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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身钱包贷款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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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一男子轻信“女网友”误陷传销 被迫网贷近七万元

轻信“女网友”误陷传销被迫网贷近七万元

近日,南昌县法院利用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抢劫、非法拘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8年6月28日,蔡某(女性,已判决)以到南昌县游玩为由,将网友孙某骗至南昌县莲塘镇维也纳广场附近的传销窝点。孙某进入传销窝点后,被尹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罗某等人控制并被搜走手机、银行卡、钱包等随身财物,随后罗某等人通过讲课、贴身看守等方式限制孙某人身自由。2018年7月2日、3日、4日孙某被尹某、罗某采取逼迫、恐吓的方式要求在网上贷款。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4日,孙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共被转走人民币69850元,该款被窝点主任李某(另案处理)取走。2018年7月4日下午孙某被尹某等人送离窝点离开南昌。被告人罗某于2019年8月30日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劫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罗某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冠字号”让最后一起犯罪事实水落石出

盗窃惯犯连续砸车盗窃17起

面对审讯他主动交代了

证据确凿的前16起犯罪事实

自认为最后一起没有证据

想以“零口供”逃避惩处

没想到细心的检察官找到了突破口

……

“我就干了16次,我都承认了,那个事情和我没关系。”“你们有什么证据证明是我干的?”面对讯问,周某始终不交代最后一起砸车盗窃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现场没有监控视频画面……面对一系列证据难题,江苏省盱眙县检察院检察官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和引导公安机关侦查相结合,耐心对比被盗现金“冠字号”,成功夯实案件证据链条。7月18日,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件一时陷入困局

今年2月,盱眙县警方破获了一起砸车盗窃系列案件:犯罪嫌疑人周某、王某经过合谋,在网上购买破窗逃生锤、户外手电筒、手套等作案工具,采取破坏车窗玻璃后盗窃财物等手段,在当地连续作案多起。3月,周某、王某被警方以涉嫌盗窃罪提请盱眙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到案后,周某、王某很快交代了他们共同实施砸车盗窃的事实。据二人交代,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二人分工配合,周某负责准备作案工具、寻找作案车辆,王某负责开车接送并望风,先后在盱眙当地连续作案。

“本来案件情况很简单,犯罪嫌疑人也基本供述了犯罪事实,但是在审查中,我们却遇到了一个不大不小的‘麻烦’。”负责办理该案的检察官童笑笑说。

根据公安机关调查,两名犯罪嫌疑人在那段时间内连续作案17起,盗窃财物合计3.38万元,其中周某、王某联合作案14起,周某单独作案3起。审查中,王某交代了全部14起犯罪事实,周某交代了证据确凿的16次作案情况,但对最后一起、也是数额最大的一起2.4万元盗窃情况始终拒不交代。

而恰恰这最后一起犯罪事实现有证据最少——没有监控视频、没有轨迹,难道真不是周某做的?检察官感到案件一时陷入困局。

细心查验“冠字号”

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作案细节

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承办检察官决定再次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审查。审查中,检察官发现前16笔犯罪事实中,犯罪嫌疑人交代的作案手法、作案时间,与公安机关查明的犯罪情况完全吻合,两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也基本一致。最后一笔犯罪事实,作案地点离犯罪嫌疑人周某家不过百米,周某极有可能是自己单独作案。

于是,检察官想到可以从周某的移动轨迹中发现其在特定时间段是否到过案发现场的蛛丝马迹。然而,由于周某家与案发现场距离很近,案发现场是周某每日回家必经之路,即使周某在案发时间段出现在案发现场,也不能证明其有作案嫌疑。通过调查移动轨迹来固定证据这一思路显然走不通。

正当大家以为案件将要再次面临困局时,童笑笑从卷宗中发现了一个细节——被盗的2.4万元是被害人刚从银行ATM机取出的现金。

“为规范现金取用,现在很多银行都将银行ATM机存取的现金进行了冠字号录入。”承办检察官说。

每一张人民币纸币都拥有一组编码,该编码又称冠字号码,一般由标记印刷批次的两个或三个英文字母(又称冠字)和印在冠字后面的阿拉伯数字流水号组成。作为人民币的身份证——每一张纸币的冠字号都是唯一的。如果钱是犯罪嫌疑人砸窗盗取的,2.4万元肯定不会一次用完,应该会存起来或者随身携带,总之肯定会留下痕迹。

承办检察官决定立即转变思路,从现金的冠字号入手。为此,承办检察官决定自行补充侦查,与被害人谈话,调取被盗钱款从银行取出时的视频和相关冠字号;同时建议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周某随身财物以及个人微信钱包、支付宝、银行卡等支付流水记录进行调查。

检察官的大胆猜测很快得到了验证。警方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发现周某曾通过自助柜员机存入了一笔9000元现金,时间恰恰距离最后一次作案刚过一天。

经过核对被害人取款的冠字号及周某存款的冠字号,9000元与被盗钱款冠字号全部重合,周某盗窃的犯罪事实得到了充分的证据印证。

检察官当庭出示核心证据

今年7月,案件开庭审理。庭审中,王某对检察机关认定的13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周某仍拒不承认最后一起砸车盗窃事实。

面对周某的拒不配合,童笑笑当庭出示了核心证据——被盗钱款的冠字号核对情况以及周某存钱的视频。面对详实的证据,周某不得不承认了自己单独作案的事实,并道出了自己企图“脱罪”的缘由。

原来,周某曾因盗窃多次入狱,他知道最后一次的盗窃数额最大,有可能给自己带来一年多的刑期,而作案时只有他一人,附近又没有监控,于是心存侥幸企图以“零口供”逃避惩处。

7月18日,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现在侵财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很多人都有很强的反侦查意识,作案手法隐蔽、交代犯罪事实避重就轻,这就需要我们检察官更加仔细、认真,不能放过任何蛛丝马迹,用专业的态度和确实、充分的证据,让犯罪嫌疑人打消幻想。”盱眙县检察院检察长姚文武说。

转自:检察日报

作者:管莹马强绪凤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警惕!一个动作,钱没了!多名合肥人中招

警惕!!!

近日

合肥警方连续接到报案

报案人称

“救命钱”在医院被盗

(资料图片,图文无关)

转账密码泄漏万元瞬间消失

去年11月10日,合肥市民刘女士带孩子在医院看病时,认识了同样带孩子看病的冯某。

冯某因手头拮据,没钱给孩子看病,看到刘女士在使用微信转账时,便动起来坏心思,留了个心眼记录下了刘女士的转账支付密码。

次日,冯某趁刘女士给孩子拿药的时候,从她的手机微信钱包里将1万元钱转账到自己手机上,并将微信转账记录和绑定的银行卡转出短信删除。得手后,冯某带着孩子回到了老家宿州。

(资料图片,图文无关)

几天后,刘女士才发现账户余额不对,仔细一查才发现被盗,于是向庐阳刑警一队报警求助。民警多次上门抓捕均未找到冯某。今年5月25日,民警获悉冯某回到家中,于是立即赶到宿州将其抓获。

嫌疑人被抓

经讯问,冯某对盗窃微信支付密码转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考虑到其尚在哺乳期,警方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取保候审措施,追回所盗赃款1万元。

电梯人多拥挤盗贼轻易得手

今年5月19日,庐阳刑警一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其在医院门诊部看病时随身钱包被盗,内有现金两千余元。

民警调阅案发地及周边的监控视频后发现,作案的是两名男性嫌疑人,他们在医院一楼大厅电梯口寻觅机会,趁着上下电梯人多拥挤时实施盗窃。

(资料图片,图文无关)

“他们具备很强的反侦察意识,作案时都进行了乔装打扮,并且得手后很快乘坐黑车离开合肥。”民警告诉记者。

通过缜密调查,分析研判,民警最终确定了两名嫌疑人的真实身份,两人均有医院扒窃前科,今年1月刚刚刑满释放。

嫌疑人身份被锁定

5月25日上午,民警赶赴六安市,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将两名嫌疑人抓获。在出示了从其家中搜出的作案时穿的衣服、假发、帽子等证据后,两人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目前,两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

医院这些位置最易被盗

警方梳理多起医院内扒窃案件后发现,这些地方最容易疏忽大意,被不法分子趁乱得手。

1、挂号缴费处挂号大厅是医院里人员相对密集的场所,在交费窗口,病人或家属的注意力一般都会集中在交费与找零环节上,容易疏于防范,导致钱财外露。这时,扒窃分子就会趁机下手。

2、电梯间电梯间是失窃频率最高的地方,不法分子往往会进行伪装,比如身上的衣服穿得比较宽大,而且手中会拿着一些病历打掩护,并且会趁乱贴近。

3、病房小偷会在病人休息时或病房混乱时作案,还有些是趁病人不在时,如上厕所、打水、做检查时进入病房,拿走病人的财物。

4、输液大厅医院门诊大楼的输液室也是小偷们喜欢光顾的地方,因为很多患者会在输液的时候打瞌睡或关注其他东西,如看电视、玩手机。

5、CT检查室患者在做CT、B超或磁共振、X光检查时经常需要脱衣服,随身的手机、现金、物品等容易离开视线,给小偷可乘之机。

去医院这种人多拥挤的地方

一定要多留心眼

看护好自己财物

保护好个人信息

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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