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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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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多少算高利贷?最高法:超过15.4%!律师有说法

一直以来,民间借贷市场,如影子一般徘徊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是正规金融市场的必要补充。规范民间“高利贷”行为,一直是司法部门关注的重点。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正式发布。

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新闻发布会材料显示,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一年期利率的4倍,参考央行LPR报价的四倍,大概在16%左右。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因此,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大幅下降。

此前一直有民间呼声认为,年化24%的国家保护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太高了。奥一网了解到,听到这个消息后,众多借款人表示,终于可以还得起P2P网贷平台以及银行信用卡的钱了。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债务人表示,15.4%的利率虽然是浮动利率,但是这样足以让很多偿还不起高额利率的债务人偿还得起债务了,甚至连一些没有能力履行偿还能力的债务人燃起希望,看到自己的未来。

长期以来,关于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民间借贷问题时的争论的焦点。修改民间借贷法定保护利率,对于社会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奥一网采访了两位律师。

李家宏:有利于进一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激发中小微企业发展动力与活力

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李家宏律师:近年来,社会各界普遍反映24%的上限偏高,正常企业经营活动难以承受这么高的融资成本,呼吁大幅下调,加之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对小微企业导致经营困难,因此,为响应国家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的宏观政策,促进经济与社会稳定发展,调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实属必要,本次调整也将具备显著的社会影响。

李家宏律师表示:民间借贷作为国家正规金融的必要补充,凭借其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特点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部分空白,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而民间借贷的利率作为民间借贷的核心要素,其司法保护上限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的重要便捷,调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利于进一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激发中小微企业发展动力与活力,有助于在疫情下恢复良好经济发展形势,长远看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长期可持续发展也具备重要意义。

除此之外,修改民间借贷法定保护利率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活动。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借出方通过各种手段提高融资成本、甚至放高利贷的现象并不鲜见,但如果约定利息过高,不仅导致债务人履约不能,还可能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设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的意义就在于此,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的民间借贷行为都将被界定为高利放贷,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郑博恩:可以更有力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平衡双方的利益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郑博恩律师: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推动民间借贷利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有利于稳定金融市场健康发展。通常我们理解的合同意思自治,因此认为双方只要约定利息,不超过法律保护违反就有效。但此次大幅度调整民间借贷的利息,在司法实践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不仅让非法借贷行为的风头大幅降低,还可以更有力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平衡双方的利益,对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在过往办理的司法实践中,高额的利息在债务人未能及时还款时将会导致巨额利息的出现,甚至超过本金。因此,当债务人偿还不了高额利息时,将会陷入困境,甚至成为黑名单,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所以,本次大幅度调整,更是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与民间借贷的平稳健康发展。”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我国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全社会的融资成本必然会逐步下降,实践中的民间借贷综合利率也确实已降到远低于24%、36%的水平,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引导市场整体利率下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障公平交易。

「解读民法典」借的高利贷,该还多少利息?

小刚因急用钱,向老张借款三万元,约定了高额利息。到期后,小刚认为当初约定利息过高,提出要按照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小刚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小刚应当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以内偿还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禁止高利放贷,这是《民法典》首次提出的原则。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最高利息限额实行浮动利率,也就是超出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小刚应当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以内偿还利息,对超出的部分可以主张不还。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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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岚、王浩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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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讲清!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2022版)

根据约定或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利息之债系从债,其产生与金额都取决于作为主债的金钱之债。实践中,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一直是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文系统梳理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相关问题,以供参考。

一、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

1

借期内利息

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

2

逾期利息

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3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

根据2021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可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另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二、没有约定或

约定不明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就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支持出借方对于利息的主张,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主体

没有约定

约定不明

自然人之间

不支付利息

不支付利息

仅一方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不支付利息

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所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是就“借期内利息”而言,当事人之间对于逾期还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不影响权利人对于逾期利息的主张。

三、借期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需注意,该规定同样适用于逾期利息。

四、逾期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形:

1

明确约定逾期利率

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2

明确约定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4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另外,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与下述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后产生的利息相比,该利息属于一般债务利息。

五、迟延履行期间

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上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但是该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

据此,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分两部分进行计算:

第一部分:根据上述批复,截止2014年7月3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含利息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参照相应期限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利率变动分段计算)。

第二部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截止履行完毕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两部分计算结果相加即为需计收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的基数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申请费。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都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一项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法律文书是否有记载,只要出现本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就应当予以适用。也即,不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是否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

六、其他问题

(一)砍头息

“砍头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有的是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有的则是预先扣除借期内全部利息。对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二)复利

所谓的“复利”“利滚利”“驴打滚”,即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计算复利是金融机构使用的一种计息方法,民间借贷中也常出现此种约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新旧法规定的衔接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受理时间

借贷合同成立时间

计息期间

利率

2020/8/20前

不考虑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不超过年利率24%

2020/8/20后

2020/8/20前

自合同成立至

2020/8/19

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不超过年利率24%

2020/8/20至

借款返还之日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2020/8/20后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注:“两线三区”:指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对借贷利率的划定。“两线”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即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对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上限是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干预。“三区”亦是此意:①司法保护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此时约定的利率合法有效,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②无效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③自然债务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法院对出借人起诉主张该区间部分利息的,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司法不再干预,借款人抗辩要求返还或以之折抵剩余债务的,法院同样不予保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深圳微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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