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归还全部贷款后,分期还款手续费还需支付吗?
本报讯(记者谢文思)使用信用卡分期还款业务,是不少人选择的支付方式。很多银行推出的分期还款业务都含有分期手续费,分期手续费往往均摊到每期还款。如果因为信用卡持卡人逾期还款等原因造成违约,银行在追讨本金、利息等款项时,是否可要求持卡人支付剩余期数的分期手续费?近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认定持卡人没有享受分期利益,无需支付分期手续费。
2019年,张某向某银行珠海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装修分期业务,并与银行签署相关分期业务协议。双方约定,张某用该信用卡透支的消费金额分60期还款,每期还款金额包含本金、利息及分期手续费。合同生效后,张某用该信用卡消费18万元,按合同约定归还了9期款项。从第10期开始,张某未按时还款,产生了违约金和利息。在还完第12期分期款后,张某不再向银行还款。银行催缴款项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透支消费的本金144841.9元、利息7107.73元、违约金1896.45元及分期手续费26320.85元,合计180166.93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就办理信用卡装修分期业务签订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银行已为张某提供了消费透支金额,张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向银行还款。张某透支信用卡后没有按约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张某需向银行支付透支的本金144841.9元、利息7107.73元、违约金1896.45元及分期手续费26320.85元,合计180166.93元。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中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驳回分期手续费等。
张某称,银行主张信用卡分期手续费26320.85元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已经支付的7128元应当从本金中扣除。
银行辩称,依据合同约定,信用卡透支消费分期期数60期,手续费率0.3300%/期,张某本人已经签名确认,且在分期业务办理后,张某也依照该约定归还了9期,没有异议。因此,分期手续费的收取是符合约定、有事实和合同依据的。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张某应否支付分期手续费。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在银行分期收取张某还款的情形下,该分期手续费不仅体现双方的合意,亦是该业务模式所决定,应予支持。张某主张其完全不应支付手续费,不能成立。但是,由于分期手续费属于张某对分期付款所支付的对价,在银行宣布涉案信用卡贷款提前到期,张某需提前归还全部欠款的情形下,张某已经不存在可分期支付后续款项的事实,对于银行请求张某支付尚未发生的分期手续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改判张某无需支付未到期分期款项的分期手续费,维持一审其他判项。
■法官说法■
珠海中院法官张榕华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涉案合同明确约定银行针对客户分期还款按月收取分期手续费。因客户违约,银行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在此种情形下,因不存在客户后期支付分期手续费的事实,如若继续支持未发生的分期手续费虽有合同依据却有违公平。因此,法院对于涉案合同被银行宣布到期后分期手续费不予支持。在该类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应注重发挥司法智慧,透过现象看本质,以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力求实现违约责任认定的实质平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人民法院报
网上贷款年化利率超过60%,黑龙江这家银行利息堪比高利贷
在大家的印象当中,银行贷款利率整体是比较低的,按照当前的贷款利率水平来看,银行有抵押的贷款利率基本上不超过8%,无抵押贷款利率基本上也不超过15%。
银行较低的贷款利率为实体经济的发展,为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低廉的融资成本,这是保障实体经济能够正常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
然而最近几年有一些小银行却非常热衷跟一些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推出一些消费贷款或者零售贷款,这些贷款的综合利息不仅比银行正常的线下利息高很多,甚至比国家规定的民间高利贷红线还要高。
根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有用户通过互联网平台新橙优品申请贷款,放款方为龙江银行,在办理贷款过程当中貌似没有什么异常,但是在还款的时候却发现,除了利息之外,还需要支付高昂的服务费。
有一位借款用户称,他当时借款6000元,借款9个月,合同约定利率为7.8%,这个利率貌似没有什么异常的地方。
但除了合同上约定利率之外,还要额外偿还共计1420.81元的服务费,这笔费用也是分9个月偿还。
根据还款明细显示,这位客户第一期需还款金额叠加服务费为1150.63元,剩余8个月每月还808.52元,总共需还款7618.79元,所付出的利息和服务费总共是1618.79元,名义利率达到27%左右。
但是这些还款是按月等额本息付款,随着时间的推移本金越来越少,但是所还的利息却没有变化,如果按照内部收益率IRR计算,其月利率实际高达为5.28%,对应的年化利率高达63.36%左右。
面对如此高的利率,在媒体向龙江银行咨询的时候,龙江银行客服竟然奇葩地表示综合还款金额(即每期服务费+本息)年利率是在36%以内。
按照这个客服的意思,貌似36%以内都是合法的,但她可能不知道,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高利贷的红线早已更改。
以前判断高利贷的依据是两线三区,24%以内受到法律的保护;24%~36%的部分属于自由债务,法院不支持也不反对;超过36%就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从2020年8月份之后,我国高利贷红线已经变更为同期LPR的4倍。
而根据央行最新公布的数据,目前一年期的LPR是3.7%,4倍LPR是14.8%,这意味着最新发放的贷款,如果利率超过14.8%就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可以称之为高利贷。
但是从客户反映情况来看,这客户通过网络平台向龙江银行借的贷款名义率达到27%,实际利率有可能超过60%,无论是从哪个角度来看,都已经超过了最高法院的高利贷红线。
对这种违规行为,银行可能觉得在签署贷款合同的时候利率只有7.8%,其余的都是所谓的服务费,以此来规避高利贷红线,这种做法明显是掩耳盗铃。
因为在法院实际审理案件的过程当中,所谓的利率不仅包括合同约定的利率,还包括各种服务费、手续费等等。
所以不论从哪个角度来说,龙江银行联合其他网络平台发放的贷款,其实都已经超过了最高法院利率的保护范围,换个角度来说,这个银行跟其他平台联合发放的贷款其实就是高利贷。
这种高利率的放贷行为不仅违规,对银行自身的经营其实也并不是一个好的现象。
首先、贷款利息不透明本身已经违反了监管的相关规定。
根据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十七条,商业银行自身或通过合作机构向目标客户推介互联网贷款产品时,应当在醒目位置充分披露贷款主体、贷款条件、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渠道和违约责任等基本信息,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不得采取默认勾选、强制捆绑销售等方式剥夺消费者意愿表达的权利。
但是现在有一些银行在跟网络平台联合发放贷款的时候,费用并不是很透明,大多数都存在误导客户的嫌疑。
其次、跨区域经营网络贷款本身也构成违规。
根据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相关要求,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龙江银行的注册地在黑龙江,但是他们通过网络发放的贷款客户却来自全国各地,这明显不符合监管的要求。
那既然龙江银行这种网络贷款明显属于违规行为,为什么他们还敢高息发放贷款呢?这可能跟他们不太理想的业绩有关。
根据龙江银行年报数据显示,从2019至2021年,龙江银行的净利润(母公司口径)分别为15.03亿元、9.47亿元以及7.32亿元,同比变动分别为-6.61%、-37%、-22.49%。
在业绩表现不太理想的情况下,他们有可能联合其他平台高息发放贷款,试图通过获取更多的利差,以此来止住持续下跌的利润。
但这种做法并不可取,甚至有可能陷入一种恶性循环当中,这种高利率放贷的背后,一般都是客户的资质比较差,很容易导致不良率升高,甚至有可能对银行的流动性造成威胁;而为了解决流动性,这些银行又可能通过高息揽储来补充流动性,但这种做法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了,就有可能导致银行的经营受到很大的挑战,所以从长期来看这种做法的危险性是比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