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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启技术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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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002625证券简称:光启技术公告编号:2017-162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光启技术,证券代码:002625)于2017年11月30日至2017年12月4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二、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的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

3、公司已披露的经营情况、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2017年度公司披露了以下重要事项:

(1)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7年1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并于2017年2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2017年4月25日,公司完成第二届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和第三届董事会、监事会的组建工作,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选举刘若鹏、赵治亚等9名董事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董事会选举了赵治亚等高管成为公司新一届管理层。

(3)2017年6月,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公司名称由“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公司证券简称自2017年6月16日起由“龙生股份”变更为“光启技术”。

(4)2017年9月28日和11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公司拟以现金人民币44,6002017年10月30日发布的《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了下一报告期的业绩预告,预计2017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区间为7,385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002625证券简称:光启技术公告编号:2021-072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西藏映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映邦”)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光启空间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启空间”)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启技术”、“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其中,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的3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本次减持计划拟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引入外部投资者深圳市鲲鹏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本次减持所得计划全部用于归还西藏映邦及其关联公司的展期借款。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西藏映邦及其一致行动人光启空间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减持股东名称:西藏映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光启空间技术有限公司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日,西藏映邦持有本公司股份871,844,276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40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光启技术董事长刘若鹏等3人收警示函 今股价诡异涨停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0日讯9月8日晚间,光启技术(002625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公告原文: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光启技术”)于2020年9月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第7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说明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刘若鹏、赵治亚、张洋洋:

我局发现光启技术存在以下问题:

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公司存在以定期存单形式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深圳光启创新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光启合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总计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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