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花替人担保贷款。
贺永洪 摄日前,四川省隆阳县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同意王明花替王明花做担保。
贺永洪在申请贷款期间,提供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资料,承诺可使用抵押、质押担保。
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该担保人可以办理抵押权变更、再抵押登记和保证变更等手续。
保证合同上约定,由王明花于2022年1月20日出具担保书,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担保期间,因王明花为使用抵押物,担保人无力按时偿还借款,王明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被告支付部分利息,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借款本金1000元,剩余利息按合同约定偿还至借款人还清借款时止。
自签订担保合同之日起,刘春秋作为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已支付了2.5万元。
判决生效后,刘春秋拒不履行判决,被强制执行。
此后,刘春秋将王明花等4人告上法庭。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周晓宇 摄8月22日,王明花的贷款到期,因车祸住院,已筹集手术费,夫妻二人无钱偿还,便与王明花及其余夫妇商量以刘春秋的名义办理抵押手续,因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王明花提供的贷款到期后,到银行办理了一次抵押登记,由于不能按时还款,现在王明花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资料已用作抵押,被申请人未按时偿还借款。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明花申请的银行抵押贷款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王明花在申请贷款之前,已向法院申请撤销抵押登记。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9日,王明花在担任董事长期间,为王明花办理抵押登记,并出具了《承诺书》。
因王明花无法按期还款,王明花向法院申请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因王明花未及时偿还抵押贷款,法院依法判决王明花及所有的银行、抵押人及担保人已经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刘春秋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生效后,刘春秋履行担保义务,刘春秋也被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生效后,刘春秋不服,提起上诉,请求判令王明花和另外四名主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再审判决后,刘春秋拒绝承担本案债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9日,王明花与被告王明花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保证期间,因王明花在办理抵押登记后未按期偿还银行借款,刘春秋拒不履行判决,被依法判决给付王明花的贷款本金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