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能源集团副总经理曹大岭被查 此前任职木里煤业
中新网西宁10月9日电(记者张添福)中新网记者9日从青海省纪委监委确认,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即青海能源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曹大岭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曹大岭,男,汉族,1964年11月出生,河南柘城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1年2月参加工作,1998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2月至1987年10月,在水电部第四工程局工作;1987年10月至2003年6月,在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3年6月至2004年6月,任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金部经理,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04年6月至2005年11月,任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青海省金鼎贷款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资金管理中心、第八业务部主任;2005年11月至2008年2月,任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08年2月至2013年11月,任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中共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10年11月至2016年6月,兼任青海省木里煤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省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年11月至2018年9月,任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8年9月至今,任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完)
来源:中新网
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原副总经理曹大岭被“双开”
新京报快讯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据青海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中共青海省委批准,青海省纪委监委对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曹大岭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曹大岭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省属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理想信念缺失,政治意识、政治规矩淡漠,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其在担任木里煤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期间,与未取得采矿权证的青海兴青工贸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下达生产任务,并违规向该公司发放煤炭销售运输通行证,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和宴请,安排下属以考察调研为名变相公款旅游,使用超标准车辆;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长期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受省政府委托代表政府行使木里矿区生产经营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贪欲膨胀,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在工程项目承发包等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曹大岭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经中共青海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青海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曹大岭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曹大岭简历
曹大岭,男,汉族,1964年11月出生,河南柘城人,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1981年2月参加工作,1998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1年2月至1987年10月,水电部第四工程局工作;
1987年10月至2003年6月,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2003年6月至2004年6月,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金部经理,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2004年6月至2005年11月,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青海省金鼎贷款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资金管理中心、第八业务部主任;
2005年11月至2008年2月,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2008年2月至2013年11月,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中共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其间:2010年11月至2016年6月兼任青海省木里煤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省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3年11月至2018年9月,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2018年9月至今,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编辑辛婧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金鼎活性炭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贷款对象:大同煤业金鼎活性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活性炭公司”)
●委托贷款金额、期限、利率:6,300万元,期限1年,利率4.5%
一、关联交易概述
活性炭公司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通过大同煤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对活性炭公司提供的6,300万元委托贷款将于2020年5月24日到期。公司拟通过财务公司为活性炭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续贷,金额为6,300万元,贷款利率为4.5%,贷款期限为1年,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与财务公司属于受同一法人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煤集团”)控制的关联关系,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金鼎活性炭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武望国、赵杰、曹贤庆、荣君、马占元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回避表决。该项关联交易已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此项交易无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1、基本情况
名称:大同煤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大同市矿区恒安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
注册资本:30亿元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有价证券投资业务;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总资产23,202,618,433.80元,净资产5,720,247,021.75元,营业总收入1,009,059,217.82元,净利润372,480,802.65元。
截至2020年3月30日,财务公司总资产22,841,518,166.40元,净资产5,788,924,430.69元,营业总收入178,087,480.36元,净利润68,677,408.94元。
2、关联关系
公司与财务公司同属同煤集团控股子公司。公司与同煤集团及财务公司的关联关系如下:
公司为同煤集团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财务公司20%的股权,同煤集团持有财务公司80%的股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名称:大同煤业金鼎活性炭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南郊区泉落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泽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伍仟肆佰万元整
经营范围:进出口业务;生产销售活性炭;经营本公司自产产品。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活性炭公司总资产1,328,995,731.69元,净资产-17790276.35元,营业收入270,271,986.32元,净利润-88,884,928.13元。
截至2020年3月31日,活性炭公司总资产1,371,399,443.48元,净资产-22804043.09元,营业收入55,837,816.94元,净利润-4,873,742.30元。
四、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贷款金额:人民币6,300万元
贷款利息:4.5%
贷款期限:1年
贷款用途:补充流动资金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系公司支持金金鼎活性炭公司生产期间经营活动正常运行。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贷款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建设发展。委托贷款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
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各项指标均达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通过财务公司为金鼎活性炭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各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进行,有利于降低企业整体融资成本。
六、截至本会议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色连煤矿提供3亿元委托贷款,为全资子公司金鼎活性炭公司提供1.63亿元委托贷款,为全资子公司金宇高岭土公司提供0.2亿元委托贷款,除上述委托贷款事项外,公司无对外提供委托贷款,无逾期情况。
七、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及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董事会对该项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2、该等关联交易协议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3、基于上述原因及我们的独立判断,我们同意公司为活性炭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先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