中有过规定: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4.贷款发放的审批流程

银行一般有总行、分行、支行的序列,其发放贷款额度的权限也是不一样的。贷款额度小的,支行就有权力批准放贷,贷款额度大一些的,需要分行审批,贷款额度特别大的,则需要层报总行审批。其大致流程基本上是这样的:借款人申请→银行受理→调查岗调查员进行贷前调查→审查岗进行审查→银行行长审批同意(或报上级行)→上级行信贷部调查岗进行调查→审查岗进行审查→信贷部经理审批→审贷会上会讨论研究→行长审批。银行调查岗的任务最重,信贷调查员要对贷款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调查报告,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5.本罪中表现出的行为方式

司法实践中,本罪中表现的行为方式主要有:

(1)未对借款人的主体身份进行严格审查,明知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发放冒名贷款。

(2)明知借款人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不真实,没有按照岗位职责、银行的操作细则的规定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违反贷款发放流程发放贷款。

(3)盲目听从单位领导安排,不作贷前调查,违规审批发放,对贷款用途也不作贷后检查,致使贷款逾期不能收回。

(4)明知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申请材料造假,不认真核实借款人、担保人提交的贷款材料,违规发放贷款。

(5)明知贷款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仍然不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清偿能力、贷款用途等重要事项进行实地调查,给金融机构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6)在审核贷款申请过程中,未实地调查即出具相关调查报告,不认真审查贷款用途和还款能力,未能发现借款单位提供的虚假材料,该作风险提示的而不作风险提示,致使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

三、裁判要点

通过检索本罪的裁判案例,归纳裁判要点如下:

1.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是冒名贷款而予以经办、审批发放的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要求的“违反国家规定”。

2.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发放贷款前,未依法审核调查,明知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且以新贷还旧贷的方式贷款仍然予以办理,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3.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审查、办理贷款过程中,明知申请贷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仍然不对贷款人的经营情况、清偿能力、贷款用途等重要事项进行实际调查,给金融机构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4.贷款审批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虽不是第一责任人直接办理发放,明知系冒名、借名贷款,仍放任该行为违规审批发放贷款,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5.经单位党委会集体研究形成决议,体现单位意志,并由多个部门多个人具体落实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属于单位犯罪,而并非个人行为。

6.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虚假材料,银行客户经理在贷前审核中已尽到严格审查义务,不存在《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且主观上没有违法发放贷款的故意,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第十五条商业金融机构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第十六条商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

四、辩护思路

【无罪辩护】

1.证据辩护,搜集、查找当事人依法依规履职的证据。虽然借款人向银行提供了虚假申请材料,如果银行工作人员根据其岗位职责的规定,按照业务操作细则的规定,已切实尽到严格审查义务,不存在违规行为,自然也不存在《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且主观上没有违法发放贷款的故意,“不是猎人无能,而是狐狸太狡猾”,对此类案件,制定无罪辩护方案。

2.合规不起诉。充分运用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合规改革的政策,对符合合规不起诉条件的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案件,争取作合规不起诉,也可以达到无罪的效果。

【罪轻辩护】

1.数额辩护。本罪的定罪量刑都与犯罪数额有关,争取降低犯罪数额,进而在量刑上从轻。例如,续贷、借新还旧,贷款数额不应累计计算。

2.单位犯罪辩护。单位犯罪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相较于个人犯罪对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处罚相对较轻。单位犯罪要求以单位名义、经单位集体决策、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

3.注重案例。通过类案检索,查找同类案例,制作类案检索报告递交给法院,让裁判机关做到类案同判。

4.从犯、自首、立功。通过确定当事人的从犯地位,有的甚至是完全按照领导的指使、受胁迫的胁从犯;寻找构成自首、立功的条件,以争取在量刑时获得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认罪认罚。可以走认罪认罚程序,获得从宽处理。

6.免予刑事处罚。如果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定罪免罚,这样还可以保留住工作。

7.缓刑。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可以争取缓刑。

8.罚金刑。本罪必须并处罚金,第一个档次是一万到十万的罚金,第二个档次是二万到二十万的罚金,在为当事人争取较轻的人身自由刑的同时,也要尽量争取较少的罚金。

五、法律风险防范

1.树牢合规意识、严格依规操作

银行工作人员一定要牢固树立合规意识,严格按照本行下发的信贷工作细则,依照工作流程进行工作。尽管有的贷款项目是上级领导交待办理,无论是谁交待的,都要按流程、按细则的要求,该有的“固定动作”一定要有。

2.牢记岗位职责、依法依规履职

银行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自己的岗位职责开展工作。调查人员的工作职责是收集借款人、担保人以及贷款背景等相关信息资料,并在调查的基础上撰写调查报告,其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从风险控制的专业角度对借款人和业务进行全面审查,分析主要风险点,基于当前申请对业务处理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以及风险判断的准确性、风险管理要求的有效性负责。

审批人员在确保调查人员调查报告真实性的基础上,基于对材料的信任以及审查人员的风险防控建议进行贷款审批。审批人员绝对不能在明知贷款有风险的情况下,授意调查人员不做贷前调查,忽略审查人员风控建议,不召开审贷会擅自决定审批发放贷款。

3.提高风险意识、做好风险提示

银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时刻树立风险意识,当好看门人、捂好钱袋子,发现风险及时在书面报告中作出风险提示,注意工作留痕。

逾期90天以上贷款五级分类,弄清逾期的3大危害,注意按时还款

说到逾期,在贷款里面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是如果逾期90天以上,还是要引起重视,这已经属于非常严重的逾期行为了,对后期贷款也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银行根据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将贷款分成了五个级别,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下。

一、逾期90天以上贷款五级分类

1.正常

贷款人有良好的经济收入,有足够的能力偿还贷款,并且具备良好的还款意愿。无论是贷款人的征信,还是贷款人的经济水平都处于良好的状态,能够按时偿还贷款,不会出现逾期不还,或者是无力偿还的现象。

2.关注

贷款人有偿还的能力,但是由于某种特殊原因,比如经营不当,收入减少,或者是贷款人的出现资金链断缺的情况,可能会造成逾期现象。或者是贷款人的还款意愿不是很好,不积极配合,不过贷款的资金损失会控制在5%左右。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3.次级

贷款人的经济能力大幅度降低,依靠正常的收入无法偿还贷款,自己本身经济困难并且短时间内没有的经济来源,贷款人需要通过变卖抵押物品来弥补资金缺口,贷款资金的损失可能会达到30%-50%,损失算比较严重。

4.可疑

贷款人即使用抵押物来还债都不能全部还清贷款,资产处于冻结的边缘,所拥有的资金以及名下的抵押物已经不能够抵债,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资不抵债,并且贷款人还款意愿也不是很强烈。贷款资金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5.损失

贷款人触犯法律被制裁,没有资金偿还有没有债务承担人,或者是死亡等,不管贷款机构采取什么措施,资金都无法收回,贷款资金全部损失,或者是只能收回本金,无法收取利息。

二、贷款逾期90天以上有什么不良影响?

对于贷款逾期一向都是很严格的,逾期一天都会有不良影响,更别提逾期90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几点不良影响,具体如下:

1.面临各种催债

如果逾期的天数不是很长,可能银行仅仅只会短信、电话催收,只要能够及时将钱还上,不会有其它的催收行为。

但是逾期90天属于延期的逾期行为,不仅会面临普通的催收,极大可能会收到法院的传票,如果被拉入贷款的黑名单,以后都与贷款无缘。

2.交罚息

一天不还款,就需要多交一天的罚息,那么逾期90天便需要交高额的罚息,严重增加经济压力。

3.影响征信

征信报告上会记录严重的不良贷款行为,贷款人后期办理贷款,个人生活都会受到影响。

最后要提醒大家,逾期的行为并不可取,按时还款才是贷款之道。

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了,还有不懂的记得评论区留言。

吉林银行转型受挫不良贷款半年增超三成 资产质量恶化拖累净利降37%月内被罚390万

长江商报记者蔡嘉

吉林省内唯一一家省级城商行吉林银行正式换帅。

日前,吉林银保监会核准了关于秦季章吉林银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至此,这名曾服务招商银行多年的老将正式挂帅吉林银行。

事实上,秦季章加盟吉林银行的两年多以来,吉林银行一直在推进零售转型,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整体上来看,吉林银行业绩表现依旧不尽如人意。

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吉林银行实现营业收入79.27亿元,同比减少4%;归母净利润8.61亿元,同比减少37.3%。其中,在当期利息净收入同比减少9.6%的情况下,该行依托战略转型实现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8.38亿元,同比增长近39%。

但长江商报记者注意到,吉林银行资产质量恶化明显,成为该行业绩的主要拖累。中报显示,截至今年6月末,该行不良贷款余额82.01亿元,半年内增加20亿元,增幅32.25%;期末该行不良率再次回升至2.23%,较上年末增加0.44个百分点。

不仅如此,吉林银行内控问题不断。12月仅过去十余日,吉林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就连收10张罚单,合计被罚390万元。

招行“老将”秦季章行长任职资格获批

资料显示,吉林银行的前身是长春市商业银行,2007年10月在吸收合并吉林市商业银行、辽源市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设立。2008年11月,吉林银行完成了对吉林省白山、通化、四平和松原等四个地区城市信用社的吸收合并,成为吉林省内唯一一家省级城市商业银行。

截至今年6月末,吉林银行第一大股东为韩亚银行,持股比例11.92%。吉林省金融控股集团、长春融兴、吉林亚泰集团、吉林省财政厅、长春市财政局等均为吉林银行持股5%以上股东。

长江商报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吉林银行多名高管发生变更。今年2月,吉林银行董事长陈宇龙卸任,该行行长王立生随即被提名为董事长人选,其任职资格也在今年4月获得监管批复。

随着王立生升任董事长,今年6月,吉林银行聘任秦季章为新一任行长。直至12月5日,吉林银保监局发布关于核准秦季章任职资格的批复,秦季章终于顺理成章成为吉林银行“新帅”。

值得关注的是,出身于招商银行的秦季章也将招商银行鲜明的零售基因一并注入进吉林银行。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01年,秦季章就加入招商银行。彼时招商银行正值第二任行长马蔚华在任期间,秦季章先后担任招商银行总行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党委宣传部副部长、部长,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工会副主席,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办公室主任、总行运营管理部总经理、总行流程办主任。

2016年,招商局仁和寿险公司筹建,秦季章随即调任至该公司。直至2020年4月,秦季章加入吉林银行挂职副行长。也正是在2020年,吉林银行进入到零售变革第一阶段,并且在2021年以来围绕零售新逻辑“客户为王”“资产为先”,以“车、人、房”三大客群,向构建“互联网+金融场景”的数字化转型。

而吉林银行在零售转型方面的成效,成为秦季章升任该行行长的重要砝码。中报显示,截至今年6月末,吉林银行储蓄存款余额2365.41亿元,较年初增加258.27亿元,增量居省内同业首位。同期,吉林银行个人贷款余额724.31亿元,较年初增加31.33亿元,增量居省内同业第一。信用卡发卡新增22.84万张,总量达96.46万张,蝉联省内银标卡增量发卡第一名。

但另一方面,大力推进的同时,吉林银行的内控问题也尤为突出。仅在今年12月,吉林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就连收10张罚单,合计被罚390万元,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包括监管意见整改落实不力、对股东入股资金审查不尽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等。

不良率升至2.23%贷款减值损失增近七成

尽管零售转型取得一定成效,但从整体上来看,吉林银行业绩表现依旧不尽如人意。

历史数据显示,2015年至2017年,吉林银行分别实现营业收入87.13亿元、91.9亿元、89.3亿元,归母净利润25.86亿元、28.79亿元、29.37亿元。2017年达到业绩高峰之后,2018年吉林银行业绩骤然下跌。2018年,该行实现营业收入87.19亿元、归母净利润11.57亿元,同比分别减少3.61%、62.07%。

不过,2019年开始吉林银行业绩回温明显。2019年至2021年,吉林银行分别实现营业收入99.84亿元、109.08亿元、110.85亿元,同比增长14.51%、9.26%、1.62%;归母净利润12.11亿元、12.57亿元、19.81亿元,同比增长4.69%、3.78%、57.56%,但依旧不及最高峰时期的水平。

日前吉林银行发布的三季报显示,今年前三季度,该行实现营业收入79.27亿元,同比减少4%;归母净利润8.61亿元,同比减少37.3%。截至今年9月末,吉林银行资产总额5570.71亿元,发放贷款及垫款3705.45亿元,吸收存款4323.34亿元。

长江商报记者注意到,今年前三季度,吉林银行实现利息净收入63.79亿元,同比减少9.6%。不过,随着转型的推进,该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8.38亿元,同比增长近39%,驱动全行营收降幅收窄。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吉林银行资产质量恶化明显,加大拨备计提力度对该行业绩造成冲击。根据年报,2017年至2019年末,吉林银行不良率分别为1.72%、2.82%、4.31%。2019年快速攀升至最高点后,2020年和2021年,该行不良率回落至1.89%、1.79%。

然而,截至今年6月末,吉林银行不良贷款余额82.01亿元,半年内增加20亿元,增幅32.25%;期末该行不良率再次回升至2.23%,较上年末增加0.44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140.79%,仅高于监管最低标准20.79个百分点。

吉林银行亦表示,该行净利润减少的原因一是受经济环境影响,不良贷款略有上升,为增强该行抵御风险能力,信用减值损失计提金额同比增加;二是薪点值优化和引进人才导致人力费用增加。

除了不良贷款之外,截至今年6月末,吉林银行关注类贷款余额536.59亿元,较上年末增加95.1亿元,占比也由上年末的12.77%提升至14.55%。

受资产质量变化影响,今年上半年,吉林银行信用减值损失合计24.6亿元,同比增长8.07%。其中贷款类减值损失32.13亿元,同比增长69%。而今年前三季度,该行信用减值损失共计39.18亿元,同比增长11.23%,是当期利润总额的5.57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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