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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规下的掉头规则,很多人容易走错导致违章,你都知道吗?

都说买车不难,养车难,小木倒觉得开车最难。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交通道路网的密集化,各种交通警示标志、电子摄像头、地面标线不断增加,每一次开车都仿佛考试一般,一不留神就容易出错被扣分。

比如路面掉头,什么情况下掉头是允许的?什么情况下掉头会被扣分罚款?我想很多人不一定都知道吧?不用想了,今天小木整合了最新交规下的掉头规则,有需要的朋友建议收藏。

一、车道地面中心线是实线不能掉头

这个很好理解的吧,不能压实线最基本的交规常识。不管有没有禁止掉头的标志,只要掉头的车道中心线是实线,就一律不允许压线掉头,大家注意下。有的朋友说我经常在我家附近红绿灯那边实线掉头也没事啊,小木告诉你,那是没有针对性的处罚,一旦哪天抓拍掉头违章,防不胜防,所以还是要遵守交规。

那车道中心线如果是虚线的话,是允许掉头的,虚实线交规我就不多说了,开车的朋友应该都知道。那还有一种情况是中心线有2条线,那其实道理是一样的。若两条都是实线就是禁止掉头;若一条虚线一条实线,则虚线一侧允许掉头,实线一侧禁止掉头;若两条都是虚线就是两侧都可以掉头。

那如果是路口左转灯为绿灯,中心线是实线,可以掉头吗?答案是可以,但是必须要先穿过路口停止线和人行横道后才可以掉头。这里要注意,切不可直接在人行横道上掉头。若不是人行横道而是黄色网格线的话,就可以放心掉头,但要注意不能因掉头而停在黄色网格线内等待掉头。

二、左转灯为红灯时不能掉头

在没有明确允许掉头标志或标线的车道上,遇到有左转灯为红灯的情况,切不可掉头。这条规则需同时满足这2个前提条件才会禁止掉头,比如有专门的掉头车道就可以不用理会这条规则。

那如果是有允许掉头的标志或标线(没有专门的掉头车道),但是左转灯是红灯的情况下,为什么也不能掉头呢?是因为在左转灯为红灯时,左转车道正在抓拍不按信号灯指示行驶的车辆,此时若掉头必然要压过停止线,这样会被判定为闯红灯,大家要注意下。

三、最左侧车道是直行箭头则不能掉头

这个其实也很好理解,最左侧车道是直行箭头,说明不仅不能左转弯,连掉头也不行。小木给大家解释下原因,如果直行灯是绿灯,在这个车道掉头会被判定为不按导向车道行驶,扣3分罚款100元;如果直行灯是红灯,在这个车道掉头会被判定为不按交通信号灯行驶,扣6分罚款200元。所以不管哪种情况,都是不允许掉头的。

如果左转车道在道路右侧,可以掉头吗?根据规则完全是可以的,但要在左转灯为绿灯,且不影响其他左转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才可掉头。为什么要说明在不影响其他左转车辆通行的情况下?

小木举个例子:比如左转车道有2条,不管是在道路左侧还是右侧,理论上2条左转车道都可掉头,但是靠右的左转车道车辆掉头必然会影响靠左的左转车道通行,这是不允许的。所以为避免潜在的安全隐患,选择靠左的左转车道掉头才是最保险的。当然,如果有左转兼掉头车道,那毋庸置疑肯定是走此车道了。

总而言之,根据规定,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段都是可以掉头的。不过不能有个要求,就是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非机动车或者行人的通行。还需注意:掉头车辆不享有优先通行权,一旦发生事故将承担责任。

想了解更多关于用车知识的朋友,不妨关注我(木沐阳),我会每天给大家分享一段汽车小干货,帮助你们远离用车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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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银行配合诱骗过桥资金构成侵权 承担70%的损失赔

来源:金融审判研究院公众号

作者: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初明峰刘磊

裁判要点:

过桥资金提供方将自己款项出借给借款人,用于偿还借款人欠付银行的款项。若银行向过桥资金提供方承诺旧贷得到清偿后后立即发放新的款项给借款人,应认为过桥资金提供方是基于对银行的信赖才将款项出借给借款人,若银行未能如约发放新款项给借款人导致过桥资金提供方的资金无法收回的,银行应对过桥资金提供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摘要:

1、承兑汇票到期后,东顺公司(出票人)未能偿还其与吉林银行沈阳分行(承兑银行)《银行承兑协议》项下的2000万元敞口资金。吉林银行沈阳分行为东顺公司垫付了该笔逾期票款。

2、同日,双方又签订新的《银行承兑协议》:承兑汇票金额为4000万元,出票日期2014年5月20日。

3、2014年5月19日,东顺公司财务总监赵兰陪同李荣照单位会计时秀妹前往吉林银行沈阳分行了解上述承兑汇票能否如期出票时,吉林银行沈阳分行业务六部负责人聂强答复称能如期出票。

4、李荣照将出借款项2000万元转至东顺公司在吉林银行沈阳分行的银行账户,银行随后将该笔款项扣划(归还前一笔逾期票款)。

5、但银行没有如期开出新承兑汇票,李荣照认为其基于银行的信赖才将钱出借给东顺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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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吉林银行沈阳分行是否对李荣照构成侵权,应否对李荣照的借款本息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承兑银行吉林银行沈阳分行明知出票人东顺公司未能偿还上一期汇票敞口资金,承兑银行先行垫付该笔款项、出票人东顺公司失信的情形下,再次于上一期汇票到期日当日与东顺公司签订新的《银行承兑协议》,继续向东顺公司提供4000万元授信额度并签订新的《银行承兑协议》,明知且故意违反国家有关商业银行授信、票据管理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了违规行为。

聂强作为吉林银行沈阳分行业务部负责人,接待前来承兑银行求证《银行承兑协议》能否如期出票的利害关系人时,所出示的《吉林银行公司授信业务审批通知书》、《银行承兑协议》等法律文件上盖有该行公章、负责人个人名章等;其在办公时间、办公场所有关该行业务的陈述系履行职务的行为,代表吉林银行沈阳分行。

综上,吉林银行沈阳分行故意实施的上述违规行为加强了李荣照对东顺公司具备还款能力的确信,足以导致出借人李荣照对借款人东顺公司的还款能力作出误判,与李荣照决定将2000万元出借给东顺公司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对借款人东顺公司资信状况误判,造成出借人李荣照不能收回2000万元借款;与之对应,吉林银行沈阳分行作为承兑银行随即扣划出票人在该行账户的2000万元用于偿还其垫付的逾期票款。原审判决认定吉林银行沈阳分行对借款不能清偿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综合本案基本事实,判决由吉林银行沈阳分行承担70%的补充清偿责任,由李荣照自己承担30%的过错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索引:

(2017)最高法民再188号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实务分析:

由于经济下行,许多小微企业贷款到期不能及时清偿,银行展期、“借新还旧”操作又存在次数限制,导致企业不得不寻找“过桥资金”为还后再贷提供贷款调头之用。同时,银行为避免自身出现不良贷款,也存在积极的为这些小微企业寻找“过桥资金”提供方的情形。过桥资金提供方有的是为了从借款人处牟利,有的是碍于面子为银行客户经理帮忙。因此,银行在促成借款人和“过桥资金”提供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上起着一定的纽带作用甚至存在某些银行人员承诺还后再贷情形。此时,如果过桥资金到位旧贷被偿还,新贷如不能发放导致过桥资金提供方存在损失的,过桥资金提供方如何有力的维护自身权益,笔者结合本文援引的最高院案例进行展开分析。站在过桥资金提供方维权的角度,实务中存在四种维权方式观点。笔者逐一进行分析解读:

1、主张合同欺诈?

笔者认为,我们讨论的此种情形很难构成“合同欺诈”,因为合同法中的典型欺诈,是指“一对一”型欺诈,合同欺诈的方向无法解决这种过桥资金案件中出现的“共同欺诈”行为。目前的合同法法条只能约束作为合同的缔约对方,而无法将合同之外参与欺诈的对方规制。

2、主张侵权?

正如本文援引的最高院判例精神,这种过桥资金类案件显然属于“共同欺诈”行为,在合同法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一种新思路,即寻求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部分法官认为债权不属于侵权法的保护范围,不过近期实务中对此观点有所缓和。

3、通过恶意串通维护权益?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可以解读为:在适用范围上,恶意串通行为不仅可能发生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之间,也可能发生于当事人一方(行为人)和民事法律行为之外但与该行为之实施有关的“相对人”之间。

4、主张第三人欺诈?

第三人欺诈是指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致使表意人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而实施法律行为的欺诈类型。因此所谓第三人欺诈必定涉及三方利益,即该法条协调的是表意人、相对人、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合理规范第三人欺诈所为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欺诈理论主要解决银行明知还后不能再贷而借款人(过桥资金使用方)不知的情形。

云南金融业支持文旅行业纾困发展

近日,人行昆明中心支行制定《金融支持文旅行业纾困发展工作任务清单》,从加大货币政策工具运用、开展重点企业名单对接、协同续贷首贷支持、科技赋能金融创新、拓宽多元融资渠道等方面,组织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开展文旅行业纾困行动,多点发力加大金融支持。

扶持文旅重点企业纾困发展

加大央行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政策工具支持力度,优先为文旅企业办理票据再贴现业务,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流向文旅行业。2022年一季度,全省累计发放支小再贷款30亿元,办理再贴现142.46亿元,提供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支持资金7655万元,引导金融机构对包括文旅企业在内的中小微企业加大信贷资金投入。截至2022年3月末,云南省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文化娱乐业贷款余额8520.59亿元,同比增长20.2%,高于同期各项贷款增速9.9个百分点。

加强与文旅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组织形式多样的文旅市场主体融资对接,充分发挥金融机构融智作用,积极为文旅行业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政策咨询、产品推荐、融资辅导、渠道撮合等综合金融服务。如,丽江市中支先后组织召开文旅企业政策宣讲会、金融支持丽江古城旅游复苏融资对接会,主动对接文旅企业7.71亿元融资需求,发放贷款6.42亿元,对接成功率达83.27%。2022年1—4月,丽江市各金融机构累计对丽江古城商户发放贷款161户5948万元,加权平均利率4.94%,其中累计发放信用贷款125户3586万元,占比43.48%。

优化升级文旅场景金融服务与产品创新

鼓励各金融机构在市场化原则基础上,积极为符合条件、有需求的文旅企业办理贷款延期业务,可予以展期、续贷、适当降低利率等方式,缓解文旅企业债务偿付压力。丽江市设立8000万元信贷引导资金,累计支持44笔、4.39亿元文旅企业贷款调头,为文旅企业还贷续贷提供临时周转保障。红河、玉溪、昭通等地先后成立首贷服务中心,积极探索优化对包括文旅企业在内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依托科技赋能,精准获取文旅行业市场主体信息,提供更多符合文旅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的信贷产品。建设银行西双版纳分行以税务数据、结算情况、商户收单流水等为依托,构建“大数据+文旅”的快贷支持模式,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积极满足文旅小微企业“短、频、快”的融资需求。富滇银行大理分行采用经营权质押担保解决旅游业经营者融资难问题,截至2022年3月末,“金旅贷”累计发放19笔、2730万元。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创新推出“民宿客栈信用贷款”,向大理市辖区经营客栈、酒店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等发放信用贷款,截至2022年3月末,累计发放民宿客栈信用贷款38笔、1440万元。

人民银行大理州中心支行指导交通银行大理分行设立大理文旅支行,运用“文旅贷”为7户文旅企业提供1830万元贷款支持。同时,推动大理州落地全国首个国家绿色发展基金项目类投资,首期投入资金1.1亿元,积极满足大理洱海保护工程“长周期、高额度”的融资需求。

云南网记者杨抒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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