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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呆帐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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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商业银行对内部已核销的贷款呆账仍享有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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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尔登湖》

——重庆三中院判决重庆银行南川支行诉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商业银行贷款呆账的核销系内部财政管理措施,并不代表“账销案销”“账销债移”或“账销债减”,即商业银行对借款人所享有的债权并不因该核销而丧失、转移或减少,其仍有权按照“账销案存”原则继续对借款人开展贷款清收工作。

案情

2012年6月14日,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以下简称重庆银行南川支行)作为甲方(贷款人)与袁某作为乙方(借款人)签订《重庆银行“微企通”创业扶持贷款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为袁某提供贷款100000元;贷款期限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13年6月14日止;实际执行年利率9.31%,贷款按月结息,到期还本;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乙方不能按时还清贷款本息,甲方有权计收罚息和复利,罚息和复利的利率在实际执行贷款利率加收(上浮)50%执行。”合同签订当日,重庆银行南川支行依约向袁某发放贷款100000元。截至2014年7月31日,袁某尚欠重庆银行南川支行借款本金99920.70元、利息17669.70元未付。因袁某未能及时偿还案涉借款,重庆银行南川支行根据政府相关政策申请了贷款风险补偿,并于2015年获得风险补偿金6.66万元后对该笔贷款申办了内部核销。后因重庆银行南川支行向袁某催收未果,该行于2017年8月15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袁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99920.70元及逾期利息17669.70元,并从2014年8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日止以借款本金99920.70元为基数按实际执行贷款利率9.31%上浮50%计算的罚息,利随本清;由袁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事实是真实的,双方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呆账核销只是银行的内部管理程序,银行虽然获得了相关的风险补偿,但并不影响银行对袁某所欠借款及利息的清收。法院遂判决:袁某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重庆银行南川支行借款本金99920.70元以及截至2014年7月31日的逾期利息17669.70元,并从2014年8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以借款本金99920.70元为基数按实际执行贷款利率9.31%上浮50%计付罚息。

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风险补偿系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合理分担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对逾期未受清偿的贷款形成的呆账进行补偿后予以核销的内部财政管理措施。该核销并不代表“账销案销”或“账销债移”,也不代表“账销债减”,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所享有的债权并不因该核销而丧失、转移或减少,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权按照“账销案存”原则对外开展贷款清收工作,袁某仍应按其未偿还金额向重庆银行南川支行依法承担偿还责任。据此,重庆三中院二审判决驳回袁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评析

本案中,袁某与重庆银行南川支行签订的《重庆银行“微企通”创业扶持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在出借银行案涉贷款部分被核销且获得政府相应风险补偿以及双方当事人对此未作特别约定或变更合同的情况下,袁某是否应承担案涉借款的偿还义务,以及袁某应偿还的本金金额如何认定。

1.政府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微型企业贷款所形成的呆账进行风险补偿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金融机构贷款的积极性。当前,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仍然存在,影响了企业成长和发展。政府相关部门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微型企业贷款进行风险补偿并对相应呆账予以核销,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微型企业贷款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微型企业融资需求,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这一“前端”问题,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不是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不善时其借款该如何处理的“后端”问题。

2.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贷款呆账申请获得风险补偿后予以内部核销并不代表“账销案销”或“账销债移”。风险补偿系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合理分担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对逾期未受清偿的贷款形成的呆账进行补偿后予以核销的内部财政管理措施。该核销并不代表“账销案销”或“账销债移”,也即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所享有的债权并不因该核销而丧失或发生转移,银行等金融机构仍有权按照“账销案存”原则对外开展贷款清收工作,加之袁某也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该核销行为代表其对贷款人即重庆银行南川支行所负的借款偿还义务消灭,故其对本案案涉借款仍应向重庆银行南川支行依法承担偿还责任。

3.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贷款呆账申请获得的风险补偿金不应冲抵还款金额。现袁某抗辩称因案涉借款已由财政补偿了6.66万元,故即便其要承担偿还责任也应对本金予以相应扣减。如上所述,核销系内部财政管理措施,其既不代表“账销案销”或“账销债移”,也不代表“账销债减”,即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所享有的债权并不因该核销而发生减少,银行等金融机构仍有权按照借款人未清偿的金额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至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清收已获得风险补偿的贷款的后续处置问题,亦属内部财政管理范畴,与本案无关联性。故袁某仍应按其未偿还的金额向重庆银行南川支行依法承担偿还责任。

本案案号:(2017)渝0119民初6063号,(2018)渝03民终161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李健张晓霞

洛阳一居民在栾川农商行“被贷款” 已成“呆账”买房受限

《洛阳一居民在栾川农商银行‘被贷款’》后续

不良信用记录消除了当事人已贷款

□记者董楠

本报讯近日,本报报道了高新区居民张女士在办理房贷时,发现名下有一笔2004年的贷款至今未还,已被列为“呆账”而不能顺利办理购房贷款。本报报道后,引起了栾川农商行主要领导的重视,并协调中国人民银行洛阳中心支行、洛阳市农商行,终于将本该不属于张女士的不良贷款记录删除。昨日,张女士再次联系记者称,“不良贷款记录已经消除,贷款也顺利办理,谢谢你们。”

据栾川县农商行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女士的这笔贷款发放于2004年,金额1万元,当时该行的信贷业务还是手工记账,电脑操作系统上线后,以前纸质资料全部录入电脑系统,由于操作人员失误,不小心将该贷款信息关联到了同名同姓的张女士身上,在随后10年中,此笔贷款形成呆账。

5月4日,接到张女士反应后,栾川农商行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一方面组织相关部门对情况进行调查,但由于10多年间经历了多任信贷员,现任信贷员与借款人已经失去了联系,但为了减少对客户造成的影响,栾川农商银行石庙支行行长先行垫付资金收回该笔贷款,并将该情况上报上级部门,于次日对张女士的征信信息进行了更正。

“由于张女士办理房贷的银行征信信息未更新,导致其办理房贷仍然受限。”栾川农商行相关负责人说,为了能让张女士顺利办理房屋贷款,5月15日下午,栾川农商行主要领导、风险管理部经理、石庙支行行长赶到洛阳,协调中国人民银行洛阳中心支行、洛阳市农商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栾川县支行,张女士办理业务的银行征信信息得到了更新,银行工作人员当即受理了张女士的房贷业务。

“这件事虽然前期造成了很大的不便,但银行方面态度一直很积极,现在问题得到解决,心里的石头也落地了,谢谢各方面给我提供的帮助。”张女士说。

栾川农商行:银行将想办法还钱

□记者董楠文图

本报讯近日,家住洛阳市高新区的张红波女士拨打大河报热线(18837996211)反映称,前段时间,她准备贷款买套房,却被银行告知名下有一笔2004年的贷款至今未还,已被列为“呆账”,不能为其办理房贷。

“资料显示,这笔贷款是在栾川农商行办理的,可是我从来没有在这家银行有过贷款呀,怎么就突然多出了这笔贷款呢?”对于这笔突如其来的贷款,张红波很是疑惑。

随后,大河报记者跟随张红波一同来到栾川农商行石庙支行了解情况。工作人员解释成,实际贷款人也叫张红波,但两人的性别和身份证号均不同,而且实际贷款人、担保人和信贷员都联系不上。对此,栾川农商行石庙支行刘姓负责人说:“我们银行想办法把钱还上。”

遭遇:莫名背上贷款,正常买房受阻

张红波家住高新区,她与丈夫经营着一辆出租车,一般活动范围都是在洛阳城市区。4月下旬,他们准备贷款购买市区一套二手房,与房主签订合同后,正常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然而此时,张红波却被告知,因为其名下有一笔贷款尚未还清,而且已经产生了不良信用记录,因此无法为其正常办理贷款。

“我从来没贷过款,咋就莫名多出一笔贷款呢?”张红波吓了一跳。当天下午,她赶到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征信报告显示:2004年11月,她在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已更名为:栾川农商行),有一笔1万元农户贷款,这笔贷款于2005年5月11日到期,截止2011年6月11日仍为偿还遂被列为“呆账”。

常年在洛阳市区活动的张红波,怎么也想不到自己会在栾川有这样一笔贷款。“栾川县城我都很少去,更别说跑这么远去贷款了。”张红波说,购房贷款银行告诉她,不能为其正常放贷,如果要贷款,必须让栾川农商行出具一份该笔贷款与张红波无关的相关证明。

农商行:实际贷款人找不到了,承诺银行“想办法还钱”

看到该笔贷款信息后,张红波更加确定并未在栾川农商行贷过款。她便联系了栾川农商行工作人员说明情况,要求对方为其出具一份“该笔贷款与张红波无关”的相关证明。

5月4日上午11时许,大河报记者跟随张红波来到栾川农商行查询发现,该笔贷款系该行石庙支行办理。石庙支行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称,接到情况反映后,他们也进行了调查。经查,该笔贷款并不是张红波的,而是名字相同的但性别和身份证号均不相同的另一人的贷款。

“可现在实际贷款人找不到了,其中一名黄姓担保人也说根本不认识张红波,当时办理该笔贷款的信贷员也因其它原因正在服刑。”该工作人员说。

“既然实际贷款人是名男性,身份证号也不相同,那这笔贷款咋就办到我名下了呢?”张红波十分疑惑。

上述工作人员解释称,2008年银行刚开始使用电脑时,“当时录入电脑,关联的时候可能弄错了。”

“如果仅仅是名字有可能弄错,连身份证号也不一样怎么弄错的?况且哪有担保人不认识贷款人的?这担保人也太有意思了吧?”张红波说,银行工作人员的解释,她不能理解,也无法接受。

不过,后来栾川农商行一名男性工作人员说,可为其办理所需要的相关证明,张红波也没在继续追究。然而记者与张红波一直等待其办理手续,至到下午1时许,该工作人员也已做好前期工作,需要栾川农商行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时,却被告知,“不能出具该证明,但可以由石庙支行想办法将该笔贷款还上。”

1万元贷款让银行来偿还,银行又哪来的这笔费用吗?对此,石庙支行一刘姓负责人介绍说,“这个我们来想办法,这笔贷款我们来还。”

进展:贷款已还手续未出,购房贷款无法办理面临巨额违约金

到底银行有没有为张红波偿还贷款的资金呢?对此,栾川农商行负责人罗来选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对于找不到实际贷款人及担保人的情况,银行是没有资金来承担贷款的”,张红波的情况等银行方面详细调查后,将给予回复。然而截止记者发稿,栾川农商行方面依然没有任何回复。

15日上午,当事人张红波告诉记者,目前,栾川农商行已经把1万元贷款还上,可征信报告依然显示有不良信用贷款记录,房屋贷款涉及的银行还是不能正常放贷。

“房主已经多次联系我,两天内不能办理贷款,就算我违约,除了房屋中介的1万多元中介费不能要回,还要向房主支付房屋总价值的20%,作为违约金。”张红波说。

15日上午11时许,张红波告诉记者,栾川农商行已经联系她,并承诺可以为其办理贷款所需要的手续证明。

“希望这次能真的办出来,不要出现上次中途而废的情况。”张红波说。

征信出现“呆账”是什么情况?还能贷款买车吗?

据统计,截止2017年,每100位驾驶员中就有64辆汽车,汽车在中国的普及率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有购车意向。加上国内汽车金融行业发展迅速,汽车金融产品不断推陈出新,很多消费者都选择贷款购车。一方面支付首付即可提车,降低了购车门槛,另一方面把高昂的车价分期到每个月月供,从而降低了购车压力。

但是,贷款买车也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办理的,对个人的征信、资质有一定的要求。这时候我们经常能听到一些消费者说自己“呆账”,办不了贷款。那么,呆账到底是什么?首先,明确一点,呆账是一种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也就是说,征信报告里有"呆账"这两个字,基本与贷款就无缘了。

对于"呆账",银行有准确的解释:呆账是指已过偿付期限,联系不到当事人或经催讨尚不能收回,长期处于呆滞状态,有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款项。可以说呆账是未能及时进行清账的结果,简单地说,呆账是经过收仍无法追回的欠款。不过呆账可并不是随意认定的,它需要上报上级相关部门核准才会出现。

一般情况,信用卡透支或贷款的钱不还,时间拖久了就会形成呆账,即便是差一分钱没还,也会变成呆账的!当然,也有朋友因为长期不使用信用卡又未销户,而把应交的年费从逾期拖成了"呆账"。

如果你的个人征信报告里出现了"呆账",其实是非常严重的一种状态,如果你不解决它,基本跟贷款信用卡等银行金融绝缘了。呆账不处理会一直在你的个人征信一辈子,有的情况下即使还清欠款,个人征信报告上的呆账还保留着!只要被银行认定为"呆账",银行也不会主动找你催收了,想要消除不良记录的话,请自行找银行处理。所以,比起逾期来说,呆账要可怕多了!

如此看来,出现了呆账的消费者,想要办理分期购车几乎是不可能的了?但其实,在乐客汽车有一种分期购车方式叫做“以租代购”,以租赁的形式实现分期购车的过程,车辆前期在公司名下,供完之后过户到客户名下。首付只需20%,如一辆指导价10万的汽车,首付2万多即可提车。

当然,以租代购除了只需20%的首付,最重要在于办理门槛低,只需满足23-55周岁、无被法院执行记录、当前无逾期、广东省内工作,提供“两证一卡”即可办理。甚至是当前逾期、呆账、黑名单客户视情况增加20%首付亦可操作。且可以上公司牌,无需居住证,解决省内上牌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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