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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贷款利息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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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率多少才算正常?在利率规定范围内,选利率最低的贷款平台

我们去贷款,最看重的就是利息,但是这个贷款利率往往又是因人而异的,有的人利息高,但也有人利息低,因为金融机构是根据资质来审批每个人的贷款利率,那每个人的资质肯定有差别,利率都不同,重点是不能超过一个范围。

那贷款利率在什么范围内,才算是正常的贷款利率呢?

一、贷款利率多少才算正常

其实对于贷款利率的规定,每个借贷平台的规定都不太一样,我们就先从网贷平台介绍起。

1、网贷平台的利率

网贷平台的利率都有一个范围,我们就以360借条为例:

360借条现在是按照日利率来计息的,最低利率为0.02%,最高日利率为0.06%,转换成年利率就是7.2%和21.6%。

而360借条是属于正规的金融机构,也就是说,只要年利率不超过24%,都属于合法范围内。

这里小猫给大家科普一下金融机构的年利率范围。

年利率不超过24%,属于法律保护范围内的年利率,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找平台的借钱利率只要不超过24%,都是需要归还的,如果一直不还会被法院强制执行,冻结我们名下资产来还款。

年利率在24%~36%之间,属于自行协商的利率,也就是说,如果我们不还钱,被起诉了,也只需要归还24%的利息,超过24%属于自行协商的范围,可以不还,法院也不会管。

年利率超过36%,这就是妥妥的高利贷,属于违法利率,可以不还,这里我们注意一点,我们超出的部分不还,但是本金肯定还是要还的。

根据规定,任何金融机构,贷款年利率都不能超过同期LPR利率的36%。超出36%,就算高利息,属于违法利率。

2、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的利率比网贷平台的限制稍微严格一点,根据规定,民间借贷的年利率不能超过最新一年期LPR贷款利率的四倍,一旦超过这个利率,就不属于司法的保护范围了。

比如现在市场上的一年期贷款LPR利率为3.65%,那民间借贷的年化利率不能超过14.6%,一旦超过这个年利率,超过的部分属于高利贷。

3、银行贷款利率

其实银行的贷款利率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数字,也是根据央行发布的LPR利率来浮动变化的。

比如现在根据央行公布的利率:一年内的贷款年利率为4.35%;一到五年的贷款利率为4.75%;五年以上的贷款利率为4.9%。

银行和正规的网贷平台一样,都属于金融机构,所以银行最高贷款的利率也不能超过24%。

但是在实际的贷款申请中,银行的利率一般是贷款平台中最低的,所以对贷款人的资信要求也非常高,信贷需要征信无污点,大额贷款则需要抵押物或者担保人。

所以贷款利率只要不超过法律规定的界限,其实都算是正常利率,只不过有些平台的贷款利率相当高,超过我们平时贷款利率一截,为了享受到法律规定内的最低利率,我们一定要维护好自己的征信,保持良好的借贷习惯。

本期的分享就到这啦,还有不懂的记得评论区留言。

房贷利率只有3.9%,工资4800元贷款80万,银行仍然能批下来吗?

在目前的房地产各种花式促销的大形势下,银行对于房贷业务的审查也非常宽松。工资只有4800元,想去银行借款80万去买房,公积金贷款和房屋按揭抵押贷款一定是能批下来的,说不定还有利率方面的惊喜呢。现在不但是三四线城市清远等地房贷利率低到了3.7%,就连省会城市武汉和贵阳,房贷利率也低到了3.9%。

现在全国大多数省份都已经出台了买房的优惠促销和各类的扶持政策。金融监管部门对于首付和房贷利率以及房贷风控审查严禁全面放松。在这个背景下,我们可以算一算,4800元的工资确实可以贷款买到100万的房子。现在的政策是就怕民众觉得钱不够不去买,只要民众下决心敢去买那么相关的,各类优惠都会给。

现在首付普遍都已经是两成了。也就是说100万的房子只要首付20万,就可以签约购买了。那么就需要贷款80万。在这种情况下,其实贷款完全可以做一个组合,贷款也就是说公积金贷款加上房屋按揭抵押的商业贷款。在不少的地方,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都已经放到了单人40万到50万。如果未来公积金贷款不够,那么剩余部分再配上商业房贷,我们来计算这几种组合贷款方式下,贷款能不能批下来。

1.纯公积金贷款。现在单人最高能贷40万到50万,那么如果夫妻二人共同去买房,那么双人可以达到贷款额度80万到100万。原来的公积金贷款5年以上利率为3.25%,贷款30年,那么每月还款金额为3480元。此时单人工资为4800元,双人加在一起肯定远超于7000元,远远低于公积金中心要求的,每月还款额不能高于购房人工资一半的要求。

另外夫妻二人每月还向公积金中心缴纳公积金,如果按照单位和个人最高12%的共同比例,那么有可能在附加人工资4800元的基础上,每月最多可以上缴2300元公积金,那此时夫家人共同负担的还款额已经不足1100元了。对比夫妻二人工资,自然是可以负担得起每月的公积金还款。

现在在鼓励买房的大政策下,很多地方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也已经下调了。5年以上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3.1%,那么贷款30年,每月还款金额为3416元。那么更加符合公积金的贷款审批要求。所以结论是夫妻二人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其实已经无需商业贷款都可以全面覆盖并且顺利通过公积金中心的审批。

2.公积金贷款加上银行商业贷款。假如是单人买房的话,大部分地区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也只能用到50万,那么此时再加上银行商业房贷30万,就可以满足贷款需求。银行商业房贷利率现在普遍是在年化4%左右。那么按此计算,每月的公积金和商业房贷还款额大约为3608元。看起来好像是很难通过银行的商业贷款审批,但其实则不然。

因为每月的房贷还款额中,其中公积金中心还款额为2176元,而银行的商业房贷仅仅只需要1432元。而公积金中心的还款首先是用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来抵扣,那么此时假如4800元的工资,假如按照单位和个人最高12%来进行缴纳,那么每月可以缴纳1152元,剩余只需要自己筹不到1000元,此时再加上商业房贷需要缴纳的1432元,每月的总负担差不多2400元,这是完全符合银行房贷审批要求的。

现在德先生算的都是非常保守的,因为各个地方还有着不同的地方扶持政策。其中针对每月还款能力不够,还可以添加父母和成年子女作为保证人或者共同还款人,那么对于银行房贷审批来说,更加没有任何风险和障碍。

现在可以说,目前出台的各项鼓励购房的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可以说是我国房地产业20多年来从未有过的时刻。购房人根本不需要担心自己的房贷申请会被拒绝,可能唯一需要考虑的,那就是现在是不是一个买房的恰当时机。

最新!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由14.8%下降到14.6%,利率超出可以不还!

2022年11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65%,5年期以上LPR为4.3%。已经连续3个月保持不变。

相对于之前的LPR(2022年1月20日,LPR为:1年期LPR为3.7%,5年期以上LPR为4.6%)来说,5年期下调15个基点,1年期下调5个基点。

1年期LPR与民间借贷利率有关,5年期以上LPR与房贷挂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意味着,从2022年8月22日起,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从之前的14.8%降到14.6%。

作为民间借贷的借款人来说,超出此利率的利息部分,可以拒还!

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七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十九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每日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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