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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公司 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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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失联 ,投资者怎么办?

基金合同到期,投资打了水漂,管理人也失联,基金后续清算事宜该找谁?谁又能代表基金向底层融资方及关联方主张权利?

12月9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投资人代表基金起诉交易关联方的特殊案件,管理人某基金公司“跑路”后,投资人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推选鲁先生为代表,起诉基金交易关联方某银行索要基金对外投资的相关信息资料,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认定持有人大会决议有效,原告鲁先生具有代表基金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并判令被告某银行提供相关信息。

据悉,该案系北京首例私募基金投资人代表诉讼主体资格被认定并胜诉的案件。

管理人代表基金委托放贷5000万后“人间蒸发”

2016年8月,鲁先生向某FOF3期基金投资100万,该基金的管理人为某基金公司,其管理的私募基金除了上述某FOF3期基金外,还有某FOF、FOF2期、4期、5期等母基金,以及某1号基金等子基金。

鲁先生投资某FOF3期基金后不久,该基金作为母基金向其下层基金某1号基金投资2826万元,基金存续期限为2年,投资范围为信托计划、公募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收益权、租赁资产收益权、委托贷款、契约型私募基金及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契约型私募基金。同时作为母基金投资的还有某FOF、FOF2期、4期、5期等基金。

2016年9月22日,某基金公司代表某1号基金与某银行及贵州某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某基金公司作为委托人通过某银行向贵州某公司发放贷款5000万元,委托贷款期限为24个月。合同约定了提款先决条件,即某基金公司与贵州某公司在提款前应提交委托贷款申请、身份证明、有效决议等材料,合同同时还约定了受托银行在提款、还款等环节的通知义务,以及受托银行在催收过程中的文件配合义务。

然而,就在委托银行放贷1年多后,某基金公司却出现在了失联私募机构的名单上。2018年6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公示拟失联私募机构的公告,名单中,某基金公司赫然在列,随后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注销。

投资人召开大会欲推选代表对外行权

据鲁先生称,管理人失联后,上层基金中的某FOF、FOF2期、3期、4期、5期基金投资人在托管人的协助下分别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派代表参加下层基金即某1号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而鲁先生则作为某FOF3期基金选派的投资人代表参加此次大会。

2019年11月5日,某1号基金如期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会议的投资人代表们一致同意终止基金运作、对基金进行清算,并推选鲁先生、曲女士、黄先生为稳赢1号基金代表,组成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担负行使代表职责和权利,大会同时决定成立清算组,由成员鲁先生,曲女士、黄先生和托管银行组成。大会通过的提案中明确写明份额持有人代表的代理权限包括:代表本基金与投出标的相关单位企业进行协商谈判;民事诉讼仲裁等。

受托银行拒不提供贷款资料信息投资人无奈诉至法院

因管理人失联,投资人对某1号基金对外委托贷款的相关情况无法准确掌握,为推进债权回收及清算进程,2019年12月起,某1号基金的托管银行、清算组代表多次联系委托贷款的受托银行,希望银行能够提供银行流水、履行委托贷款合同的相关手续等材料。

然而,某银行在提供了某基金公司账号向基金托管账号转款5000万元,以及后续转入贵州某公司账户5000万元的流水信息后,拒绝再提供其他任何信息资料,理由是无法确认某1号清算组是否属于合法合规的法律主体。

无奈之下,曲女士、黄先生向鲁先生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委托鲁先生以其名义起诉受托银行,希望法院能判令某银行配合提供贷款资料信息。

诉讼中,某银行除了对鲁先生的诉讼主体资格持有异议外还辩称,委托贷款合同的委托人是某基金公司而非某1号基金,且相关材料涉及某基金公司的隐私,故其没有义务向鲁先生或其代表的基金提供资料。

法院:持有人大会决议有效投资人代表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基于集合性基金产品中投资人众多、分散的特点,为投资人集体决策的需要而设立的集体决策机构,其功能在于通过集体意志的形成机制行使投资人对管理人、托管人的监督制约权利,维护全体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在基金正常运行过程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对除基金正常投资管理活动之外的、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特定程序和表决原则进行决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合法权限范围内经过正当程序作出的符合份额持有人集体利益的决议,对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管理人和托管人(如有关于通知的约定应符合合同约定)均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基金存续期届满后基金合同是否终止以及其后的债权清理及清算事项属于清算类、维护类事项,其性质有别于必须借助管理人专业优势从事的、旨在获得财产增值的投资管理活动;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基金合同的一般规定,基金清算组成员通常除基金管理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外,还包括基金托管人,如托管人参与清算,能够继续发挥对财产处置主体的监督制约及对基金财产的安全保障功能,故管理人的缺失不影响清算小组主体功能发挥以及清算程序的推进。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基金剩余财产的最终权利人,在私募基金合同存续期满及基金清算阶段,如管理人缺位且更换新的管理人存在机制保障不足和现实困难,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托管人的参与下直接处理相关事项有利于投资人权益保护和信托目的的实现。

因此,在基金合同到期、受托人失联并被注销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有权通过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基金终止并决定通过包括推举代表诉讼等适当方式处置基金终止后的相关事宜。

本案中,案涉上层基金和下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所提起并决议的相应事项均具有决议权限,大会的召集程序、决议程序及决议通过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从鲁先生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相关表决是参加大会的投资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法院认为,某FOF各上层基金、某1号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具有决议权限、大会召集及决议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表决意思真实、决议内容合法且不侵害持有人合法权益,故案涉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均属合法有效。鲁先生作为授权代表向某银行提起民事诉讼具有合法权利来源。

法院同时认为,契约型基金非独立的民事主体,实践中基金管理人失联、“跑路”的情况下,很少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盘”,基金份额持有人很难甚至可以说基本上无法选任到新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况下,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契约型私募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体特性及行权需要,符合基金及投资人的整体利益,故对鲁先生在本案中的诉讼主体资格予以确认。

关于委托贷款合同的主体,法院认为,合同中明确写明某基金公司是为有效运用私募基金而委托受托银行对外贷款,合同约定的提款先决条件也写明委托人应提供基金合同,实际放款也是某金公司向基金账户转款后才对外贷款,故某基金公司是基于管理人身份而代表基金对外放款,资金来源于基金财产,且受托银行对此已经知悉,故委托贷款合同的实际委托人为某1号基金。鲁先生系代表某1号基金起诉,故其有权向某银行主张权利。

关于本案中鲁先生要求提供的信息资料,法院认为,某银行对某1号基金负有相应的信息提供义务。鲁先生提出的诉请中包含的资料均属于委托贷款履行过程中的材料,对于基金债权追回及清算具有必要性;某银行从某基金公司处接收的及其向某基金公司发送的信息资料对某1号基金而言均属于应该知晓的信息,不存在对某基金公司的隐私保护问题。某银行认可其持有鲁先生主张的全部资料,该信息资料的提供亦不损害其他主体利益,故对鲁先生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投资人鲁先生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判令某银行向某1号基金提供委托贷款过程中的相关材料,法院同时强调,鲁先生系作为某1号基金代表提起本案诉讼,诉讼结果应由某1号基金承担,故某银行提交资料的对象应为某1号基金,鲁先生仅作为代表代为收取,其后的信息运用应由某1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Q1

契约型基金与合伙型、

公司型基金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私募基金可以分为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是投资者通过出资形成一个公司法人实体,自行或委托专业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合伙型基金是通过成立有限合伙企业进行基金募集和管理,通常投资者为有限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基金管理。契约型基金是通过订立基金合同的形式设立私募基金,投资人、管理人及托管人(如有)均依据基金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法律形式和主体特点看,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合伙型基金最大的区别在于,契约型基金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实体,也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非法人组织,一般情况下,其对外实施法律行为或行使诉讼权利均以基金管理人名义进行。

Q2

管理人失联情况下,

投资者能否直接向基金交易方主张权利?

从法律关系看,在基金内部,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构成信托关系;在基金外部,管理人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与交易方形成合同关系。投资人与交易方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投资人直接向交易方主张合同权利存在法律障碍。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实践中,部分投资者以此为依据跳过管理人直接向交易方主张权利,但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是否构成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投资者主张的“债权”范围及金额认定、该“债权”应归属于基金还是投资者个人,均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障碍,因此除个别“基金”存在名实不符等特殊情况外,一般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此外,因信托关系有别于一般的委托关系,故投资者以隐名代理主张委托代理后果归属于自身,亦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Q3

什么叫FOF基金?

FOF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有什么特殊性?

FOF基金是FfF(基金中的基金)的简称,中文也有翻译为母基金,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投资FOF基金后,必然存在上层基金向下层基金投资的情况;对下层基金而言,其投资者为上层基金,因此在下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必然需要上层基金的有权代表参加会议。如本案中的情况,实践中还存在三层或更多层投资的情况,在基金管理人均失联的情况下,就需要召开多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逐层作出决议。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深度|哈啰跨界助贷:套娃式授权、一揽子推荐

布局哈啰单车、助力车、顺风车、打车等产品,先后获得蚂蚁、复星、GGV、成为资本等投资的本地出行及生活服务平台“哈啰”,如今也开始在金融领域暗暗发力。

“臻有钱恭喜您!预审8000授信额限时发放,今日申请有机会享免息红包,到哈啰-钱包-借钱领取……”近日,哈啰贷款平台“臻有钱”向用户发送了这样一条贷款营销短信。从产品来看,臻有钱主要采用的是助贷的商业模式,并接入了风险报告、借钱优选等产品,此外还涉猎了保险、手机租赁、车抵贷等业务。

在出行领域坐拥数亿用户的哈啰,如今跨界布局贷款,对业内来说本不奇怪。不过北京商报记者在实际贷款中发现,臻有钱的助贷模式中多个设置暗藏隐忧,例如,贷款申请过程中,该平台采取了多家贷款机构一揽子授权的方式,引发争议;此外该平台多次以提额为由推荐的风险报告,被消费者质疑倒添了更高的贷款成本。

一键授权多波推荐

如果一个贷款平台发来短信,宣称有预审近万元的授信额度限时发放,还有机会领到免息红包,你会点击一试吗?

就在近日,在未申请贷款的前提下,北京商报记者也收到了来自哈啰的贷款营销短信。下载A进入借钱页面后,平台首先弹出了一个“已获得臻有钱借款资格,急速审批、最快30秒到账”的红包,宣称“审批快、额度高、合规放心”,最高可借额度20万元,年化利率10.8%起,可循环放贷。

20万元的贷款额度,年化利率10.8%起,这一宣传对不少急需资金的消费者来说诱惑力不小。为一探究竟,北京商报记者进一步点击“领取额度”,同意了臻有钱相关服务协议和个人信息保护及隐私政策后,开启了一系列提额操作。

贷款申请一共分为三步:首先是个人信息填写,借款用户需要填写学历、月薪、居住地、详细地址及多个联系人的姓名手机号及关系等个人信息;随后则需上传身份证正反面核对身份信息;最后则是刷脸认证。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臻有钱自身并不贷款,主要承担助贷角色,并介入了第三方的信用审核和风控审核。例如其服务协议中提到,臻有钱主要向用户“提供第三方机构的介绍信息展示、第三方贷款、分期或综合(金融)信息服务的产品信息展示,及第三方服务相关的数据查询及展示等服务”。

另据个人信息保护及隐私政策,用户在使用臻有钱服务过程中,臻有钱将获取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负债信息、财产信息等,主要用于实名制管理、身份识别、信用审核、风控审核。

不过,不同于与其他助贷平台的一次推荐,臻有钱的助贷采取的是“一键授权、多波提额”方式,申请贷款时并非用户单独授权,而需一键同意三家机构的多份协议。若其中一家审批成功,就不再为用户申请其他机构额度,若不成功,则会将用户贷款申请、个人信息及授权顺延至其他贷款公司。

具体来看,在收集完系列信息后,臻有钱首先向记者推荐了第一波贷款机构,即中银消费金融、亿联银行、百信银行三家,虽然一键阅读并同意了多份协议,但最终由中银消费金融一家给出额度,审批通过了7000元的贷款,年利率23.725%。

这时,用户可以直接点击提现,但同时也可再次申请提额。若要提额仅需进行人脸认证,臻有钱平台会再次推荐第二波贷款机构。从推荐的机构来看,第二波贷款机构包括百信银行、唯品富邦消费金融、小赢卡贷,第三波贷款机构包括洋钱罐、度小满、我来数科,第四波则是度小满、我来数科、中邮消费金融。

重复此前的一键授权操作后,最终,百信银行给出了3万元额度,年利率24%;小赢卡贷给出8000元额度,年利率35.99%;我来数科额度11300元,年利率36%。

整体来说,从贷款利率来看,臻有钱推荐的贷款利率与宣传的10.8%起仍有一定差距;另外,一键同意多家机构协议的授权操作,也引发争议。

根据北京商报记者11月28日查询的个人信用报告,在此次贷款中,共有中银消费金融、百信银行、杭银消费金融、深圳市世纪融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度小满有过征信查询记录,主要原因为贷款审批和担保资格审批。

“一般来说,谁借给用户钱,谁就获得用户信息授权,其他金融机构不能获得用户授权。”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盘和林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哪怕其中一家授信失败,也要经过用户同意然后再向新的金融机构授权,推进业务。

盘和林认为,一键授权多家在联合贷业务中比较普遍,主要是平台和多家金融机构要承担同一笔贷款业务,所以用户不能只授权给一家,而要授权给多家,但对于助贷业务,这显然违反了“最小必要原则”,同时也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条款,这种一键授权实际上类似于默认同意和概括授权,而这些操作都是违规行为。

协议“套娃”藏忧

如果说一键授权多家贷款机构操作引人费解,那被授权的机构又进一步捆绑超50份个人信息查询授权书的设置,在业内来说也属罕见。

北京商报记者实测发现,在臻有钱申请借款的过程中,需一键同意多家贷款机构的协议,其中包括个人征信查询及使用授权书、信用消费贷款申请和使用合同、非学生承诺函等。这些贷款资金方主要包括银行、持牌消金机构,同时也有部分为小贷、助贷公司等。

不过,在被授权的部分助贷公司协议中,又进一步捆绑了多份协议。从具体内容来看,其中除了有融资担保公司的个人征信查询报送授权书、融资担保服务申请书,和多家消金公司的用户注册协议、贷款申请和使用合同,以及部分银行的电子签章使用授权书、人脸信息使用授权书外,还包括超50份个人信息查询授权书,进一步被授权的机构中有银行、信息科技公司、小贷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获取的信息包括身份证、联系电话、通讯信息、社保信息、财产信息、就业状况、收入情况等多项个人隐私信息。

为避免偶然性,北京商报记者另外还邀请了多位用户进行实测,但也遇到了同样的一键授权多家机构的操作,其中捆绑的协议同样超50家。

为何会出现这种套娃式授权?对于合作机构此举,平台是否知情?如何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北京商报记者对哈啰平台进行采访,但后者未给出回应。

需要注意的是,今年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警惕过度借贷营销诱导的风险提示明确提醒,一些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在开展相关业务或合作业务时,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比如以默认同意、概括授权等方式获取授权,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权。

另外,个人信息保护法亦明文规定,如果个人信息提供给其他方,需要取得用户单独同意,不能一揽子捆绑同意。

“一键授权主要存在助贷或联合贷模式中,这种商业模式中消费者向谁授权,权利让渡范围很多都不明确,容易对金融消费者的决策产生误导。”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一键授权多家机构属于个人信息过度收集,违反了《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对于用户来说会涉及到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超50份个人信息捆绑授权确实存在信息滥用风险。”盘和林同样说道,对于此类行为后续整改要分两个层面,一是业务层面需要减少嵌入,将业务分离出来;另外则是信息层面,要细化授权操作,对用户信息授权数量进行限制。

另谈及原因,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进一步指出,“目前行业还是缺少对信贷环节中个人信息保护条款的更明确规范和指引,特别是在助贷平台协议方面,从而导致各家在具体执行中的信息授权、共享等范围不一致,很多条款个人用户也难以辨别,从而出现争议和侵害权益行为”。在于百程看来,一键授权容易形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后续在具体个人信息授权过程中,平台还是要以合规为前提,比如明确提醒、细化授权内容或者进行单独授权等,给予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频推风险报告

值得一提的是,在北京商报记者实测和多位用户申请贷款的过程中,臻有钱平台也多次向用户推荐风险报告,宣称购买报告可“优先审核放款”“全面风险监控”,并打上了“审核加速90%”“借钱必查”等标签。

例如,北京商报记者在每一次等待贷款额度审批时,平台页面都会提醒“78%用户借款失败是由于被命中黑名单”,提醒“立即检测”;另外平台首页也有风险报告入口,宣称“借款前必看”;此外,这一风险报告还被平台包装为“专属优先放款特权”,开通后可享每月优先放款审核、尊享额度、自动风险监控特权。

北京商报记者进一步点击发现,这一所谓的“个人风险报告”,需要用户单独付费29.9元。报告由深圳市天下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主要检测用户失信风险、消费风险、司法风险、手机风险预警、行为风险、信息安全风险、资产风险等。

被臻有钱如此力推的风险报告,真的有用吗?是否会推动贷款公司优先放款?又是否享有提额?对此,北京商报记者向哈啰平台求证,后者未给出回应。

不过,多家贷款公司向北京商报记者透露,其放款额度及速度与风险报告无关,“基本不会影响风控决策,也不会提高额度和通过率”。

每月29.9元的风险报告费用,在消费者看来,实际也为贷款倒添了更高的成本,这样一份收费的信息报告,为何平台要在贷款过程中频频推荐?虽然未获得哈啰平台正面回应,但记者通过多家助贷公司处的采访,了解到一些关键信息。

例如,一助贷公司工作人员如是说道,“接入风险报告是资金方对我们的一些硬性要求,行业很多助贷公司实际都会接入”。

“列入风险报告的确实有很多家,会有很小一部分的盈利空间,不过我们资金方没有特别要求。”另一助贷公司相关负责人同样介绍。

另外,冰鉴科技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王诗强告诉北京商报记者,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包括中小银行及其他资金方,由于其资金来源较贵,再考虑运营及管理成本,在与助贷机构合作时,只能服务愿意给到利率要求较高的长尾客户,否则展业不挣钱甚至亏本。而助贷机构收取的风险报告费用,实质上会提高客户的贷款利率,这部分客户就会推荐给更多的中小资金方,从而获取贷款的可能性更大。

王诗强进一步称,购买风险评估报告并不会提高某家平台的通过率,但是会获得更多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服务的可能性。在客户不购买风险评估报告或者会员服务时,助贷机构只会将他们导流到部分中大型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基于风险定价,可能风险评估要求较高,从而导致客户通过率较低。但是,当客户购买风险评估报告后,相当于其实际融资成本变高,助贷机构就会将他们导流到风控要求较低、融资成本要求较高的机构,此时,客户获得融资的概率就会变大。

“其实,会员费或者风险报告的购买存在很多猫腻,例如,对于优质客户或者征信良好的消费者来说,在申请贷款时,可以不购买相关报告,大概率也会审核通过;但是对于资信较差的客户,就另当别论;另外,如果用户征信逾期较多,也不建议购买风险报告,因为大概率没有金融机构会放款,此时购买风险报告也是白白浪费钱。”王诗强建议道。

跨界布局更要注重合规

哈啰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业务起步于大众熟悉的共享单车,目前,哈啰主要提供移动出行服务及新兴本地服务,包括两轮共享服务(哈啰单车、哈啰助力车)以及四轮出行服务(哈啰顺风车、哈啰打车)等,另外也布局了租车服务聚合平台哈啰租车。截至2022年4月底,哈啰注册用户突破5.5亿。

和不少互联网巨头一样,有了流量后,哈啰也将目光瞄准金融。从产品布局来看,哈啰平台目前推出了借钱、保险、信用卡等金融类业务,其中贷款产品除了自营的臻有钱外,还包括借款优选、车抵贷等。

另在11月初,有媒体消息称,哈啰目前有意布局网络小贷牌照,做大助贷业务,但管理层对收购网络小贷仍持犹豫态度。

对于后续金融业务布局,北京商报记者向哈啰进行采访,截至发稿对方未给到回应。

在于百程看来,哈啰已成为出行领域的大型平台,覆盖多种出行相关服务和生态,积累了几亿级的用户以及过千万的日活。作为细分领域的互联网巨头,布局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与原有业务形成协同,提升用户黏性,同时增加盈利,这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哈啰也不例外。

不过,金融业务持牌已成为合规要求,理财、基金、保险等代销及支付业务,包括直接发放贷款等,均需要相关金融牌照。“因此,助贷以及信用卡推荐等,就成为哈啰等互联网平台试水金融的初期首选业务。”于百程进一步称,哈啰的核心优势是出行场景,用户刚需且高频,涉及出行、车、票务甚至住宿等,与之相关的消费场景也比较多,信贷、保险、支付等金融服务与这些业务场景有比较好的契合度。但是,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业务,在合规性、数据安全、消费者隐私保护、合理营销等方面更需要重视,要以符合相关监管要求为前提。

“在金融领域,这一类平台可能缺乏业务合规性的思考,既缺少合规人才、合规认识的问题,也有平台技术不够完备的问题。”盘和林同样称,要布局金融,未来互联网平台还是要更注重合规化,注重用户信息保护,提高金融业务的合规性。

北京商报记者刘四红

中信银行上半年净利润同比增12% 下半年将持续加大信贷投放

“目前中信银行正在全力以赴加大信贷投放,预计下半年的信贷投放不低于上半年。”中信银行副行长、财务总监王康今日在业绩发布会上表示,该行全年信贷投放目标为3500亿元。

中信银行8月26日发布年中报显示,2022年上半年,该行实现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325.24亿元,同比增长12.03%;实现营业收入1083.94亿元,同比增长2.65%。

全力以赴加大信贷投放不良现双降

中信银行业绩报告显示,今年上半年,该行资产总额82780.16亿元,比上年末增长2.92%;存、贷款规模双双突破5万亿元大关。2022年上半年,该行信贷增长1553亿元的贷款,跟上年相比基本持平。

“从2月份开始,经济下行的压力总体还是一直持续到当前,经济内生动力不足加上外部一些因素的干扰,还有国内疫情点状散发的不确定,使得信贷的需求比较疲软,包括房地产市场还没有修复,因此消费、按揭贷款的需求都是比较弱的。”王康认为,当前的信贷需求相对疲软,虽然仍在预期内,但这仍是行业面临的客观问题。

中信银行行长方合英表示,今年下半年,该行对公业务的重点是新动能行业、城市大型企业、绿色双碳、乡村振兴和新基建等机会。他同时预计,零售业务下半年亦会有所回暖,该行将抓住机会抢占市场份额。

截至报告期末,中信银行制造业贷款余额为3778.84亿元,占比15.34%,较上年末进一步提升;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增速均超过16%,增速超过全行贷款平均增长水平。报告期内累计向近3万余户企业发放6210.43亿元供应链融资,较上年同期增长39.65%。此外,中信银行绿色信贷余额2811.95亿元,较上年末增加811.16亿元,增速40.54%。

在资产质量方面,今年上半年,中信银行不良保持了量、率双降。6月末的不良贷款余额655.2亿,比上年末减少了将近20亿,不良率是1.31%比上年末下降了0.08个百分点。该行不良贷款已经连续7个季度逐季实现量率的双降。同时,拨备覆盖率比上年末提高了17个百分点,达到197%。

稳定净息差成重点将着力控制负债成本

中信银行今年上半年净息差同比下降10个基点至1.99%。中信银行已将稳定净息差作为今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之一。

“净息差的下行是整个银行业今年面临的普遍情况。”王康表示,从去年年底开始,中期借贷便利(MLF)、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连续下调,叠加市场信贷需求有待提升,银行贷款竞争加剧,导致了银行贷款利率下行。从负债端来看,存款的成本相对刚性,尤其是1至5月份的负债成本是易上难下,因此上半年存款的成本普遍偏高。

王康介绍,今年上半年,该行平均贷款利率为4.88%,同比下降17个基点,其中,对公贷款下降14个基点,个人贷款下降11个基点,票据贴现同比下降46个基点,贷款定价的下行与市场、同业基本保持一致。而上半年该行存款的成本是2.04%,较上年末提高2个基点,跑赢市场同业3个基点。

中信银行行长方合英亦表示,贷款收益率下行已经是个必然的趋势,因此稳定息差的重心在于控制负债端的成本。在现有的利率下,争取在未来三年将负债成本再度下降10个基点。

王康进一步解释道,该行将对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等高成本资金采取限额管理,严格审批。对各级分行实行“一行一策”,制定相关存款成本的目标,并加强考核。同时,在经营方面,中信银行大力发展交易银行,深耕中小客群的建设,来获取相对比较低成本的资金。

房地产风险总体可控将实行差异化策略

针对房地产市场的风险,中信银行副行长兼风险总监胡罡表示,该行将对现有的存量客户在风险方面要加强贷后管理,特别是关注一些出风险的企业以及他们上下游企业的次生风险。对现有的存量客户实行差异化政策,好的支持、差的尽量压降或做出风险管理措施。

胡罡介绍,该行对于涉及“保交楼”项目的个人住房贷款的逾期余额现在是0.16亿元,风险可控。该行将以“保交楼,稳民生”为先,最大限度地用好项目资金。

中信银行半年报显示,该行房地产行业的相关风险亦相对可控。数据显示,担险资产方面,至6月末,中信银行实有及或有信贷、自营债券投资、自营非标投资等承担信用风险的对公房地产融资余额3987.01亿元,较上年末增加9.88亿元。其中,对公房地产贷款余额2916.08亿元,较上年末增加68.07亿元,占公司贷款的11.84%,较上年末下降0.35个百分点。

非担险资产方面,理财资金出资、委托贷款、合作机构管理代销信托及基金等不承担信用风险的对公房地产融资余额553.42亿元,较上年末减少105.68亿元。此外,主承销债务融资工具余额539.08亿元,较上年末减少12.43亿元。

胡罡认为,从短期来看,房地产行业的风险还没有完全解除,市场信心有待恢复;中长期来看,有信心房地产会平安着落。“房地产整体形势应该还是可控的,未来形势会随着政策的落地持续稳定,整体需求会提升。”

“未来中信银行将选择好的客户、选择好的地区重点布局,同时重点支持刚性和改善性的住房需求。”胡罡表示,该行还将稳妥有序地开展房地产的并购贷款业务,支持优质企业兼并收购重点房企的项目,并有意愿参与到房地产纾困的各类政策、基金中。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姜樊

编辑陈莉校对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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