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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高管同时被查!不良贷款6年翻6倍、涉房贷款占比超监管上限,4600亿的吉林银行何时IPO?

金融界2月25日消息近期,长春市纪委监委官网发布的通报显示,吉林银行总行信贷与投资评审部原总经理陈洪波、延边分行原纪委书记王志刚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公开资料显示,陈洪波出生于1974年,2001年至2004年就职于交通银行,2009年,其加入吉林银行,从吉林银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副总经理一直升至吉林银行总行信贷与投资评审部总经理,直至今年2月被免去职位。

而与他一同被调查的王志刚则一直任职于吉林银行,从采购中心副主任升至吉林银行延边分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2021年10月又被调回吉林银行总行巡查工作办公室。

据统计,吉林银行自2018年起已有5位高管落马,除上述2人外,还有一位董事长及两位副行长。这3人的罪名无一不是犯受贿罪。据了解,原副行长王安华及杨盛忠分别受贿3931万余元、2000万元。而董事长张宝祥受贿金额达2392万元。

天眼查显示,吉林银行前身为长春市商业银行,成立于2007年9月,在吸收合并吉林市商业银行、辽源市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设立。2008年11月,吉林银行完成了对吉林省白山、通化、四平和松原4个地区城市信用社的吸收合并。截至2020年末,其股本总额为100.67亿元。

根据三季报,截至2021年9月末,吉林银行的营业收入为82.58亿元,同比下降24.30%;同期,该行的归母净利润为13.73亿元,同比增加9.18%。

值得注意的是,近三年,吉林银行的营业收入在逐年增加,然而,其净利润却在“原地踏步”。数据显示,2018年至2020年,该行营业收入分别为87.19亿元、99.84亿元、109.08亿元,同期,该行净利润分别为12.09亿元、12.42亿元、12.79亿元。

对此,联合资信在评级报告中指出:“2020年,吉林银行营业收入保持增长,但不良贷款的核销处置力度大,使得资产减值损失规模较大,对净利润形成一定负面影响,整体盈利水平较弱。”

根据联合资信披露的信息,吉林银行2020年现金清收不良贷款6亿元,盘活重组23.30亿元,债转股11.70亿元,核销5亿元,批量转让119.70亿元。受此影响,该行的不良贷款较上年末骤降52.85亿元,其不良贷款率也由4.31%降至1.89%。

值得一提的是,在2020年大规模清收不良资产前,吉林银行的不良贷款呈直线上升趋势。数据显示,2014年至2019年,吉林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15.17亿元、23.91亿元、30.05亿元、32.34亿元、61.86亿元、109.59亿元,六年增幅达622.41%。

根据年报,2020年,吉林银行的不良贷款规模虽然已大幅下降,但是其关注类贷款却较上年末激增134.9亿元,增幅达53.68%,未来资产质量依然面临一定的下迁压力。

此外,在“房住不炒”的政策下,银行逐渐放缓房地产贷款规模,然而,吉林银行的涉房贷款占比仍然超出监管要求,未来将面临调整压力。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吉林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为18.11%,超出监管上限,再加上7.49%的房地产企业贷款占比,该行的涉房贷款占比超监管要求3.1个百分点。

据悉,吉林银行2014年便提出三年上市目标,2015年又将上市筹划期改为五年。然而,时至今日该行依然未取得任何实质进展。内部高管接连“落马”、盈利水平“原地踏步”、不良贷款增速快、涉房贷款占比超监管上限,吉林银行的上市之路注定荆棘丛生。

本文源自金融界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两宗违法被罚 贷款管理不审慎等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台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台银保监罚决字〔2022〕14号)显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存在两宗违法违规事实,一是贷款管理不审慎,导致发生违法发放贷款案件;二是未按照规定报送涉刑案件风险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台州银保监分局对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罚款50万元,对柯嘉奇、王祺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负面清单2021年版意见稿金融业部分逐条比较:有十大变化

澎湃新闻见习记者侯嘉成

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清单(2021年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分为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或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清单(2021年版)》列有禁止准入事项6项,许可准入事项111项,共计117项,相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以下称《清单(2020年版)》]减少6项。

有金融业相关的,《清单(2021年版)》列有禁止准入事项2项,许可准入事项9项,相比《清单(2020年版)》减少1项。与《清单(2020年版)》相比,《清单(2021年版)》有十大变化。

一、与金融相关的禁止准入事项变化

禁止准入事项“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中,对于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的字样中,增加了“理财”“股权众筹”“交易中心”。在上述机构和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的字样中,减少了“理财”,同时主管部门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之外,增加了国家网信办。也就是说,“理财”字样从原来的原则上不得使用调整到了不得使用。

禁止准入事项“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的变化

二、金融业许可准入事项变化

1.在“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或变更其股权结构”中,对多项措施描述进行了简化。

比如将“金融控股公司设立;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减少对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导致控制权变更或者丧失;分立、合并、解散或者破产的审批”简化为“金融控股公司许可”;将“证券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变更主要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审批;证券金融公司设立和解散审批”简化为“证券公司设立及变更许可”;将“期货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审批”简化为“期货公司设立及变更许可”,等等。

同时,新增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描述,包括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或变更其股权结构”变化

2.在“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中,将“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许可(含机构许可;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审批)”简化为“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

同时,将“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调整为“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及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变化

3.在“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金融机构营业场所、交易所”中,将原来的“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审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审批”和“期货交易等各类交易场所、期货专门结算机构设立审批”进行了合并和扩展,调整为“证券、期货、保险、信贷、黄金及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设立审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专门结算机构设立审批;证券金融公司设立和解散审批”,同时主管部门也在证监会基础上增加了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各省级人民政府。

“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金融机构营业场所、交易所”变化

4.在“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金融业务”中:

删除“银行业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审批”“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审批”“期货公司经营资产管理业务、境内及境外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保险公估人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增加“出口信用保险相关业务审批”;

将“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资本补充债券审批”“境内金融机构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审批”合并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许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到境外发行金融债券审批”;

将“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调整为“境内机构外债、跨境担保核准”;

将“银行、农信社、兑换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调整为“经营或者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终止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

将“基金服务机构、公开募集基金募集申请注册”调整为“公募基金服务机构、公募基金注册”;

将“基金托管人、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核准或审批”调整为“基金托管人、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核准”。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金融业务”变化

5.在“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代理国库业务”中,增加了“特定”两字。具体的,将“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修改为“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代理国库业务”变化

6.在“未获得许可,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服务及支付业务”中,将“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业务许可”调整为“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立及变更重大事项许可”。

“未获得许可,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服务及支付业务”变化

7.在“未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发行、外汇等相关业务”中:

增加“经常项目收支企业核准及特定收支业务核准;经常项目外汇存放境外核准”“公司发行股票、存托凭证注册、核准”;

删除“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审批”“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核准”“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查;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查”;

将“跨境从事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外汇登记”调整为“跨境证券、衍生产品外汇业务核准”;

将“境内机构(不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审批与登记”调整为“境内机构(不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债权核准”。

“未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发行、外汇等相关业务”变化

8.删除了《清单(2020年版)》中的“未获得许可,不得发行股票或进行特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这一项。

9.在“未获得许可,特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任职”中,增加了“特定”两字。

具体看,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中的“审批”调整为“核准”;

“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及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合并调整为“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

增加“个人征信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主管部门为人民银行;

增加“银行卡清算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主管部门为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未获得许可,特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任职”变化

责任编辑:郑景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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