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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对贷款资金回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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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商行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被罚60万,资金回流核心问题是啥?

银保监会网站6日公布的泰安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泰银保监罚决字〔2019〕1号、2号)显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贷款用途管控不到位,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泰安银保监分局对其处以罚款60万元。

此外,相关责任人王敏庆对机构违规处置不良贷款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泰安银保监分局对其处以罚款5万元。

什么是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呢?说到底就是借款人从银行借款后用于资金支付后,贷款资金又通过其它方式回到借款人的手里。无论是通过什么样的买卖行为都属于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

目前,监管部门对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的贷款银行进行严格监管和处罚已经成为常态,所以,山东某农商行由于借款资金回流借款人被处罚也就是正常的了。

这一类的事情不仅仅出现在小银行,一些大银行也会出现由于存在贷款资金回流这一问题而受到监管的严厉处罚。

2018年7月10日,天津银监局公布对兴业银行天津华苑支行进行处罚通报,因为贷后管理失职、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人,兴业银行天津华苑支行被罚款50万元。

2018年7月11陕西银监局公布了对中国农业银行西安解放路支行进行行政处罚,原因同样是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其处以罚款25万元。

一是为什么监管部门会对银行贷款机构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而如此重视并进行处罚呢?

对借款资金回流借款人问题大量的监管处罚存在,说明目前这一问题仍然严重存在,而且具有普遍性的意义,不仅仅小银行存在,大银行同样存在,说明这一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共性的问题。

那么,为什么监管部门如此严格监管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人呢?

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银监会为了监管贷款资金能够进入实体经济并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同时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调整政策,从而支持国民经济整体的健康发展。

因此,银监会对贷款的监管政策上明确有贷款的用途和明确贷款不能投向哪些行业和企业,也就是说借款用途有严格的政策性规定。

目前银行对个人贷款有明确的用途规定,中国银监会曾在2010年出台《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七条规定,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如个人贷款用途一般包括:购车、购房、装修、留学、医疗、旅游、大宗购物等消费贷款。对于企业的贷款资金用途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股票质押贷款、外汇质押贷款、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黄金质押贷款、银团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同时,对贷款资金的使用用途还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根据《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1)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借款人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3)除依法取得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的途径从事房地产投机(4)借款人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为了监管和管理贷款资金按照用途使用,银监会还规定了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委托支付和自主支付,并严格规定了自主支付的方式、频率和严格按照贷款用途使用等规定。

二是什么原因导致借款企业和个人大量出现和发生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人的情况呢?

为什么会经常出现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的情况呢?这种现象的大量发生说明了什么问题?

首先当然是存在贷款资金被挪用的可能性,贷款资金为什么会回流借款人?是因为贷款资金并没有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而是通过贷款资金的转移腾挪又回流到借款人重新使用。

其次是贷款申请用途与实际使用的用途不符。有的贷款企业为了贷款审批通过,资金的用途本身就是虚假的,所以贷款发放以后必须是千方百计通过各种方式回流。

其三是贷款的真实用途不符合贷款的政策规定。因此,有的借款企业本身的借款用途就不是申请借款时填报的真实用途,而是通过一个虚假的用途申请贷款。通过贷款资金回流绕开贷款政策限制而达到通过贷款资金的真实目标。

那么,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有没有合理性呢?当然有。因为很多贷款本来就不具有明确的用途指向,特别是流动资金贷款,难以清晰地计划出资金的使用用途,而且经营过程中资金的用途是千变万化的,提前计划的资金用途跟不上变化的脚步。贷款资金使用的原则是买米的钱不能买醋,但是对借款企业买米和买醋都是必须的开支,没有办法的时候只能通过各种方式绕道回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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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人会有什么样的危害呢?为什么监管部门要严格监管资金用途呢?

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人,首先可能会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从而有可能导致信贷资金难以偿还,最后形成借款风险,比如有的企业之所以出现烂尾工程,是因为贷款资金被挪用了,后续资金难以跟上而出现烂尾;其次是企业绕信贷政策,企业的信贷资金明显不符合信贷政策,为了能够顺利借款只能编造资金用途再通过资金回流用于真正用途;其三是企业信贷资金回流掩盖了企业的真实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导致企业财务虚假。其四通过骗贷绕开法律规定将资金投向法律禁止和政策禁止的用途,比如违规进入股市、期货市场,有的甚至从事民间借贷和高利贷行为,从而对国民经济造成严重的损害。

因此,银监会要求贷款资金严格用途管理和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主要是为了加强贷款资金流向的管理,防止一切可能出现的骗贷、贷款资金进入股票风险行业等不良资金用途的发生,同时也是严格监管信贷资金不出现违法行为。

如果贷款资金又流回到借款人账户里,就说明贷款资金的用途不实,是通过虚假的贷款用途套取银行的贷款资金。对于银行来说,就说明贷款银行对企业的贷款用途监管不严格,没有严格地执行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定和要求,从而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也是在目前监管的大环境下应该受到的处罚。

四是如果贷款资金被借款企业挪用或者信贷资金回流,贷款企业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这里还要明确,虽然是目前通报的都是监管部门对贷款银行的处罚,但是如果借款企业贷款资金回流从而与借款资金用途不符,借款企业也并不是没有什么责任,同样会受到处罚。那么借款企业的信贷资金回流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一般情况下是对没有投放的贷款取消继续贷款。如果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人,可以定义为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贷款银行就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借款,所以,没有投放的借款可以取消继续借款。

然后是提前终止贷款合同并提前收回贷款。根据《合同法》第203条规定,未得到贷款人同意的,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是一种违约行为。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人,明显是借款人改变了贷款用途,所以,可能会导致借款人到期不能按时归还贷款,借款银行应该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最后是停止授信或者中止授信。借款人改变信贷资金用途,甚至已经导致贷款银行受到监管处罚的,贷款银行面临较大的政策性风险和信贷资产质量风险,贷款银行可以对借款企业停止新的授信,或者中止已经有的授信,从而对企业未来的授信和融资产生消极的影响。

因此,对于借款企业而言,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人的行为一定要谨慎,以防止对自己产生不利的影响。(作者:麒鉴,财经金融评论)

银保监会点名后重拳出击,4家大行被罚1862万!贷款资金违规入市为何屡禁不止?

最近一周,银保监会两次公开点名存在资金违规流入楼市股市的现象,并提出要坚决纠正资金空转、脱实向虚等行为。

券商中国记者梳理发现,监管针对资金违规入市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强。仅在7月16日、17日两天就开出了7张相关罚单,被罚金额总计达1862.22万元,涉及平安银行、北京银行、邮储银行、以及广发银行等多家大型银行。

近期股市忽涨忽跌,同时也引发了市场针对股市隐形杠杆的猜想。在市场利率处于下行通道的过程中,一些针对个人客户的消费贷、抵押经营贷业务的信贷资金,均有流入股票市场、房地产市场的可能性。监管虽然对信贷资金入市一直保持打击,但禁而不止,存在多方面原因。

4家银行累计被罚1862万元

此次被罚的多家银行中,北京银行收到的罚单最多,北银及其分行一天内被开出4张罚单,总计罚款达到700万元,仅次于平安银行,其中有3张罚单与违规发放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有关。

北京银保监局的处罚信息显示,北京银行因违规收取相关费用,个人贷款自主支付管理薄弱、贷款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房市;同业投资对资产转让业务承担回购义务,同业投资资产风险分类调整不及时等原因被处罚150万元。

北京银行北京分行因为违规发放贷款、延缓风险暴露,房地产开发贷款资金回流用于归还股东投入土地款,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等违规行为,被处罚390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北京银行中关村分行因为服务收费“质价不符”、向客户收取不合理费用,贷后管理不到位、部分贷款资金转存定期存款并续作存单质押贷款,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灯违规行为,被处罚120万元罚款。

平安银行北京分行被罚金额最大,达到777.22万元。

北京银保监会的处罚信息显示,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因采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个人贷款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二手房按揭首付比例不符合规定,个人贷款业务内控管理存在多项缺陷等多个违法违规试试,被责令改正,并给予罚没款合计777.2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相关人员刘某给予禁止3年内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除北京银保监会大力进行整治以外,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也在近期开出罚单,主要涉事单位为广发银行。

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的处罚信息显示,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因为未向持卡人披露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信息、未审慎设定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未有效履行信用卡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等原因,被处罚180万元。

7月15日,广发银行因贷款分类、从业人员处罚信息报送、信用卡“财智金”业务贷后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问题,被处罚220万元。

此外,银保监会亳州监管分局也在16日这一天连开3张罚单,其中一张明确指出与资金违规入市有关。邮储银行亳州市分行因个人消费及经营性贷款流入房地产市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罚款25万元。

银保监会公开点名后重拳出击

在短短几天内,银保监会已经两次点名“资金违规入市”的乱象。

7月14日,银保监会通报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存在的突出问题,其通报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资管新规”、“理财新规”执行不到位,过渡期业务整改不到位,新业务违背禁止刚性兑付要求等非标投资业务管控不力,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违规投向房地产领域等。

7月11日,银保监会发言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部分市场乱象有所反弹。一些高风险影子银行死灰复燃,有的以新形式新面目企图卷土重来。企业、住户等部门杠杆率上升。部分资金违规流入房市股市,推高资产泡沫。

今年4月深圳楼市市场火爆,被指出在背后,实际上是有部分买房者通过借道房抵经营贷“曲线”进行炒房,这一乱象被曝光后,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并采取监管措施。

在强监管下,银行消费贷进入楼市、股市虽然遭遇一定的封堵,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贷款违规流入市的现象并未完全消失,监管处罚力度因此逐渐加大。

以此次广发银行被处罚的信用卡“财智金”业务为例,据了解该业务为现金分期业务,实际上是一种透支转账分期还款的信用卡服务,款项按规定仅可用于日常个人消费,审批通过后,款项将划转至申请人的同名储蓄账户。

广发银行一位信贷专员告诉券商中国记者,一般而言“财智金”最高申请额度为5万元,可以分3~24个月期限还款按照现金分期手续费率收取手续费,折算对应的年化手续费率为:0~21.46%。实际年化费率因选择办理的还款方式、每月实际天数、提前还款等不同情况而有差异。

本次对“财智金”业务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包含《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第三、四、五点。据记者查询发现,第三、四、五点分别指出了严格禁止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炒股、加强个人消费信贷管理,防止消费贷款变相流入股市,强化贷款“三查”制度,加强贷后资金监督。

此外,行政处罚依据还包括《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该条规定商业银行个人信用卡(不含服务“三农”的惠农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换言之,“财智金”的信贷资金因为流入非消费领域而被处罚。

贷款违规入市存在监控难题

原中国社科院金融发展室主任易宪容指出,疫情之后为了中央政府推出了一系列的金融及财政政策,降低中小企业及居民的融资成本,各商业银行降低贷款利率,消费贷的利率也在这背景下降。而利率下降的另一面,自然降低了住房投资者利用金融杠杆的成本。

资金流向管控一直是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一大难点。

“信用卡业务大多采用‘受托支付’模式,即银行把钱直接打到借款人需要付款的商家那里,资金流向清晰。”一位国有大行信贷经理此前介绍,相比之下,现金分期或者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则是银行将贷款资金直接打入借款人账户,再由借款人去支配这些资金。因此,资金究竟流向何处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三十三条则指出,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但实际情况是,个人贷款不超过30万元、贷款资金用于经营不超过50万元,借款人可以采用自主支付方式。上述国有大行信贷经理指出,“自主支付模式下,借款人将钱转多几手,银行这边基本监测不到。”

银行如何查找信贷资金流入非消费领域?一位银行内部人士介绍称,银行现有的技术手段,只能监测到贷款资金的第一手流向,至于第二手及以后的资金流向,银行很难查到。

如果信贷资金在同一张银行卡里,那么无论倒多少手,银行都能查到资金的流入和流出情况;如果借款人将信贷资金倒换到其他银行账户,目前而言追溯难度较大;最后一种是客户将消费贷资金套现,再以现金方式存到其他银行的账户,就很难证明是消费贷资金流入房市、股市。

7月17日,银保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互联网贷款的规模和结构、应用场景、增信手段等细化受托支付限额管理,明确要求消费类个人信贷额度不超20万,贷款资金用途不得用于房产、股票、以及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

银保监会日前指出,严禁银行保险机构违规参与场外配资,严查乱加杠杆和投机炒作行为,防止催生资产泡沫,确保金融资源真正流向实体经济中最需要的领域和环节。将持之以恒依法打击相关领域出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典型问题加大曝光力度,对于落实不力的银行保险机构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5地银监分局一天开出9张罚单 国有大行一分行信贷资金变相被房地产企业实际占用

新京报快讯(记者侯润芳)9月6日,记者从银保监会获悉,5地银监分局一天开出9张罚单。其中,山东4地银监分局开出6张罚单,合计罚款225万。此外,罚单显示,中国银行淄博分行,银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信贷资金变相被房地产企业实际占用、未对集团客户进行统一授信管理等被罚80万。

具体来看,乌兰察布银监分局开出3张罚单: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案件(风险)信息被警告孟永峰、项飞作为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案件(风险)信息违规事项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卓资蒙银村镇银行,因未按规定换领金融许可证被警告。

山东济宁银监分局、聊城银监分局、滨州银监分局、淄博银监分局开出6张罚单。其中,济宁银监分局开出3张罚单:中信银行济宁分行,因违规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被罚35万元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和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均因授信集中度超比例分别被罚25万元。

此外,恒丰银行聊城分行,因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账户用作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被聊城银监分局罚35万元。

东营银行滨州邹平支行,因未按规定对信贷资金用途进行监控、贷款资金用于归还利息、贷款,未按合同约定检查、监测贷款资金使用,被滨州银监分局罚款25万元。

中国银行淄博分行,因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信贷资金变相被房地产企业实际占用、未对集团客户进行统一授信管理80万元,被淄博银监分局罚款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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