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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收回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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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贷款的钱怎么转出来不被银行追查?

贷款的钱按照资金使用用途正常转出,并支付给供应商等用于流动资金就不会被银行追查。贷款的钱怎么转出来不被银行追查?难道企业取得的信贷资金不是正常途径取得的吗,否则怎么会提出这样的问题,那么,贷款的钱怎么转出来才能不被银行追查?

我们知道,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银行有一定的审批程序。也就是说,企业需要向银行提出申请,并在贷款申请书上说明贷款资金的使用用途,而银行也会根据企业提出的资金用途进行审核、放款,并对贷款资金进行跟踪。

有这样一个案例。有这样一家企业,是集产品制造、商贸和房地产开发为一体的集团企业。近年来房地产行业经济不断下行,这家房地产企业同样遭遇到资金的瓶颈,为了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金问题,这家集团企业便以制造业企业的名义向当地银行申请了一笔贷款,准备用到房地产开发项目上。

按照银行的放款规定,银行将该笔贷款放款到集团内的制造业企业的贷款账户,但由于制造业企业没有资金使用计划,这部分贷款迟迟没有转出来。后来,这家企业通过做假合同和假发票的方式将贷款转到了制造业企业的一般账户,但制造业企业向房地产企业转款时,还是被贷款银行发现,最终银行收回了这笔贷款。

通过上面这个例子可以看出,银行贷款是需要按照资金使用用途来使用信贷资金,银行会根据企业申请的资金计划决定是否给企业放款,一经放款银行也会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使用。

现实中,不按照双方约定的资金用途使用信贷资金的现象还是存在的,有的基层银行为了做业务,有的时候也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客户将贷款转出来。而这种做法也会受到上级银行或央行的处罚。

那么,如果企业取得的银行贷款转出来不被银行追查,只能按照与银行约定的资金使用用途使用信贷资金,就不会被银行追查或收回贷款。否则,企业在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时,没有按照约定的资金用途使用贷款,或将资金挪作他用,就会有可能被银行追查或收回贷款。

总之,贷款的钱怎么转出来不被银行追查,只能是按照与贷款银行约定的资金使用用途使用并转出,即支付给相关的物料采购客户或其他的支出项目,才能够不被银行追查;而如果企业通过做假合同、假发票等方式将贷款转出,则银行就会有被追查或收回贷款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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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9日

存在隐性收费 续贷不一定成功 或影响个人征信 经营贷换房贷暗藏诸多风险

调查动机

银保监会近日公布了8张行政处罚罚单,其中5张罚单处罚原因涉及个人经营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个人经营贷款制度不审慎等。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大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逐步走低,多家商业银行的经营贷利率下调至4%以下,低于多地首套房按揭贷款利率,且远低于二套房贷款利率。由于存在较大的利率差,一些中介活跃在推销经营贷的前线,忽悠群众将手头利率较高的房贷转换成利率较低的经营贷,声称可以省下一大笔利息。

然而,真有这样的好事吗?经营贷置换房贷背后隐藏着怎样的风险?《法治日报》记者对此展开了调查。

□本报见习记者张守坤

□本报记者陈磊

“我们可以代办‘转贷降息’,对您来说特别合适。”近日,家住广东省广州市的王蕊(化名)接到一名从事资金周转服务中介的电话。对方称,相对于目前的房贷利率,经营贷利率低至3.2%左右,若选择置换,每年可为她省下上万元贷款利息。

王蕊心动了。去年,她买了一套二手房,总价约250万元,纯商业贷款利率5.5%,月供超过8000元,感觉到压力特别大。在听到中介介绍的“经营贷置换房贷”办法时,王蕊很快来了兴趣。中介告诉她,经营贷是商业银行针对中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推出的贷款产品,目的在于减轻企业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时的负担,“房贷转经营贷,都是通过正规银行放款的,绝对安全”。

据了解,办理经营贷的基本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一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最大股东,且该公司经营资质要达到一年以上。目前市场上很多中介对于不符合资质的贷款人也宣称,通过一番“私下操作”也能让对方顺利拿到钱、省下钱。

然而,《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经营贷置换房贷,不仅存在诸多隐性收费,后续还有一系列未知风险,比如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可能会对购房者征信产生不可逆的影响等。

暗箱操作以贷换贷

宣称降低还贷成本

记者采访发现,有不少人收到过金融中介、房地产中介的推销短信或电话,称可以通过经营贷置换房贷达到降息目的。

据了解,经营贷主要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发展,贷款额度一般为抵押物的七成甚至更高,而且融资门槛和利率较低,银行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普遍在4%以下,一些银行甚至可以做到3%左右,低于房地产市场首套房尤其远低于二套房利率。

一位银行内部人士告诉记者,小微企业在申请经营贷时,银行会要求企业营业执照至少满一年,有实际经营地点,企业流水可以覆盖贷款本息偿还。此外,用于抵押的房产要结清之前的贷款。

但这些限制条件在一些中介看来并非难事。

北京市某房地产中介公司贷款专员李女士向记者介绍,房贷通常通过以下操作手法转换成经营贷:假如你手上有200万元房贷,想要提前还款却没有充足资金,中介会先把还房贷的钱借给你,你还清房贷后,房产得以解押。之后,中介会让你以该房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经营贷款,等贷款批下来再用这笔钱偿还欠中介的债务。最后,你名下拥有经营贷,同时按期支付经营贷的利息。

“与房贷相比,经营贷都是先息后本,每个月还的都是利息,还贷压力会小很多。”李女士说,“如果名下没有公司,我们会负责帮你办,经营流水、地点等资料也能操作,银行审核基本都能过,后续也不会有风险,只需要付一定的手续费即可,手续费一般是贷款额的1%左右。”

隐性收费不可小觑

实际负担可能增加

“转贷降息”,这个宣称能减少数十万元利息的诱惑,是否暗藏陷阱呢?

在和多位中介沟通后,记者了解到,经营贷置换房贷,不仅存在诸多隐性收费,后续还有一系列未知风险。

“以贷款金额200万元、经营贷贷款时间5年计算,中介费至少要2万元,过桥垫资费、空壳公司维护费等费用需要8万元左右,粗略估算办经营贷成本就要超过10万元。”来自安徽省宿州市的房地产中介牛奇(化名)介绍道。

他举例称,若按照房贷利率5.7%、等额本息25年计算,200万元房贷每月月供1.25万元,利息总额175.65万元;假如5年期经营贷年化利率3.7%,每月月供6167元。看上去每月月供可以节省6333元,却忽略了本金带来的压力,经营贷先息后本,前面偿还的都是利息,5年后需一次性归还本金200万元,到时如果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钱怎么办?

“相比于房贷长达二三十年的还贷款周期,经营贷的贷款期限往往只有3至5年。置换之后,贷款人的还款压力骤增。如果没有足够的现金流支撑,购房者就要面临违约风险。虽然可以走新一轮流程重新贷款,但这又得面临被‘割韭菜’。更何况一旦将来政策有变或贷款收紧,能否重新获得贷款也是未知数。”牛奇说。

“在经营贷置换房贷过程中,一些中介只告诉购房者好处,而选择性不说存在的风险,甚至在运作过程中提出增加服务费。购房者真得三思而后行。”牛奇告诉记者,如果条件允许,正常通过银行提前还房贷,要比用经营贷置换房贷更安全、更省钱。

值得注意的是,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想提前还房贷也不容易。

来自北京市丰台区的王洁(化名)去年8月购入一套房产,贷款260万元。最近她想提前还款,却发现通过银行A申请线上提前还贷业务时困难重重,银行工作人员解释称“系统升级出现”,需要和银行预约线下提前还款。

来自安徽、江苏、重庆、山东等地的购房者也遇到了类似问题。记者还注意到,即便能够成功申请到提前还贷,流程也很复杂,如果银行不支持A或网站办理,那么线下办理流程更烦琐,有时需要花费几个月时间。

短贷长投违反约定

或存在流动性危险

对于购房者来说,经营贷置换房贷,虽然表面上看能降低资金成本,但可能会对自身征信产生不可逆的影响。

“在许多中介的运作下,经营贷的贷款期限也能够被拉长到和房贷差不多,但这中间存在续贷行为,比如每3至5年向银行递交一次申请材料,接受一次审核。风险恰恰藏于其中,中介帮忙办理的材料均系伪造,经不住多次审查。”牛奇说。

华东政法大学房地产政策法律研究所所长杨勤法认为,将经营贷置换为房贷,以获取利差,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约定。银行的借款合同条款都会约定借款用途,借款人未经贷款银行同意,将经营用贷款挪作购房,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贷款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解除合同。

“贷款银行提前收回贷款,购房人的还款压力会大幅增加。因经营贷期限较短,购房贷款期限长,经营贷转房贷会造成短贷长投,这会给购房人形成流动性危险。”杨勤法说。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云云告诉记者,国家明令禁止企业经营贷资金进入楼市,中国银保监会多次下发通知“禁止经营类贷款违规进入楼市”。经营类贷款进入楼市后一旦被查处,银行可能会收回贷款,影响个人征信,甚至有被认定为贷款诈骗或合同诈骗的风险。

刑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防止经营贷违规流入楼市,有关部门一直在行动。

2021年7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等联合印发《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要求银行机构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加强经营用途贷款“三查”,落实各项授信审批要求,不得向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发放经营用途贷款。

与此同时,从去年下半年开始,金融监管部门有序调整楼市金融监管政策,全国房贷利率进入调降期。尤其今年以来,央行多次下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并降低房贷利率下限,推动全国各地房贷利率大幅度调降。

“监管部门应加强贷款信息共享,及时了解经营贷款的具体流向,发现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要立即查处,并予以处罚,包括拉入贷款黑名单等征信措施。银行要关注客户资金流向,对可疑的资金流动,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对于违规流入的,该提前收回的,应提前收回经营贷。中介及购房者要有守法、守纪的观念,不贪图小利而违规违法。”杨勤法说。

来源:法治日报

银行违背续贷承诺导致过桥资金无法收回,银行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过桥资金是一种短期资金的融通,借款期限相对来说比较短,是一种与长期资金相对接的资金,通过过桥资金,达到与长期资金对接的条件,然后以长期资金代替过桥资金。

以银行为例,银行在给借款人发放贷款后,等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没有足够的资金偿还贷款。具体的原因多种多样,既可能是借款人的原因,比如应收账款未及时收回、固定资产投资挤占流动性、被骗等等;也可能是外部环境或债权人的原因,比如行业发生重大变故、环保问题、过度授信、授信期限不合理等。

尤其是小微企业贷款,“短贷长用”是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常态,这就导致了借款到期后,小微企业借款人的自有资金往往无法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当自有资金不足时,为避免逾期,就需要拆借外部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由此催生了一个非常庞大的市场——过桥贷款市场。

我们今天探讨这样一个法律问题:过桥资金提供方在提供过桥资金前,如果银行做出了续贷承诺(可能是口头也可能是书面),承诺用续贷资金偿还过桥资金,但是银行在收到过桥资金后,如果违背续贷承诺,导致过桥资金提供方的资金无法收回,银行需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是过桥贷款?

过桥贷款是一笔期限相对短的贷款,连接两笔期限相对长的贷款,就像是一座过渡的桥一样,所以被称为过桥贷款。过桥贷款主要用于资金临时周转,起到过渡性的作用。例如,某企业在银行的贷款即将到期,但自有资金不足以偿还银行贷款,于是其先从社会上找第三方借一笔过桥资金,过桥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收到资金后进行续贷,续贷资金用于归还过桥资金。

从法律关系来看,过桥资金提供方与借款人之间建立的是借贷关系,过桥贷款一般期限比较短,利率比较高,可以让借款人提供担保,也可以是纯信用的。过桥资金提供方在这个过程中会面临很多风险,主要包括:

1、过桥资金没能归还银行贷款的风险。比如被借款人挪用或被法院冻结等;

2、银行抽贷的风险。这是过桥贷款最大的风险;

3、新贷款未用来归还过桥贷款的风险。过桥贷款的核心还款来源就是续贷资金,借款人挪用新贷款或新贷款被法院冻结等情况都会给过桥资金提供方带来风险;

4、银行与借款人串通起来骗取过桥资金的风险。

在上述风险中,银行续贷资金是过桥贷款的核心还款来源,银行抽贷的风险是过桥资金提供方面临的最大风险。因此,有经验的过桥资金提供方,会在提供过桥资金前向银行了解“还后再贷”的情况,如果没有银行的续贷承诺,由于风险过大,过桥资金提供方一般是不会提供过桥资金的。那么,如果银行向过桥资金提供方做出了续贷承诺(口头或书面),但在收到过桥资金后,违背续贷承诺,导致过桥资金提供方无法按时收回贷款,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先看四个典型案例

案例1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齐齐哈尔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397号(书面承诺)

【裁判要旨】

银行主管信贷的副行长以个人名义出具承诺书,承诺收到过桥资金后对借款人进行续贷,续贷资金用于归还过桥贷款。该承诺书应当认定为是职务行为,案涉承诺书的主体应该是银行,双方形成合同关系。银行在收到过桥资金后,违背续贷承诺,导致过桥资金提供方无法收回过桥资金,银行应当对该笔借款本息在借款人承担给付责任及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对仍不能履行部分向过桥资金提供方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内容】

最高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

一、案涉《承诺书》的主体是否为大庆龙江银行;

二、大庆龙江银行与华融公司基于案涉《承诺书》形成何种法律关系以及大庆龙江银行对华融公司的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

第一,关于案涉《承诺书》的主体是否为大庆龙江银行的问题。

本案中,案涉《承诺书》的出具背景是借款人通过向华融公司借款偿还其对大庆龙江银行的到期贷款,大庆龙江银行为保证华融公司的资金安全而出具该《承诺书》,案涉《承诺书》的内容亦是关于大庆龙江银行如何向大庆乳品厂收回旧贷款、发放新贷款、如何保证华融公司的资金安全等意思表示,陈某作为大庆龙江银行主管信贷的副行长,其有权处理信贷事宜,故应认定陈某的案涉行为是职务行为,案涉《承诺书》的主体应为大庆龙江银行。

至于大庆龙江银行主张的陈某个人无权决定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审批程序等抗辩理由,均属其内部机构及人员的职能与分工,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对一系列到期贷款进行清收时并未告知对方其无权代表大庆龙江银行,大庆龙江银行的内部管理规定、员工的职责分工不影响其工作人员尤其是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对外效力。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承诺书》的主体是大庆龙江银行,该认定并无不当。

第二,大庆龙江银行主张《承诺书》违反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通知的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相关强制性的规定,《承诺书》的主体不是大庆龙江银行。

最高院认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通知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旨在要求银行加强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相关规定的出台正是针对银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要求银行加以注意和管控,这些规定要求的对象是银行。

而在本案中,大庆龙江银行为了能收回到期贷款,在明知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情形下,依然出具《承诺书》,导致出现了风险,其理应为出现的风险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陈某作为大庆龙江银行主管信贷的副行长违反银行内部规定,出具《承诺书》,导致案涉风险的出现,属于银行内部管理事务,这一风险责任理应由大庆龙江银行承担,而不能转移给其他当事人。

第三,关于大庆龙江银行与华融公司基于案涉《承诺书》形成何种法律关系,以及大庆龙江银行对华融公司的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本案中,大庆龙江银行出具《承诺书》约定,大庆乳品厂从华融公司处借款,用于偿还其在大庆龙江银行的到期贷款,后大庆龙江银行向大庆乳品厂重新发放贷款用来偿还向华融公司所贷款项。依据大庆龙江银行出具的《承诺书》中并未含有大庆乳品厂在不能偿还贷款时,由其向华融公司履行偿还义务或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故大庆龙江银行出具的《承诺书》并非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或担保。

根据《承诺书》的内容,大庆龙江银行向华融公司作出其将向大庆乳品厂发放贷款,用于偿还大庆乳品厂向华融公司所借款项的意思表示,以达到由华融公司给大庆乳品厂融资清偿大庆龙江银行到期贷款的目的。华融公司基于对大庆龙江银行承诺的信赖向大庆乳品厂发放了贷款,双方之间的行为符合要约和承诺的法律特征,即已形成合同关系。大庆龙江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向大庆乳品厂发放贷款的义务,系对华融公司构成违约,应赔偿由此给华融公司造成的损失。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二审法院认定鉴于大正公司、赵传文为大庆乳品厂向华融公司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大庆龙江银行对该笔借款本息在大庆乳品厂承担给付责任及大正公司、赵传文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对仍不能履行部分向华融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

案例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二七广场支行、大连明珠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656号(口头承诺+虚假陈述)

【裁判要旨】

借款人无力清偿对银行的到期贷款,银行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作为主管人员参与为借款人寻找过桥资金,未如实向过桥资金说明借款人经营状况并做出会在短期内对借款人的案涉贷款进行续贷的承诺,银行收到过桥资金偿还贷款后未对借款人重新发放新贷款,导致过桥资金提供方借款无法收回,借款人当时的经营状况并不足以偿还所借银行贷款,质押物也并不存在,应认定为银行与借款人恶意串通对过桥资金提供方进行了欺诈,银行和借款人应对过桥资金提供方的损失(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内容】

最高院再审认为:林芸系以工行二七支行主管信贷副行长的身份主动联系案涉借款业务,且案涉借款用于偿还了光德公司在工行二七支行的贷款,工行二七支行属于受益人,原审判决认定林某系职务行为并无不当。

此外,林某在向明珠公司介绍案涉借款业务时,不仅没有如实说明光德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还作出了工行二七支行会在短期内对光德公司的案涉贷款进行续贷以及案涉贷款有35000吨玉米质押物的陈述。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光德公司当时的经营状况并不足以偿还所借银行贷款,质押物也并不存在,而且在以案涉借款偿还贷款后,工行二七支行并未对光德公司进行续贷。二审判决认定工行二七支行与光德公司恶意串通对明珠公司进行了欺诈,有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工行二七支行与光德公司恶意串通,共同对明珠公司实施了欺诈行为,使贷款不能收回的风险转嫁给明珠公司,造成了明珠公司财产损失。二审判决据此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判令工行二七支行和光德公司对明珠公司的损失(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案例3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李荣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88号

【裁判要旨】

过桥资金提供方出借款项给借款人用于偿还借款人欠付银行的款项,若银行向过桥资金提供方承诺旧贷清偿后立即发放新的款项给借款人,如银行违背承诺,是对过桥资金提供方信赖利益的侵害,如导致过桥资金提供方的资金无法收回的,银行应对过桥资金提供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过桥资金提供方轻信银行工作人员的口头解释,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未进行全面调查和核实,对银行工作人员出示的《银行承兑协议》也未尽到审查和注意义务,其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各自过错程度,银行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补充清偿责任。

案例4

林德何、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侵权责任纠纷再审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60号

【裁判要旨】

过桥资金提供方在提供过桥资金给借款人之前,曾专门去银行了解“还后再贷”的情况,银行工作人员向过桥资金提供方作出了借款人资信状况良好的反馈。过桥资金提供方基于对银行的信赖提供过桥资金给借款人,过桥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后银行又以借款人资信状况有问题为由拒绝发放新贷款,应认定银行早先对于过桥资金提供方的承诺构成第三人欺诈,银行应对过桥资金提供方资金不能收回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

根据上述相关案例,银行在收到过桥资金后如果违背续贷承诺,导致过桥资金提供方的资金无法收回,银行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结合具体案例,针对这类案件,笔者试着总结如下:

第一,银行做出承诺的方式既可能是口头的也可能是书面的,实践中书面承诺的情形比较少见(案例1),多数是口头承诺。

第二,承诺人的身份、承诺的地点、承诺的内容、银行是否进行虚假陈述、银行与借款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过桥资金是否用于归还银行贷款、过桥资金提供方是否存在过错等是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关注的重点。

关于承诺人的身份。应重点考察承诺人是否有权做出相应承诺,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实践中信贷业务主管行长、副行长、业务部门负责人、贷款经办人的承诺都有可能被认定为是职务行为,相应承诺应当认定为是银行的承诺。例如案例1和案例2做出承诺的都是主管信贷的副行长,案例3是业务部门负责人,案例4是贷款经办人。

关于承诺的地点。应重点考察承诺的地点是不是在银行的办公场所,例如上述案例3和案例4做出承诺时均在银行的经营场所。

关于承诺的内容。应重点考察银行是否做出了续贷承诺,承诺的意思是否清晰、明确。

关于银行是否进行虚假陈述。应重点考察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抵质押物、还后再贷等情况是否进行了虚假陈述。

关于银行是否与借款人恶意串通。重点考察是否存在银行与借款人恶意串通,骗取过桥资金提供方资金的情形。

关于过桥资金是否用于归还了银行贷款。如果过桥资金偿还了银行的贷款,银行就是借款资金的受益方,在确定责任时不应忽视这一因素。

关于过桥资金提供方是否存在过错。如果过桥资金提供方存在过错,应当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例如案例3。

第三,银行违背续贷承诺应当承担的责任。从相关判例来看,目前法院的主流观点认为,银行如果违背续贷承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如果银行只是做出续贷承诺,未进行虚假陈述,不存在和借款人恶意串通的情形,银行违背续贷承诺应当对过桥资金提供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即,过桥资金提供方应当先向借款人、担保方进行催收,通过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后依然不能清偿的部分,才能要求银行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银行进行了虚假陈述或存在与借款人恶意串通骗取过桥资金提供方资金的情形,银行应当与借款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例如案例2。如果过桥资金提供方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其自身也应对损失承担一定责任,例如案例3。

第四,关于相关证据。从实务中来看,书面协议、证人证言、录音录像、当事人陈述、在公安部门的笔录等都可能成为认定相关事实的关键证据。

律师建议

过桥贷款资金成本非常高,相应成本最终将由借款人或银行承担。有经验的过桥资金提供方在发放过桥贷款时,一般都会到银行了解“还后再贷”的情况,如果银行不承诺续贷,过桥资金提供方一般不会提供过桥资金,如果银行承诺续贷,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承诺,假如违背续贷承诺,导致过桥资金提供方资金无法收回,根据相关判例,有可能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银行在实务操作中,应当根据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借款需求合理确定授信金额、授信期限、还款方式,尽量不要使用过桥资金,对于经营状况良好,只是还款能力暂时出现问题的小微企业,可以考虑采用无还本续贷等方式解决相应问题。如果需要过桥资金介入,由于续贷资金需要归还过桥贷款,要谨慎评估背后的风险。

来源:最高裁判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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