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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管理费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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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需谨慎

伴随着数字化经济蓬勃发展,电子商务和社交网站正在逐步融合,许多实体经济都会遇到资金周转不灵的时候,传统解决方式如向银行贷款或者请朋友帮忙都会因为流程繁琐或影响关系不能如愿。而网络贷款以其方便灵活、高效便捷等特点却深受借款人的青睐。但是,身边许许多多的网络贷款案件又不得不引以为戒。

我们结合网络借贷特征做进一步的认识。

1、客户服务供应商并非贷款人。借款人在向借款平台贷款时,负责沟通的往往是客户服务供应商,其会会同贷款人向借款人出具借款合同,并约定由其提供有关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一般是贷款管理费)、购买保险、约定高额违约金等费用。在借款人经数次还款后,会发现利息高的超出想象,隋选择不再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最终被告上法庭。

2、大多数客户服务供应商属金融机构,且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就是说,其会与借款人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及费用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利率规定限制,即借款人实际偿还的利息等费用可能远远高于借款金额的36%部分,甚至达到借款金额的50%,这无疑加重了借款人的还款负担,违背设立该金融借贷制度的初衷。

3、客户服务供应商会强烈建议借款人购买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并由借款人承担保险费。这里需要提醒借款人注意保险合同内容中保险人免责及保险责任、通知时间等条款。我担心总有一款适合你,不担心那些条款不适合你。

4、注意约定的违约金及罚息、解决争议费用承担条款。消费信贷合同基本都会约定高额违约金及罚息,会利用条款优势,约定败诉方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等费用。我相信大多数的网络借款人都没有充分的时间去审核上述合同内容,甚至连看都不看。

5、注意关于授权个人信息披露条款。客户服务商及贷款人会通过合同条款约定,借款人不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本付息合同义务时,客户服务商或贷款人会根据借款人的授权委托第三方向借款人催收贷款,催款方式可谓缤纷多彩,不管你信不信,总有一样适合您,总会打爆您的电话,总能找到您。

结合司法实践,我们就逾期还款进入司法程序后的应该注意的层面做简要概括。就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等费用过高问题,审理法院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以前述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应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整。虽现有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金融借款利率上限,但根据立法目的,金融借款利率应低于民间借款利率,一般来说,金融借贷的利率应不高于民间借贷利率。如果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之前部分可以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到返还借款之日的利息部分,应该使用新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按照民间借贷规定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综上,网络贷款案件涉及的问题比较繁杂,不能一概而论,无论是贷款人还是贷款服务商及借款人都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遵约守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贷款公司”扣除的咨询费都是“砍头息”吗?

一、比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

二、什么是砍头息?“砍头息”是被谁扣除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称为“砍头息”。

砍头息是被出借人预先以各种名目(如咨询费、服务费、管理费、利息等)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

三、弄清楚“砍头息”是被谁扣除之后,再区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收取的“咨询费、服务费、管理费”是否都能称之为“砍头息”?

“砍头息”是被出借人预先以各种名目扣除的,但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并不出借款额,只是提供一个平台,使出借人和借款人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所以,小额贷款公司预先从本金中以咨询费、服务费、管理费等名目扣除出借款的构成“砍头息”行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扣除咨询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款项不构成“砍头息”行为。

四、司法案例

——以高某与北京普惠惠民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京0101民初11372号为例进行分析。

原告高某诉被告爱钱进(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钱进公司)、被告凡普金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普公司)、被告北京普惠惠民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高某于2018年3月28日在被告普惠公司贷款76900元。但原告实际收到贷款为50000元,剩余26900元均为首期服务费,且上述费用均被计算至贷款金额内并开始计算利息。高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扣除的,应当以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和《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中“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等”的规定,认为三被告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原告卡中被扣除26900元以消费的形式被其他商户“漫道科技”刷出,但原告并未授权进行此项操作。故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应当依法判令为无效合同。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信息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无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服务协议对于服务费的数额以及收取方式约定明确,服务费是在原告收到借款后,依据双方约定从原告的账户中划转,从划款时间中可以看出该过程与所谓的先行扣除有本质区别。上述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原告已经签署委托划扣授权书,委托银行或者第三方机构从账户中划扣款项。被告委托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称宝付公司)具备支付业务资质,原告查询的“漫道科技”系宝付公司的合作单位。故上述划款真实,并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综上,原告起诉被告没有依据,三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包括:《信息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银行查询明细、《委托扣划授权书》。

2018年3月28日,原告高某(甲方)、被告普惠公司(乙方)、丙方凡普公司(丙方)、被告爱钱进公司(丁方)签署《信息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甲方有借款需求,拟向出借人借款。乙方为甲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丙方为甲方提供初审评估、还款管理、贷后管理等信息和技术服务,丁方拥有爱钱进网站经营权,为甲方提供信息采集、信息筛选、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信贷撮合等技术服务。甲方通过丁方或者服务方合作实体匹配出借人,并与出借人签订协议。借款本金76900元,借款用途为装修,甲方应当按照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款。甲方不可撤销的委托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机构从甲方还款账户中直接划转相应金额用于向出借人还款、支付服务费以及支付其他费用。对于服务方向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甲方应当支付26900元首期服务费,后续各期服务费为每期39.54元。首期服务费的支付时间及方式:甲方不可撤销的同意,首期服务费由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机构根据甲方委托在出借人向甲方支付借款本金当日起,从甲方银行账户内划扣,并支付给相关服务方。后续各期服务费在约定还款日以相同方式扣划。

2018年3月29日,原告用于借款的银行账户入账76900元。同日,原告银行账户被扣划26900元。根据中国银联交易查询结果显示,该笔业务受理机构为宝付上海分公司,商户名称为:(特约)漫道科技(数码批发),交易类型为:消费。现原告以诉称理由提起诉讼。

另查,原告在与被告签署服务协议时,另签署的《委托划扣授权书》及《个人电子签名章授权委托书》。高海超同意凡普公司委托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机构从指定账户内扣划应付费用,同时授权凡普公司在借款协议等电子法律文件生成时使用个人电子签名章。

法院认为:《合同法》52条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包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原告经三被告的介绍并分别提供服务,向案外人借款并签订《信息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根据协议内容,三被告作为服务方向原告提供各项服务,且原告从出借人处确实收到借款76900元。原告收到借款后,被告根据协议委托第三人从原告账户中扣款亦符合双方约定的条款。且被告提供了第三方公司提供的证明,证明其扣款已向被告进行支付。故被告的行为应系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上述合同中,三被告并非出借人,其亦并不存在原告所述的提前扣除利息等行为。故双方所签合同不能认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原告主张被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主张,亦缺乏相应证据支持。现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合同并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原告要求确认双方所签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

海金汇:热点!金融服务费是什么?

近日,西安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在围绕汽车质量、售后服务等争议外,舆论战火烧到了“汽车金融服务费”。根据这位女车主的说法,她自己原本有能力全款买车,但是4S店销售人员却诱导她办理贷款,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自己被迫向私人账户里转了1.5万的金融服务费,在办理贷款前并没有人告知要收取这个费用,而且还没有发票。而且也没有得到所谓的“服务”,因此质疑这笔金融服务费的合理性。

汽车金融服务费究竟是什么?该如何监管?不仅关乎消费者权益,更关乎市场秩序!

金融服务费,顾名思义就是指在获得金融服务时,需要缴纳的费用,也被称为按揭服务费或者分期手续费。以汽车金融为例,就会有金融代办费、账户管理费、征信查询费、担保费、评估费、抵押担保费、安装GPS的费用等,在办理汽车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就有可能同时收取以上服务费其中的几种。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所谓的金融服务费并不少见。这是一个行业潜规则,销售人员会潜意思的表达这个规则在整个行业里都是这样,这个是必须收取的。如果执意去较真,会被告知:如果你不交这个服务费,车价就优惠不了,或者需要捆绑其他收费项目。

2012年,银监会出台《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的中间业务和其他金融服务,从而收取费用。”

2018年1月,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将“不当收费”列入了整治工作要点,包括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收费、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七类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

此次事件曝光消费者被动接受该服务,并且没有在这样的服务项目里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已经受到相关部门重视,希望今后监管能够引导商业市场充分竞争及信息透明,给予消费者足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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