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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丢失被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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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丢失后“多”出几笔贷款,怎么办?

“我终于摆脱了‘老赖’的帽子,能陪孩子坐次飞机了!”日前,一起被冒用身份证贷款案的当事人张某给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检察院检察官打来电话,告知这个好消息。

2017年10月26日,某小额贷款公司上门声称张某欠下8000元不还,张某一头雾水地表示自己从未借过款。张某通过征信网站查询、与银行联系等方式,竟发现自己名下有多笔来自不同机构的贷款,其中一笔8000元的贷款已由某银行向开福区法院起诉并申请执行,张某名下多张银行卡和公积金卡被冻结。

为了这数笔莫须有的巨额债务,家住岳阳的张某开始四处奔波,因无法购买高铁票,他坐车往返岳阳及长沙市相关法院、公安、银监会等单位,但因办理银行业务监控视频缺失、庭审缺席等原因,他头上“老赖”的帽子一戴就是三年。

2020年8月,张某来到开福区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调取了法院卷宗,并前往岳阳市相关派出所了解张某报警身份证丢失被人冒用案件的侦查经过,发现多个疑点:张某于2013年6月遗失身份证,并于同年7月补办,他向某银行办理的金融借贷为线上贷款,该银行起诉时并未提交张某的身份证明等文件。另外,张某提交的另一份银行视频资料显示,开户人不是张某本人。

经向办案民警了解得知,该案件已有侦查目标,犯罪嫌疑人周某无固定工作,加之长期居无定所,使得公安机关一直无法锁定其具体位置,尚未侦破此案。

发现突破口后,承办检察官积极对接与案件相关的各家银行及金融机构,查询相关原始材料和视频资料。同时与当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协调,加大对周某信用卡诈骗案的侦破力度。在多方努力下,犯罪嫌疑人周某于2020年11月被岳阳市岳阳楼区公安机关逮捕。经审讯,周某对冒用张某身份证办理多家金融机构贷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为了帮助张某尽快“摘帽”,开福区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用周某案件的刑事生效判决推动法院启动张某欠贷案的再审,并告知某银行整个案件事实,建议其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同时,针对存在的监管漏洞,该院向银行发出了检察建议。

今年3月,周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事判决生效后,法院针对该案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开福区检察院检察长杨赞列席,对案件启动再审发表意见并予以监督。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后作出改判,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来源:检察日报

出借身份证惹上大麻烦,被迫打官司自证清白,法院判决来了

徐先生好心出借身份证给表弟,却不料惹上大麻烦,只得打官司自证清白。4月19日记者从北京四中院获悉,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徐先生是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事情终于水落石出。

因妻子被所在单位检查出其填报的个人事项中漏报了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徐先生才发现:不知何时,自己名下竟多了一家名叫光辉公司的企业!徐先生到工商登记部门调取该公司档案,发现除自己之外的所有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一个都不认识,公司注册信息中徐先生的签名字迹经鉴定也非本人所写。通过档案留存的手机号,徐先生联系上法定代表人洪某。洪某提示他,该公司与徐先生表弟有关。

原来,徐先生的表弟于2016年向他借用身份证,表示要注册一个非营利机构开展公益活动。徐先生见是公益,表弟微信朋友圈也常发布相关内容,就同意了,表弟也很快归还,但始终未说过开公司事宜。其间,表弟还以开发一款公益APP为由邀请另三人参与,三人也将身份证直接或间接交给他,但APP开发一事很快不了了之。直到徐先生发现了光辉公司,三人也才知自己被登记为公司股东。

徐先生为证明自己未投资办企,爱人也没漏报事项,只得起诉要求光辉公司确认他并非公司股东。该公司其他股东及徐先生表弟被列为案件第三人。

作为案件重要的第三人,徐先生表弟却因其他刑事犯罪已被警方羁押在外地。经法官和看守所多次沟通协调,徐先生表弟终通过线上方式参加了诉讼。

庭上,光辉公司表示所有股东均未参与经营,其他股东也表示不认识徐先生。徐先生表弟称,其研发公益APP需成立公司作为载体,故借用表哥身份证,但未向他交代实情。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徐先生系被冒名登记为光辉公司股东。

案后法官提示,冒用或借用他人身份信息的情形还有很多,如将他人身份证用于酒店入住登记、申报个人所得税、购买火车票或飞机票、办理信用卡、办理贷款、处理车辆违章、网吧上网登记。一旦行为人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作出不当或违法行为,不仅会使利害关系人权益受损,还可能导致出借或被冒用身份信息的本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身份证是公民身份的象征,不管是碍于情面,还是出于利益,都不应将身份证出借他人。另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处十日以下拘留。若发现自己莫名“被法人”“被股东”“被缴税”“被通缉”“被处罚”,则要回忆此前有无身份证丢失或交给他人保管的情形,小心身份证可能已被冒用,及时报警,消除对自己的不利影响。

【“法”语生活】身份证遗失后陷入债务纠纷,什么情况?怎么办?

为了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男子文某凭借一张捡来的身份证编造债务纠纷,制造虚假诉讼,钻起法律的“空子”。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检察院对一起虚假诉讼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再审撤销了原民事调解书,驳回了原审原告文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向公安机关移送虚假诉讼犯罪线索。日前,文某涉嫌虚假诉讼已被立案侦查。

用捡来的身份证

编造百万债务“剧本”

文某偶然间捡到胡女士丢失的身份证,然而他没有物归原主,而是想利用这张身份证编造一个“百万债权人”的“剧本”。

2016年3月16日,文某向西乡塘区法院提起债权债务纠纷诉讼,谎称其是胡女士的恋人,并虚构称双方在恋爱期间,胡女士与闺蜜高某因共同经营服装店曾分别向文某借款50万元(总计100万元),后因与胡女士感情破裂,尚有90万元债权未能偿还,希望通过民事诉讼强制执行胡女士和高某的财产。

为了得到法院支持,文某向法庭提供了有胡女士和高某“签字”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还假借胡女士、高某的名义,以每个案件2000元的代理费聘请同一位律师担任两人的委托代理律师。并让该律师配合自己就强制执行胡女士和高某财产一事进行民事调解,制造“原被告两造平衡,法庭居间裁判”的假象,以便规避法院核实被告身份信息。

就这样文某通过自编自导了这出民事虚假诉讼案件,最终成功拿到民事调解书,让毫不知情的胡女士背上了债务。

关键证据全部伪造

虚假诉讼漏洞百出

远在浙江省的胡女士在某次办理贷款时,发现自己的征信出现了大问题。经查询,胡女士发现自己在南宁市莫名欠了素未谋面的文某50万元债务,还被列为被执行人。据胡女士所述,她在涉诉之前一直生活在浙江省永康市,从未到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胡女士于是报警。

至此,一起凭空捏造的百万虚假诉讼案件浮出水面。

经西乡塘区检察院调查核实,文某向法庭提供银行转账凭证系伪造。转账凭证上加盖的印章是假的,相关银行并未办理过文某提供给法院的100万借款本金的相关业务。胡女士、高某名下账户也并未收到相应资金。

另外经过笔迹痕迹比对,文某提供的带有胡女士签名的借条与胡女士本人笔迹不符。鉴于两个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交的“借条”无论是文书格式、发生时间、发生原因均高度一致,文某诉高某以及文某诉胡女士一案证据雷同,且所主张事实相互关联,检察官判断有高某签名的借条也是伪造的。

随后在核实文某的具体住址时,检察官发现文某向法院确认的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也是假的。

经检察机关调取原审案卷并询问,胡女士与高某的代理律师承认,其与胡女士、高某从未见过面,也无经济往来。

种种证据表明,上述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是文某自编自导自演的一出“戏”。

检察机关提出再审建议

文某被立案侦查

经过全面调查,检察机关最终查明文某虚构债权债务关系,采用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手段,以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再以调解的方式快速结案,以达到利用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根据法律规定,西乡塘区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于2022年3月再审撤销了原民事调解书,驳回了原审原告文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向公安机关移送虚假诉讼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已对文某立案侦查。

检察官说法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指行为人单独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以实现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本案即典型的“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犯罪案件,即原告一方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意在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文某与胡女士素不相识,凭借一张捡来的身份证,伪造欠条、银行流水等证据方式,侵占胡女士的财产,其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是挑战法律威严,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接受法律制裁。

在本案中,原告为被告请律师的细节值得注意,基于代理律师在诉讼程序中的重要作用,司法机关在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查代理律师的代理手续,防止发生出现违规代理产生虚假诉讼的情形。同时公民也需要进一步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尤其对于身份证、物流单、车票、刷卡对账单、微博、微信等社交工具载体上的个人信息,要严加保护,防止个人信息泄露,一旦有泄露情况及时做好挂失等处理。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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