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印章办抵押贷款 获刑并处罚金
本报讯(张新星全媒体记者雍剑波)先在打印店以200元的价格制作并打印委托书及公证书,再以20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枚公证处印章加盖在公证书上,由此形成了一套委托书及公证资料,进而用于不动产抵押贷款……近日,记者从邻水县法院获悉,被告人冯某某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6年12月,冯某某因投资一个项目需要资金,便与何某某商议以其一套房产作为抵押,以何某某的名义向邻水县农商银行某支行申请贷款。因冯某某用于抵押的房产系其从王某某、杨某某夫妇处购买,双方就该房产只有购买协议而未作产权过户,故需原产权人王某某、杨某某与冯某某共同到邻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相关事宜。
杨某某因在广东务工无法回来办理抵押,遂出具委托书全权委托其丈夫王某某办理,后该委托书因冯某某保管不善而丢失。根据相关规定,除了委托书之外,还需要由广东省惠东县公证处对委托书进行公证,方能由王某某办理抵押登记。冯某某怕麻烦,遂在邻水县鼎屏镇胜利街的一家打印店以200元的价格制作并打印了委托书及广东省惠东县公证处的公证书,后到邻水县鼎屏镇一家印章雕刻店以20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枚“广东省惠东县公证处”印章加盖在公证书上,由此形成了一套委托书及公证资料,用于不动产抵押登记。
后冯某某获得了贷款,贷款到期后未按时归还。经鉴定,冯某某提供给邻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公证书上的红色印文系打印形成,非广东省惠东县公证处印章形成。
邻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预缴罚金,故判决被告人冯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我国《刑法》禁止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以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印章是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信力的体现,具有法律效力,私自伪造单位印章是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广东省惠东县公证处系事业单位,被告人冯某某为一己私利,在伪造公证书的过程中伪造了该公证处的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受刑罚处罚。
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要严格依法办事,不能为贪图方便或一己私利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这不是笑话!男子刻“萝卜章”办贷款被拘
他刻萝卜公章被拘留7天。
扬子晚报网6月22日讯(通讯员潘月林何清国记者朱鼎兆)你这盖的公章怎么像是萝卜刻的啊?21日上午,在淮安市盱眙县河桥镇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看着男子倪某的申领营业执照材料上的公章时,心生疑窦,并报警。果不其然,倪某材料上的公章还真的是他找人用萝卜刻的公章,因为他想尽快办到营业执照去做贷款,就找人用萝卜私刻了一枚村委会公章,21日下午,倪某被盱眙警方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处罚。
萝卜公章看上去还煞有其事。
盱眙县河桥镇倪某最近做生意亏本,想从银行贷点款维持生计,可家里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可以抵押,思来想去,最终想到用营业执照去办贷款。6月17日上午,倪某在一电线杆上找到了一个刻章电话,于是他花钱用萝卜刻了一个假的村委会公章。公章到手后,他在一张空白纸上盖了几下,仔细看看还真像,便在事先打印好的土地承包合同盖上了“公章”。
21日上午,倪某满怀信心地带着盖过假章的土地承包合同来到河桥镇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工作人员在受理过程中,发现合同上缺少村书记的签名,仔细一看印章也有点不对劲,于是当场联系了村书记,在证实倪某合同上印章系伪造的情况后,立即报了警。
萝卜公章看上去还煞有其事。
河桥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嫌疑人倪某控制并带回所里调查。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伪造村委会印章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准备用于办理银行贷款的违法事实,并称为了毁灭证据,在合同上盖完章后立马对这个“萝卜章”进行了销毁。
校对陶善工
经济纠纷不等于经济犯罪:虽为借款伪造公章担保,但不构成诈骗罪
我国诈骗犯罪一直处于高发态势,司法实践中应特别注意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区别。不少民事活动确实存在不规范问题,但不能仅仅以民事活动中存在虚假因素就直接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犯罪。从犯罪构成来看,诈骗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观见之于客观,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通常需要结合其客观行为方式来判断。对此,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行为人主观目的的客观表象都列举了明确的参考依据。司法事实践中,多从以下方面进行判断:合同签订时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行为、资金有无用于约定用途、是否挥霍资金或者用于违法犯罪、合同不能履行是主观原因造成的还是客观原因造成的、行为人违约后是否愿意承担责任等客观事实。
下面举出一则借贷纠纷案例,法院以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满足诈骗罪主观构成要件作出了无罪判决。判决书可参见:(2019)浙刑终188号
综合本案客观事实,不足以认定许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提供了担保: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虽然伪造印章与出借人签订担保,但提供了真实有效的担保,即价值四千余万元的抵押物。虽然抵押物系重复抵押,但是只是用于银行贷款,抵押了两千万元,因此尚存余值。况且,许某某与任某1曾就该抵押物办理公证。由于房地产抵押状态属于公示信息,因此任某1对房屋存在抵押应属明知,即被害人未陷入错误认识,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构成。同时,许某某愿意提供抵押,也说明其有还款意愿。
二、被告人有履行能力:
法院查明,借款时许某某等人有某公司两亿余股股票,且有未抵押的房产等,综合价值足以偿还任某1的五千万借款。另外,许某某也通过股权质押、资产抵押等方式筹集资金,向任某1还款。基于被告人的资产状况以及还款行为,现有证据不仅不能证明被告人没有还款能力,更不能证明被告人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被告人有还款意愿与还款行为:
从借款的用途来看,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公司债务,不存在将借款用于赌博、挥霍和违法犯罪活动。并且借款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不能继续履行是因为许某某等人被关押这一客观原因导致的,被告人不存在转移、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行为。
……
综上,原判认定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纠正。但许某某伪造鼎立科技公司印章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当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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