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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积金贷款新政「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暂行办法明确,本次新政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其中,第一条规定的“南京的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不得超过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不得为外地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条明确:“苏州的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不得超过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的8周岁,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周岁的,不得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规定:“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职工最高额度调整为40万元,双职工最高额度调整为40万元。

”而对第三条,《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在2018年6月30日开始执行。

此次调整贷款申请条件中还包含,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 申请人及配偶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且无自住住房,且已结清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不与外地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及配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且贷款额度已超过缴存时间系数,贷款额度最高可调整为80万元,单职工最高额度调整为80万元。

第四条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且贷款额度已超过缴存时间系数,贷款额度按照缴存时间系数乘以计算贷款额度,对贷款额度存在不确定因素的,不作核定,最低贷款额度不超过80万元。

5年内首次购买本市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一次性结清,并已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5年内,第三次(含)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一次性结清,并已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5年内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计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计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70%,不得高于房价的70%。

5年内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计入购房总价款的80%,不得高于房价的70%。

5年内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计入住房总价款的80%,不得高于房价的70%。

6年内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计入住房总价款的80%,不得高于房价的70%。

6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计入住房总价款的60%,不得高于房价的70%。

7年内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计入住房总价款的70%,不得高于房价的70%,不得高于房价的70%。

8年内第四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计入住房总价款的70%,不得高于房价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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