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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结婚证丢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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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人!结婚证丢了咋办?民政部门帮你补录这些信息

结婚证是夫妻在登记结婚后民政局所颁发的证书,夫妻一人一本,是证明夫妻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律文书。生活中,平时结婚证不那么重要,但一到关键时刻,比如房产继承、子女上学、夫妻关系的证明,遇到这些问题时,结婚证就至关重要了。同样,婚姻登记信息是确立公民婚姻家庭及各类社会关系的基础信息,如今,各类社会活动对结婚证和婚姻登记信息的利用率越来越高,那么,如果结婚证不慎丢失,该如何补办?婚姻登记信息缺失,该如何补录?

结婚证丢失造成出国难

5月7日,记者来到西宁市城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办证大厅,在大厅记者看到有不少市民在工作台前咨询问题。市民王先生正在和工作人员咨询补领结婚证的相关事宜。记者询问得知,原来王先生和父亲想在母亲70周岁生日时带她出国旅游,但是在办理出国手续时,由于父母结婚证的丢失,被要求证明“老两口是老两口”,这可愁坏了王先生,好不容易有能力想带父母去旅游,却没想到被结婚证绊住了脚。

结婚证是怎么遗失的呢?王先生的母亲黄女士回忆说:“我先后搬了五六次家,结婚证和一些东西好像是放在一个盒子里,家里也被偷过两次,估计是小偷觉得盒子里有宝贝,偷走了盒子。我们都一大把年纪了,以为结婚证也用不上了,就没当回事儿,没想到这次出国旅游还要结婚证。”城东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类似黄女士这种情况的人有很多,大多都是老一辈人结婚证保存不当,遗失或损坏,或是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同居生活,年龄到后来补办结婚证。”

结婚证丢失房屋过户成难题

5月8日,谢女士一大早来到西宁市城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办证大厅。谢女士今年70多岁了,老伴2016年因脑溢血过世,老伴走时留下了两套房产,一套给儿子,一套留给了她,但直到今天,谢女士还没有拿到该房屋的产权证,原因就是一张结婚证。谢女士告诉记者:“我和丈夫都是退休职工,我现在居住的这套房子是单位房改时购买的,是用丈夫的名字登记的。为了方便儿孙日后办理户籍相关业务,丈夫去世后,我就打算到房管局将不动产登记证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按照规定,谢女士要继承房产需提供的材料中包括和房主的结婚证,但是谢女士已找不到结婚证。谢女士说:“我们是1969年登记结婚的,那时的结婚证就是薄薄的一张纸,也不知道什么时候弄丢的。办理业务需要的证件都具备了,唯独缺自己和丈夫是夫妻关系的证明。社区和居委会只能给开具婚姻生育证明,但是房管局认为此类证明无法证明我们的夫妻关系是唯一的,工作人员建议我到民政局开具证明。”

城西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为尽可能避免‘夫妻关系’证明难,应尽早通过及时补证来防范,尤其是年迈夫妻,如果结婚证遗失,趁双方都在世补证,能减少不少麻烦。”

婚姻登记信息补录成常态

5月7日,记者就我省婚姻登记历史档案数据补录、结婚证补领情况采访了青海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马洁冰,她介绍:就青海省看来,婚姻登记信息不全、结婚证丢失情况多发生在老年人和少数民族,平时没发现问题,但是遇到房产继承、孩子上学、购房、出国等情况时,结婚证丢失便成了一大阻力。

根据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我省从去年11月20日起至今年6月30日全面启动婚姻登记历史档案数据补录工作,补录范围为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10年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包括结婚登记档案信息、离婚登记档案信息、补办登记档案信息、补领档案信息、撤销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婚姻关系证明档案信息等,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全部录入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马洁冰告诉记者:“我省各地婚姻登记处是在2010年正式启用全国统一版本的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在此之前婚姻登记信息全部是手工填写,手工填写存在一些不足,比如身份证号不全、档案缺失、未使用登记字号等情况,而且在一些地区存在档案没有归档至县级档案部门的情况。所以,此次补录就是要健全各婚姻当事人婚姻登记信息,完善电子档案管理,为实现全国婚姻登记数据联网审查、信息共享鉴定基础。截至目前,全省补录补领11336对。”

马洁冰说:“开展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补领工作不仅为各部门提供更加准确完整的婚姻状况信息,也方便遗失婚姻证件的当事人办理补办登记手续,为其在购房、子女上学、遗产继承、贷款、纳税等方面提供便利,并可有效遏止骗婚、重婚等违法现象”。

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提醒广大市民

补领结婚证要带好这些材料

☟☟☟

一、个人申请核对婚姻档案信息,持有本人身份证即可。

二、个人申报补领结婚证请携带以下证件: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原件;2寸红底合影照3张;原婚姻登记证原件。原结婚证丢失且无法在系统内查询到记录的,需个人提供原始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若原始档案丢失的由一方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或一方可证明近亲属关系的亲属到场出具书面证明;原离婚证丢失且无法在系统内查询到记录的,需提供原始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若原始档案丢失的需出具档案馆遗失证明且提供原离婚证复印件;补领时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供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同时,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现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的,现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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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法制报记者雷洁

责编/魏慧敏

监制/刘蓉燕总监制/韩易桦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立即与我们联系

想补领结婚证的快来看看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近年来,结婚证渐渐也和身份证一样,使用率越来越高,如办理生育证、贷款买房、出境旅游、移民留学、房产过户等。又如财产继承、财产分割、孩子抚养、债权债务以及工作调动等情形,都需要结婚证。兴庆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温馨提示您,如果您的结婚证丢失、损毁、信息不符,请尽快补领。

下面就来告诉您如何补领结婚证:

1

补领结婚证的地点

原办理结婚证的婚姻登记处或者夫妻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

2

补领结婚证的条件

(1)当事人于1950年5月1日以后,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2)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补领。

3

补领结婚证所需的材料

(1)原办理结婚证的婚姻登记处或档案局调取的加盖公章的结婚档案复印件。

(2)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3)3张2寸双方近期红底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4)原结婚证件(遗失的除外)。

(5)身份证号码发生过变更的,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号码变更记录。

4

委托补领结婚证的条件

(1)有结婚档案可查并且结婚档案信息与现在身份信息一致的,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2)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件。

5

特殊情况的补领

因为婚姻状况是动态的,且以前的结婚证有不同的版本。一代身份证号更换为二代身份证号时,造成现在身份信息与原结婚证的不一致情况较多,原各婚姻登记机关保存的婚姻档案年代又不相同等等这些情况,造成现在需要补领结婚证的特殊情况较多。婚姻登记处需要根据每位当事人证件信息的不同来分别处理。故在此,兴庆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醒需要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请一定先与所属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咨询,按照婚姻登记处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兴庆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再次温馨提示您,结婚证遗失、损毁、信息不符的请及时补领,补领前请一定致电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进行咨询,婚姻登记处将根据您的实际情况为您进行解答!

兴庆区民政局婚姻登记电话:0951-6025980

请注意!区民政局喊您来补证

请注意!

瓯海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喊您来补证啦!

一、小小婚姻登记证有什么大作用?

不动产登记、户口迁移、车辆过户、生育登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府补贴、补助金领取、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财产继承、银行贷款、购房、个人出国(境)、子女入托入学、工作调动等等,通常需要当事人提供婚姻登记证。

二、哪些人建议集中补领婚姻登记证?

下列三类情形的当事人,建议当事人亲自向省内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1、我区集中办理婚姻登记(2002年8月1日)以前,原先在区内乡镇(街道)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婚姻状况已有变化的除外)。

2、在浙江省内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婚姻登记证上身份证件号填写为军人证件号码的。

3、当事人婚姻登记证遗失、损毁或者原婚姻登记证有瑕疵的(当事人身份证号码缺失、信息不准,姓名同音不同字,出生年月用农历登记,部分当事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领取了结婚证的,与现在所持身份证件不一致等情况的)。

注:以上所说婚姻登记证包括:结婚证和离婚证。

三、哪些人应当补办结婚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有关补办结婚登记的规定,1950年4月30日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至今均未与第三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

四、我省内地居民补领结婚证或离婚证,如何选择婚姻登记机关?

我省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实行全省通办,符合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条件的,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就近选择省内任一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一)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在本省的内地居民;(二)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省或另一方常住户口在本省的现役军人;(三)双方目前常住户口均不在本省的内地居民,原婚姻登记在本省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在瓯海的省内其他县(市、区)群众可就近在瓯海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五、当事人如何在我省申请婚姻登记网上预约?

在我省预约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结婚证、补发离婚证的当事人,可提前2-30日登录浙江省民政厅门户网站进入“浙江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网址:)或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进行网上婚姻登记预约。

六、补领(补办)时,需要带齐哪些证件、材料?

1.双方有效的身份证原件;

2.双方有效的户口簿原件;

3.原结婚证或原婚姻档案(如有档案由婚姻登记处提供);

4.补结婚证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补离婚证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5.现役军人需提交身份证、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军官证(士兵证)。

七、常见问题

1、已经离婚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补领以前的结婚证吗?

答:不可以。结婚证是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双方离婚后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已经解除,因此不能补领以前的结婚证。

2、已经再婚的当事人可以补领以前的离婚证吗?

答:可以。离婚证是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已经再婚的当事人在申请补领离婚证时与前配偶仍处于离婚状态,原离婚的状态一直持续,所以只要当事人未复婚,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为当事人补发以前的离婚证。

3、已经丧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补领以前的结婚证吗?

答:不可以。结婚证是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丧偶后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自然终止,因此不能补领以前的结婚证。

4、当事人一人到场是否可以补领自己的一本结婚证?

答:不可以。《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此条款明确提出“双方当事人提交”,表明不能一个人到场补领自己一本结婚证。

八、办理地址、咨询电话

办理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瓯海区府行政中心6号楼1楼

咨询电话:0577-88516920

瓯海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领婚姻登记证服务指南

办事流程

初审一受理一审查一发证的程序办理,整个程序由同一名婚姻登记员完成。

申请

申请条件:

(一)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在本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向本省任一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四)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省或另一方常住户口在本省的现役军人,可以向本省任一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五)双方目前常住户口均不在本省的内地居民,原婚姻登记在本省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可以向本省任一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六)一方为本省内地居民,另一方为非内地居民,可以向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负责涉外国人、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

(七)一方目前常住户口不在本省,另一方为非内地居民,或者双方为非内地居民,原婚姻登记在本省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负责涉外国人、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

申报材料:

(一)本人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下同)和居民户口簿;

(二)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三)因婚姻登记证损毁、涂改或者原婚姻登记证有瑕疵申请补领的,当事人提交原婚烟登记证;

(四)当事人提交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原始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五)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不符合补领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审查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发证

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一条至七十二条规定,予以登记,符合补领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发给婚姻证。

温馨提示:

注: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有婚姻登记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日期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当事人委托补领结婚证的,可以一方委托另一方,也可以双方各自委托一人或双方同时委托一人。各自委托一人的,两名被委托人须同时到场。

当事人出具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与婚姻登记证、婚姻登记档案记载的“姓名”“出生日期(年龄)”“公民身份号码”不一致,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确属公安机关变更更正的,应提交变更更正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变更更正证明(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由当事人书面作出查档情况说明,并应当提供下列其中两项材料原件证明婚姻关系:

(一)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或者户口薄上曾经记载为夫妻关系的材料;

(二)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

(三)两名近亲属作出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的声明;

(四)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凭证;

(五)存档部门存档的结婚证复印件;

(六)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关系凭证材料。

办公地点: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瓯海区府行政中心6号楼1楼

咨询电话:0577-88516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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