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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软件被拒就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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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315维权进行时丨贷款人生意失败无法按约还款,有效证明加协商贷款息费得到减免

极目新闻记者柴荆

【编者按】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2022年银行业保险业“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口号为“共促消费公平,共享数字金融”。

为进一步做好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金融教育宣传工作,全面落实2022年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提升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消除侵害消费者权益隐患,构建和谐金融生态环境。极目新闻联合湖北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中心发布十大典型调解案例,聚焦行业投诉热点、难点问题,邀请监管部门、专家、律师点评分析,通过案例剖析,给广大消费者予以提醒和警示。

客户贷款后,因为生意失败,连续逾期,实在无力按约还款。如何在缓解客户实际困难的同时,也能降低银行贷款风险?

海报制作殷海楠

贷款3万无法按约还款

2021年5月,客户英女士向一家银行申请了一笔3万元的贷款。由于突发疫情原因致其生意失败,又逢母亲重病,每月收入锐减,家庭经济状况陷于困境。从一开始便已无法按约还款,连续逾期3期。

英女士主观上有还款意愿,她希望银行可以协商办理再分期或减免息费且暂停催收。银行则认为英女士从第1期便开始拖欠还款,且期间一直投诉银行贷款真实利率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上限,但银行并没有任何违规操作,客户属于为逃避还款责任而胡搅蛮缠。

在多次协商失败后,银行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希望英女士可以正常履约。

提供困难证明达成和解

银行利息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客户是否确实出现还款困难情形?调解员随即进行了调查取证,再合理寻求调解突破口。经认真审查核算银行贷款还款计划表,英女士的贷款利息及费用合计并未超过国家规定的年利率24%的上限,这打消了客户疑虑。

英女士随即表示主要还是目前经济状况不佳,因疫情已经严重影响全家人的正常生活,确实无力还贷。银行表示只要客户能够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偿债困难,可以免除英女士贷款的全部利息及费用,只需一次性偿还本金。调解员指导英女士提供自身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或其他可以证实其还款能力不足以覆盖欠款的有力证据。英女士按要求提供了相关证明及医院出具的其母亲的病历作为佐证。在调解中心不懈努力下,银行收到相关证明后,最终同意了英女士提出的诉求,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

调解启示

现实生活中借款人因突发情况收入下降,出现拖欠银行贷款的情况经常发生。一方面无论是银行还是消费者在放款时都要增强风险意识,充分考虑未来可能潜在的风险,合理设定放款额度和期限,尽量防止借款人无力偿还时所带来的债务纠纷。确因意外情况时也要灵活处理,当欠款已超出金融消费者还款能力但消费者仍有还款意愿时,金融机构应当酌情考虑金融消费者的合理请求,如果借款人可以提供收入下降或者生活困难的真实证据,则应加强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沟通协商,尽量避免硬性催收和诉诸法律,不仅可以节约金融机构的人力和时间成本,也有利于合理合规降低金融机构的损失。

法律链接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包括金融机构)都不得随意豁免贷款本金,不得放弃收取贷款和利息,不得减免贷款利息,除非法规、政策另有规定。借款人如果实在还不起银行的钱可以与银行积极协商还款,采取拖欠的方式只能带来加重债务以及损害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的严重后果。

在新冠疫情期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要求“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其中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该文件为银行在规定条件下减免借款人债务提供了有效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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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女子被贷款并上征信黑名单 陕西这家银行被判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女子曾某某称自己并没有在陕西柞水农商行贷过款,但却被该行以名下有呆账而送上央行征信黑名单,从而影响了女子申请购房贷款。于是双方发生纠纷,曾某某将陕西柞水农商行告上了法庭。

为此,曾某某多次找陕西柞水农商行沟通解决,但均未果,于是双方发生纠纷,曾某某将陕西柞水农商行告上了法庭。

日前,关于曾某某和陕西柞水农商行之间的这场纠纷的一审判决书被公布,法院会如何判决?

01被送上征信黑名单

事情要从今年8月份说起。80后女子曾某某准备申请房贷购买房子,结果银行查完其征信后,拒绝了她的房贷申请。

曾某某询问原因,银行告知其是因为其名下存在呆账,有不良征信记录。

征信报告显示,曾某某于2008年2月份和2009年3月份在陕西柞水农商行处有两笔贷款,贷款金额分别为2万元、2.5万元。其中,前一笔贷款状态显示已结清,但后一笔贷款显示为呆账。

曾某某表示,自己从未在陕西柞水农商行申请过贷款,对上述贷款也并不知情。

此后,曾某某多次找陕西柞水农商行反映情况并交涉,但对方均未进行处理解决。无奈之下,曾某某将陕西柞水农商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该行消除其不良征信并赔偿损失。

曾某某认为,陕西柞水农商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时未尽到审慎审核义务,将不实贷款记录在自己名下,并在贷款逾期后将不良记录上报央行,导致自己在央行征信系统存有不良信用记录,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还对自己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02法院判赔偿精神损失

对于曾某某被贷款并存在不良征信记录的情形,陕西柞水农商行也有着一番自己的说辞。

陕西柞水农商行辩称,曾某某名下的贷款,是其丈夫的哥哥王某某在取得了曾某某同意后,携曾某某身份证以她名义在陕西柞水农商行处申请办理了2.5万元的贷款。

因此,陕西柞水农商行认为,自己不是曾某某权益的侵权人,实际侵权人是王某某,所以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二者之间的纠纷,法院审理认为,陕西柞水农商行在办理贷款过程中,碍于人情关系,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在曾某某未到场、案外人也没提供曾某某授权委托手续的情况下,任由案外人以曾某某名义申请贷款。

同时,在贷款到期未偿还后,该行将曾某某及呆账记录上报至央行征信系统,导致产生不良征信记录,降低了曾某某的信用评价。对此,法院认为这不仅对曾某某的相关金融生活造成障碍,还在一定范围对曾某某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曾某某在得知因陕西柞水农商行的过错导致其征信存在污点时,已向陕西柞水农商行沟通解决,但该行并未积极采取措施,直至诉至法院仍未主动补救给曾某某造成的不良影响。

曾某某一边要承受因征信不良而造成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诸多不便,而另一边还要在自身并无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诉累。所以法院认为,陕西柞水农商行因自身过错给曾某某带来严重困扰,造成了一定精神损害。

于是,法院判决:陕西柞水农商行删除曾某某在银行系统内的相关贷款记录及不良征信记录;同时赔偿曾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本文源自科技金融在线

银行违背续贷承诺导致过桥资金无法收回,银行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过桥资金是一种短期资金的融通,借款期限相对来说比较短,是一种与长期资金相对接的资金,通过过桥资金,达到与长期资金对接的条件,然后以长期资金代替过桥资金。

以银行为例,银行在给借款人发放贷款后,等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没有足够的资金偿还贷款。具体的原因多种多样,既可能是借款人的原因,比如应收账款未及时收回、固定资产投资挤占流动性、被骗等等;也可能是外部环境或债权人的原因,比如行业发生重大变故、环保问题、过度授信、授信期限不合理等。

尤其是小微企业贷款,“短贷长用”是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常态,这就导致了借款到期后,小微企业借款人的自有资金往往无法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当自有资金不足时,为避免逾期,就需要拆借外部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由此催生了一个非常庞大的市场——过桥贷款市场。

我们今天探讨这样一个法律问题:过桥资金提供方在提供过桥资金前,如果银行做出了续贷承诺(可能是口头也可能是书面),承诺用续贷资金偿还过桥资金,但是银行在收到过桥资金后,如果违背续贷承诺,导致过桥资金提供方的资金无法收回,银行需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是过桥贷款?

过桥贷款是一笔期限相对短的贷款,连接两笔期限相对长的贷款,就像是一座过渡的桥一样,所以被称为过桥贷款。过桥贷款主要用于资金临时周转,起到过渡性的作用。例如,某企业在银行的贷款即将到期,但自有资金不足以偿还银行贷款,于是其先从社会上找第三方借一笔过桥资金,过桥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收到资金后进行续贷,续贷资金用于归还过桥资金。

从法律关系来看,过桥资金提供方与借款人之间建立的是借贷关系,过桥贷款一般期限比较短,利率比较高,可以让借款人提供担保,也可以是纯信用的。过桥资金提供方在这个过程中会面临很多风险,主要包括:

1、过桥资金没能归还银行贷款的风险。比如被借款人挪用或被法院冻结等;

2、银行抽贷的风险。这是过桥贷款最大的风险;

3、新贷款未用来归还过桥贷款的风险。过桥贷款的核心还款来源就是续贷资金,借款人挪用新贷款或新贷款被法院冻结等情况都会给过桥资金提供方带来风险;

4、银行与借款人串通起来骗取过桥资金的风险。

在上述风险中,银行续贷资金是过桥贷款的核心还款来源,银行抽贷的风险是过桥资金提供方面临的最大风险。因此,有经验的过桥资金提供方,会在提供过桥资金前向银行了解“还后再贷”的情况,如果没有银行的续贷承诺,由于风险过大,过桥资金提供方一般是不会提供过桥资金的。那么,如果银行向过桥资金提供方做出了续贷承诺(口头或书面),但在收到过桥资金后,违背续贷承诺,导致过桥资金提供方无法按时收回贷款,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先看四个典型案例

案例1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齐齐哈尔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397号(书面承诺)

【裁判要旨】

银行主管信贷的副行长以个人名义出具承诺书,承诺收到过桥资金后对借款人进行续贷,续贷资金用于归还过桥贷款。该承诺书应当认定为是职务行为,案涉承诺书的主体应该是银行,双方形成合同关系。银行在收到过桥资金后,违背续贷承诺,导致过桥资金提供方无法收回过桥资金,银行应当对该笔借款本息在借款人承担给付责任及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对仍不能履行部分向过桥资金提供方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内容】

最高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

一、案涉《承诺书》的主体是否为大庆龙江银行;

二、大庆龙江银行与华融公司基于案涉《承诺书》形成何种法律关系以及大庆龙江银行对华融公司的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

第一,关于案涉《承诺书》的主体是否为大庆龙江银行的问题。

本案中,案涉《承诺书》的出具背景是借款人通过向华融公司借款偿还其对大庆龙江银行的到期贷款,大庆龙江银行为保证华融公司的资金安全而出具该《承诺书》,案涉《承诺书》的内容亦是关于大庆龙江银行如何向大庆乳品厂收回旧贷款、发放新贷款、如何保证华融公司的资金安全等意思表示,陈某作为大庆龙江银行主管信贷的副行长,其有权处理信贷事宜,故应认定陈某的案涉行为是职务行为,案涉《承诺书》的主体应为大庆龙江银行。

至于大庆龙江银行主张的陈某个人无权决定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审批程序等抗辩理由,均属其内部机构及人员的职能与分工,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对一系列到期贷款进行清收时并未告知对方其无权代表大庆龙江银行,大庆龙江银行的内部管理规定、员工的职责分工不影响其工作人员尤其是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对外效力。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承诺书》的主体是大庆龙江银行,该认定并无不当。

第二,大庆龙江银行主张《承诺书》违反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通知的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相关强制性的规定,《承诺书》的主体不是大庆龙江银行。

最高院认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通知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旨在要求银行加强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相关规定的出台正是针对银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要求银行加以注意和管控,这些规定要求的对象是银行。

而在本案中,大庆龙江银行为了能收回到期贷款,在明知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情形下,依然出具《承诺书》,导致出现了风险,其理应为出现的风险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陈某作为大庆龙江银行主管信贷的副行长违反银行内部规定,出具《承诺书》,导致案涉风险的出现,属于银行内部管理事务,这一风险责任理应由大庆龙江银行承担,而不能转移给其他当事人。

第三,关于大庆龙江银行与华融公司基于案涉《承诺书》形成何种法律关系,以及大庆龙江银行对华融公司的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本案中,大庆龙江银行出具《承诺书》约定,大庆乳品厂从华融公司处借款,用于偿还其在大庆龙江银行的到期贷款,后大庆龙江银行向大庆乳品厂重新发放贷款用来偿还向华融公司所贷款项。依据大庆龙江银行出具的《承诺书》中并未含有大庆乳品厂在不能偿还贷款时,由其向华融公司履行偿还义务或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故大庆龙江银行出具的《承诺书》并非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或担保。

根据《承诺书》的内容,大庆龙江银行向华融公司作出其将向大庆乳品厂发放贷款,用于偿还大庆乳品厂向华融公司所借款项的意思表示,以达到由华融公司给大庆乳品厂融资清偿大庆龙江银行到期贷款的目的。华融公司基于对大庆龙江银行承诺的信赖向大庆乳品厂发放了贷款,双方之间的行为符合要约和承诺的法律特征,即已形成合同关系。大庆龙江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向大庆乳品厂发放贷款的义务,系对华融公司构成违约,应赔偿由此给华融公司造成的损失。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二审法院认定鉴于大正公司、赵传文为大庆乳品厂向华融公司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大庆龙江银行对该笔借款本息在大庆乳品厂承担给付责任及大正公司、赵传文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对仍不能履行部分向华融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

案例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二七广场支行、大连明珠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656号(口头承诺+虚假陈述)

【裁判要旨】

借款人无力清偿对银行的到期贷款,银行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作为主管人员参与为借款人寻找过桥资金,未如实向过桥资金说明借款人经营状况并做出会在短期内对借款人的案涉贷款进行续贷的承诺,银行收到过桥资金偿还贷款后未对借款人重新发放新贷款,导致过桥资金提供方借款无法收回,借款人当时的经营状况并不足以偿还所借银行贷款,质押物也并不存在,应认定为银行与借款人恶意串通对过桥资金提供方进行了欺诈,银行和借款人应对过桥资金提供方的损失(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内容】

最高院再审认为:林芸系以工行二七支行主管信贷副行长的身份主动联系案涉借款业务,且案涉借款用于偿还了光德公司在工行二七支行的贷款,工行二七支行属于受益人,原审判决认定林某系职务行为并无不当。

此外,林某在向明珠公司介绍案涉借款业务时,不仅没有如实说明光德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还作出了工行二七支行会在短期内对光德公司的案涉贷款进行续贷以及案涉贷款有35000吨玉米质押物的陈述。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光德公司当时的经营状况并不足以偿还所借银行贷款,质押物也并不存在,而且在以案涉借款偿还贷款后,工行二七支行并未对光德公司进行续贷。二审判决认定工行二七支行与光德公司恶意串通对明珠公司进行了欺诈,有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工行二七支行与光德公司恶意串通,共同对明珠公司实施了欺诈行为,使贷款不能收回的风险转嫁给明珠公司,造成了明珠公司财产损失。二审判决据此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判令工行二七支行和光德公司对明珠公司的损失(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案例3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李荣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88号

【裁判要旨】

过桥资金提供方出借款项给借款人用于偿还借款人欠付银行的款项,若银行向过桥资金提供方承诺旧贷清偿后立即发放新的款项给借款人,如银行违背承诺,是对过桥资金提供方信赖利益的侵害,如导致过桥资金提供方的资金无法收回的,银行应对过桥资金提供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过桥资金提供方轻信银行工作人员的口头解释,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未进行全面调查和核实,对银行工作人员出示的《银行承兑协议》也未尽到审查和注意义务,其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各自过错程度,银行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补充清偿责任。

案例4

林德何、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侵权责任纠纷再审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60号

【裁判要旨】

过桥资金提供方在提供过桥资金给借款人之前,曾专门去银行了解“还后再贷”的情况,银行工作人员向过桥资金提供方作出了借款人资信状况良好的反馈。过桥资金提供方基于对银行的信赖提供过桥资金给借款人,过桥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后银行又以借款人资信状况有问题为由拒绝发放新贷款,应认定银行早先对于过桥资金提供方的承诺构成第三人欺诈,银行应对过桥资金提供方资金不能收回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

根据上述相关案例,银行在收到过桥资金后如果违背续贷承诺,导致过桥资金提供方的资金无法收回,银行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结合具体案例,针对这类案件,笔者试着总结如下:

第一,银行做出承诺的方式既可能是口头的也可能是书面的,实践中书面承诺的情形比较少见(案例1),多数是口头承诺。

第二,承诺人的身份、承诺的地点、承诺的内容、银行是否进行虚假陈述、银行与借款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过桥资金是否用于归还银行贷款、过桥资金提供方是否存在过错等是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关注的重点。

关于承诺人的身份。应重点考察承诺人是否有权做出相应承诺,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实践中信贷业务主管行长、副行长、业务部门负责人、贷款经办人的承诺都有可能被认定为是职务行为,相应承诺应当认定为是银行的承诺。例如案例1和案例2做出承诺的都是主管信贷的副行长,案例3是业务部门负责人,案例4是贷款经办人。

关于承诺的地点。应重点考察承诺的地点是不是在银行的办公场所,例如上述案例3和案例4做出承诺时均在银行的经营场所。

关于承诺的内容。应重点考察银行是否做出了续贷承诺,承诺的意思是否清晰、明确。

关于银行是否进行虚假陈述。应重点考察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抵质押物、还后再贷等情况是否进行了虚假陈述。

关于银行是否与借款人恶意串通。重点考察是否存在银行与借款人恶意串通,骗取过桥资金提供方资金的情形。

关于过桥资金是否用于归还了银行贷款。如果过桥资金偿还了银行的贷款,银行就是借款资金的受益方,在确定责任时不应忽视这一因素。

关于过桥资金提供方是否存在过错。如果过桥资金提供方存在过错,应当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例如案例3。

第三,银行违背续贷承诺应当承担的责任。从相关判例来看,目前法院的主流观点认为,银行如果违背续贷承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如果银行只是做出续贷承诺,未进行虚假陈述,不存在和借款人恶意串通的情形,银行违背续贷承诺应当对过桥资金提供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即,过桥资金提供方应当先向借款人、担保方进行催收,通过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后依然不能清偿的部分,才能要求银行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银行进行了虚假陈述或存在与借款人恶意串通骗取过桥资金提供方资金的情形,银行应当与借款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例如案例2。如果过桥资金提供方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其自身也应对损失承担一定责任,例如案例3。

第四,关于相关证据。从实务中来看,书面协议、证人证言、录音录像、当事人陈述、在公安部门的笔录等都可能成为认定相关事实的关键证据。

律师建议

过桥贷款资金成本非常高,相应成本最终将由借款人或银行承担。有经验的过桥资金提供方在发放过桥贷款时,一般都会到银行了解“还后再贷”的情况,如果银行不承诺续贷,过桥资金提供方一般不会提供过桥资金,如果银行承诺续贷,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承诺,假如违背续贷承诺,导致过桥资金提供方资金无法收回,根据相关判例,有可能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银行在实务操作中,应当根据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借款需求合理确定授信金额、授信期限、还款方式,尽量不要使用过桥资金,对于经营状况良好,只是还款能力暂时出现问题的小微企业,可以考虑采用无还本续贷等方式解决相应问题。如果需要过桥资金介入,由于续贷资金需要归还过桥贷款,要谨慎评估背后的风险。

来源:最高裁判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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