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尼尔投资贷款信息提供专业的股票、保险、银行、投资、贷款、理财服务

银行贷款年化率是多少

本文目录

2022年1月20日起民间借贷年利率法定上限由15.4%降到14.8%,

2022年1月20日,央行公布最新LPR:2022年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2年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7%,5年期以上LPR为4.6%。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这是时隔21个月LPR再现“双降”:此次1年期LPR为连续第二个月下调(2021年12月20日调至3.8%,2022年1月20日调至3.7%),5年期以上LPR在保持21个月后首次下调。1年期LPR与民间借贷利率有关,5年期以上LPR与房贷挂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意味着,从2022年1月20日起,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从之前的15.4%降到14.8%。作为民间借贷的借款人来说,超出此利率的利息部分,可以拒还!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七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十九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网贷年化利率,直接封神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在接触网贷,殊不知线上网贷正丧心病狂、张牙舞爪的啃食你的每一块肉。千万别觉得是危言耸听,这就是摆在面前的事实!

i:

某银行通过贷款软件合作,线上申请贷款年利率高达24%,行走在利率红线上,更有黑心贷总是试图变换各种名义去规避利率红线尽可能的瓜分欠债人的每一寸皮肤每一滴血。

为了保障公民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第二条规定,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

意思是根据法律红线利率,贷款年化率是不能超过24%的,但凡超过的可以申请予以调减,这里面说的是总计不得超过年化利率24%哦,包括贷款时出现的利息,逾期后产生的罚息,以及各种想试图规避的利率费用等,下面通过计算几组数据就一目了然了。

第一部分:按贷款10000元为例,年利息=本金×年化利率,也就是10000×24%=2400元

日利息=本金×年化利率/360天,也就是10000×24%/360=6.7元,一天要6.7元,真的是贷款中天花板的数字了,剩余的利息计算,比如每日利息是剩余本金×年化利率/360,多少天就乘以天数即可,这种方式是按月等额本息计算的。

第二部分:按约定未还规定款项,就会产生逾期,逾期出现,出现的利息称为罚息,罚息计算公式,如果你是按分期贷款的,月罚息=应还金额×年化利率/12,比如这个月本应还款金额5000元,5000×24%/12=100元,而一天的罚息3.3元,这种银行线上贷款是没有违约金的,只有罚息一说,但不管你如何逾期产生多少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年化利率24%。

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贷款公司会委托第三方催收你要还款了,各种恐吓各种发消息威胁你及时还款了,有些会聪明一点,不喜欢被欠债人面临起诉的可能,一般年化利率会定在24%以下一点,比如23%,23.6%等等,给予一个产生罚息时间把钱收回来,各种手段难以启齿,一方面他们有业绩的需要,另外他们也担心短时间收不回来!

通常来讲,这种年化利率是有一个区间比例的,最高不能超过24%,有的地方是7%-24%区间,其实7%也很高了,所以急需用钱的人千万不要乱借,那些线上网贷虽然借出来容易,还起来就能要你的半条老命。这就是社会流行的网贷公司富得流油的原因了。

从一定层意上讲,线上网贷不如线下贷款,也就是跑到银行专柜去贷,根据资质,年化利率会少很多,有的银行为了鼓励大家贷款,年化利率3.5%的都有,这是什么概念,能多出年化20%的比例,线上W贷是不是很黑心,丧心病狂!

申请的条件其实也没有那么苛刻,比如五险中的一险都可以,哪怕没有五险,只要能证明有工作收入即可,当然有固定资产比如房子或者有房贷的人群也可以(以装修款名义),有本科学历更好,能很好协商申请到最低的贷款利率,比如贷10万一个月才300多点

总得来说,粘在网贷,就是你噩梦的开始,远离吧,其实并没有你看见得那么好。

创业者贴息贷款最高300万,年化率2.2%你别不知道

人们常常说创业者,不是谁都是等赚够创业资金了再决定创业的。如果存在有资金足够再决定创业的,可能都是家庭条件比较丰厚的。但是对于普普通通的创业者,他们的启动资金可能就几万、几千或几百,那为什么资金不足,还选择创业?

深圳创业补贴扶持政策

因为大部分创业者应该都是选择贷款,或有的创业者是几个朋友一起合资,不管是哪一种前期的预算都会比较多。贷款有很多渠道,有的创业者选择去银行,也有的创业者选择找亲朋好友投资。大家可能都知道去银行的贷款年化率都比较高,但是如果你是在深圳创业或者已经创业了,可以申请深圳的创业贴息贷款。

创业贴息贷款

创业贴息贷款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担保贷款额度最高60万元,合伙经营的按照符合贷款对象及条件的合伙人每人6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贴息贷款周期每次三年,循环三次,九年贴息,年化率2.2%。

贷款申请材料:

1、深圳市自主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创业项目计划书(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外网提供模板下载)

4、第三方信用反担保材料

5、同意银行信用查询承诺书以及银行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贷款申请流程:

一、注册立户和身份核实

二、贷款申请

三、贷款受理和初审

四、担保审核

五、贷款发放

贷款申请流程

这是小编目前遇到的贷款算是最低的年化率,如果你的资金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请不要错过政府的贴息贷款。

你要是告诉小编贷款都是需要自己后期归还的,那小编可以告诉你深圳不仅贷款年化率低,还有不用归还的创业补贴扶持政策。具体补贴:创业企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场地租金补助、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初创企业补贴:创业者一次性领取10000元,企业可最高领取10万元。

二、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者每个月840元左右,每人约领3万元左右,企业最高不超过30.24万元。

三、场地租金补助:创业者可申请最低500,最高1560元每个月的场地租金补贴,企业最高可领5.6万元。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者招聘人员购买社保并签订1年劳动合同,可享受3000元每人的劳动带动就业补贴,企业合计补贴金额最高5万元。

贷款具体申请流程或了解很多创业补贴,记得关注微信公众号【深圳创业补贴讯息】

深圳创业补贴讯息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