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商行贷款诉讼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农商行为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加大不良资产清收力度,在清收工作中,依法诉讼已成为农商行保全债权收回资产的重要手段。根据我国诉讼法,民事诉讼普通程序需经起诉、受理、立案审查、开庭审理、判决、执行、回款、结案等多道程序。农商行通过普通诉讼程序在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过程中,发现存在超诉讼时效、送达难、贷款“一诉了之”、执行难、遭到当事人上诉或提出异议等诸多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商行债权权益的实现,也严重制约了农商行风险化解成效,如何加强贷款诉讼管理,提高贷款诉讼质效成为当前农商行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贷款诉讼管理现状
(一)运行机制不完善,案件管理不规范。
一是贷款诉讼管理没有建立完善的运行机制,诉讼案件分散杂乱,缺乏统一组织,不能集中管理,导致案件诉讼费时费力,成本高,效果差。
二是诉讼时效管理落后,基层网点对诉讼时效的管理还停留在手工作业方式,因在多个法庭诉讼案件,诉讼过程环节多、时限长,人员调动频繁,各环节衔接不清产生工作疏漏,致使案件审而未执,执而无果,怠误时机。
三是贷款诉讼管理没有系统数据支持,信息化水平不高,管理人员无法及时知晓各个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相关工作只能通过手工台账或凭记忆完成,容易疏忽细节,案件诉讼难以系统性、连续性的管理跟进。
(二)法务工作滞后,贷款诉讼质效不高。
一是贷款起诉存在盲目性。部分贷款在未充分开展案件诉前研判和评估,全面剖析诉讼风险及案件结果的情况下盲目起诉,不能精准掌握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和财产状况,导致诉讼目的难以实现收回更加困难。
二是信贷人员法律专业知识浅薄,对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断等概念模糊,在维护贷款时效性、保障信贷资金安全方面缺乏主动性,致使部分不良贷款超诉讼时效。
三是诉讼案件质效不高,大部分诉讼案件“赢了官司、输了钱”,通过诉讼收回的现金资产少之又少,法院裁定以物抵债价格偏高,抵债资产难以处置,案件执行效果差。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外部原因
1.宏观经济下行,社会信用体系受到冲击。
一是农商行服务对象主要是“三农”,涉及的借款人、担保人多为农户,一旦发生天灾人祸或经营不善,借款人往往会失去正常收入来源及还贷资金,甚至因无法归还贷款而举家外迁,使不良贷款诉讼时效保全与清收难度加大。
二是随着全民法律知识的普及,借款人法律意识增强,赖帐户、钉子户恶意逃废债务情况越来越多,拒绝签收催收通知书的情况也越来越频繁,导致大量到逾期贷款丧失讼诉时效,对农商行依法收贷形成严重障碍。
三是部分法人客户因长期停业,农商行贷后管理不到位,为不法客户转移或隐匿财产留了“可乘之机”,致使难以对其采取有效的资产保全措施。
2.司法环境欠佳,沟通协调不畅。
一是目前整个社会尚未形成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司法环境,不能对企业逃废债务行为进行严厉的约束和制裁,使银行债权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
二是宏观经济下行和疫情冲击叠加,农商行不良贷款突增,农商行也随即成为当地法院的“立案大户”,法院案件积压严重,诉讼进度缓慢,加之与其沟通联系“不畅通”,合作关系“不紧密”,致使办案效率不高。
三是部分不良贷款受当地司法环境和惯例的影响,诉讼程序执行不力,有案不立,立案不审,胜案不执的推拖现象仍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金融案件执行“软弱无力”。
(二)内部原因
1.管理制度不完善,考核机制不健全。
一是部分农商行贷款诉讼管理运行机制不健全,法律专业人才匮乏,法务部门履职不到位,作用发挥有限。
二是贷款诉讼仍存在“有案就诉,一诉了之”的现象,过分依赖法务顾问或聘任律师的阶段性履职,将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当作复杂不良贷款处理的“保险杠”,以为诉至法院就“胜券在握”“高枕无忧”,内部人员不能参与案件审理全过程主张权利,成为“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最后造成身为债权人的银行被上诉并且败诉的尴尬局面。
三是对贷款时效管理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考核机制,致使贷款时效保全不力,丧失诉讼时效贷款责任界定不清,责任追究力度不够。
2.法律知识欠缺,责任意识不强。
一是农商行信贷人员因缺乏诉讼管理知识或工作经验,对贷款的管理仅停留在简单的提起诉讼上,不能对案件诉讼全流程跟进推动,诉讼质量和效率难以保证。
二是部分信贷人员责任意识比较淡薄,“新官不理旧账”,贷款催收不及时,对已到期的贷款,应起诉的未提起诉讼,催收证据留存不完整、不规范,导致诉讼时因超诉讼时效或催收证据不充分不能得到法院完全支持,最后处于“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被动局面,造成诉讼困难,形成信贷风险。
三、加强贷款诉讼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贷款诉讼工作机制。
一是要健全农商行法务工作组织体系,设立单独的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法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为日常业务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配备专业人员参与贷款诉讼全过程,以保证农商行合法权益最大化,避免农商行落入“法律陷阱”。
二是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省农信联社制度规定,结合贷款诉讼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贷款诉讼管理工作职责,细化贷款诉讼管理流程,加强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的预警,防止贷款超诉讼时效。
三是进一步完善和建立有效制度约束机制,加强贷款诉讼程序的监督管理,加大诉讼违规行为的责任认定和追究力度。
(二)强化诉讼流程管理,提高贷款诉讼质效。
一是强化诉前保全措施,科学运用诉讼方式。诉前保全是贷款诉讼效果优差的关键,要高度重视贷款诉前保全工作,加大诉前财产线索排查力度,提前“锁定”拟诉讼债务人有效资产,利用最短时间,果断出击;根据债务人自身状况,科学制定诉讼目标、诉讼策略,灵活适度运用清收措施和力度,做到案件诉讼全流程的高效精准。
二是准确把握诉讼时机,确保诉讼工作的连续性。要加强贷款诉讼时效管理,对已超诉讼时效的贷款,要通过各项措施加以弥补,对新形成的超诉讼时效贷款,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贷款诉讼后,应保持管理和清收工作的连续性,贷款管理人不能“一诉了之”,要对贷款诉讼进行全流程跟进,推动案件有序进展,不能因诉至法院而放松对贷款的管理和催收力度。
三是充分掌握法律条文释义,提高依法收贷工作效率。要充分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第四次修正)中简易程序、公告送达、网络平台诉讼、独任审理、支付令等相关法律条文释义,将诉讼程序优化和改进等利好条款运用到贷款诉讼管理工作中,做到案件诉讼思路清晰,有的放矢,提高工作效率。
四是强化诉讼档案管理,确保司法文书移交的完整性。对已诉未结案件要逐案建立诉讼案件档案,指定专人及时记录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并确保诉讼信息的完整性;生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应并入贷款档案资料中保管,原件作为永久保管档案单独保管。同时,诉讼贷款档案资料移交过程中,要明确移交工作各环节的责任,确保移交工作的合规性。
(三)加强法律风险防控队伍建设,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一是要加强对《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的日常学习,尤其要强化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解释以及司法解释的学习和掌握,学会准确界定时效内贷款诉讼时效届满日,提高客户经理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手段延续诉讼时效期间、保全不良贷款债权和依法放贷、依法管贷的能力。
二是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对法律基础知识扎实的内部人员进行培训,或通过内外部法律人员联合作业来提高内部法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以应对农商行内部涉法事务,有效识别、防控信贷风险,妥善维护农商行自身正当权益。
(四)优化数据系统,提高贷款诉讼信息化管理水平。
一是以诉讼信息数据为基础,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和方法,开发和运用监控模型,强化不良贷款数据管理,收集详细完备的债务人信息。通过系统平台完成诉讼时效监控、预警,批量查找债务人住址、资产,统计分析等职能,提升诉讼贷款管理信息化水平。
二是充分利用大数据管理技术,实现农商行诉讼管理信息与司法部门案件信息对接和共享,提高贷款诉讼管理各环节“可视化”程度,实现系统化、信息化、电子化管理模式。
(五)加强沟通协作,争取司法支持。
一是积极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争取得到其大力支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维权工作合力,努力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公检法、农商行参与的依法清收长效机制。
二是在诉讼活动中既要向法院“据法力争”,全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要当好法院执行的“参谋”和“情报员”,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共同解决法院执行中的实际困难。
三是协调基层法院启动诉讼执行简易程序,开具支付令,对金额小、案件清晰、无纠纷的实行快审快结。四是加大涉贷“失信被执行人”公开曝光力度,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涉案人员进行失信人信息公示,对恶意逃废债务,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申请行政拘留,提高司法清收威慑力。(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金昌审计组杨成旭)
责编:张炜郭锦辉
不动产拍卖款保全期限怎么算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强制执行一案中,法院于2018年6月8日查封被执行人某公司房产,于2019年1月4日拍卖成交被执行人某公司房产。在清偿申请人刘某优先债权、缴纳执行费后,该房产拍卖款尚剩余109万元。
在本案执行中,甲塑料公司诉讼保全“冻结被执行人某公司房产拍卖款1000万元”,2018年12月4日本案执行法官签收保全裁定书(未注明冻结期限)(以下简称另案1)。
2019年1月7日,另一执行案件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某公司房产拍卖款6万元”(以下简称另案2)。因另案1保全在前,另案2实为“轮候保全”即没有实际扣留提取到拍卖款。
2020年1月6日,另案2申请执行人以另案1保全期限“1年”届满为由,要求分配拍卖款以清偿债权。至此,引发对保全“拍卖款”期限长短的争议。
【评析】
观点一认为,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的规定,即将拍卖款解释为“其他财产权”。
观点二认为,应当适用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即将拍卖款解释为“银行存款”。
笔者赞同观点二。
第一,财产保全具有保全期限限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以及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可知,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内在包含期限要素,因此财产保全具有保全期限限制。设定保全期限不仅可以减少对被保全人的不利影响、切实保障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能够取得保全的最大法律效果,毕竟保全伊始不能足额保全案例大有存在,利用保全期间被保全财产不会减少反而可能增加,另案1保全即为此种情形。故,另案1保全裁定书应注明保全期限。
第二,从解释论角度,拍卖款应当属于银行存款。“法律条文有限,社会事实无穷,不能就每一事项,纤细无误地予以规定,故条文字句若涉抽象晦涩,则须加以阐释,始得明确。”首先,银行存款强调款项被存入银行账户之结果,但其来源形式多样。拍卖款是银行存款的来源形式之一。由于司法拍卖等执行措施公开性、被保全人财产的有限性,保全裁定直接载明“冻结被执行人某公司房产拍卖款1000万元”,指明了保全对象,方便保全执行。其次,应扩张解释银行存款。变现被执行人财产,既可由被执行人自行处置,也可由法院处置。银行转账是绝对多数大额交易采用的付款方式,且在本案执行中亦是通过法院拍卖将拍卖款直接存入法院执行款专户。银行存款来源形式多样多变,但只要最终汇存银行账户则即为银行存款。在另案1中冻结拍卖款更多是说明或者限制银行存款的来源形式,即保全对象仅仅指向“被执行人某公司房产拍卖款”,虽然另案1在保全伊始尚未拍卖成交,但不能因此否定拍卖款随即转化为银行存款的性质,否则就超出了一般人的社会认知和预测可能性。
第三,从实现个案正义维度,保全拍卖款期限也应为1年。杨仁寿教授在其著《法学方法论》中说“法律的解释不能纯为逻辑演绎的操作,尚需作目的考量或者利益衡量”。另案1是甲塑料公司与某公司之间的商事交易关系,涉案金额巨大,但是另案2是一力量薄弱的单个自然人与某公司之间的纠纷,多一个或者少一个6万元,对甲塑料公司而言分量不重,但少了一个6万元,则极可能导致力量薄弱自然人的破产。“为机械之操作”与“逻辑崇拜”的概念法学,被自由法论打败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概念法学“排除实践的价值判断”。经释明上述理由,甲塑料公司也欣然认可了“保全拍卖款期限应为1年”的解释结论。
虽然笔者赞同观点二,但是观点一所持“三年”保全期限亦具一定合理性。但是司法过程亦是法律解释的过程,概念法学的机械性已难以适用复杂、快节奏社会的变迁。
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时效怎么算、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新民晚报讯(记者宋宁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时效怎么算、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及续行财产保全等?为更好地应对解决本轮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近日,市高院组成涉疫情案件法律适用修订课题组,修订完成了《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2022年修订版)》(以下简称《系列问答(2022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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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怎么算?案件能否延期开庭?
问:疫情防控期间是否适用时效中止或者诉讼中止的规定?
答:当事人提出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参加相关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应结合疫情防控情况和案件情况综合判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规定的,可以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诉讼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疫情防控期间,案件是否可延期开庭?公告案件开庭时间能否顺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冠肺炎正在接受治疗,或者按照规定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以及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参加线下庭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决定延期开庭,但需提前告知当事人;经当事人同意,还可以将线下庭审方式调整为在线同步或异步庭审方式。
诉讼费缓交、财产保全怎么申请?
问: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可否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答:因受疫情影响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但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问: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及续行财产保全?
答:当事人除通过邮寄方式外,还可通过“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上海”微信小程序中“诉讼保全”或者“保全中心”提交财产保全或者续保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在申请中特别注明。对于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可以采取灵活的财产保全担保方式或者适当调低财产保全担保的保证金比例。续行财产保全,特别是通过非网络冻结方式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线上调解、信用修复怎么操作?
问:疫情防控期间,希望与对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但鉴于集中办公或者小区封控等情况,时间上很难同步,有什么解决办法?
答: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可采用在线异步的方式参与调解活动。当事人可关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浦江天平”2022年3月29日发布的“上海高院关于在线异步诉讼的若干规定(试行)”,了解具体内容和操作方式。
问:涉疫情相关被执行企业,如需申请失信信用修复,如何办理?
答: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可凭市经信委、商务委、卫健委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通过上海法院网上诉讼平台、邮寄等线上线下途径向人民法院申请修复。执行法院受理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3个工作日内屏蔽失信信息,并推送给相关部门。对其因融资、招投标等需要请求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执行法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此外,在《系列问答(2022年修订版)》中,还就当事人举证期限,诉讼文书送达,执行中的财产查封、续封等热点问题做出回应,既为审判执行提供参考,也让老百姓封控在家、依然可以方便使用“微法庭”(问答全文请见新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