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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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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城商行支行行长伙同信贷员等违规放贷超两千万,判决何以历经七年才落定?|局外人

记者刘晨光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再审刑事判决书,本溪市商业银行支行行长、副行长伙同业务主管与信贷员进行违法发放贷款给银行造成了较大损失,经过7年时间终于尘埃落定。

实际上,该案在2015年已经有了一审判决。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田某某、汤某、花某、李某、杨某、姜某、金某某、王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明刑初字第00267号刑事判决。

一审查明事实显示,被告人张某、田某某在分别担任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湖支行副行长、行长期间,于2005年至2014年间,利用主管贷款业务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构贷款人及违规贷款的手段,违规为张某办理贷款手续用于本人营利活动,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704.3万元(以下币种相同),截止立案前尚有654.3万元的资金未归还。

另外,被告人汤某、花某、李某、杨某、姜某、金某某、王某分别在担任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湖支行信贷科长、信贷员期间,于2005年至2014年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明知被告人张某利用主管贷款业务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构贷款人及违规贷款的手段,挪用单位公款用于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帮助被告人张某挪用公款,挪用公款数额分别为405.6万元、200万元、454.3万元、178万元、200万元、170万元、454.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田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被告人汤某、花某、李某、杨某、姜某、金某某、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中被告人张某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被告人田某某、汤某、花某、李某、杨某、姜某、金某某、王某挪用公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依法处罚。

一审法院根据各自的犯罪情节轻重对张某等进行了判决。

认定被告人张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田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其他涉案人员也也有不同程度的刑期。责令九名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财物。

不过二审法院对上述被告人的罪名进行了重新界定。二审法院指出,上诉人张某、田某某、原审被告人汤某、花某、李某、杨某、姜某、金某某、王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其中上诉人张某、田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原审被告人汤某、花某、李某、杨某、姜某、金某某、王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辽05刑终52号刑事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应予调整。

依照相关法律,撤销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5)明刑初字第00267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张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上诉人田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李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其他涉案人员的刑期也有所变化。其中判决第十一项,责令上诉人张某、田某某、原审被告人汤某、花某、李某、杨某、姜某、金某某、王某偿还尚未归还的贷款及利息。

原审被告人金某某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关于原二审判决第十一项判令“上诉人张某、田某某、原审被告人汤某、花某、李某、杨某、姜某、金某某、王某偿还尚未归还的贷款及利息。”一节,再审申请人金某某及原审被告人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按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这并不影响借款人仍然负有的还款义务,尚未归还的贷款及利息应由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偿还,而二审判决责令身为银行工作人员的金某某等原审被告人偿还尚未归还的贷款及利息缺乏法律依据。二审判决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作出此判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最终再审撤销了(2016)辽05刑终52号刑事判决第十一项。

相比于二审,法院增加了罚款的相关内容。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上诉人田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之间不等,被告人被判处罚金,一万元至十三万元间不等。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告诉界面新闻,一般情况下,一个刑事案件经过二审判决后,案件就已经终局了,也就是所谓的“二审终审”。但是,基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和案件纠错,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也就是再审程序。而在本案中,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因此时间就持续了相对较长的时间。

刘凯认为,之所以二审相对于一审罪名有所变化有几个原因:首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挪用公款罪,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商业银行,涉案的银行工作人员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这一身份,往往直接影响具体的定罪量刑。

“因本案是银行工作人员在贷款业务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造成较大损失。因此,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更加符合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刘凯说。

近年来,中小银行内部人士违规开展业务而被判刑的事情时有发生。

刘凯指出,一直以来,中小银行基层业务人员或者支行、分行人员擅自违规开展业务的情况较为普遍。近年来,随着国家在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整顿金融乱象方面持续发力。通过一系列专项行动,办案机关的查处力度、查处范围进一步扩大,部分银行金融机构在业务开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被进一步深挖,“严肃追责”和“追赃挽损”同步推进。因此,相当一部分从业人员受到问责,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要有效规避这些法律风险,银行机构就必须加强合规制度建设,做好从业人员的刑事风险防范。如搭建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管机制;关注重点制度构建,谨防关联交易风险;加强合规文化建设,提高合规工作意识;建设信息化监管体系,实现业务操作全面留痕等。”刘凯分析道。

掩盖不良贷款等!渝农商行9项违法违规被罚款1285万元

红星资本局11月22日消息,据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官方网站,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3618.HK,股票简称“渝农商行”)因涉及审查审批不尽职,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形成风险;掩盖不良贷款等9项违法违规事实,于11月11日被处以1285万元罚款。这是其年内收到的第三张罚单,累计被罚金额超1600万元。

公布的处罚信息表显示,本次被处罚的当事人包括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江莉、封洪伟、胡保卫、谢波、颜波、柯茜6位相关责任人。其中,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罚款1285万元,江莉、封洪伟、胡保卫、柯茜被警告,谢波、颜波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包括以下9项:

1、审查审批不尽职,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形成风险;

2、掩盖不良贷款;

3、拨备覆盖率指标虚假,贷款减值准备不足;

4、未按规定对质押资产进行审查即向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

5、同业授信调查及审查审批不尽职,部分业务出现风险;

6、贷款“三查”不尽职,导致形成重大信用风险;

7、同业投资业务不合规;

8、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被挪用;

9、未执行统一授信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今年被相关监管部门频繁开出罚单。此次是第三次被罚款,累计被罚金额为1620万元。

今年1月25日,其曾因信贷资金被挪用、个人经营性贷款未按规定受托支付,被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罚款80万元。

6月8日,其因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等违法行为,被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处以罚款255万元,对朱国忱、张莉、彭涛、张国玺4名责任人合计罚款11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为成立于1951年的重庆市农村信用社,2008年正式挂牌成立。2010年在香港H股主板上市,成为全国首家上市农商行、西部首家上市银行;2019年10月在上交所主板挂牌上市,因此成为全国首家“A+H”股上市农商行、西部首家“A+H”股上市银行。

股价表现方面,截至11月22日午间收盘,渝农商行报3.52元/股,涨幅为0.28%,总市值为399.8亿元。

红星新闻记者强亚铣实习生黄诗敏

编辑余冬梅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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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按揭”背后:数百万元违规放贷浮出水面 中信银行萍乡分行被曝光

文/图卢勇、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范晶

“几年来,我一直在寻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提出申请查封的房产,先是出现银行违法发放贷款,后面又发生了产权‘转移’,最后被执行人索性说从来没有购买过房子。”日前,南昌市民徐润英从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得知,被执行人否认曾购置过房产,她申请财产保全的执行再次陷入僵局。她没想到,这场“诉前财产保全之战”会历经3年之久,更没料到会牵扯出中信银行。

连日来,本报记者多次往返于萍乡与南昌之间,试图还原事情真相。

■事件“楼盘未建”买房者获贷款近500万元

事情还得从2019年说起。徐润英与李良前、林淑兰(两人系合伙人)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两人共需向徐润英还款190万元。徐润英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查封李良前名下位于萍乡市安源区的都市国际16栋2单元××号商铺。

2019年10月15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向萍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去协助执行通知书。萍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到通知不久后便回函西湖区人民法院:该房屋属未建楼盘,等开发商建成楼盘后再查封。

“我了解到李良前买这套房子的时候,还在中信银行贷款近500万元,没建成的房子怎么能在银行贷到款?”徐润英称,直到最近,她才觉察到其间肯定有猫腻。

为弄清事实,今年4月,徐润英以中信银行萍乡分行负责人与李良前、林淑兰多方合伙骗取银行贷款为由,向萍乡银保监分局发起调查请求。

■调查萍乡银保监分局:中信银行萍乡分行违规放贷

今年6月,萍乡银保监分局回复:经查,中信银行萍乡分行向林淑兰发放商用房按揭贷款457万元,向李良前发放商用房按揭贷款486万元,均用于购买萍乡“都市国际”房产。

中信银行萍乡分行存在贷前调查不到位,对借款人首付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审核不严、贷后管理不到位,对借款人的还款来源监测不严的问题。

此外,萍乡银保监分局还查明,“都市国际”16栋于2016年5月获竣工验收备案证,中信银行萍乡分行发放贷款日期在2015年,要早于竣工验收日期。

记者现场走访发现,“都市国际”16栋其实就是小区售楼部。通过查询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得知,利用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此前,有多家银行曾因违规向未竣工验收的商业用房发放按揭贷款,收到数十万元罚款。

近日,记者从萍乡银保监分局获悉,中信银行萍乡分行违规发放贷款一案,该分局正在进一步调查。

楼盘早已竣工验收为何告知“房屋未建”?

“都市国际”16栋明明早已竣工验收,为何萍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称“房屋未建”?之后,为继续查找李良前、林淑兰的财产,徐润英向萍乡银保监分局举报的同时,前往萍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两人房产信息。萍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一科副科长谢震却告知徐润英一条令其诧异的信息:2019年10月15日,该中心已经查封了李良前的房产,并且给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出具了回执。

徐润英查看回执得知,2019年10月15日,该中心出具回执称该房屋属未建楼盘,待开发商建成楼盘后再查封。除此之外,该中心还出具了一份回执,称已查封李良前“都市国际”房产。

对于上述情况,谢震答复,2019年,查封职能在萍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而房产信息在萍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能当时处理的同事不太熟悉业务,没有查到房屋信息,便向法院进行了回复。不过,最后这套房产还是查封了”。他称,在查封一个月后,房产又被申请了解封,徐润英应对此事知晓。

对此,徐润英给出的说法是,自始至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只给她看了一份回执,那就是“房产未建”,因为没有找到可执行的财产,诉讼也就没有意义,她便去做了撤销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此外,谢震还称,李良前在“都市国际”的房产于2020年5月做解除合同处理,名下已无房产。他透露,李良前妻子李美娇委托江西萍乡煜佳房地产开发公司崔鹤鸣办理了“退房”手续,但萍乡煜佳房地产开发公司“退房未退房款”,徐润英可以主张该解除合同无效,涉嫌转移财产。

■疑问办理“假按揭”购房只为骗取银行贷款?

据萍乡银保监分局调查信息得知,李良前、林淑兰分别于2019年10月、2020年4月还清中信银行萍乡分行贷款,在这不久后,两人分别“归还”房产至开发商。

“这不是在骗取银行贷款?”徐润英遂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出,对李良前、林淑兰两人财产状况进行询问,了解“退房款”去向。

今年7月,李美娇(李良前妻子)面对法院询问时答复:她从未在萍乡市买过房子,也没有收到过江西萍乡煜佳房地产开发公司退款,其他情况法院可自行去问开发商。

9月,林淑兰答复:在中信银行萍乡分行办理商用房按揭贷款确实是她签的字,其目的是从银行贷款给开发商,她在中信银行萍乡分行办理的是“假按揭”,并且共有8人在中信银行萍乡分行给江西萍乡煜佳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了“假按揭”,而退还的900余万元购房款,具体去向她也不清楚。

“不管怎样,既然他们都没拿退房款,那解除合同就是虚假的,除非中信银行萍乡分行出具书面答复说购房也是虚假的,不然,我还是要求查封他们的房产。”徐润英再次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出查封申请。

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称,目前已收到徐润英的查封申请,执行局正在考虑,如果符合条件,会对相关房屋进行查封。

值班编辑:周章云

值班审核:金路遥

值班编委:游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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