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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公积金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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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确认!镇江多家银行房贷利率重回4.9%,买房机会出现

重磅利好!就在今天,央行、银保监会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不低于LPR减20个基点,也就是说,房贷利率最低4.4%起!

无疑,政策暖风大吹特吹,利率再次进入打折时代!买房好时机来了!

对此,刚刚我摸底各大银行发现:

镇江房贷利率已全面下调,至少7家银行首套房贷款利率重回基准,降至4.9%,买房成本下降;并且至少13家银行首付最低2成起,买房门槛也降了。

01.

摸底镇江17家银行

11家银行首套房贷利率降至4字头

今天,我对镇江17家银行的房贷利率进行了全面摸底,发现市场又有新的变化,多家银行利率下调,部分银行表示,近一周左右时间才降!

1、利率下调,镇江买房成本降低

首套房贷利率方面:至少7家银行首套房贷利率最低4.9%,包括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南京银行、江苏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还有4家银行降至4.95%,6家银行降至5.0%。

不过,有银行表示针对的是公务员、医生、律师等优质客户;还有的银行则表示看合作的开发商,如万科、蓝城等品牌房企开发的项目首套房最低可以做到4.9%,非品牌开发商的项目可能要高点。

二套房贷利率方面:除了广发银行保持在5.4%,其它16家银行均已降至5.2%。

2、首付最低2成起,镇江买房门槛在降低

此外,在我摸底的17家银行中,13家银行首付最低2成起。不过2成首付主要针对的是首房首贷客户,即名下无房没有贷款记录。正常3成首付,3成首付可以做到认房不认贷或者认贷不认房。

3、额度充足、放款速度快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调研过程中,多家银行表示,目前银行额度充足,放款速度快。

招商银行、兴业银行、镇江农商银行等表示,审批下来3天左右就能放款。中国银行、江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信银行等则表示,快的话一周左右就能放款,正常2周左右都能放款。

房贷利率的下调,是实实在在的优惠,毕竟对于贷款购房客户而言,买房成本直接降低,月供和利息相比之前均有所下降。

举个例子,我们以商贷100万,贷款30年,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来计算:

我们先以镇江3月主流房贷利率5.1%来计算,每月还款金额5429.5元,还款总额195.46万元,利息约95.46万元。

随后,我们再以目前镇江最低房贷利率4.9%来计算,每月还款金额5307.27元,还款总额191.06万元,利息约91.06万元。

不难发现,按如今的利率算,比3月份每月少还122元,总利息少还4.4万元。

每个月少还的钱我下馆子吃一顿不香吗,或者省下的总利息我买个好包背背、买个好表戴戴不香吗?

02.

镇江利好频出,买房机会出现

80%契税补贴、句容放松限购

这段时间,镇江释放了包含80%契税补贴、房贷结清再次购房按首套房贷利率执行、降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句容放松限购等一系列利好消息。

4月29日,镇江发布楼市新政,旨在减轻个人住房消费负担、降低购买门槛。

图源:金山网

5月4日,句容发布新政:即日起停止实行《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句镇发〔2017〕27号),全面取消外地户籍限购。也就是说,外地人如果想在句容买房,没有限制,只要有钱想买几套都行。

图源:句容日报

5月5日镇江公积金中心发布通知,降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对已结清首次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调整为40%。

图源: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总的来看,镇江在减轻个人住房消费负担、降低购买门槛方面的利好政策包括:

▲个人在市区范围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商品住房),给予契税缴纳份额80%的一次性购房契税补贴;

▲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降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对已结清首次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调整为40%。

▲句容全面取消外地户籍限购。

03.

写在最后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今年已有超过80个城市出台了优化楼市环境的相关政策,主要涵盖降低首付比例、下调房贷利率、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发放购房补贴、放开限购等方面,对刚需和改善性需求同时进行支持。

镇江近期楼市利好政策频出,首套房贷利率最低降至4.9%,二套房贷利率普遍5.2%,你会选择抓住窗口趁机购房还是继续观望?欢迎文末留言。

镇江公积金贷款细则有变化!政策解读来了!

近日,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

新版《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新版实施细则吸纳了

近年来我市出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同时根据上级要求及风险防控需要

并结合中心实际情况

对部分公积金政策规定和操作程序

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新版实施细则具体有哪些变化?

来看政策解读

↓↓↓

一、修订背景

现行的《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镇公积金管委会办〔2015〕3号)为2015年发布的,已经实施了6年,这期间,随着社会经济和房地产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日益增多,住建部、省住建厅和市政府等上级部门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的需要也陆续出台或修订了一些政策规定,中心也同步做了调整,原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已不能全面准确涵盖现有住房公积金政策和业务办理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对贷款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新版实施细则吸纳了近年来我市出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同时根据上级要求及风险防控需要,并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对部分公积金政策规定和操作程序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二、主要内容解读

01

细则“第六条”任何单位不得限制、阻挠、拒绝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严格落实《省住建厅等四部门转发住建部等四部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苏建金管〔2018〕2号)文件精神,从受委托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缴存单位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职能。

02

细则“第七条”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是指职工与父母、配偶、子女可分别作为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其中,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套住房的,父母或子女一方可作为共同借款人,合并计算贷款额度。除以上关系外,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03

细则“第八条”为防范公积金贷款逾期风险,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应为与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短期挂靠其他单位缴纳公积金的形式直接或间接套取公积金贷款。

04

细则“第九条”(一)职工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需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含)以上,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需连续足额缴存满12个月(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是为避免部分职工享受公积金贷款政策不履行义务,通过断缴、续缴、再断缴的方式,达到享受二次贷款政策的目的,挤占正常缴存职工贷款额度。因此,适当提高公积金二次贷款的贷款条件,将申请二次贷款的职工缴存时限由正常连续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提高到12个月(含)以上,且不得通过补缴、提前汇缴等方式缴纳公积金,从而保证首套刚需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的贷款需求,首次贷款条件不变。

外地调入我市工作的职工,需将异地公积金转移至我市,并提供异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缴存证明,连续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05

细则“第九条”(七)实行认房认贷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为防止使用住房公积金炒房投机,坚持“房住不炒”总定位,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功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

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包括以下情形:

(1)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有两套住房的,再次购房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职工家庭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06

细则“第十条”明确公积金贷款次数计算方式。公积金贷款次数按以下方式合并计算:一是借款人本地、异地公积金贷款次数。本地贷款次数可通过公积金业务系统中查询,异地缴存公积金职工须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核查异地贷款次数;二是夫妻婚前公积金贷款次数。三是“商转公”贷款贴息计算贷款次数,同一住房办理贴息的、贴息到期转为公积金贷款的,计算1次贷款次数,不同住房办理贴息的、贴息到期转为公积金贷款的计算多次贷款次数。

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如以上三种情况中有过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并结清的,按我市第二次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如以上三种情况中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或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则不得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

07

细则“第十三条”(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住建厅《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苏建传﹝2017﹞4号)及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通知》(镇政发﹝2017﹞14号)文件精神,我市在2017年出台《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镇公积金﹝2017﹞23号),文中规定: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20%调整为30%;对已结清首次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20%调整为60%。据此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更新。

08

细则“第十三条”(三)按照多缴多贷,少缴少贷的原则,推动职工汇缴公积金的积极性,并结合我市资金现状,实行公积金贷款存贷比挂钩机制。按照公积金缴存职工的缴存年限,将缴存职工公积金可贷额度,与贷款职工家庭的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合计以倍数方式挂钩。

1.自政策实施之日起,公积金缴存职工缴存年限未满一年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贷款申请时申请人家庭公积金账户合计缴存余额的8倍;即申请人自公积金缴存账户开户之日起至首次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的时间不满1年(12个月)的,按申请时申请人家庭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8倍计算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

2.公积金缴存年限超过一年(含)不足两年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贷款申请时申请人家庭公积金账户合计缴存余额的10倍;即申请人自公积金缴存账户开户之日起至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的时间超过1年(12个月)不足两年(24个月)的,按申请时申请人家庭公积金账户合计缴存余额的10倍计算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

3.公积金缴存年限超过两年(含)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贷款申请时申请人家庭公积金账户合计缴存余额的12倍;即申请人自公积金缴存账户开户之日起至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的时间超过2年(24个月)以上的,按申请时申请人家庭公积金账户合计缴存余额的12倍计算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

4.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分别对应上述缴存年限条件,可贷额度为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按相应贷款政策分别计算的合计数。

5.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本市户籍职工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在异地连续缴存2年(含)以上的可在镇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设异地缴存专户后按照我市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确定可贷款额度,同时需提供经外市公积金管理机构确认的在异地缴纳公积金满两年以上的缴存明细;在异地连续缴存未满2年的,应将异地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我市住房公积金账户,按照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以倍数方式挂钩计算可贷额度;外市公积金缴存余额不能转移至我市公积金账户的,按照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以倍数方式挂钩计算可贷额度为零。

09

细则“第十五条”根据镇江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镇兴”行动建设人才集聚福地的若干意见》(镇发〔2021〕13号)文件精神,我市出台了《人才“镇兴”行动公积金政策实施细则》(镇公积金〔2021〕23号),对于符合人才政策的职工,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自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50%。

10

细则“第十八条”(一)1为了防范贷款逾期风险,借款人应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作抵押,因未领取不动产权证而不能以所购住房抵押的,应用本人及家庭拥有的其他房产抵押,不得用第三人房产作抵押,在领取所购房不动产权证后,应对原抵押物进行置换。

11

细则“第十八条”(三)明确了担保期限,借款人申请公积金按揭贷款的,由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的开发企业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从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办妥所购房《不动产权证书》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权属及抵押证明文件交至公积金中心、银行入库保管为止。

12

细则“第二十二条”(四)2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为防范贷款资金风险,二手房贷款资金划至售房人账户,支付方式将发生变化,贷款材料需增加售房人身份证明、收款银行卡、原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13

细则“第二十二条”(四)为确保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真实性,进一步防范贷款风险,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人员在借款人递交贷款材料后去现场实地查勘,确认房屋建造、翻建或大修情况等。

14

细则“第二十八条”原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现为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调整资金支付方式,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15

细则“第三十四条”根据《关于明确公积金贷款贷后信息变更操作流程的通知》(镇公积金〔2014〕64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夫妻离异等贷后信息变更操作流程的通知》(镇公积金﹝2018﹞70号)文件精神,为提升公积金贷后服务效能,解决职工在公积金贷款还款过程中还款责任发生变化的便民举措,在确保公积金贷款债权落实的情况下,可办理贷款还款责任的解除。据此在实施细则中予以增加。

16

细则“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信用情形,申请贷款时两年内、五年内,即为24个月(含)以内、60个月(含)以内,其中,申请贷款时两年内,存在助学贷款、年费账户连续逾期3期(含)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若均已结清,借款人提供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信用卡年费结清证明内需标注欠款为“年费”,可正常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

17

细则“第五十条”我市自2014年9月份以来,公积金个人贷款比率持续高位运行,为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对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支持和保障力度,化解资金流动性矛盾,镇江市于2015年8月1日已实行“商转公”贷款贴息政策。“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贴息即为公积金中心将经核算后的商业性住房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差补贴给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

明确申请贴息的时间规定。商品房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3年以内,二手房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1年以内;明确贴息贷款额度。首次贴息贷款额度为贴息申请人最大公积金可贷额度,只有一人正常足额缴存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夫妻及子女与父母共同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50万元但不超过贴息申请人的商业贷款余额核定,一年期满后,再次申请贴息时,可贴息贷款额度以首次贴息时确定的可贷额度为准,同时不再追加可贷额度并扣减一年的商业贷款还款本金。

18

细则“第五十一条”明确购买异地住房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在实际操作中,普遍存在职工购买异地商品房签订购房合同一年后才能取得所购房产权证、异地二手房无法在我市不动产中心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因此不能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为进一步满足职工异地购房需求,现明确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外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间为取得所购房不动产权证半年内、并在我市有抵押物或者质押物作为担保;明确异地商业贷款不得申请“商转公”贴息业务。由于外地商业贷款承办银行不属于我中心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因此,在外地办理住房商业贷款的,不能在我市申请“商转公”贴息业务。

19

细则“第五十二条”完善了异地公积金二次贷款规定。随着在我市购房的异地缴存职工日益增多,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公积金政策的通知》(镇公积金﹝2019﹞41号),进一步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现在新版实施细则中予以完善,本市户籍职工在异地缴存公积金,在我市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如在《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上有过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并结清的,按我市第二次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首付款为总房价的60%,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如异地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则不得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

20

细则“第五十五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标准》(编号JGJ/T474-2019)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包括以适当方式筹集资金、调整使用政策、使用贷款流动性风险准备金及开展保值增值业务等”。我中心可结合房地产政策调整及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对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功能。

三、执行时间

本细则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购买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以不动产权证出证日期为准,在2021年7月15日之前的,按原政策执行,在2021年7月15日(含)之后的,按本细则内容执行。原《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镇公积金管委会办〔2015〕3号)文件同时废止。

来源: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缓缴、延期、提额……镇江住房公积金新政来了!

@镇江人,最新政策!

事关住房公积金!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

对受疫情影响存在困难的

缴存企业和职工给予政策支持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

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快来一起了解吧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2022年5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企业申请缓缴期间,不影响缴存职工正常提取,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转公”贷款贴息业务时视同正常缴存,不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免收逾期罚息,不纳入征信不良记录。到期日前,缴存职工须归还宽限期内所欠贷款本金和利息,逾期未归还的,将正常作逾期处理、计算罚息。

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四、适度提高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在我市租住商品住房的,适度提高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额度。单身每月可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900元,已婚家庭每月可提取额度合计最高不超过1800元。

五、各辖市区分中心、管理部遵照执行。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5月30日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

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22年5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疫情防控中住房公积金如何助企纾困作出了部署,5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3部门印发《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明确了具体实施政策。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帮助受本轮疫情影响较重的公积金缴存企业和缴存职工纾困解难,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印发了本通知。

二、操作细则

1.申请缓缴的对象为受本轮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延迟复工或生产经营出现效益下降的企业。

2.申请缓缴的企业,可申请缓缴自申请日开始往后未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企业申请缓缴期限截止至2022年12月31日。

3.申请缓缴的企业,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关于缓缴的决议;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格模板可从中心官网()中下载。

4.申请缓缴的企业,可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途径递交材料:(1)线上途径。单位网厅注册用户可登录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进入“疫情防控缓缴降比”模块,根据本单位需要申请的业务项目上传材料;(2)线下途径。申请缓缴的企业按所属地区,将材料递交至属地公积金承办部门。

5.企业符合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公积金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并反馈结果。

1.受疫情影响,缴存企业申请缓缴公积金的,由各级公积金管理机构归集管理部门认定、审批,缴存职工在缓缴期间视同正常连续缴存公积金,不影响公积金贷款及“商转公”贷款贴息申请。

2.受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包括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相关人员。

3.受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在疫情期间未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正常还款至2022年5月,自2022年6月开始未还的新增逾期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免收逾期罚息,不纳入征信不良记录。

4.不作逾期处理的宽限期至2022年12月31日,宽限期到期后15日内(即2023年1月15日前),缴存职工须归还宽限期内所欠贷款本金和利息,逾期未归还的,将正常作逾期处理、计算罚息。

5.办理材料:(1)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人员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2)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需提供社区证明;(3)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需提供单位证明;(4)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如单位出具的经营困难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材料)。

6.办理方式:职工提供上述证明材料至公积金贷款银行服务柜面或通过“镇江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个人网上服务大厅、“镇江住房公积金”手机APP申请办理,自审核通过后生效。

三、其他有关说明

1.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满后应将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予以补缴;企业缓缴期间,出现经营效益好转的,可分步进行补缴。

2.企业申请缓缴期间,遇职工退休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对职工未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作一次性补缴。

3.企业缓缴期间,职工有符合提取情形的,不影响其提取。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5月30日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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