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保证保险条款经批复≠经签订,持此条款向借款人要钱就是欺诈
李大贺律师对本案原告举示的《关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和费率的批复》的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
该批复属于行政审批的范畴,不属于司法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范畴,即保险合同文本经过了行政审批不等于保险合同文本被签署过,既不等于保险合同成立,也不等于保险公司向金融消费者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更不等于保险合同有效且生效。故,原告从行政审批这一事实来对该证据的关联性、证明目的进行推论,既违背逻辑,又违背事实,也欠缺法律支撑。
又,该《批复》所对应的保险合同格式文本涉及收费内容的条款,例如第15条、第24条之内容,均是与投保人有重大厉害关系的条款,原告作为保险人应当用加黑加粗的方式突出显示之,以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但其并没有以加黑加粗的方式显示,故其中的收费条款即使成立,对投保人也无效。
另,该《批复》所对应的保险合同格式文本当中有绝对免赔率条款,具体在第九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本息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据此,相应保险单中必须有免赔率,且免赔率必须大于0,至于比例具体是多少的问题则可以经过协商确定,但不可能等于0,否则就等于没有绝对免赔。然而,原告举示的保险单,其中显示的绝对免赔率却是0,等于没有绝对免赔,明显与该《批复》所对应的保险合同格式文本不相符。由此可见,该《批复》所对应的保险合同格式文本显然与本案无关联。
李大贺律师对原告举示的《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关联性】该证据在名义上是合同,在实质上却是可供签订的合同格式文本,即未经任何单位、个人实施过要约、承诺等与签约之意思表示有关的任何行为,且其生成时间不明,故其与本案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有效、生效等事实方面的争议问题没有关联,与被告等民事主体也没有关联。
又,该份证据涉及收费内容的条款,例如第15条、第24条之内容,均是与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原告作为保险人应当用加黑加粗的方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但其并没有以加黑加粗的方式显示,故其中的收费条款即使成立,对投保人也无效。
另,该证据当中有绝对免赔率条款,具体在第九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本息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据此,相应保险单中必须有免赔率,且免赔率必须大于0,至于比例具体是多少的问题则可以经过协商确定,但不可能等于0,否则就等于没有绝对免赔。然而,原告举示的保险单,其中显示的绝对免赔率却是0,等于没有绝对免赔,明显与该证据不相符。由此可见,该证据显然与本案无关联。
【真实性、合法性】原告将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均可以随意提供的这一份合同格式文本冒充为保险合同,又将其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且其系复印件,明显是在伪造证据,故其显然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明目的】该证据材料完全是一份欠缺客观性、合法性而极度虚假的证据材料,相对不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对原告的拟证明方向根本不能够形成支持。
但,反过来看,其却足以证明原告在通过虚构签约事实、伪造保险合同、捏造保险合同纠纷等手段实施消费欺诈和虚假诉讼。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撰写的质证意见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证据、事实等等),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或者委托代理,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地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平安产险天津分公司关于办理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消费提示
近期,部分消费者反映,在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时,因投保保证保险发生纠纷。为切实维护广大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特提示广大金融消费者注意以下事项:
一、详细了解保证保险产品及服务。贷款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为融资合同的履约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产品,由投保人(即借款人)向保险公司购买,用于投保人(借款人)不能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款时,保险公司向放款机构赔付欠款本息。保险公司赔付后,该笔贷款债权由放款机构转移至保险公司进行追偿。消费者购买保证保险时,应通过合法渠道向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购买。
二、谨慎完成业务操作。金融消费者在办理贷款业务、投保保证保险时,应全面了解业务流程,仔细浏览操作提示,认真阅读借款合同、投保提示、保险条款、告知事项等相关文件,切勿随意输入个人信息,谨慎点击确认或签名。确认签名后,消费者即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购买保证保险后,消费者融资成本除借款利息外,还包括保证保险的费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仅涉及消费者、银行及保险公司三种关系人,消费者在融资环节涉及的其他关系人以及产生的其他费用,请理性判断、谨慎选择。
三、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金融消费者办理相关业务后,应遵守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贷款本息和保险费。如有逾期或违约,将会记入个人征信记录,对未来个人的贷款、出行、就业、任职等产生不良影响。投保人(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后相关保证保险合同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因保险公司已履行风险保障责任,将无法退还给投保人(借款人)。
四、妥善保护个人信息。金融消费者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要轻易将身份证件、银行卡号复印件或照片交于他人,不要轻易向他人发送移动支付二维码、网银验证码。必须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时,要注明使用用途、有效期限等内容,谨防不法分子冒用个人信息办理其他业务。消费者对金融交易存在疑义的,应及时拨打金融机构官方客服电话、登录官方网站或到营业网点等方式核实相关业务真实性。
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投保保证保险后,如产生纠纷,应通过合法渠道解决。对于一些非法机构和个人以牟利为目的,以“可办理全额退保”为由,怂恿、诱导投保人委托其代理“全额退保”事宜的,应提高警惕。对于非法机构和个人诱导全额退保、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资料等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避免产生财产损失及其他法律风险。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邮储银行茂名市分行发放首笔“政银保”合作贷款100万元
近日,邮储银行茂名市分行通过“政府+银行+保险”模式,成功为茂名市智好贸易有限公司发放了全市首笔“政银保”合作贷款100万元,有效缓解了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为切实缓解缺乏有效抵押物的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2021年4月,茂名市政府正式启动“政银保”合作贷款平台。邮储银行茂名市分行作为该项目的合作银行机构,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正式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携手开展“政银保”合作贷款项目,通过银行提供贷款、保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政府提供保费补贴的模式服务实体经济,缓解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疫情影响下面临的各种资金问题。
该项目启动以来,邮储银行茂名市分行通过企业走访、协会合作等渠道开展政策宣讲及融资对接,积极推广该项业务。2022年11月,在开展“助企纾困、贷动经济”走访活动过程中,邮储银行茂名市分行了解到茂名市智好贸易有限公司因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正常经营销售,大量存货积压,企业出现流动资金不足情况。由于无合适的抵押物进行担保融资,不具备银行普通贷款条件,面对铺租压力和工人工资等一系列开支,公司发展一度遭遇瓶颈。
在了解情况后,邮储银行茂名市分行向企业宣传介绍了“政银保”合作贷款,并为企业开通绿色审批通道,加快推进保险公司审核流程,快速为企业发放了茂名市首笔100万元的小企“政银保”合作贷款,帮助企业走出了融资困境。
邮储银行茂名市分行方面表示,将继续以服务中小微企业为导向,加强对本地中小微企业的服务对接,用好用足“政银保”“政银担”“银税互动”等纾困政策和平台,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为市场主体送去“及时雨”,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记者】杨建雄
【通讯员】吴诗茵
【作者】杨建雄
【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