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妈喊你来贷款,你还敢贷吗?
01
先给大家看几组数据。
央行11日发布的数据显示,上半年人民币存款增加18.82万亿元,同比多增4.77万亿元。其中,住户存款增加10.33万亿元,非金融企业存款增加5.3万亿元,财政性存款增加5061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加9513亿元。6月份,人民币存款增加4.83万亿元,同比多增9741亿元。
根据国内多家金融机构的预测:6月份我国新增居民贷款为9500亿元,环比5月份暴涨了229%,堪称史诗级反弹;即使是按照同比,6月份新增居民贷款规模,也比去年同期多了815亿,涨幅为9.38%。
根据央行发布的2022年第二季度城镇储户问卷调查报告,倾向于“更多消费”的居民占23.8%,比上季增加0.1个百分点;倾向于“更多储蓄”的居民占58.3%,比上季增加3.6个百分点;倾向于“更多投资”的居民占17.9%,比上季减少3.7个百分点。
第一组数据居民存款增加说明居民收入增加,第二组数据贷款增加说明居民消费意愿极速恢复,这两组数据透露出的都是积极信号;但第三组储蓄意愿增强这说明,愿意投资的人更少了。
在6月份的贷款数据中,9500亿的居民贷款,有6000亿是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只有3500亿;
3500亿这个规模,虽然环比5月猛涨了235%,但同比去年依然暴跌了32%,同比2020年,更猛跌了45%。
这说明我国居民依然对买房,持谨慎悲观态度(居民中长期贷款,主要用于买房)。
02
为什么储蓄意愿调查数据如此高?
在知乎上面有一个“你们是怎么存钱的?存钱有瘾吗”的帖子,点击进去,并没有我们想象中的消费主义观念。
反而他们展现出对存钱的热爱以及高度自律的储蓄执行力。
按短期来说,新冠肺炎对于经济带来的冲击,迫使居民预防性储存动机上升。
凡事预则立,未雨绸缪,何必演吃卯粮。
新冠肺炎已经持续三年了,不少企业在这场疫情中倒下了,勉强支撑下去的中小企业难以维持生产稳定,不稳定因素多,居民的工作、收入也增加了很多不确定性,消费开始向必要性消费转变,能不花就不花,增加预防性存款以对抗未来不确定因素。
按经济环境来说,今年基因、股票收益表现都不太好,理财产品常出现持续性飘绿,居民投资理财信心减弱,开始重新将部分资金流向存款。
提前支付人生,还是规划人生,明显前者风险更大。
03
央妈喊你来贷款,你还敢贷吗?
是市场提出的新问题。
信息披露,现在几大国有银行的利率已经出现了一个倒挂的现象。
什么叫利率倒挂呢?
以往我们定存5年的利息,要比定存3年的利息要高一点,但是现在出现了反转,也是历年来第一次出现这样的反转。
原因就是央妈不希望用户定期长存,希望用户把钱放在手边,主动消费。
前不久LPR下降,贷款利率降低,房贷、车贷、个人贷款相对来说都可以减少利息,降低还款成本,以此又来刺激用户消费,缓解用户储蓄增加的趋势。
这就是现在的尴尬局面。
市场很缺钱,没有资金去刺激消费。
市场经济起不来,GDP上不去。
是有钱的不花钱,想花钱的没有钱。
一方面是,真正需要钱的那批人,他们的资质不行,征信已经烂掉了,他借不到钱,也贷不到款。
另一方面是资质还可以,能带借到款,但是对现下市场经济已经有个较深了解,明白客观的一个现状,利息高、还款难、催收猛,不敢去借钱。
现在不管是银行还是金融机构或者是第三方贷款公司,经常通过电话、短信、网页接口等以“申请xx额度,提供贷款资金”等理由联系用户。
如梦初醒的借款人却是早已看清这个世道,不敢再增负债。
为什么央妈前脚降准,后脚降息呢?
正是因为优惠政策力度强劲,市民购买热情却并不高。
以成都为例,前几年成都买房利率三点几,40多万就可以买到一套新房,现在降后利率4点几,买套房至少还要一两百万,三成首付,贷款也还要70~140万,即使是投资,利息可赚率也是腰斩。
近期业主联合停贷现象持续发酵,未买房者更加持观望态度了,房地产的泡沫难被撕破,用户也不敢贸然出手。
所以现在,想要靠房地产来撬动居民消费热情,拉动国民经济已经不太行了,可是想要重新再找一个能够替代房地产的经济支柱又不容易,还得着眼于当下,放眼于未来。
想要真正有利刺激消费,仅靠利率倒挂是不够的。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指出需要平衡好疫情和经济增长的关系,贯彻落实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助力个体商户和小微企业纾困,实体经济稳步恢复,进一步稳住经济大盘,提升居民收入。
持续释放国内市场潜力,改变居民消费动机不足等问题,改善居民消费环境,培育中高端消费增长点,扩大汽车等耐用消费品消费,促进居民消费转型升级。
落实好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合理把握信贷投放,更好地满足居民自住型和改善型购房需求。
收入高了,消费刺激,储蓄意愿降低,还得进去,才贷得出来,也才花得出去。
(图片来源网络)
金融领域涉贷款犯罪常见无罪辩护理由17则(案例版)
金融领域犯罪专业化程度高、手段复杂多变,造成金融类案件辩护有一定专业壁垒单一的金融知识或者单一的刑法知识均无法做好金融领域犯罪案件辩护。在金融领域与刑事领域之间,似乎隔着一道鸿沟——精通金融领域的人无法准确判断何种行为构成犯罪,而精通刑事领域的人不了解金融领域的运行规则和底层逻辑。因此,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在此方向着重进行课题研究,试图通过此书弥合这道鸿沟。本书的编写,力求总结我国当前金融领域常见犯罪的争议焦点并提出相关辩护指引与风险防范建议。
一是突出重点罪名。本书并没有在罪名覆盖方面力求其全,而是选取了其中常涉及的23个罪名重点论述。
二是突出罪名分析透彻。通过“构成要件与立案标准”“典型案例”“常见辩护理由”“风险防范建议”“法律法规索引”五个部分逐次论述,将每一罪名的常见争议焦点通过案例分析方式一一透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辩护指引和针对金融行业的风险防范建议。
三是突出法律法规索引全面。在法律法规索引方面并不局限于刑事法律规范,而是尽力穷尽涉及每一罪名现行有效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免去了读者在阅读、研究和适用相关罪名时重新检索法律法规依据的困扰。
四是突出涵盖领域全面。所选取的案例范围涵盖了银行、证券机构、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支付公司、小贷公司等主要金融领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犯罪类型。
五是突出内容新。本书所选用相关典型案例主要是近年来发生的案例,能够准确回应金融领域犯罪辩护和企业合规的知识迭代需求。
01申请人提供真实足额担保的情况下,不构成本罪
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为了获得银行信贷资金用于公司经营周转,以虚假的《购销合同》和《授权声明》为申请材料向兴业银行申请贷款。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人邓某在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但该笔贷款最终由担保人远大担保公司代为偿还,并未给兴业银行东莞分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实际损失,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02金融机构对行为人使用他人名义进行贷款的情况是明知的,没有产生认识错误,不符合骗取型犯罪的因果关系,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参考案例: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14刑终107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金星支行在发放贷款及催缴贷款的过程中,对张某某以他人名义贷款的事实是明知的,没有产生错误认识,贷款也由张某某实际使用。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张某某对金星支行的工作人员使用欺骗手段,不能认定上诉人张某某构成骗取贷款罪。
03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行为人参与实施了虚构购货合同、伪造购货合同、虚构贷款用途等骗取贷款的行为,控方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参考案例: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2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本案书证、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及孟某供述均不能证实孟某参与了制作虚构购货内容的合同、伪造购货合同、虚构贷款用途的行为。只是能够证实孟某同邬某一同到银行贷款的事实,对于孟某明知邬某使用虚假的设备销售合同、编造贷款用途,伙同邬某预谋后,使用伪造的供货合同等指控,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案的证据不能印证案件发展的各个阶段和环节,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辩护人关于孟某骗取贷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孟某无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04贷款在案发时未到期,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刑再6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控制的聚群合作社与金湾农信社签订的《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1年,即从2009年3月13日起至2010年3月13日止,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而侦查机关以贷款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黄某立案的时间为2009年8月20日,聚群合作社贷款尚未到还款期限,故在刑事立案时公安机关认为聚群合作社届时无法归还贷款本息缺乏事实依据。
05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参考案例:保检刑不诉〔2021〕10号不起诉决定书中,检察院认为:刘某某虽然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但在贷款到期前能够按时还本付息,所贷款项用于生产经营,贷款到期后由于经营不善不能归还贷款本息,其无非法占有贷款的主观故意,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
06行为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参考案例:集检刑不诉〔2021〕Z6号不起诉决定书中,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使用他人身份信息,以他人贷款的名义及虚构的贷款事由,向乌兰察布市农商银行共计贷款人民币8700万元,该8700万元贷款抵押物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文化路6号天恒广场20套商业房及乌兰大街24号1栋4套房产,抵押物评估价值合计约13,000万元,现乌兰察布市农商银行暂未对抵押物进行处置。法院认为,牛某某的上述行为未给金融机构造成实质损失,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
07指控构成犯罪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案例:华检一部刑不诉〔2021〕16号不起诉决定书中,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贷款,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但是已过追诉时效,不符合起诉条件。
08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在贷款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参考案例:沪金检金融刑不诉〔2021〕Z2号不起诉决定书中,检察院认为: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而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构成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经补充侦查仍未补充到相关证据,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
09行为人始终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贷款;行为人将贷款投入生产经营,无法归还贷款系因其经营不善,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参考案例:汾检二部刑不诉〔2021〕Z4号不起诉决定书中,检察院认为:经检察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侦查机关认定的其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贷款的证据不足,通过向汾阳市人民法院调取相关判决:从2012年至2016年张某甲欠他人共计15万元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一直在经营车辆运营,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无归还能力。(2)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将涉案贷款用于购买运营车辆,属生产经营使用,无法证实有非法占有故意。(3)被不起诉人无法归还贷款是因其经营不善。综上,被不起诉人的非法占有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无法查证。
10行为人不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要件,不构成犯罪
参考案例:在四川省沪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刑初614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金某小贷公司在主体上不属于《刑法》第186条规定的金融机构,不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要件,客观上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11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违法发放贷款的故意,行为本身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构成犯罪
参考案例:在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6刑终65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上诉人邹某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向恒大公司发放贷款的过程中,虽然存在一定瑕疵,但该瑕疵是银行工作流程、制度设计存在缺陷所导致,故邹某某行为本身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而邹某某主观上亦没有违法发放贷款的故意,故邹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原判认定上诉人邹某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12行为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也未给金融机构造成实际损失,不构成犯罪
参考案例:在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2018)豫1524刑初317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根据其职责审核贷款没有违反国家规定,也未给金融机构造成实际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与法律规定不符,所控罪名不能成立。
13行为人虽有不当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不认为是犯罪
参考案例:在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2018)豫1524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初审、发放涉案四笔贷款时虽有不当行为,但没有违反国家规定,且该四笔贷款均有真实、足额的抵押,没有给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造成重大损失,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14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违法发放贷款的金额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了该罪的立案追诉数额,不构成犯罪
参考案例:在嘉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不起诉决定书中,检察院认为:在2009年至2012年,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在嘉禾县行廊信用社任信贷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明知肖某某等人冒用廖某某等35人的身份证到信用社冒名贷款的情况下,仍违法操作审批发放贷款105万元,至今仍有50万元未收回贷款。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还冒用雷某丙、雷某乙两人的身份证,在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行廊信用社冒名填写贷款资料,骗取贷款6万元,目前该6万元已经全部偿还本息。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案仍然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违法发放贷款的金额是否达到100万元,或者雷某某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是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嘉禾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15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没有以转贷牟利为目的,故意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或行为人出于过失,均不构成本罪
参考案例:在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14)大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按照禾丰公司与东方公司的玉米购销合同,购粮款拨付到东方公司账户后,所有权发生转移,被告人吴某和对该笔款项无控制权和支配权,从东方公司提取这笔款无须经被告人吴某和同意,如果被告人吴某和能够控制此笔款,则吴某丙在提取这笔款时应当由被告人吴某和出具相应的手续或者签字,而事实上并非如此。被告人吴某和与吴某丙多年来在玉米收购方面有多笔往来,双方多次进行结算,在结算中吴某丙给吴某和出具过欠据和结算协议书,在结算协议书和欠据中涉及东方公司贷款偿还以及欠据中涉及315万元的问题,这只是结算中双方割账时出现的结果,如果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亦是间接证据,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否则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所以,仅依据结算协议和欠据不能认定被告人吴某和高利转贷的事实成立。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和在主观上没有以转贷牟利为目的,故意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从中谋取利益,故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16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参考案例:在岳楼检公二刑不诉〔2018〕111号不起诉决定书中,检察院查明:2002年2月5日杨某某注册成立安宏公司,2006年11月9日杨某某将安宏公司转让给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罗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为“凭建设部门《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及经营”。2012年8月,罗某某和孙某甲、龚某乙3人共同出资,以安宏公司的名义在岳阳市国土局通过网上拍卖拍下位于岳阳楼区某某风湖地段15,256平方米的一块土地,成立了安宏公司外滩花园项目部。因孙某甲承诺负责定向开发300户团购房,故出资210万元占该项目51%的股份,罗某某和龚某乙各出资500万元,分别占股24.5%,三人共出资1210万元,并于2012年8月22日签订了一份《项目开发合作合同》,其中包括“该项目开发中,后续资金如果确有缺口,则由各股东以项目向外融资,但月利率不得超过3%”的约定。后因孙某甲定向开发团购房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300户,经三人协商,孙某甲同意让出10%的股份,只占41%的股份,罗某某和龚某乙各占29.5%的股份。孙某甲负责项目部的全面工作,罗某某负责项目部的财务工作,龚某乙不参与管理。该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因补缴土地出让金、契税等费用,建设资金缺口较大,三股东便协商各自在外借款给公司,公司支付月息3分和5%的中介费。龚某乙借款给项目部1090万元,经孙某甲介绍岳阳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给该项目部1300万元。罗某某借款给该项目部约2000万元后,因该项目资金仍有缺口,罗某某于2014年9月30日以其丈夫唐某某的名义以安宏公司的另一宗面积为3932平方米的土地作为抵押向湖洲信用社申办了490万元的贷款,月息9.9厘,罗某某将490万元贷款以月息3分借给安宏公司,用于支付外滩花园项目工程款和材料款。罗某某从中获利息176.4万余元,中介费25万元,罗某某在支付给信用社利息58.7万余元后,从中赚取142万余元。2013年年初至2017年该外滩项目基本完成,共开发了四栋18层房屋,共398套房、16个门面,已基本销售完毕。法院认为:罗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和第173条第1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17没有侵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参考案例:在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8)皖0826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住房公积金系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储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入银行开设的专户,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并委托银行办理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公积金贷款风险。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属银行表外业务,为银行非自营性贷款,被告人燕某某将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转借他人获利,未侵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没有侵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故被告人燕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编者注:上述内容摘选自《金融领域犯罪辩护指引与风险防范》一书第二编“银行领域犯罪篇”相关个罪的典型案例,仅作样章案例展陈之用。未尽完整的内容,敬请读者诸君以纸质书为准。
(目录是一本书的精华)
━━━━━
第一编金融领域刑事法律风险概况
第一章金融领域刑事法律风险整体透视一、金融领域犯罪的概念范畴二、金融领域犯罪刑事数据统计与分析(1992~2022年)三、金融领域犯罪的特征解析四、金融领域犯罪趋势分析
第二编银行领域犯罪篇
第二章骗取贷款罪一、犯罪构成要件与立案标准二、典型案例三、本罪常见无罪辩护理由四、风险防范提示五、关联法律法规索引
第三章贷款诈骗罪一、犯罪构成要件与立案标准二、典型案例三、常见无罪辩护理由四、风险防范提示五、关联法律法规索引
第四章违法发放贷款罪一、犯罪构成要件与立案标准二、典型案例三、常见无罪辩护理由四、风险防范提示五、关联法律法规索引
第五章高利转贷罪一、犯罪构成要件与立案标准二、典型案例三、常见无罪辩护理由四、风险防范提示五、关联法律法规索引
第六章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一、犯罪构成要件与立案标准二、典型案例三、常见无罪辩护理由四、风险防范提示五、关联法律法规索引
第七章票据诈骗罪一、犯罪构成要件与认定标准二、典型案例三、常见无罪辩护理由四、风险防范提示五、关联法律法规索引
第八章金融凭证诈骗罪一、犯罪构成要件与认定标准二、典型案例三、常见无罪辩护理由四、风险防范提示五、关联法律法规索引
第九章信用证诈骗罪一、犯罪构成要件与认定标准二、典型案例三、常见无罪辩护理由四、风险防范提示五、关联法律法规索引
第十章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一、犯罪构成要件与认定标准二、典型案例三、常见无罪辩护理由四、风险防范提示五、关联法律法规索引
第十一章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一、犯罪构成要件与认定标准二、典型案例三、常见无罪辩护理由四、风险防范提示五、关联法律法规索引
第三编证券、基金领域犯罪篇
第十二章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一、犯罪构成要件与立案标准二、典型案例三、常见无罪辩护理由四、风险防范提示五、关联法律法规索引
第十三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一、犯罪构成要件与认定标准二、典型案例三、常见无罪辩护理由四、风险防范提示五、关联法律法规索引
第十四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一、犯罪构成要件与认定标准二、典型案例三、常见无罪辩护理由四、风险防范提示五、关联法律法规索引
第十五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犯罪构成要件与立案标准二、典型案例三、常见无罪辩护理由四、风险防范提示五、关联法律法规索引
第十六章集资诈骗罪一、犯罪构成要件与认定标准二、典型案例三、常见无罪辩护理由四、风险防范提示五、关联法律法规索引
第四编其他金融领域常见犯罪篇
第十七章洗钱罪一、犯罪构成要件与认定标准二、典型案例三、常见无罪辩护意见四、风险防范提示五、关联法律法规索引
第十八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犯罪构成要件与认定标准二、典型案例三、常见无罪辩护理由四、风险防范提示五、关联法律法规索引
第十九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犯罪构成要件与认定标准二、典型案例三、常见无罪辩护理由四、风险防范提示五、关联法律法规索引
第二十章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犯罪构成要件与认定标准二、典型案例三、常见无罪辩护理由四、风险防范提示五、关联法律法规索引
第二十一章非法经营罪一、犯罪构成要件与认定标准二、典型案例三、常见无罪辩护理由四、风险防范提示五、关联法律法规索引
第二十二章挪用资金罪一、犯罪构成要件与立案标准二、典型案例三、常见无罪辩护理由四、风险防范提示五、关联法律法规索引
第二十三章职务侵占罪一、犯罪构成要件与认定标准二、典型案例三、常见无罪辩护理由四、风险防范提示五、关联法律法规索引
第二十四章合同诈骗罪一、犯罪构成要件与认定标准二、典型案例三、常见无罪辩护理由四、风险防范提示五、关联法律法规索引
后记
国际金融机构看好中国经济的三大理由
近日,多个国际金融机构发布数据和报告,认为疫情冲击并不会对中国经济造成长久的影响,中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并给出了看好中国经济的三大理由。
理由一:进出口贸易受疫情影响有限
根据路透社报道,德国联邦统计局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德国4月份对华贸易几乎没有受到中国新冠疫情“封控措施”以及由此导致的供应链混乱的影响。
数据显示,德国4月份从中国进口了总价值为167亿欧元的商品,同比增长52.8%,其中化工产品的进口增加6倍,成为带动德国进口总值增加的主要因素,其他商品组别也出现大幅增长的情况。
2022年2月18日,中欧班列(齐鲁号)中国青岛—德国曼海姆双向对开首班列车从上合示范区青岛多式联运中心出发。新华社发(王昭脉摄)
实际上,中国进出口贸易并没有像某些西方媒体报道的那样受到疫情严重冲击。
海关总署数据显示,中国对东盟、欧盟和美国等主要贸易伙伴进出口均实现增长。2022年前5个月,中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16.04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8.3%。其中,5月份,中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3.45万亿元,同比增长9.6%。其中,出口1.98万亿元,增长15.3%;进口1.47万亿元,增长2.8%。
理由二:长期增长动能仍在
据美国消费者新闻与商业频道报道,摩根大通资产管理公司全球市场策略师蒂尔曼·加勒尔日前表示,尽管短期不确定性仍然存在,但“清零”政策、紧缩的财政政策和严格的监管等都是周期性的,而非结构性的,这意味着中国的长期增长动力保持不变。
“与欧洲和北美国家的央行相比,中国央行‘有更大的灵活性来支持经济’。同时,中国财政政策也在调整,将有更多的资金专门用于投资铁路、机场和其他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减税和刺激汽车消费等。”加勒尔说,“中国股市正在变得更具吸引力。”
图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大楼。新华社发
摩根大通资产管理公司全球固定收益策略主管迈尔斯·布拉德肖认为,中国国债是全球市场“最令人兴奋的部分”。
“经济在放缓,利率在上升,但中国没有放松货币政策。对于欧美国家的固定收益投资者来说,中国资产是一个很好的多元化投资选择。”布拉德肖说。
理由三:绿色产业潜力巨大
根据新加坡《联合早报》报道,瑞银集团日前发布的报告显示,中国碳密集型行业进行绿色转型将使绿色金融成为中资银行未来10年收入增长的主要因素。
瑞银估计,到2031年,来自绿色贷款和绿色债券的收入可能会增加至年均2000亿美元,约为中国银行业整体收入的15%。
“虽然到目前为止,(中国)绿色金融的影响力还很小,但我们认为其规模潜力巨大。”瑞银分析师们说。
工信部数据显示,去年,面对内外部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和来自供应链的压力,中国新能源汽车销售完成352.1万辆,连续7年位居全球第一。
2022年5月9日,在广西大化县北景镇板兰村,一辆新能源汽车在充电。新华社发(张爱林摄)
根据中汽协的数据,今年第一季度,中国新能源汽车产销129.3万辆和125.7万辆,同比增长均为1.4倍,市场占有率达到19.3%。新能源汽车产销表现明显好于行业。
世界银行日前发布的最新一期中国经济简报认为,中国经济下半年增长势头有望反弹。
策划:刘加文
执行策划:杨定都
作者:陈颖
编辑:董小娇何媛
校对:刘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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