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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银保监局:警惕“贷款中介”诱导 防范提前还贷后违规转贷风险

全球赣商网讯近期,随着国家加大对普惠金融的支持力度,经营类贷款利率整体走低,部分“贷款中介”以可为客户节省大笔利息等为由,诱导客户借过桥资金提前结清房贷,再到银行办理利率较低的“经营贷”归还过桥资金,从中谋取高额中介服务费用、资金过桥费用等,甚至涉嫌非法套取贷款资金和不当使用个人信息,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金融市场秩序。

近日,江西银保监局发布防范提前还贷后违规转贷的风险提示,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警惕“贷款中介”诱导,认清违规转贷背后隐藏的风险。

隐藏的法律风险。银行发放的经营贷款,对象一般为企业、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主要用于满足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的临时性周转资金需求。银行须对借款主体资质审核,对工商注册、企业经营、纳税情况等各类信息进行交叉验证,不能向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个体工商户、企业发放经营用途贷款。借款人负有如实提供贷款申请资料的义务,没有真实经营背景的消费者如果伪造经营资料、经营流水,将涉嫌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贷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隐藏的违约风险。根据经营贷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应用于生产经营,不得违规用于购房、结清房款、偿还其他渠道垫付的房款。如果消费者挪用贷款,一旦银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发现,将会采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消费者也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隐藏的财务风险。部分“贷款中介”打着银行旗号,以低息为诱饵欺骗误导消费者将还贷周期长达二三十年的按揭贷款结清,重新申请贷款期限较短的经营用途贷款的过程中,诱导或强制消费者向其借用过桥资金、收取高额过桥资金费用、中介服务费用等,消费者综合成本实际可能超过银行房贷利率,知情权和选择权受到侵害。

隐藏的个人信息使用不当和泄露风险。部分“贷款中介”获取消费者贷款信息等个人信息后,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他人泄露、出售谋取非法利益,甚至诱导消费者贷款后骗走其贷款,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此,江西银保监局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警惕不法机构或人员的不实宣传,依法合规办理贷款业务,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尹谱圣)

银保监会、央行:银行机构可适当简化对借款人的审查调查以及贷中贷后要求

中证网讯(记者王方圆)记者9月29日从银保监会官网获悉,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指导意见》回答了记者提问。

在提升动产融资风险管控能力方面,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除进一步明确强化动产和权利价值评估、落实担保登记公示要求、规范在押动产管理和第三方监管合作、拓宽动产处置变现渠道等要求外,还强调了以下内容:

一是实施分类信贷管理。对于发展成熟、管理规范、信用风险已明确转移的业务,如买断型保理、核心企业已经明确付款义务或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银行机构在真实掌握核心企业风险承受能力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对借款人的审查调查以及贷中贷后要求。对于管理难度大、探索性强的业务,银行机构应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审贷时综合考虑客户的财务报表反映的经营业绩和整体实力,以及动产和权利交易现金流对还本付息要求的自偿性。

二是推进供应链融资“线上化”管理。对于供应链融资业务,可探索以线上为主开展贷款“三查”工作。支持银行机构将供应链信用评价向“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拓展,通过与企业生产交易、仓储物流等核心数据进行交互,与行内信息、企业信息、政府公共数据交叉验证,实现对动产和权利融资各环节信息的动态掌握。有条件的银行可基于真实交易背景和大数据信息建模,对供应链上中小微企业贷款实行线上审批。

三是推进新技术在押品管控中的应用。银行机构应积极推动运用物联网、电子围栏、生物识别等手段,实现动产押品的智能感知、识别、定位、跟踪和监控,提升押品管理智能化水平。有条件的银行机构可搭建物联网数据平台,对物联网设备采集数据进行关联和建模,提升风控精准性、针对性。

轻信他人发放千万元贷款仅做形式审查!金华银行信贷部门经理获刑三年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徐倩宜北京报道

近日,温州银保监分局公布的一则罚单剑指金华银行。

罚单显示,原金华银行小微贷款部门经理沈德苗,原金华银行信贷员陈炼因未有效履行贷前调查职责,均被处以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的处罚决定。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搜索裁判文书发现,这个信贷部门经理和信贷员早在四年前,已被刑事处罚。

判决书显示,两人违规放贷的累计金额竟超千万。

两人均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员工“违规放贷”千万元辩护人称其未经专业培训

2015年2月至4月,沈德苗与陈炼在经办金华银行的借款客户张某、韩某、丁某等6人的6笔个人经营性贷款中,未按规定对借款人的房产抵押评估价值进行核实,也未对借款人的经营场地开展实地调查即发放贷款导致出现贷款逾期,发放的贷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100万元。

2015年1月,沈德苗、陈炼进入金华银行温州分行工作。从进入银行的第2个月起,两人就开始违规发放贷款。

2015年2月至4月,两人共同经办金华银行张某、韩某等人申请的不动产抵押加保证人保证形式的经营性贷款时,不动产的实际所有人林强伪造了2份虚高的房产抵押评估书,不动产虚高价值为人民币48万元。沈德苗与陈炼以虚高后的房产评估书为参考,作出房产价值7折的抵押贷款及房产价值2折的保证贷款,共发放贷款人民币284万元,并造成贷款逾期。

其中,张某房产实际价值145万,虚高价值人民币162万元,贷款人民币134万元,其中包括抵押贷款102万及保证贷款32万、韩某房产实际价值135万,虚高价值人民币166万元,贷款150万元,其中包括抵押贷款116万及保证贷款34万。

沈德苗与陈炼的辩护人辩称,两人未经过专业业务培训及学习,对行业规范及法律法规并不熟悉,主观上没有违法的故意,仅是工作失误。

沈德苗与陈炼均表示,对涉案的六笔贷款进行了形式的审核及部分的调查,但未对经营场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若构成犯罪,自愿认罪。

两人为何冒险“违规放贷”?

轻信他人介绍来的资源或是导致违规放贷的原因。

根据判决书中的信息显示,被放贷的客户都是沈德苗的“朋友”林强介绍来的。

沈德苗说,2014年,他在平安银行工作时结识林强后交往密切,林强借给他人民币2万元用于交朋友,沈德苗介绍稠州银行的工作人员给林强办理贷款。

沈德苗跳槽到金华银行后,林强帮他拉存款,也同时介绍一些客户到金华银行贷款。

在贷款过程中,林强偶尔叫沈德苗和陈炼参加宴请,并借给沈德苗人民币3万多元用于支付娱乐消费等。

贷款的具体业务是陈炼在办理,贷款方式均为抵押加保证的方式,按照银行规定,在贷前审查中,作为经办人和协办人,需要自己与陈炼一起到客户经营场地开展实地调查,但是两人都没有去。

一方面是信任林强的客户,另一方面迫于银行的贷款指标压力,就在贷前审查中走过场,没有尽职调查。

沈德苗还帮林强以买单的方式支付了人民币5万元,他认为是归还对林强的借款。

陈炼说自己在进金华银行前也已认识林强,后来发现部门经理沈德苗跟林强的关系很好。

在金华银行上班后,自己没有经过相应的培训,都是向同事边学边做。办理案涉贷款时,一方面其有指标压力,另一方面其觉得沈德苗是自己的上司。上司的篮子交代给自己,也不能卡的很死,所以在贷前审查中基本走形式,没有做到认真实地调查。

在审查房屋评估书时,通过联系沈德苗提供的评估师的号码及上网查看相近房源的价格等方式进行核实,但没有认真核实评估师的签字。

张某、韩某、丁某等6人的贷款,均称用于个人经营,部分借款人提供了个人或伙同他人的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材料。

经工商网审查,营业执照都是真实的,但在贷后跟踪调查时才发现这些经营场地都不存在。

陈炼说自己没有收取林强任何好处费。

法院认为,沈德苗与陈炼对借款人提供的证明借款用途的材料审查后,未到现场实地调查的行为直接违反了金华银行的内部规定,但不能以此认定违反了国家规定。

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沈德苗与陈炼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未审核出2份房产评估书中评估师签名的问题,导致发放的该两笔贷款逾期,累计金额人民币284万元,应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屡禁不止的“违规放贷”

北京盈科(镇江)律师事务所王坤律师表示,“违规放贷”或“违法放贷”屡禁不止的原因基于多个方面。主要有四方面原因:

其一,经济利益驱动。商业银行之间存在激烈竞争,各家银行都有业绩要求,对银行相关人员也有绩效考核。因此,银行会尽可能将放出贷款。

其二,侥幸心理推动。“违规放贷”或“违法放贷”发生在银行从业人员与借款人之间,部分银行从业人员认为,借款人拿到借款,得到利益,不会往外说,不太会暴露。

其三,风险判断不清。部分银行从业人员认为,在构成“违规放贷”甚至“违法放贷”的情况下,即使对应的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借款人还本付息的义务并不会免除,因此总体风险不大。

其四,法律意识不足。绝大多数的银行从业人员,对于“违法放贷”会构成刑事犯罪没有非常清楚的概念和完整的认识。

那么,作为银行的信贷员,都需要履行哪些贷前调查职责呢?王坤表示,银行信贷员贷前尽职调查,主要针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能力等财务状况、保证人的担保能力、抵押物和质押物或质权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变现能力等。目的是判断该笔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商业风险等,以此明确是否发放款项以及发放的金额。

本文中,林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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