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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贷款利息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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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讲清!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2022版)

根据约定或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利息之债系从债,其产生与金额都取决于作为主债的金钱之债。实践中,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一直是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文系统梳理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相关问题,以供参考。

一、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

1

借期内利息

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

2

逾期利息

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3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

根据2021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可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另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就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支持出借方对于利息的主张,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主体

没有约定

约定不明

自然人之间

不支付利息

不支付利息

仅一方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不支付利息

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所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是就“借期内利息”而言,当事人之间对于逾期还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不影响权利人对于逾期利息的主张。

三、借期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需注意,该规定同样适用于逾期利息。

四、逾期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形:

1

明确约定逾期利率

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2

明确约定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4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另外,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与下述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后产生的利息相比,该利息属于一般债务利息。

五、迟延履行期间

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上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但是该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

据此,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分两部分进行计算:

第一部分:根据上述批复,截止2014年7月3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含利息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参照相应期限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利率变动分段计算)。

第二部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截止履行完毕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两部分计算结果相加即为需计收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的基数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申请费。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都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一项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法律文书是否有记载,只要出现本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就应当予以适用。也即,不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是否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

六、其他问题

(一)砍头息

“砍头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有的是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有的则是预先扣除借期内全部利息。对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二)复利

所谓的“复利”“利滚利”“驴打滚”,即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计算复利是金融机构使用的一种计息方法,民间借贷中也常出现此种约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新旧法规定的衔接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受理时间

借贷合同成立时间

计息期间

利率

2020/8/20前

不考虑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不超过年利率24%

2020/8/20后

2020/8/20前

自合同成立至

2020/8/19

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不超过年利率24%

2020/8/20至

借款返还之日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2020/8/20后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注:“两线三区”:指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对借贷利率的划定。“两线”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即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对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上限是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干预。“三区”亦是此意:①司法保护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此时约定的利率合法有效,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②无效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③自然债务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法院对出借人起诉主张该区间部分利息的,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司法不再干预,借款人抗辩要求返还或以之折抵剩余债务的,法院同样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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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转载自“深圳微法务”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彭力军

排版:王俏

审核:刘畅

贷款利息怎么计算?(贷款利息和哪些因素有关?)

说到贷款,大家首先关心的都是自己的贷款利息,但是很多人对利息的计算方式并不是很熟悉。东融金服(东方融资网)发现,同样是申请贷款,不同人申请的利息会出现差距比较大的情况,这是什么原因呢?

虽然网上有各种各样的贷款利息计算器,但是算出来的结果却并不一致,贷款利息计算成为了一道难题。今天,东融金服就教你贷款利息怎么计算。

一、贷款利息分期还款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等额本息,一种是等额本金。由于还款方式不同,每月需要还的贷款利息也不一样。不过,无论什么贷款方式,银行贷款利息都有一个统一的计算标准。

二、贷款利息计算公式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30

月利率(‰)=年利率(%)÷12

当月贷款利息=上月剩余本金*贷款月利率

当月已还本金=当月还款额-当月贷款利息

上月剩余本金=贷款总额-累计已还本金

下面东融金服给大家举个例子加以说明:

举例:借款人A到银行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是3年,假设每月的贷款利率是0.5125%。

第一个月贷款利息=100000x0.5125%=512.5

第一个月已还本金=第一个月还款额(取决于还款方式)-521.5

第一个月剩余本金=100000-(第一个月还款额-521.5)

第二个月贷款利息={100000-(第一个月还款额-521.5)}x0.5125%……

以后每月的贷款利息计算以此类推,直到还款完毕为止(贷款到期)。到底是什么因素影响了我们的贷款利息呢?东融金服整理出了如下原因:

三、贷款利息影响因素NO.1贷款性质贷款分为好几种,大家经常接触到的主要就是抵押贷款、信用贷款。除此之外,还有项目贷款、存货贷款、应收账款贷款、供应链贷款、设备租赁贷款、有价物质押贷款等。不同的贷款性质,利息是不一样的。东融金服分析发现,有抵押性质的贷款利息一般会比没有抵押性质的贷款利息要低。

因为抵押性质的贷款风险比较低,即使还不上钱,贷款机构还可以通过变卖抵押物来偿还贷款。无抵押贷款,又称信用贷款,不需要任何抵押物,需要身份证明、工作证明、收入证明、住址证明等材料可向银行或者贷款公司申请。贷款机构根据个人的信用情况来发放贷款,利率一般稍高于有抵押贷款。

NO.2贷款机构贷款的机构一般有银行和贷款公司,银行对申请人的要求高,相对利息较低;贷款公司要求稍低,相对利息较高。

东融金服提醒大家,如果去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利息比银行要高是很正常的,因为两者对于借款人的准入门槛不同。银行的准入门槛一般要比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要高很多。

NO.3申请人职业贷款的利息差异在这方面尤其体现得突出,比如很多贷款机构针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等职业推出的无抵押贷款产品,利息要低于普通工薪族很多。假设公务员能获得月利率0.6%的无抵押贷款,而普通工薪族可能只能申请到月利率1%-2%的无抵押贷款,这个差别还是蛮大的。

NO.4个人信用个人信用包含信用不良记录、银行负债、信用卡透支等基本层面,信用逾期次数太多会影响到利息的高低,如果信用太差甚至做不了贷款。另外如果申请人负债太高,比如信用卡、贷款有高额负债等,贷款机构为了平衡风险,也会在正常贷款利息的基础上上调利息费用。

NO.5申请人还款能力具体来说,一种是看申请人的基本收入情况,一般主要以银行流水为依据,有的贷款公司会根据贷款人的社保缴费基数来判断;另一种就是申请人的财力证明,比如名下是否有房产或者汽车等等。东融金服提醒您,如果能提供较多的资产证明,比如房产、汽车、保单、存款、土地等,是可以影响到贷款的利息的。

NO.6申请贷款金额和期限如果贷款金额较高,并且贷款期限较长,那么贷款机构可能会考虑资金是否能够顺利收回。为了降低风险,可能会适当的调高利率;还有一种是短期贷款,期限一般在1-6个月之间,这种短期贷款的利息会比期限长的贷款利息更高。

东融金服提醒大家,影响贷款利息的因素有很多,当你发现自己的贷款利息高出别人很多时,不妨从上面几种因素中找找原因吧。

东融科技集团成立于2010年,总部位于上海、公司人员规模达2000余人,在上海、苏州、南通、南京、无锡、常州、合肥、杭州、宁波、青岛、武汉、成都、广州、天津、菏泽、临沂、泰州、湖州、扬州、绍兴、嘉兴等多地设有30家分公司,东融科技集团旗下的东融金服(东方融资网)是中国同业人员规模最大的第三方融资服务平台。

(房贷课堂)什么是LPR?你的贷款利率是怎么确定的?

一、什么是LPR

要想知道什么是LPR,就要先从他的前身贷款基准利率讲起,贷款基准利率是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给商业银行的贷款指导性利率,是央行用于调节社会经济和金融体系运转的货币政策之一。很长一段时间,商业贷款都是以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相应定价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公布调整时间是不确定的,央行最近一次调整是在2015年10月,自此之后便再也没有过变化。

2015年10月24日,商业贷款基准进行了最后一次调整

(公积金贷款仍参照央行利率,并于2022年9月宣布进行下调)

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的推进,贷款基准不再适应市场的需求,2019年8月17日,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在报价时间、形成方式、报价行、期限品种等进行了说明,自此市场报价利率即LPR正式推出。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5号

之后在当月25日,人民银行又发布最新公告,自2019年10月8日起,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数值应符合全国和当地住房信贷政策要求,体现贷款风险状况,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自此LPR正式登上历史舞台,新规定对房贷利率定价周期、最低利率水平等做出了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6号

到这里,就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什么是LPR?LPR就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由18家报价行按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算术平均的方式计算得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得出并发布的利率,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点30分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

18家报价行

二、你的贷款利率是怎么确定的?

1、存量贷款的调整

这里说的存量贷款,是指在2019年10月8日前发放的,仍使用基准利率定价的住房贷款。人民银行在2019年12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宣布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为LPR有关事宜,其中主要的重点有:

①自2020年1月1日起,不得签订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合同,即所有贷款均需使用LPR定价。

②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③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外,加点数值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即2019年12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之和。之后,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利率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

④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定价基准转换条款时,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重新约定的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

⑤如存量浮动利率贷款转换为固定利率,转换后的利率水平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换后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

对标红部分总结以下,在执行LPR利率之前已放款的客户,需在2020年3月1日后进行定价利率的转换,即从房贷从基准利率定价转换为按LPR定价。可以选择转换成固定利率,这样你的利率在整个贷款周期永远是转换前的利率了;也可以转换成LPR定价,这样你的利率就成了俗称的浮动利率,转换参照的利率是2019年12月公布的LPR,即4.8%。

选择浮动利率可以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一般银行都是每年重定价一次,一般重定价日为1月1日,也有部分银行选择放款日为重定价日。浮动利率具体是怎么完成转换的呢,下面举两个例子说明一下:

①假如你在转换前房贷利率是4.1%,那你的加点值就是4.1%-4.8%=-0.7%(即-70),这样每年到重定价日你的实际执行利率就是当日LPR-0.7%。

②假如你在转换前房贷利率是5.0%,那你的加点值就是5.0%-4.8%=0.2%(即20),这样每年到重定价日你的实际执行利率就是当日LPR+0.2%。

2、新发放贷款的调整

如果你的房贷已经执行了LPR,那定价就是LPR加多少(基点,1=0.01%)的问题了,需要注意的所加的在整个贷款周期都是固定不变的,在2022年之前都是加,2022年5月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出台,首套房贷款利率开始下调,开始出现LPR-。

房贷发放后,银行一般都会每年重新定价一次,按重定价日LPR±固定来确定未来一年的利率水平,因为市场是在不断变化的,所以有的人执行的是上浮利率,有的人享受的是折扣利率,上浮或者折扣是无法改变的,对于上浮利率的小伙伴们来说,想要节省利息,那就只能努力攒钱提前还款了。

以上就是关于LPR部分知识的分享了,还想了解什么欢迎点赞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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