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要供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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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纯真。
虽然现在城市的公共交通是相当便利,公交车,地铁,高铁,轻轨,应有尽有,但对于异地工作生活的漂流一族来说,有一辆小汽车,还是比较方便。
对于工作,外出谈业务和访客,随时都能出发;对于生活,特别是有小孩老人的家庭,周末遛娃,周边游,有辆车就更利于出行。
人人都想拥有自己的DC,但说到买车是全款还是贷款,很多人却没有搞清楚要怎样贷款,贷款多长,要不要提前还款等等。
车价贬值和车贷利息的迷思
01.车辆会随使用年限贬值
大家都知道车辆会贬值,而且贬值得很厉害,甚至有「新车落地打八折」的说法。
也就是你花10万元买一辆新车,你一坐上这辆车开出车行,车价就只剩8万了。
关于贬值,这说得很对,BUT!如果你认为,「既然车子贬值幅度大又快,那我借最短的年限,快快供完车期」的话,
你就掉入95%的人都会误解的迷思当中!
02.无论全款还是贷款,车辆都还是会贬值
一辆车从新车上路,变成二手车的状态,车价是如何贬值,以及最新车价是如何评估呢?
这都取决于车辆的使用的时长,车辆行驶公里数,车辆的保养状况,车辆的磨损程度,还有这款车型市场供需关系。
假设你看上一辆10万元的车,无论你全款还是贷款购买,都不能改变车辆会贬值这个事实,大家必须明白这一点。
贷款利息的多少,与「总额」无关
同样假设贷款10万元买车,利率3%的情况下,3年期月供3000元,5年期月供2000元。
如果你想尽快还清车贷,选择周期短的3年期,那你就是犯了95%的人都会犯的错。
实际上,3年期的贷款你付出的利率要比5年期的贷款要高。
因为车贷利息是以固定利率来计算的,固定利率算出来的简单利息总额,无法反映「金钱的时间价值」。
简单来说,就是3年期第一个月的月供3000元与最后一期月供3000元的价值相差甚远。
这又是因为有通货膨胀率的存在,同样是3000元,不同时期的购买力就会不一样。
既然贷款的时长会影响「金钱的时间价值」,要有限地比较和选择,就要把利率换算成实际利率来看(网上有换算实际利率的工具,大家可以自行查看)。
可以看出,10万元的车贷,3年期的实际利率是5.83%,要比5年期的实际利率5.79%要高。
那车贷到底应该怎样考量?
很简单,就是看个人的投资年化回报率。
假设车贷的实际利率都是6%,你要想的就是自己一年的投资回报率有6%吗?
如果你的投资回报率是8%,完全可以贷款,并且选择最长的年限。
因为你每年的投资回报完全可以覆盖6%的车贷,还有2%的结余,完全不需要动用自己额外的资金。
如果你的投资回报率是3%,那就努力攒钱全款购买吧。
虽然全款购买会占用资金的流动性,一次性要拿出一大块的资金,但是却剩下6%的银行利息。
如果实在是拿不出一大块的资金,可以考虑提前还款,同样可以少付利息。
能做到投资年化回报率有6%以上,也不是普罗大众。
相信大多数人都会选择贷款最长年限并提前还款,这样既能保留资金的流动性,又能省下一点利息。
我两年前买车,选择的是全款拿下,15万买了一辆国产SUV。并在当年刚好踩中了风口,把投资金额翻倍。
无论如何,车辆都是我们代步的交通工具,谁都阻止不了它的贬值。
但我们却可以用科学合理的方法,选择适合自己的购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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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纯真SHINING,85后十年财务人,专注于分享存钱理财,职场生涯,人生目标,FIRE路上不断前进,陪你一起慢慢变富!
搞懂这4个问题,车辆抵押不迷糊
现在小汽车进入千家万户,成为大家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工具。很多人在资金紧缺时,会选择把汽车抵押出去贷款。
汽车抵押贷款办理的手续简单下款快,是很多人贷款解决资金问题的首选项。很多人也是第一次做汽车抵押贷款,所以有很多问题,今天我们来聊聊大家经常问的4个问题。收藏转发,让更多的朋友看到!
1、车抵贷的利率
大家办理车辆抵押贷款时最关心的就是利率问题,车抵贷的利率肯定不会像公积金贷款那样低,当然也不会太高,所以大家要有心理预期。一般的车辆抵押贷款利率在5.4%-15%之间。因为汽车的贬值较快,本身车辆的损耗就大,所以利率相对较高。同时,车抵押贷款的额度一般在3w—100w之间,具体要根据个人情况而定。
2、货车可以办理吗?
有些人的车是大货车,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就来咨询是否可以进行车辆抵押。
那么所有汽车都可以进行抵押吗?不是的,车辆抵押贷款的一般要求:
、不能是营运汽车,如客运汽车、出租车、载货汽车等。
、作为抵押物的车辆,必须是借款人自己名下的,而且车辆必须是无抵押状态,可以自由交易的。
、偷盗抢的车辆也不能进行抵押。
、车辆扔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可以获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被检察院、法院等查封、扣押的车辆,也不能进行抵押。
3、押车与不押车的区别
办理车辆抵押贷款时,有些机构要求押车,有些不要求押车,那这二者有什么区别呢?
首先押车的优点:获得更高的额度、较低的利率,同时收费相对较少。但是缺点就是选择押车,需要将车辆压在贷款机构,借款人无法继续使用车辆。如果不及时还款,可能导致车辆被交易。
不押车的优点:手续简单,可以继续使用车辆,缺点就是额度较低、利率相对较高,会被要求安装GPS定位器,安装费需要借款人支付。
4、异地可以办理吗?
河北的车,可以在郑州进行抵押贷款吗?不可以的,车辆抵押贷款办理有区域范围限制。河北的车需要回到河北办理。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车辆抵押贷款经常出现的问题,提醒大家贷款签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协议,有不懂不清楚的地方一定要咨询问清楚后,才能签字。
一文讲清!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2022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深圳微法务
转自:济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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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约定或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利息之债系从债,其产生与金额都取决于作为主债的金钱之债。实践中,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一直是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文系统梳理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相关问题,以供参考。
一、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
1
借期内利息
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
2
逾期利息
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3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
根据2021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可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另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二、没有约定或
约定不明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就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支持出借方对于利息的主张,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主体
没有约定
约定不明
自然人之间
不支付利息
不支付利息
仅一方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不支付利息
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所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是就“借期内利息”而言,当事人之间对于逾期还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不影响权利人对于逾期利息的主张。
三、借期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需注意,该规定同样适用于逾期利息。
四、逾期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形:
1
明确约定逾期利率
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2
明确约定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4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另外,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与下述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后产生的利息相比,该利息属于一般债务利息。
五、迟延履行期间
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上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但是该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
据此,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分两部分进行计算:
第一部分:根据上述批复,截止2014年7月3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含利息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参照相应期限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利率变动分段计算)。
第二部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截止履行完毕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两部分计算结果相加即为需计收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的基数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申请费。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都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一项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法律文书是否有记载,只要出现本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就应当予以适用。也即,不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是否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
六、其他问题
(一)砍头息
“砍头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有的是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有的则是预先扣除借期内全部利息。对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二)复利
所谓的“复利”“利滚利”“驴打滚”,即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计算复利是金融机构使用的一种计息方法,民间借贷中也常出现此种约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新旧法规定的衔接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受理时间
借贷合同成立时间
计息期间
利率
2020/8/20前
不考虑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不超过年利率24%
2020/8/20后
2020/8/20前
自合同成立至
2020/8/19
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不超过年利率24%
2020/8/20至
借款返还之日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2020/8/20后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注:“两线三区”:指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对借贷利率的划定。“两线”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即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对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上限是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干预。“三区”亦是此意:①司法保护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此时约定的利率合法有效,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②无效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③自然债务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法院对出借人起诉主张该区间部分利息的,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司法不再干预,借款人抗辩要求返还或以之折抵剩余债务的,法院同样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