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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风险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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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布 | 放贷审核不严被指对电诈“放水”这部法律明确了银行的责任

中国网12月5日讯(记者刘佳)千呼万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下简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终于在12月1日正式实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除加大了惩处力度外,更值得注意的是,对电信、金融、互联网等不同行业、机构都划定了责任与义务,其中,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支付结算服务加强监测。中国网记者在调查了解中发现,个别银行在个人信贷审批过程中,存在不严谨、缺乏监管等问题,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银行审核流程“放水”客户遭诈骗背负大额贷款

11月12日,周杰(化名)接到一自称“中国人民银行驻蚂蚁金服工作人员”的电话,以整改“学生贷”,调整个人贷款利率为由,要求周杰登录其手机上的某银行A,查看并申请该行某贷款产品的贷款额度,共计15.1万元。此后,在对方的全程“引导”下,这笔贷款全额转入由对方提供的虚拟账号中,最终不翼而飞。

某行贷款产品截图。受访者供图

从申请贷款到完成转账,不足20分钟,周杰就背上了15.1万元贷款,以及长达12个月、3.9%的贷款利率。周杰告诉中国网记者,此前,他从未申请过个人贷款,也不知道该行的这一贷款项目。此次申请,全程均由对方实时监控自己的手机屏幕,并通过线上会议远程指挥操作完成。在操作过程中,周杰仅凭某银行手机A端完成,全流程系统审核,无任何人工确认环节。周杰直言:“但凡有个人工复核电话,或是延迟放款时间,都可能让我止住后续更大的损失。”

银行钻政策空子监管漏洞需客户个人“堵”?

案件发生后,周杰在第一时间选择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致电某银行进行合法维权。周杰提出的诉求是,请银行适当减免贷款本金,或减免还款利率。但银行工作人员给出的答复是:目前有关类似情况,总行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暂时不能实施。

对此,中国网记者随即联系到该银行北京分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方透露,近期,该行接到多起类似的投诉与举报,客户均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并被骗取贷款金额。对此,该行已意识到自身监管存在漏洞,但因需要承担的损失较大,且没有证据显示过错方就在银行,因此,银行方面并未给出有效解决方案。

那么,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是否也存在类似问题?中国网记者尝试申请交通银行“惠民贷”、京东金条、360借条等个人贷款业务。其中,交通银行、360借条均以电话确认的形式核实了贷款的真实性,京东金条则采取延迟放款形式增加了贷款的安全性保障。

金融机构应建立“尽职调查制度”放贷不严须承担过失

因信贷审核流程不严格,造成公民个人合法权益受损,银行真的可以继续保持“铁板一块”吗?刚刚实施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此划定了明确的责任——应当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特别提到,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支付结算服务加强监测。此外,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情况,采取核实交易情况、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者中止有关业务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娜告诉中国网记者,《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对银行的贷款(包括房贷)审核的要求有明确的规定,对贷款审核不严谨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性。她也特别强调,即便不颁布和实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银行在贷款审核时也应当按照此前早已颁布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她认为,银行信贷审核不严谨发放贷款,是银行在审核过程中未尽到应尽审核义务和职责的一种过失行为,对于银行的这种过失行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属于银行不应当发放的贷款,则应当及时收回。

银行等金融机构如何真正做到“尽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刘传稿认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在依法经营前提下,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针对性地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积极研究开发有关电信网络诈骗反制技术。对于遭受电信诈骗的被害人,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利用已有技术及时止损,尽可能挽回损失;对遭受重大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协助国家机关给予必要的救助。

他也提到,作为个人,若遇到类似情况,除了和银行协商解决外,还可以向银行的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反映,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解决。

农发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强化法律审查管理

来源:人民网-山东频道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严格审查审批对银行的风险防控具有重要意义。农发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强化法律审查管理,发挥法律保障职能,严把风险防控关,持续为各项业务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全力服务稳住经济大盘。

举办法律系列讲座,筑牢“合规意识”。依托“我来讲合规”系列活动,举办民法典及法律审查相关讲座,增强法治意识和合规意识,提升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知识讲座,邀请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监事长贾峻峰律师以“民法典对银行相关业务的影响”为题进行授课,从民法典的概述、框架结构出发,从民法典合同编和物权编中12个核心变化点入手,围绕与银行业务息息相关的借款合同和担保物权进行了深入解读。利用生动案例特别是反面案例,提示业务操作风险点,推动学习宣传民法典常态化、制度化,增强员工法治意识,维护金融安全。举办信贷法律审查培训讲座,邀请省行内控合规处副处长授课,围绕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信贷担保法律审查的要点逐项进行了系统解读,提示了审查中普遍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和风险点,对下一步的信贷调查和审查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做好法律风险提示,体现“合规智慧”。为充分发挥法律保障作用,及时为业务发展提供法律服务,防患于未然,制定《账户监管协议》,规范贷款资金到达下游企业之后的支付手续和流程,保证我行政策性贷款资金专款专用,避免资金支付过程中产生纠纷;编发《到期贷款资金筹集提示函》,督促到期贷款还款资金及时到位,厘清相关责任、促进履职尽责;编发《合规之窗》民法典风险提示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对银行业务产生的法律影响为主题,提炼、解读与银行业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款,梳理制度文件,并提出防控法律风险的要求和建议。

严把法律审查关口,展现“合规力量”。严格项目审查,夯实“专业化”、践诺“马上办”,从源头规范担保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加大考核力度,规范复审环节,加强部门协调,提高审查审批质效,全力配合“服务稳住经济大盘百日攻坚”活动,切实将“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落到实处。协助省行开展信贷项目及基金项目审查工作,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总结共性问题,积累审查经验,提升自身业务水平。严格规范使用、审查合同文本,监督总行新合同文本的使用,及时发现、解读、纠正各项新条款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合同签订合法合规,切实防范风险。本年度累计完成信贷担保审查及预审37笔,涉及金额96.1亿,出具意见及风险提示179条;协助省行完成信贷担保法律审查52笔,审查基金项目担保事项76笔;完成业务合同及非业务合同审查108笔,审查合同300余份。

一手防风险、一手促发展。加强法律审查管理,促使全行员工提高认识、全面领会、准确把握,扎实做好第二还款来源的落实,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服务业务发展的能力,提升信贷业务办理质效和风险防控水平,为农业政策性金融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朱贺)

存在隐性收费 续贷不一定成功 或影响个人征信 经营贷换房贷暗藏诸多风险

调查动机

银保监会近日公布了8张行政处罚罚单,其中5张罚单处罚原因涉及个人经营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个人经营贷款制度不审慎等。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大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逐步走低,多家商业银行的经营贷利率下调至4%以下,低于多地首套房按揭贷款利率,且远低于二套房贷款利率。由于存在较大的利率差,一些中介活跃在推销经营贷的前线,忽悠群众将手头利率较高的房贷转换成利率较低的经营贷,声称可以省下一大笔利息。

然而,真有这样的好事吗?经营贷置换房贷背后隐藏着怎样的风险?《法治日报》记者对此展开了调查。

□本报见习记者张守坤

□本报记者陈磊

“我们可以代办‘转贷降息’,对您来说特别合适。”近日,家住广东省广州市的王蕊(化名)接到一名从事资金周转服务中介的电话。对方称,相对于目前的房贷利率,经营贷利率低至3.2%左右,若选择置换,每年可为她省下上万元贷款利息。

王蕊心动了。去年,她买了一套二手房,总价约250万元,纯商业贷款利率5.5%,月供超过8000元,感觉到压力特别大。在听到中介介绍的“经营贷置换房贷”办法时,王蕊很快来了兴趣。中介告诉她,经营贷是商业银行针对中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推出的贷款产品,目的在于减轻企业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时的负担,“房贷转经营贷,都是通过正规银行放款的,绝对安全”。

据了解,办理经营贷的基本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一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最大股东,且该公司经营资质要达到一年以上。目前市场上很多中介对于不符合资质的贷款人也宣称,通过一番“私下操作”也能让对方顺利拿到钱、省下钱。

然而,《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经营贷置换房贷,不仅存在诸多隐性收费,后续还有一系列未知风险,比如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可能会对购房者征信产生不可逆的影响等。

暗箱操作以贷换贷

宣称降低还贷成本

记者采访发现,有不少人收到过金融中介、房地产中介的推销短信或电话,称可以通过经营贷置换房贷达到降息目的。

据了解,经营贷主要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发展,贷款额度一般为抵押物的七成甚至更高,而且融资门槛和利率较低,银行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普遍在4%以下,一些银行甚至可以做到3%左右,低于房地产市场首套房尤其远低于二套房利率。

一位银行内部人士告诉记者,小微企业在申请经营贷时,银行会要求企业营业执照至少满一年,有实际经营地点,企业流水可以覆盖贷款本息偿还。此外,用于抵押的房产要结清之前的贷款。

但这些限制条件在一些中介看来并非难事。

北京市某房地产中介公司贷款专员李女士向记者介绍,房贷通常通过以下操作手法转换成经营贷:假如你手上有200万元房贷,想要提前还款却没有充足资金,中介会先把还房贷的钱借给你,你还清房贷后,房产得以解押。之后,中介会让你以该房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经营贷款,等贷款批下来再用这笔钱偿还欠中介的债务。最后,你名下拥有经营贷,同时按期支付经营贷的利息。

“与房贷相比,经营贷都是先息后本,每个月还的都是利息,还贷压力会小很多。”李女士说,“如果名下没有公司,我们会负责帮你办,经营流水、地点等资料也能操作,银行审核基本都能过,后续也不会有风险,只需要付一定的手续费即可,手续费一般是贷款额的1%左右。”

隐性收费不可小觑

实际负担可能增加

“转贷降息”,这个宣称能减少数十万元利息的诱惑,是否暗藏陷阱呢?

在和多位中介沟通后,记者了解到,经营贷置换房贷,不仅存在诸多隐性收费,后续还有一系列未知风险。

“以贷款金额200万元、经营贷贷款时间5年计算,中介费至少要2万元,过桥垫资费、空壳公司维护费等费用需要8万元左右,粗略估算办经营贷成本就要超过10万元。”来自安徽省宿州市的房地产中介牛奇(化名)介绍道。

他举例称,若按照房贷利率5.7%、等额本息25年计算,200万元房贷每月月供1.25万元,利息总额175.65万元;假如5年期经营贷年化利率3.7%,每月月供6167元。看上去每月月供可以节省6333元,却忽略了本金带来的压力,经营贷先息后本,前面偿还的都是利息,5年后需一次性归还本金200万元,到时如果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钱怎么办?

“相比于房贷长达二三十年的还贷款周期,经营贷的贷款期限往往只有3至5年。置换之后,贷款人的还款压力骤增。如果没有足够的现金流支撑,购房者就要面临违约风险。虽然可以走新一轮流程重新贷款,但这又得面临被‘割韭菜’。更何况一旦将来政策有变或贷款收紧,能否重新获得贷款也是未知数。”牛奇说。

“在经营贷置换房贷过程中,一些中介只告诉购房者好处,而选择性不说存在的风险,甚至在运作过程中提出增加服务费。购房者真得三思而后行。”牛奇告诉记者,如果条件允许,正常通过银行提前还房贷,要比用经营贷置换房贷更安全、更省钱。

值得注意的是,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想提前还房贷也不容易。

来自北京市丰台区的王洁(化名)去年8月购入一套房产,贷款260万元。最近她想提前还款,却发现通过银行A申请线上提前还贷业务时困难重重,银行工作人员解释称“系统升级出现”,需要和银行预约线下提前还款。

来自安徽、江苏、重庆、山东等地的购房者也遇到了类似问题。记者还注意到,即便能够成功申请到提前还贷,流程也很复杂,如果银行不支持A或网站办理,那么线下办理流程更烦琐,有时需要花费几个月时间。

短贷长投违反约定

或存在流动性危险

对于购房者来说,经营贷置换房贷,虽然表面上看能降低资金成本,但可能会对自身征信产生不可逆的影响。

“在许多中介的运作下,经营贷的贷款期限也能够被拉长到和房贷差不多,但这中间存在续贷行为,比如每3至5年向银行递交一次申请材料,接受一次审核。风险恰恰藏于其中,中介帮忙办理的材料均系伪造,经不住多次审查。”牛奇说。

华东政法大学房地产政策法律研究所所长杨勤法认为,将经营贷置换为房贷,以获取利差,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约定。银行的借款合同条款都会约定借款用途,借款人未经贷款银行同意,将经营用贷款挪作购房,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贷款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解除合同。

“贷款银行提前收回贷款,购房人的还款压力会大幅增加。因经营贷期限较短,购房贷款期限长,经营贷转房贷会造成短贷长投,这会给购房人形成流动性危险。”杨勤法说。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云云告诉记者,国家明令禁止企业经营贷资金进入楼市,中国银保监会多次下发通知“禁止经营类贷款违规进入楼市”。经营类贷款进入楼市后一旦被查处,银行可能会收回贷款,影响个人征信,甚至有被认定为贷款诈骗或合同诈骗的风险。

刑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防止经营贷违规流入楼市,有关部门一直在行动。

2021年7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等联合印发《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要求银行机构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加强经营用途贷款“三查”,落实各项授信审批要求,不得向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发放经营用途贷款。

与此同时,从去年下半年开始,金融监管部门有序调整楼市金融监管政策,全国房贷利率进入调降期。尤其今年以来,央行多次下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并降低房贷利率下限,推动全国各地房贷利率大幅度调降。

“监管部门应加强贷款信息共享,及时了解经营贷款的具体流向,发现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要立即查处,并予以处罚,包括拉入贷款黑名单等征信措施。银行要关注客户资金流向,对可疑的资金流动,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对于违规流入的,该提前收回的,应提前收回经营贷。中介及购房者要有守法、守纪的观念,不贪图小利而违规违法。”杨勤法说。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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