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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期限36期的网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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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最高可分96期?网络小贷公司涌入社交获客

作者菲鱼出品消费金融频道

可以分96期的网贷款你听过过么?近期「消费金融频道」注意到,朋友圈中频繁出现可以申请分期8年的贷款广告。

这些贷款广告大多话术相同,均称正规机构、一对一服务、还款灵活、不用下载、0担保、0抵押,吸引刷到的人借款。

在一一点击这些广告过后,「消费金融频道」发现,这些贷款的提供者均为小贷公司,且拥有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试点资格,但注册资本却未达到《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的要求。

社交软件小贷广告渐涨

借款真如广告说的那样嘛?「消费金融频道」选择了近期被频繁推送的中金信诚-随借随还进行申请。

广告信息显示,中金信诚-随借随还号称“不欠网贷,不欠人情,承诺:不催还,不刷脸,不下APP”。

点开广告下方立即申请链接之后,显示“最高可借20万,最长可分期96期”;并宣称“放款快、成功率高、费用低”;填写申请资料仅需提供姓名、电话、所在城市、申请额度区间选择“0-5万,6-10万、11-15万,16-20万”和资质情况包括有商品房、有公积金、有全款车、有营业执照、有缴纳社保和有寿险保单。还需勾选《自动填写信息授权书》和《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条例》。

「消费金融频道」小编按照要求填写了贷款申请信息,选择了0-5万的贷款区间。不过在填写完相关资料提交后,页面仅显示提交成功,并未提示是否申请通过。但是并未过多久,小编就收到了贷款中介打来的电话。

在简短沟通后,贷款中介询问是否下款,小编拒绝下款,并挂断了电话。

不过这段借款过程并未就此停止,中金信诚的信贷员在随后的几天里不停的拨打小编的电话,在多次挂断后通过短信告知小编他们平台需要核对完信息才能取消,并要求提供户籍地、是否交公积金等隐私信息,在小编明确拒绝提供信息后,仍然电话骚扰。

「消费金融频道」注意到,该笔由助贷机构中金信诚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运营,资金来源为广州熊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熊猫小贷”)。

工商信息显示,熊猫小贷成立于2015年,注册资本为2亿元,拥有互联网小贷牌照,由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熊猫金控”)100%持股。

虽然从工商信息和投诉信息来看,熊猫小贷经营问题较少,但其控股公司熊猫金控近些年来问题频出,官网处于无法打开的状态。

公开信息显示,熊猫金控仅自身风险类信息就有85条,包括因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被起诉;此外违规处理的警示有22条;股东股权质押,单笔质押比例<95%的有20次记录,单笔对外担保金额<5亿的有36次记录。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朋友圈引流的网络小贷平台越来越多,除熊猫小贷外,还有元丰小贷、豆豆钱等广告都出现过在朋友圈,微博、短视频等热门平台均有类似广告出现,小贷广告在社交媒体上呈现抬头趋势。

借款套路多

与2019年期间小贷公司投放的小贷广告相比,这些广告不再以放款金额高、利率低作为买点,多以超长分期数、低分期门槛作为广告关键词吸引贷款客户,动辄声称分60期、96期的平台比比皆是。此外,主体小贷公司均拥有互联网放贷资格,能规避掉监管风险。

不过部分小贷广告仍然逃不出内容低俗的特征,多数广告仍聚焦在婚恋场景。以微博平台推送的小康小贷为例,广告封面是一段微信聊天记录,借钱者因为约会没钱向朋友借款,遭到羞辱,最后借款者在小康小贷上借到了钱,以此突出放款快和弱化掉贷款利息的特点。

虽然大部分平台号称放款速度快,无抵押,但实际上不少借款人表示在申请过程中仍遇到了困难。

在投诉平台上,关于小康小贷的投诉主要集中在套路贷、审核问题。多位小康小贷的借款人表示,在借款审核通过后不约而同地被告知出现了银行卡卡号输错,被银监会冻结的情况,需要预先上交一定比例借款金额用于解冻,有借款人提供信息显示,在缴纳了3万多用于解冻银行卡后仍然未下款。

这种情况并不只是个例,一名曾在元丰小贷申请过贷款的用户表示,他在元丰小贷上申请了1万元的贷款,并未下款到其银行卡,工作人员声称款项冻结了,因为银行卡错误,要解冻需要5000存款证明。

此外,由于贷款合作机构审查不严、企业运营者违规等问题,砍头息、利率、违规收费问题一直是小贷投诉的高发区,在一位借款者提供的征信报告中可以看到,其于2018年10月在元丰小贷借款7700元,分4期还,共还款14765元,利率远高于36%,超过国家利率红线。

在现金贷、消费分期市场严监管,利率下行的的趋势下,网络小贷牌照取缔成为趋势、获批也更加艰难,互联网小贷机构若提供超过法定红线的利率似乎是在自掘坟墓。

不过,《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大概率会在不久的将来实行的情况,网络小贷牌照对于一些没有实力的控股方来说,不仅价值大跌,而且出售无望,一些小贷机构或许抱着能用一天是一天的心态在看待这张牌照,自然不会向之前那样珍惜。

网络小贷牌照价值缩水

暂行办法发布于2020年11月,虽然距今已经快过去2年仍然没有正式实行,但从互联网公司旗下小贷纷纷增资、各地小贷牌照清理加速的情形来看,也许最终出台的条例可能与目前的意见稿有部分调整,但该条法规落地似乎板上钉钉。

暂行办法对于网络小贷的注册资本提出了较高要求对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设定了10亿元的门槛,跨省开展业务的公司为50亿元,且对注册资本的要求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这就意味着,拥有雄厚资本的小贷机构才能跨过高门槛。

目前离小贷整改的3年过渡期越来越近,据「消费金融频道」整理,已跨过50亿跨省级经营门槛的小贷机构仅有11家,这其中主要是互联网大厂旗下的小贷公司,如蚂蚁小贷、中融小贷(字节)、财付通小贷(腾讯)、美团小贷、度小满小贷等。

不过大部分网络小贷的股东并没有这种实力,或者认为若增资达到门槛,这张牌照的投入产出比并不理想。因此,出售成为了这些网络小贷牌照的最终去处。

买家越来越难寻是目前网络小贷牌照的普遍现象,据了解,在监管叫停网络小贷发放时,市面上共有249张,其中完成工商注册的229张,已过公示期但尚未完成工商注册的网络小贷牌照20张。

那时候注册资本较低、监管主体不明确,网路小贷牌照可以以极低的资本撬动较高杠杆,再加上消费金融牌照申请困难,于是网络小贷牌照成为了香饽饽。

在2019年高峰时互联网小贷牌照的出售价格一般在1亿元左右,即使在2017年监管文件出台之前,一张互联网小贷牌照的价格也能卖到3000万。但在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发布以后,这种情况就不复存在,去年赫美小贷出售的一张全国性网络小贷牌照,最终只卖了1000元。

价格下跌已经让持有网络小贷牌照的小贷机构无法通过牌照大量变现,而买主的急剧减少也让这张牌照“低价也无市”。

目前,仍对网络小贷牌照感兴趣的公司已是凤毛麟角。此前,互联网大厂、手机生产商等是网络小贷牌照的主力军,这些公司基本都在网络小贷牌照的价格高点时已经购入或者自主申请获得牌照再次购买牌照的需求极低。

在加上监管对机构入股或持有小贷公司的数量要求,多数互联网科技公司反而注销旗下多余的小贷机构,因此即使是白送牌照对于这些公司而言也没有任何价值。

卖不出去以及暂行办法的实施,都让绝大多数的网络小贷牌照砸在持有者的手上,目前这些机构能做的是在取缔之前捞足最后一笔然后离场。

网贷日报:揭157家停业P2P现状 一平台分36期垫付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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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深圳P2P平台好好理财在官网发布同时“关于好好理财第三方担保垫付方案”,根据底线方案,平台第三方担保方将对5月20日之前逾期的标的资金分36个月内垫付(于2021年5月24日前全部还清),逾期垫付资金暂不偿息,待逾期本金还完后,再进行还息。根据该方案,目前未到期的标的,如果借款人逾期了,将自动加入上述36个月内垫付方案。【详情】

58车贷引入上市公司股东3年营收要达100亿?

近日,P2P平台58车贷在官网发布“引入上市公司大股东入股的公告”,称与A股上市公司北京恒泰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513.SZ)实际控制人通过旗下珠海茂源融诚商贸合伙企业对58车贷入股,入股比例为49%。

58车贷方面表示,平台将借助上市公司恒泰实达大股东的优势资源,拟定3年内完成100亿营收目标,未来计划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或独立IPO。【详情】

【热辣点评】

网贷鲨鱼:扎心了!有多少P2P投资人在被几十元红包绑架?

最近在回答一个朋友的问题时,有一个很深的感悟。一个投友说某某平台投5万可以用100元的红包,投10万可以用200元的红包。所以就很想投10万。但是投10万的话感觉又不放心,心里有点慌,投5万的话感觉又有点可惜了。所以就很纠结,拿不定主意。很多时候,在一些蝇头小利面前,我们往往会迷失了方向。为了多几十元的红包,我们可是要冒着多几万本金的风险在操作。所以,今天鲨鱼君特地给大家总结一些常见的误区,为大家扫除魔障。【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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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普惠APP贷款详解(2019)浙0481民初4899号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481民初4899号

原告:马*,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88号7-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8429218504。

法定代表人:苏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慧强,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路355号岗厦皇庭大厦7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5608XW。

法定代表人:周立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第三人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3日、10月26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马*、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慧强及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二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已缴纳的保险费9028.80元;

2.判令第三人对被告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第三人是一家在深圳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平安普惠APP的经营权,提供个人和小微企业网贷服务。2020年1月20日,原告在平安普惠APP上申请一笔总额为240000元的借款,借款年利率为7.125%,期限36个月,借款期数为36期。2020年1月20日,原告收到银行账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转来的借款240000元。原告银行账户从2020年2月20日起每月被第三人及其关联方划扣款项金额合计10978.63元,截至起诉之日止,共计已划扣5期,共计54893.15元。原告用招商银行个人贷款利率计算器测算,按年利率7.125%计算每月偿还的金额应为7424.23元,第三人划扣的利率高达35.90%,与约定利率不一致。后原告向第三人询问得知,10978.63元中包含了每月1805.76元的保险费。

原告并未与被告签订保险合同,被告却每月利用银行自动扣款系统擅自划扣原告应还本息之和外的资金1805.76元,共计9028.80元。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称,

1.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成立保险合同关系;

2.被告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每月向原告收取保险费1805.76元,且原告在未全额清偿借款本息前无权要求被告退还保险费。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答辩称,

1.平安普惠仅向原、被告提供了APP平台,并未收取原告保险费,故原告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平安普惠APP是合法注册的,已向原告明确告知了借款的流程及借款本息、保费、还款计划等。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原告因借款所需向第三人业务员咨询并注册平安普惠APP账户。2020年1月20日,原告使用手机登录平安普惠APP并连续完成签署征信与综合授权书、绑定银行卡、人脸识别三个步骤,验证是原告本人操作后,原告在线申请借款240000元并提交了初审材料。借款初审通过后,平安普惠APP提示原告“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可以为您的本次借款提供增信服务,以提高您的借款成功率。如您有投保需求,请前往投保;如您无需投保,可另行通过资金方渠道申请贷款”。原告点击“我已知悉”后,系统再次提示“您正在进入保险公司页面,保险相关服务由保险公司提供”。原告再次输入手机号码验证系原告本人投保后,勾选“已仔细阅读《信息授权书》”,平安普惠APP对名称为“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的产品、投保须知、常见问题等向原告进行介绍,原告点击“我已阅读知悉,并自愿投保”后,APP跳转至“中国平安银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投保单”页面。原告可自行打开链接查阅《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及费率》。原告勾选本人(原告)已仔细阅读《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及费率》中责任免除、保险金额和费率等并表明“充分理解并同意《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及费率》、《保险特别约定及说明》及其他与本次投保相关的全部事项”后,在“客户签名”一栏进行电子签名并确认“本人自愿投保,勾选及签名均为本人自行操作”,同时点击“同意投保”,随后系统提示已完成投保。随后,平安普惠APP提示原告“提交终审”。原告勾选相关授权文书并在“客户签名”一栏进行电子签名后,系统提示“终审已完成”。随后,平安普惠APP再次提示原告“核实确认保险合同信息”,原告点击“立即前往”,系统跳转至“保险合同信息确认”页面,内容载明了原告的身份信息、投保单号、每月保险费率0.76%、每月保险费金额1805.76元等信息。原告勾选保单送达方式后,平安普惠APP提示进入“立即签约”步骤。原告点击“立即签约”后,页面提示借款金额240000元、借款期限为36期、每月还款金额为7424.23元、借款年利率为7.125%、月费率1.481%,其中月服务费率0.721%,月保险费率0.76%。原告可在此页面查阅《还款计划》、《借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服务委托书》等协议的文本,并勾选“我已仔细阅读并同意”后在“客户签名”一栏进行电子签名后,以数据电文的形式签署上述合同。

其中,原告以数据电文的形式与案外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借款合同》1份,约定由原告向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借款240000元,借款用途为支付其他消费款,借款期限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3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12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按月偿还。双方还约定原告“须认同本电子合同及签名的效力并接受本合同约束后方可接受相关服务”,“如借款人进行下一步操作或签署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点击确认、以线上签名签署等方式)或对本合同项下相关贷款服务达到实质接受,即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靠电子签名,与纸质合同签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其中,原告以数据电文的形式签署《服务委托书》1份,载明:原告“委托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为本人(原告)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就保险公司绝对免赔额1%部分承担无限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具体委托事项包括信用状况评估、融资咨询服务、贷后服务、服务内容完整性;原告应在借款期限内,每月向平安普惠担保公司支付借款本金金额的0.721%作为月服务费,原告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平安普惠担保公司或平安普惠担保公司委托的第三方从原告放款(收款)/还款账户(以《借款合同》中约定为准,并与《借款合同》中的账户信息做同步调整)中将上述服务费全额或部分扣除并划转至平安普惠担保公司的账户,而无需在任何一次划扣前另行取得本人同意或通知本人;原告理解上述服务费根据现金流状况折合年化费用率为14.786%。

其中,原告以数据电文的形式与平安普惠担保公司签署《委托担保合同》1份,约定由原告就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委托平安普惠担保公司向其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全部借款本息之和*担保比例的金额,担保比例为1%,月担保费率0.76%。

同日,平安普惠APP平台向原告推送《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险单》1份,载明:投保人马*,保险人为被告,保险金额246085.84元,绝对免赔比例1%,每月保险费率0.76%,缴费日期与借款的每月还款日一致,每月保险费金额(含税)1805.76元等。同日,平安普惠APP平台向原告推送《付款金额确认书》1份,载明借款人信息、借款合同编号、每月还款本息合计金额7424.23元、每月保险费1805.76元、每月担保费18.24元、每月服务费1730.40元、每月需付款总金额10978.63元等信息,原告在“确认人”处签名确认。以上,原告可通过登录平安普惠APP的个人账户并点击“我的”一栏中的“第三方平台”、“申请号”自行查看其签署的上述合同及《付款金额确认书》等文件内容。

合同签订后,民生银行深圳分行按约向原告发放借款。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共计5个月),案外人平安付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每月20日或21日从原告账户中分别划扣借款本息7424.23元、服务费及担保费1748.64元、保险费1805.76元,其中已共计划扣保险费9028.80元。

另查明,2015年9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做出《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中小企业借款保证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保监许可[2015]952号文件,同意该公司试点使用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费率。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险单》1份、银行转账明细5份及被告提交的《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投保单》、《付款金额确认书》、《借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服务委托书》各1份及第三人提交的借款流程演示1份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首先,被告具备保险销售资质,其销售的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产品、保险条款及费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及行政强制性规定。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平安普惠APP的手机客户端注册、填写个人信息及进行投保的行为,均需要原告实施相应操作进行电子签名或人脸识别,故可以认定投保行为系原告本人操作,故基于原告操作而以数据电文形式形成的保险投保单、借款合同等文件均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平安普惠APP多次向原告发送提示,确认投保信息,被告核保成功后即向原告出具了《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险单》,原告可通过平安普惠APP自行查看其签署的《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付款金额确认书》等文件,故原告应清楚并认可投保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产品的事实。综上,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现被告按约向原告收取保险费,符合合同约定。原告否认投保并称涉案保险系被告工作人员一手操作且向原告隐瞒了投保的相关事实,故而要求被告退还保险费及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晓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歆柠

附页

1.如当事人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的,需按照本院送达的《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规定的收款单位、银行、账号、金额及期限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

2.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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