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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通则展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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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贷款能否办理展期?

来源:CITIC法律

逾期贷款能否办理展期?

(一)逾期贷款办理展期业务的合规性风险

《贷款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交“还款计划书”是否改变担保人责任的复函》(银条法[1998]68号)对前述《贷款通则》第12条的解释为“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后没有按期还本付息,其贷款已成逾期贷款,贷款人不能再进行贷款展期”。我们理解此复函较为明确的说明人民银行对于前述《贷款通则》第12条的整体认定应为: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后该笔贷款已经成为逾期贷款,贷款人不应再对其办理展期。

此外,关于人民银行、银监会与2007年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奶业金融支持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492号)中“对于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因非主观因素发生还贷困难的奶牛养殖户,其逾期贷款视困难情况可予以展期,具体展期期限由贷款银行自主决定。经贷款银行同意展期的逾期贷款免收罚息”的表述,我们认为,该规定是针对特定背景下符合特殊情况的部分逾期贷款以专项通知的形式同意其进行展期的特殊安排,而不能理解为监管机构认定该等业务系银行的常规业务形态。类似特定情况下的特别安排还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于2008年下发的《关于做好金融服务促进我国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为在“三鹿”奶粉事件对国内奶品企业、奶农造成冲击偿贷暂时有困难的情况下做出的特事特办规定,且其对逾期贷款展期做出了行业(奶业)、逾期贷款发生时间段(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等)、发生原因(非主观因素、遭受“三鹿”奶粉事件冲击)方面的限制。

因此,关于人民银行(银条法[1998]68号)“其贷款已成逾期贷款,贷款人不能再进行贷款展期”的规定应予以遵守。

(二)为逾期贷款办理展期对担保物权的影响

《物权法》第185条对抵押合同、第210条对质押合同一般条款的规定中均包括“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中明确了“《物权法》第202条规定的抵押权行使期限就是抵押权的存续期限”;《贷款通则》第12条规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另外,在办理相关抵押登记业务工作中,虽然《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均未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必备登记事项,但实务中通常均需登记。

若逾期贷款办理展期而未取得抵押人同意亦未变更《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事项,则造成《抵押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抵押登记记载的债务履行期与展期后的实际债务履行期不一致,进而引起担保物权行使期间(存续期间)的起算时间上的争议。在此情况下,提示注意存在抵押人以此作为抗辩理由而争取部分甚至全部不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现提出如下建议:

1、应确保展期后的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原贷款抵/质押权行使期间,并预留足够的履行相关程序的时间,且应在原抵/质押合同中约定的抵/质押权行使期间内及时行使担保权利。

2、建议在办理贷款展期时应取得借款人、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同意,并根据实际情况争取办理抵押变更登记事项。

3、建议在展期合同中约定,若抵押人或债务人的异常处置行为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经债权银行提醒,抵押人或债务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其他担保的,债权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法官说法】约定贷款展期不一定构成贷款展期

裁判要旨: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案情回顾:2018年8月28日,某银行向高某发放贷款5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刘某为上述贷款提供了担保,并承诺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之借款到期后二年,如贷款展期后,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延至展期借款到期日之后二年。贷款到期后,高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2021年10月28日,某银行与高某签订《展期协议》约定:“双方同意将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延期一年支付,2021年10月27日一次性还本付息。”刘某在该协议上签字。之后,高某亦未还本付息。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高某偿还贷款本息,刘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官说法:《合同法》第209条规定,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贷款通则》第12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本案中,借款人高某没有在贷款到期之前向贷款人某银行申请贷款展期,保证人也没有出具同意保证贷款展期的书面证明。故本案情形不构成贷款展期。贷款到期后2年内,某银行并没有向刘某主张担保权利,其以协议要求刘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高某向某银行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银行贷款展期、续贷中的担保问题—对银保监〔2020〕6号文的解读

正文字数共计4808字,大约花费15分钟阅读时间。

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国务院各部门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支持各地抵抗疫情,度过难关,复业复工,恢复经济。在金融领域,先后有中国人民银行“银市场〔2020〕5号”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银发〔2020〕29号”文,银保监会“银保监办发〔2020〕10号”文,“银保监办发〔2020〕15号文等文件,规定了众多金融优惠政策。2020年3月1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下称“〔2020〕6号文”),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在贷款偿还上给予期限优惠。〔2020〕6号文不长,优惠政策明确,主要内容及解读如下: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本息的偿还上给予困难中小微企业期限优惠

〔2020〕6号文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的申请,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及利息延长偿还期限,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延长期限内不计算罚息。延长的方式包括展期和续贷。对贷款期限延长涉及担保问题的,〔2020〕6号文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那么,贷款展期或者续贷需要如何完善担保手续,才能延续原有的担保,避免贷款受损,从而最大限度维护银行等贷款机构的利益呢?根据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贷款展期和续贷对原贷款担保的衔接要求是不同的。

(一)展期

根据通常的定义,展期是贷款到期前,借款人和银行商量,将贷款还款日往后顺延一段时间。开始日不变,还款日延后,整个贷款期限延长了。《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第十二条规定,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从法律上看,贷款展期本质上是银行和借款人协商一致变更了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此时根据不同的担保方式,其相应的影响也不同。

1、如原贷款有保证担保,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如果展期未经保证人同意,其保证期间不变,贷款期限变长,无异于保证期限缩短,对贷款人不利。因此,贷款展期时应当取得保证人的同意,延长保证期间的起算时点。

2、如原贷款有抵押担保,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贷款展期需要取得抵押人的同意,抵押人不同意是否影响抵押权亦无规定。《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司法实践中认展期后的贷款仍然是原来的贷款,并非新贷款,因此展期不影响抵押权,只要贷款的诉讼时效没有届满,贷款人就可以主张抵押权。如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629号案中认为,贷款展期并不能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展期后的债权仍属于原《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债权人仍可就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属于物权,需要办理登记贷款人才能享有,抵押登记的时候,登记簿和抵押权证上可能会记载了一个抵押权期限或者担保期限,但是此期限不影响抵押权的行使,对此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及文件依据。如《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再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影响问题的函》(法(研)明传[2000]22号)也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规定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效力不发生影响。不过,根据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六十八条,不动产抵押如果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第七十二条,不动产最高额抵押如果债权确定的期间变更的;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六条规定,贷款展期后应当办理抵押变更登记。上述登记细则及登记办法均没有规定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后果,实践中有个别法院会以展期后的贷款为新贷款为由,认定原债权消灭,作为从属权利的抵押权也消灭,从而影响债权人的权益。而且,在实现抵押权的程序中,也有可能因为登记的贷款期限和展期后的期限不一致,从而造成障碍。因此,贷款展期后,银行应当及时变更抵押合同及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3、质押。贷款上有质押担保的,根据司法实际关于展期后的贷款仍然是原来的贷款,并非新贷款的认定,依据《担保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贷款展期不影响质押权的存续。但是如果出质人不是债务人,展期没有取得出质人的同意的话,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及《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出质人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主张银行怠于行使质权,要求银行承担质物跌价损失,赔偿其相应的损失。质物如果在质押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届满后跌价的,银行也无权行使《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及该条规定的其他权利。因此,贷款展期的,银行应和出质人协商一致,变更质押合同,如果质押登记机构规定要求办理变更登记的,还应完善变更登记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贷款都可以展期,根据银监发[2010]35号文,搭桥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不得展期。因此,对监管机构禁止展期的贷款,银行不应予以展期。

小结:贷款展期的,银行应和保证人协商一致,延长保证合同期限,对抵押和质押担保,如果抵押人或出质人不是债务人,亦应尽量和抵押人、出资人协商一致,变更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期限,并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续贷

续贷是贷款到期后重新在银行获得一笔借款用于偿还之前的贷款,即俗称的借新还旧。人民银行在《关于借款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银办函[1997]320号)明确,“以贷还贷(或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向银行贷款以清偿先前所欠同一银行贷款的行为,新的贷款合同只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等合同条款的变更,不能视为新借款合同虚构借款用途、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可见续贷和展期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行为。对借新还旧,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旧的债权已经消灭,新的贷款是不同于旧贷款的债权。如最高人民法院在青岛利群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利群集团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申诉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晟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2013)执监字第67号]中认为,贷新还旧是在旧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借贷双方再次签订贷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旧的贷款。对这种安排下的法律后果,应当认为原贷款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人对新贷不承担保证责任。同时根据《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旧贷因为获得清偿,相应的债权已经消灭,抵押权、质押权一同消灭。即是说,在续贷的情况下,银行的续贷债权并不能自动获得原来债权的担保保障,因此,应当就新贷重新签订保证合同及抵押、质押合同,并重新办理抵押和质押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针对小微企业,续贷方式中有一种无还本续贷的方式,新冠疫情爆发后监管部门发布的金融优惠政策中也包括了无还本续贷的措施。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第三条规定,三、积极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

(一)依法合规经营;

(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三)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

(四)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根据银监发[2014]36号文的上述规定,无还本续贷本质上仍然属于借新还旧,银行采用该方式续贷时仍然应当更新贷款担保手续。

小结:银行续贷时,必须完善担保更新手续,重新签订担保合同,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

〔2020〕6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对象是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对个体工商户的认定没有歧义,在工商局登记的时候如果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上即已标明。而中小微企业的标准是什么,可能银行机构很清楚,但不少借款人比较模糊。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如下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需要说明的是:(一)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二)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三)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企业直接套用上表标准,结合自己的财务数据就可以确定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即小微企业的出资人,股东。因为小微企业很多时候和其出资人在财务上、业务上难以分割,文件将优惠政策的范围覆盖到小微企业主也是理所应当。

优惠政策的选择和条件

〔2020〕6号文规定贷款展期和续贷两种优惠政策,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向银行申请时,该如何选择这两种政策?从根本说,两种政策对借款人都是延长了还款期限,但是个中有细微区别。贷款展期会报送到征信中心,记入信用报告的“特殊交易”项中。当然,这个记录不会影响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对个人征信不产生负面影响。但是,如果借款人再向银行借款的话,银行可能会考虑之前借款展期的情况,从而认为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不强,这多少会降低借款人再获得贷款的可能性。而续贷则不存在类似问题,不会对借款人的信用记录产生任何影响。相对而言,续贷比展期好,如果贷款在政策优惠期内到期,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应尽量申请贷款续贷。〔2020〕6号文没有规定两种优惠政策的先后,如果借款人申请续贷,银行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原则上不应拒绝。

按照金融概念,贷款展期只是期限的延长,不改变贷款合同的其他内容。但是续贷需要签订新的贷款合同,不受原贷款合同内容的约束,因此银行有权要求改变原贷款合同的条件,或者增加新的条件。但是,〔2020〕6号文的目的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纾解中小微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高金融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确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优惠政策目的性强、期限短,属于临时性措施。文件本身也明确“对于上述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因此,银行给予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展期或者续贷时,原则上应当延续原来贷款合同的条件,不能增加新的条件。

〔2020〕6号文对湖北地区的特殊安排、企业新增融资安排、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优惠政策以及有关配套政策也做了安排及要求,限于篇幅,不一一展开。建议感兴趣的读者直接到中国银保监会的网站上阅读文件原文。

(本文作者:李思雷,发布已获作者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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