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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高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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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app暗藏高息陷阱,监管当积极出手

作者:冷勇

日前,河南郑州的钱女士向《中国消费者报》投诉,称自己在360借条借款,没有享受到最低日息,提前还款时还要偿还全息。

据悉,按双方约定:贷款金额9万元,期限为24个月,贷款利率为7.4%/年,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4434元)。其中,每月息费684元,24个月全息为16416元。在已经还款12个月后她想提前还款。然而系统显示即使她提前12个月还款,仍需支付后面12个月的利息一共8892元。这样算下来,钱女士的贷款实际利率已经高达18.24%。

眼下,各种借贷的广告充斥于网络,这些广告大多号称“利息低、额度大、到账快”,各种暗示和诱惑让人心动。而且这些借贷注册门槛很低,只要输入手机号、身份证号就行。但消费者只要借了款,就会发现自己掉入了陷阱,所谓低利息暗藏各种附加条件,实际支付的利息其实很高,提前还款还要付全息等等。所以,360借条给消费者挖坑,绝非偶然。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另有约定外,应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因此,360借条“提前还款收取全部利息”的约定虽不违法,但不向借款人充分提示及说明这一条款,就属于霸王条款,借款人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借款合同的内容。而依照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将民间借贷利率受保护的上限,锚定为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按照现在的LPR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应该为15%左右。从理论上来说,按照这一标准,互联网小贷公司借贷行为中利息超过15%的部分不受保护。

但消费者遇到这类麻烦,要想维权并不容易。因为在现行法规中没有对提前还贷的具体规定,所以,消费者维权时,往往底气不足,如果走诉讼渠道,不仅流程较长,还要付出不菲的时间和和经济成本。所以,大多数消费者遇到类似陷阱,往往只能“打碎牙往肚子里咽”,就像新闻中的钱女士,最终还是选择继续贷款。

借贷“好借”却“难还”,由此带来高昂的利率成本,理当引起重视。在这样的数字游戏中,消费者显然算不过商家,但这绝不意味着要默许这类商业骗局继续横行。如律师所言,“提前还款付全息”虽不违法,但务必要充分告知消费者。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应该进一步明确借贷方的“完全告知义务”,让消费者在遇到陷阱后,可以有规可依,更理直气壮地维权。

此前,校园贷、裸贷等违法违规现象在严厉打击下有所好转,现在,面对这类虚假宣传、诱导类的广告,以及狮子大开口的高额利率,监管部门也要积极出手,当好消费者的强有力后盾。对于那些利用借贷,变相经营高利贷,毫无底线坑害消费者的企业,理当严厉处罚;对于屡查屡犯,追逐暴利的企业,理当果断吊销其金融执照。

而作为消费者自身更要理性借贷,不可被眼花缭乱的广告语所蒙蔽,而是要注意风险防范,尤其要在了解附加条款的基础上再做决定。消费者必须要知道一个常识,天上不会掉馅饼,金融行业从来没有“轻松借钱”一说,以低息为噱头背后,实际上往往埋着高息的“深坑”。总之一句话,借贷有风险,花钱需谨慎。(冷勇)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辽宁一农信社员工因诈骗被终身禁业:系非法高息揽储,已获刑11年半

辽宁朝阳银保监分局多张罚单揭开了一起长达13年的农信社员工非法对外高息揽储案件。

6月27日,辽宁朝阳银保监分局披露的罚单显示,邹利军对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诈骗案件负直接责任,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与此同时,黄金玉因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对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规发放贷款负直接责任,被处以警告处分。

澎湃新闻注意到,2020年12月,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邹利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邹利军退赔三名受害人合计1362.47万元;随案移送印章60个,依法没收。宣判后,被告人邹利军提出上诉。2021年3月,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与此同时,三名受害人分别与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也在2021年12月宣判,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管理上存在重大过错,对三名受害人赔偿相应损失。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以来,邹利军在任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十家子信用社员工期间,以承诺给付高于银行利率及需要完成揽储任务为由,介绍邻居郑某、赵某1、赵某2母女三人在凌源市家子信用社存股金,郑某母女三人信以为真,通过上诉人邹利军分别开立了三个股金账户,而后上诉人邹利军每年以帮助三人存股金及计算利息为由,多次骗取三人钱款3869715.7元。

邹利军将每次自三人处骗取的钱款数额及谎称给付的利息数额分别填入三人名下的股金证上,实际却将所骗得的钱款据为己有。自2005年至2018年,邹利军陆续返还给三被害人224.5万元,邹利军骗得郑某母女三人合计人民币1624715.70元。

2020年1月3日因郑某母女三人催要钱款,上邹利军遂以取钱及计算利息为由将三人的股金证骗走。2020年1月13日,邹利军告知郑某等人股金证被单位收回。郑某等人发现被骗后,遂于2020年1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报案。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邹利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惩处。

在三名受害人与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案件中,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因原告向被告所属的信用社储蓄而引发财产损害赔偿事件的发生,故本案应属于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认为,股金证作为被告单位对认缴股金的社员签发的记载股金的证明,是社员所有权凭证和利益分配的依据,作为被告单位应严格管理,妥善保管已经作废弃用的股金证,被告称原告所持有的股金证早已不再使用,已更换为机打式凭证,但对于原告当时所持有的股金证却未能及时收回并妥善处理,导致邹利军借履职期间持此作废的股金证非法对外高息揽储,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而原告之所以将案涉款项交付给邹利军代办,与之前双方多次从事股金证存取的事实和邹利军所具有信用社工作人员的身份密切相关联,因此被告在管理上存在重大过错,这种过错是邹利军诈骗得逞的重要原因,被告应对邹利军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自行承担部分责任问题,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应明知邹利军所承诺的利率明显超过同期银行正常存款利率,对此,原告为追逐高息,而对邹利军经办的股金证记载的身份证号不符、支付利息均为邹利军个人账号向其转账等面临的风险问题,持轻信放任之态度,均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进一步促成了邹利军诈骗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自己经济损失,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对自身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来源:澎湃新闻

警惕“快速贷款”诈骗陷阱

在国家信贷政策不断紧缩的情况下,很多群众经常会收到一些“快速贷款”的手机信息,某些商务类报纸分类广告版上经常有“快速贷款”广告,其内容都是声称可以为企业和个人办理快速贷款,而且“无需抵押,当天放款,高额年息”。通过调查分析,这类信息和广告大多存在欺骗行为,广大群众对“快速贷款”要严加警惕,防止受骗。根据掌握的情报分析,这类以“快速贷款”为幌子的诈骗行为大体可分为四种情形:骗局一:仅凭身份证当天放款无抵押、无担保贷款大行其道,有诈骗公司就打出了“仅凭身份证当天放款”的旗号,稍微理智一点的用户就会清楚,金融机构不会仅凭一张证件给你放款,还需要你提供信用报告、个人工资流水、甚至配偶收入及信用情况,不是一张身份证就能贷到钱。如果有人跟你说只要你提供一张身份证,就放贷给你十万、二十万,千万要加一百二十个小心!骗局二:放贷前提前收取费用正规的贷款机构,不会在放款之前收取任何费用。但骗子拿捏好了你不懂行情,一步一步给你下套。他们的行骗手法通常都是循序渐进的,一开始告诉你要收取查询费,数额很少,然而要收取担保费,数额开始增大;进一步提前收取利息,你心里想着,就差这一步,马上就可以拿到贷款了。殊不知,他们只想从你的钱包里套钱,根本就没想过要给你放贷。骗局三:看似低息,实则是高利贷一般来说,银行的贷款利率要低于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而银行的贷款利率一般在央行基础利率基础之上浮动。但是倘若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号称月息1厘,打出的贷款利率比银行还要低,那你就要好好擦亮眼睛了。注:为了掩人耳目,一些小贷公司将费用分摊至手续费、管理费之中,算下来总利息惊人,所以贷款人在申贷之前,一定要计算一下总利息。骗局四:以贷款为由,盗刷银行卡信息还有一些诈骗公司,打着贷款的旗号,先取得你的信任,然后借机套取各种如身份证、银行卡卡号、银行卡密码等个人隐私。行骗手法,通常是通过发短信或是聊天的时候,给你一个链接,一旦点击进去,你所填写的个人信息就可能泄露。烟台网警提醒:上述活动,一方面扰乱金融秩序,另一方面给贷款人和投资者造成经济风险。网警提醒广大市民在从事投资活动时,千万不要轻信所谓的不需抵押贷款和高息集资,不要因为贪图小利而上当受骗。

来源:烟台网警巡查执法

(转自:锦州网警巡查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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