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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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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通报十个银行外汇违规案例,国开行海南省分行被罚4266万

9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通报10例银行外汇违规案例,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压实银行展业审核责任,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

10家银行涉及多种外汇违规行为,包括了违规办理内保外贷、违规办理贸易付汇、违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付汇、违规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对外付汇、违规办理服务贸易海运费支出、违规办理利润汇出、违规办理货物贸易售汇以及违规办理预付货款。

其中,被罚金额最高的是国开行海南省分行。2017年3月,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外汇局对该行给予警告,处罚款4266.16万元人民币。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

案例1: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7年3月,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该行给予警告,处罚款4266.16万元人民币。

案例2:农业银行深圳福田支行违规办理贸易付汇案

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农业银行深圳福田支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贸易融资对外付汇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64.89万元人民币。

案例3: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违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付汇案

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对外付汇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123.17万元人民币。

案例4:建设银行天津河西支行违规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对外付汇案

2018年4月至6月,建设银行天津河西支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对外付汇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183.61万元人民币。

案例5: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8年4月至11月,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该行给予警告,处罚款297.48万元人民币。

案例6:交通银行南京玄武支行违规办理服务贸易海运费支出案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交通银行南京玄武支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服务贸易海运费支出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56.51万元人民币。

案例7:渤海银行上海分行违规办理利润汇出案

2019年3月,渤海银行上海分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利润汇出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56.85万元人民币。

案例8:中国银行义乌分行违规办理货物贸易售汇案

2019年3月至11月,中国银行义乌分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货物贸易售汇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84.94万元人民币。

案例9:华夏银行苏州昆山支行违规办理利润汇出案

2019年4月,华夏银行苏州昆山支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利润汇出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40.02万元人民币。

案例10:内蒙古银行二连浩特分行违规办理预付货款案

2020年1月,内蒙古银行二连浩特分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预付货款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41.97万元人民币。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两宗违法被罚 贷款管理不审慎等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台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台银保监罚决字〔2022〕14号)显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存在两宗违法违规事实,一是贷款管理不审慎,导致发生违法发放贷款案件;二是未按照规定报送涉刑案件风险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台州银保监分局对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罚款50万元,对柯嘉奇、王祺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多家机构因这类贷款违规被罚

近期,多家银行业机构因互联网贷款业务违规,受到监管处罚。

7月21日,北京银保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显示,北银消费金融因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管理有效性不足、对合作机构管理不到位,被处以80万元罚款。

据了解,这也是银保监会明确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存量业务过渡期延长一年后,银保监会系统公布的首张互联网贷款业务罚单。

北京银保监局网站截图

6月17日,厦门银保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显示,平安银行厦门分行因“与个别互联网公司联合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不符合监管要求”“贷前调查不尽职,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住房按揭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200万元罚款,同时3名当事人分别被给予警告。

厦门银保监局网站截图

5月27日,宁波银保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显示,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发放互联网借户贷款,不良贷款转让不合规”,被宁波银保监局罚款60万元。

宁波银保监局网站截图

近些年,疫情反复和经济环境等因素,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整改进程造成一定影响。银保监会于7月15日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存量业务过渡期延至2023年6月30日。

但过渡期延长并不意味监管放松。《通知》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和自主风控要求。

实际上,监管处罚力度不减,也能够及时警醒银行业机构。业内人士指出,面对监管要求,银行应切实加强对互联网贷款管理,特别是在联合贷款业务中不应做“甩手掌柜”。在涉及与合作机构开展营销获客、支付结算、信息科技等合作方面,商业银行应加强核心风控环节管理,不能因业务合作降低风险管控标准。

记者于晗

编辑李梦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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