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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借钱实质借“权”,严查以贷谋私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韩亚栋报道“长期违规借用他人大额钱款并通过民间借贷、投资入股等方式获取收益”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泽峰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违规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的安徽省宿州市政协党组原副书记侯化被“双开”;“妄图利用民间借贷等方式为其违法犯罪行为披上合法外衣”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唐宏被“双开”……近期,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典型案例,彰显了对利用民间借贷进行权钱交易“零容忍”的鲜明态度。

作为新型腐败、隐形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公职人员利用民间借贷不当谋利,主要伎俩有哪些?相较于正常的借贷关系,违规民间借贷有哪些特点?如何精准打击系统施治?记者进行了采访。

每逢单位有工程上马,他手上就正好有钱了,老板也刚好“缺钱”要向他借,老板们还没其他地方可借

“我以前看重经济账、权力账、面子账,其实根本都是‘空账’,我自以为精明一生,到头来却算出了这么一笔毫无意义的账……”面对调查,浙江省义乌市公路管理局原局长鲍江富悔恨不已。

义乌市公路管理局原局长鲍江富违纪违法案警示视频截图。(图片来源: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2008年,鲍江富偶然接触到一个“赚钱行当”——民间借贷。他私下盘算:坐在办公室里,左手一支、右手一收,就是一大笔利息!于是他拿出多年的积蓄,又通过亲属名义向银行贷款,筹措了数百万元“本金”。他既为收息赚钱之轻松而窃喜,也为万一收不回本金而发愁。2011年底,当做道路养护工程的老板金某某向其提出借钱时,鲍江富顿觉难题迎刃而解。

鲍江富自恃在公路局任职,工程由谁施工,验收通不通过,工程款何时结清,皆由其掌控。“在我手上做工程,不怕他没钱还!”不仅保险,利息还高,月息每元2分、2分5还是3分,都由他说了算。自此,鲍江富开始利用职权向管理服务对象疯狂放贷。

眼见与鲍江富发生借贷关系的老板承接工程越来越多,其他老板也纷纷开始“缺钱”,向其告借。鲍江富的贪欲之心也愈发膨胀,发展到后来,竟开始将未向其借过钱的老板叫到办公室,主动询问其是否需要借钱。2014年7月,鲍江富主动联系老板陈某,让陈某向其借款。陈某在无资金需求情况下,为求得鲍江富关照,向其借款200万元,月息2分5。至2015年1月,鲍江富赚得利息30万元。

几经磨合,鲍江富和老板们之间变得愈发默契:每逢单位有工程上马,鲍江富手上就正好有钱了,老板也刚好“缺钱”要向他借,老板们还没其他地方可借。鲍江富说利息多少就多少,说借多久就多久。相应地,他会在道路养护工程分配、监督管理、工程款支付等方面对借钱的老板们给予“照顾”。

法院认定,2011至2017年,鲍江富利用职务便利,在道路养护工程分配、监督管理、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借款收息等方式向承揽工程的多名老板索取财物,共计77.79万元。

有的高息出借资金捞钱,有的无息或低息借款谋利……一些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参与民间借贷只赚不赔

近年来,一些公职人员利用民间借贷不当谋利,形式日趋多样、手段愈发隐蔽。

从谋利手段看,有的高息出借资金捞钱,有的无息或低息借款谋利。2004至2018年,湖南省衡阳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廖炎秋,利用职务便利帮私营企业主谢某生等3人谋取利益,采取在上述3人无资金需求时借贷收息等方式,收受财物3500余万元。廖炎秋被“双开”,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漫画:王婵

有的利用单位财务管理漏洞,挪用公款对外放贷获利。2013年起,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孙光弟与重庆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光伟合谋,由刘光伟用空壳公司提供不足值或虚假抵押物等向担保公司申请贷款,经担保公司发放贷款业务经办人杨长建、审核人郑良云、审批人孙光弟签字同意后,先后8次套取公款4800万元,以36%-72%的年息借款给他人,致使公司1600万元贷款无法收回。

从作案心理看,一些涉事者思想蜕化变质、缺乏正确义利观,自我麻痹、心存侥幸。有的认为民间借贷行为隐蔽,即使被查也能以“正常借贷关系”为由掩盖利益输送之实。有的自欺欺人,罔顾权钱交易实质,认为只要“借了钱能还回去”“是用自己的钱赚取利息”就没错。

从管理监督看,一些地方对公职人员利用民间借贷不当谋利的监管尚存空白,常常是在问题充分暴露时才后知后觉。案例显示,有的公职人员常年参与民间借贷,甚至在单位同事间借贷,但组织上未引起重视,并未主动了解相关情况,直至案发造成不良影响。有地方反映,无论是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还是廉政档案,均未将领导干部参与民间借贷情况纳入申报范畴。包括社会征信系统,也无法查询到领导干部参与民间借贷情况。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对领导干部利用民间借贷不当谋利的监管还不够有力。

牢牢抓住利益输送与领导干部职务职权之间关联性,揭去为权钱交易披上的“合法”外衣

一般情况下,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双方通常存在较为稳固的信任关系,借款的理由往往比较正当、合理,借款后出借方有催促还款行为、借款方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和行为等。相比之下,一些公职人员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借钱给有求于自己的请托人,收取高额“利息”回报,实质是利益输送、权钱交易。

浙江省仙居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徐佩华分析,一方面,借贷双方地位不具有正常民事法律行为所具有的平等性,请托人有求于领导干部,其支付的高额“利息”,是希望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利;另一方面,借贷双方的交易行为不具有公平性,请托人支付高于正常的“利息”,违反了正常民事活动中权利义务应当对等的公平原则。

徐佩华认为,查处此类案件,不能仅看是否具有书面的借款手续,是否真实履行借款本金的支付,还要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一是借款人是否具有资金需求,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理由;二是借款人与领导干部平时有无经济往来;三是借款人是否要求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利益;四是借款人给予领导干部的利息是否明显高于其给予同时期其他不特定对象。查明这些情况,领导干部与借款人以借贷收息为名、行权钱交易之实就再也无法掩盖。

精准打击、系统施治利用民间借贷不当谋利行为

领导干部违规借贷,表面是借钱,实质是借“权”,是以公权谋私利、发不义之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精准打击利用民间借贷不当谋利行为,为净化政治生态、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保障。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参与民间借贷事项报告制度。义乌市纪委监委加强监督检查,要求各单位公职人员全面自查自纠本人以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是否存在违规借贷等问题,及时主动、如实申报情况并自行纠正。

浙江省金华市纪委监委开展领导干部违规借贷清理专项行动,全市65167名党员干部进行了自查报告,图为该市婺城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正在抽查核实相关问题。陈雯摄

开展违规借贷专项整治。云南集中开展领导干部违规借贷问题专项整治,重点清理规范党的十八大后发生或延续的,影响领导干部公正执行公务、廉洁行使职权的借贷行为;江苏省邳州市纪委监委针对违规借款、违规放贷、违规担保和干预插手借贷活动等问题,聚焦涉企服务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开展专项治理,对全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高息放贷及低息和无息借贷等行为进行摸排。

以案促改促治。一些地方纪委监委加强反面警示,通过通报曝光利用民间借贷不当谋利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等方式,以案明纪、以案说法。针对鲍江富案反映的工程发包暗箱操作、领导干部违规借贷等问题,浙江省义乌市纪委监委推动市公路管理局强化数字赋能、引入“三重一大”网上监督系统,完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痕迹管理制度,推进工程项目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规范资金审核审批流程,强化限额以上内部发包管理制度及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信贷员代客户还款,能否向客户索回?

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即将迎来一周年!作为新中国历史上首个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的实施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作“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本期小编就结合南阳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理的典型案例,邀请法官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民法典:

第三人清偿规则赋予法定债权转让效力

民事合同通常仅约束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这就是“合同相对性”的基本法律原则。但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基于各种原因代合同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产生这种情况时很容易发生纠纷。代为履行的一方认为“我没这个义务,你得了好处,我利益受损,应该赔偿我”;债务人认为“没人让你操好心,你自愿承担自己担责”。以往遇到这类案件,法官也很头疼,到底该适用哪条法律规定,即能说服当事人,还能有理有据呢?民法典给了我们答案。

信贷员代还款后,面临索要难

2015年6月16日,贺某向南召县农商行申请贷款20万元,刘某、张某、朱某等为贷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贺某及担保人未及时还款,农商行要求贷款经办人孟某及时督促还款,否则将承担内部管理责任。孟某在未能与借款人及担保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无奈于2016年6月16日代为归还贺某贷款本金20万元及最后一期利息1159元。孟某代偿贺某债务后,经多方索要,担保人张某和朱某共计归还孟某7万元,余款贺某未归还孟某。贺某认为自己不是实际用款人,而且也没有让孟某代还银行贷款,不应承担责任。

孟某只好到南召县法院以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由起诉贺某和刘某。

一审判决

南召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并非民间借贷,应为代为归还贷款而产生的追偿权纠纷,孟某有权对其代为归还的款项进行追偿,应予以支持。刘某在担保中自愿签订共同还款承诺书,应与贺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南召县法院遂作出判决:贺某、刘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归还孟某本金201159元,并自2016年6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张某和朱某归还的70000元按照先付息后本金的原则自归还之日起予以扣除。

一审判决后,贺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孟某起诉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却判决构成追偿权,判非所诉。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即没有追偿的事实,也不符合追偿权纠纷的法律规定,孟某自愿还款的目的是为了不受单位处罚,应自担风险。

二审:依据民法典依法保障信贷员权利

南阳中院二审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权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结合本案事实,贺某向农商行贷款,且到期未能偿还,由于其未能偿还会导致孟某无法完成农商行关于要求各社贷款收回率100%的规定,孟某利益可能因此受到损失,故而孟某代贺某向农商行履行了债务。虽贺某上诉称其没有就孟某支付201159元达成任何合意,但其作为债务人,在孟某代为偿还后,其因孟某代为偿还债务而受益,其未做出明确表示不接受代为偿还款项,也未退还款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述规定,贺某应对孟某的代为清偿行为承担责任。南阳中院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贺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南阳中院民二庭副庭长尹庆文介绍说,就我国立法而言,《合同法》第64条和第65条的规定,分别规定了两种类型的涉他合同,即“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这两类合同中,第三人接受履行或代为履行的前提均是有合同约定。《民法典》第522条和第523条沿用了前述《合同法》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第三人在无合同约定情况下自愿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我们将其称为第三人单方自愿代为履行。《合同法》的前述规定明显不能用于解决此类纠纷。由于立法的缺失,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纠纷的裁判尺度极不统一,有的按照债务承担处理,有的按照赠与处理,有的按照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处理,还有的参照《合同法》第65条中“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处理。本着提高交易效率、有利于债权实现、减少纠纷的目的,同时也为了回应司法实务的需求,《民法典》第524条的规定非常具有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根据以往的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均应签订合同,债务转移还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本案中,孟某代为履行贺某欠付农商行的贷款本息,相关情形与债务转移类似,但缺少了通知债务人贺某的前提,因此适用《合同法》债务转移的相关规定明显依据不足,但《民法典》第524条关于“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规定,明显具有法定债权转让的立法意图,也即第三人代偿后根据法律规定取得了债权,则其就依法可以依据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受到法律的保护。

尹庆文补充称,虽然《民法典》施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本案事实发生于2016年,法不溯及既往,故一般不应直接适用《民法典》,但《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故而,本案完全可以而且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处理。(王彬陈垠君)

表面借钱 实质借“权”深度关注|严查以贷谋私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韩亚栋

浙江省金华市纪委监委开展领导干部违规借贷清理专项行动,全市65167名党员干部进行了自查报告,图为该市婺城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正在抽查核实相关问题。陈雯摄

“长期违规借用他人大额钱款并通过民间借贷、投资入股等方式获取收益”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泽峰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违规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的安徽省宿州市政协党组原副书记侯化被“双开”;“妄图利用民间借贷等方式为其违法犯罪行为披上合法外衣”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唐宏被“双开”……近期,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典型案例,彰显了对利用民间借贷进行权钱交易“零容忍”的鲜明态度。

作为新型腐败、隐形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公职人员利用民间借贷不当谋利,主要伎俩有哪些?相较于正常的借贷关系,违规民间借贷有哪些特点?如何精准打击系统施治?记者进行了采访。

每逢单位有工程上马,他手上就正好有钱了,老板也刚好“缺钱”要向他借,老板们还没其他地方可借

“我以前看重经济账、权力账、面子账,其实根本都是‘空账’,我自以为精明一生,到头来却算出了这么一笔毫无意义的账……”面对调查,浙江省义乌市公路管理局原局长鲍江富悔恨不已。

2008年,鲍江富偶然接触到一个“赚钱行当”——民间借贷。他私下盘算:坐在办公室里,左手一支、右手一收,就是一大笔利息!于是他拿出多年的积蓄,又通过亲属名义向银行贷款,筹措了数百万元“本金”。他既为收息赚钱之轻松而窃喜,也为万一收不回本金而发愁。2011年底,当做道路养护工程的老板金某某向其提出借钱时,鲍江富顿觉难题迎刃而解。

鲍江富自恃在公路局任职,工程由谁施工,验收通不通过,工程款何时结清,皆由其掌控。“在我手上做工程,不怕他没钱还!”不仅保险,利息还高,月息每元2分、2分5还是3分,都由他说了算。自此,鲍江富开始利用职权向管理服务对象疯狂放贷。

眼见与鲍江富发生借贷关系的老板承接工程越来越多,其他老板也纷纷开始“缺钱”,向其告借。鲍江富的贪欲之心也愈发膨胀,发展到后来,竟开始将未向其借过钱的老板叫到办公室,主动询问其是否需要借钱。2014年7月,鲍江富主动联系老板陈某,让陈某向其借款。陈某在无资金需求情况下,为求得鲍江富关照,向其借款200万元,月息2分5。至2015年1月,鲍江富赚得利息30万元。

几经磨合,鲍江富和老板们之间变得愈发默契:每逢单位有工程上马,鲍江富手上就正好有钱了,老板也刚好“缺钱”要向他借,老板们还没其他地方可借。鲍江富说利息多少就多少,说借多久就多久。相应地,他会在道路养护工程分配、监督管理、工程款支付等方面对借钱的老板们给予“照顾”。

法院认定,2011至2017年,鲍江富利用职务便利,在道路养护工程分配、监督管理、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借款收息等方式向承揽工程的多名老板索取财物,共计77.79万元。

2017年10月被查处的重庆市武隆区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张晓江,他的习惯是不收“小钱”、不收他信不过的人的钱。更关键的是,他几乎不直接收钱,要么通过代理人收,要么通过高息放贷收——为了捞钱,他甚至会强迫借贷给有求于他的人。

有求于他的老板不得不接受其放贷。以至于这些老板私下见面时,经常调侃对方,“有没有找张书记借钱啊”“不借搞不成个嘛”,大家相视苦笑。经查,张晓江为掩饰违法行为,以高利放贷方式收受贿赂2558万元。这些老板也通过张晓江手中的权力获得了巨额利益。

张晓江在接受审查期间坦言:“通过网上搜索职务犯罪的手段发现,采用给管辖范围内的老板放贷、收取高额利息的方式比较稳妥,于是用表面的借贷方式麻醉和欺骗自己,以至于心里没有任何畏惧,行为没有任何底线。”

有的高息出借资金捞钱,有的无息或低息借款谋利……一些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参与民间借贷只赚不赔

近年来,一些公职人员利用民间借贷不当谋利,形式日趋多样、手段愈发隐蔽。

从谋利手段看,有的高息出借资金捞钱,有的无息或低息借款谋利。2004至2018年,湖南省衡阳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廖炎秋,利用职务便利帮私营企业主谢某生等3人谋取利益,采取在上述3人无资金需求时借贷收息等方式,收受财物3500余万元。廖炎秋被“双开”,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又如,重庆市涪陵区某行政执法单位副科长向某,长期借用执法对象资金累计39万元,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对方说情打招呼以减轻处罚,直至案发仍未归还借款。

有的利用单位财务管理漏洞,挪用公款对外放贷获利。2013年起,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孙光弟与重庆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光伟合谋,由刘光伟用空壳公司提供不足值或虚假抵押物等向担保公司申请贷款,经担保公司发放贷款业务经办人杨长建、审核人郑良云、审批人孙光弟签字同意后,先后8次套取公款4800万元,以36%-72%的年息借款给他人,致使公司1600万元贷款无法收回。

从作案心理看,一些涉事者思想蜕化变质、缺乏正确义利观,自我麻痹、心存侥幸。有的认为民间借贷行为隐蔽,即使被查也能以“正常借贷关系”为由掩盖利益输送之实。有的自欺欺人,罔顾权钱交易实质,认为只要“借了钱能还回去”“是用自己的钱赚取利息”就没错。如湖南省原邵东县委副书记刘社卿利用职务便利,为私营企业主提供帮助,收取双方约定的以借贷收息方式所送好处费。刘社卿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月利率3%以内的利息,属正常民间借贷利率,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等。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管理监督看,一些地方对公职人员利用民间借贷不当谋利的监管尚存空白,常常是在问题充分暴露时才后知后觉。案例显示,有的公职人员常年参与民间借贷,甚至在单位同事间借贷,但组织上未引起重视,并未主动了解相关情况,直至案发造成不良影响。有地方反映,无论是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还是廉政档案,均未将领导干部参与民间借贷情况纳入申报范畴。包括社会征信系统,也无法查询到领导干部参与民间借贷情况。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对领导干部利用民间借贷不当谋利的监管还不够有力。

牢牢抓住利益输送与领导干部职务职权之间关联性,揭去为权钱交易披上的“合法”外衣

“我为了利益,违规放贷,明知道他是通过向我借钱的方式让我获得高额利息,依然照收不误……”今年1月,浙江省三门县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王广法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其部分受贿款就来自于高息借贷。

2014年,商人陈某某向王广法提出借款,以月利率3%向陈某某出借200万元。调查发现,王广法曾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某在产证办理、场地租赁等方面提供帮助。对王广法与陈某某之间资金往来进行分析发现,陈某某当时财务状况良好,并无资金需求。

审理人员分析,王广法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某谋取利益,在明知陈某某向其他人借款利率不超过2分的情况下,按照3分利收取利息,其收取的高出2分的利息,实质就是权钱交易,故将该部分利息认定为受贿。对于2分以内的利息,考虑两人之间的关系,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故将2分以内且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部分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

一般情况下,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双方通常存在较为稳固的信任关系,借款的理由往往比较正当、合理,借款后出借方有催促还款行为、借款方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和行为等。相比之下,一些公职人员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借钱给有求于自己的请托人,收取高额“利息”回报,实质是利益输送、权钱交易。

浙江省仙居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徐佩华分析,一方面,借贷双方地位不具有正常民事法律行为所具有的平等性,请托人有求于领导干部,其支付的高额“利息”,是希望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利;另一方面,借贷双方的交易行为不具有公平性,请托人支付高于正常的“利息”,违反了正常民事活动中权利义务应当对等的公平原则。

徐佩华认为,查处此类案件,不能仅看是否具有书面的借款手续,是否真实履行借款本金的支付,还要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一是借款人是否具有资金需求,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理由;二是借款人与领导干部平时有无经济往来;三是借款人是否要求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利益;四是借款人给予领导干部的利息是否明显高于其给予同时期其他不特定对象。查明这些情况,领导干部与借款人以借贷收息为名、行权钱交易之实就再也无法掩盖。

“看似花样翻新、手段隐蔽,实则只要牢牢抓住物质利益输送与领导干部职务职权因素之间的关联性,就能揭去为权钱交易行为披上的‘合法’外衣。”徐佩华说。

精准打击、系统施治利用民间借贷不当谋利行为

领导干部违规借贷,表面是借钱,实质是借“权”,是以公权谋私利、发不义之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精准打击利用民间借贷不当谋利行为,为净化政治生态、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保障。

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核心要素。民法典规定,国家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8月发布新规,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业界人士认为,这客观上增加了以违规借贷形式变相权钱交易的违法成本,有利于引导党员干部自觉规范和管理服务对象之间的借贷行为,推动净化政商关系。

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贷谋利。《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属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如果获取了大额回报,并确定影响了公正执行公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人员谋利,则可能认定为受贿。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参与民间借贷事项报告制度。《浙江省防止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规定(试行)》明确,不得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发生借贷、担保、居间介绍等关系,不得向他人出借资金并收取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利息等,并要求参与民间借贷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持续时间超1年的等情况,应在当年个人事项报告中填报。义乌市纪委监委加强监督检查,要求各单位公职人员全面自查自纠本人以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是否存在违规借贷等问题,及时主动、如实申报情况并自行纠正;建立常态化抽查核实机制,每年按10%比例开展抽查核实,确保及时发现、纠正自查不诚信、纠正不彻底等问题;市委巡察机构将违规借贷等问题纳入巡察内容,发挥综合监督作用。

开展违规借贷专项整治。云南集中开展领导干部违规借贷问题专项整治,重点清理规范党的十八大后发生或延续的,影响领导干部公正执行公务、廉洁行使职权的借贷行为;浙江省金华市纪委监委抓住“领导干部违规借贷,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等重点难点,开展清理违规借贷、违规持股、低价购房和规范“一家两制”专项行动,全市共有65167名党员干部进行自查报告,实现了市管干部、乡科级干部和普通党员干部三个层面全覆盖,对涉及违纪违规的党员干部提醒谈话660人、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269人、诫勉74人、组织处理27人,党纪政务处分110人;江苏省邳州市纪委监委针对违规借款、违规放贷、违规担保和干预插手借贷活动等问题,聚焦涉企服务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开展专项治理,对全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高息放贷及低息和无息借贷等行为进行摸排。

以案促改促治。一些地方纪委监委加强反面警示,通过通报曝光利用民间借贷不当谋利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等方式,以案明纪、以案说法。针对鲍江富案反映的工程发包暗箱操作、领导干部违规借贷等问题,浙江省义乌市纪委监委推动市公路管理局强化数字赋能、引入“三重一大”网上监督系统,完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痕迹管理制度,推进工程项目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规范资金审核审批流程,强化限额以上内部发包管理制度及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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