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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借款3万分36期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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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5万,分期3年,每一期还2458元,是高利贷吗?该怎么办?

最近有一个网友留言说,他在某平台上借了一笔资金5万元,一共分为3年(共36期)还款,每期的还款金额为2458元,36期共计还款:2458*36=88488元,差不多9万元,接近本金的两倍了,他想问下这个这是否属于高利贷?

名义利率如上述所述,这笔贷款还款后,一共归还了88488元,其中贷款的本金为5万元,那么总的利息即为:88488-50000=38488元,每年利息为:38488/3=12829.33元。众所周知的利率计算公式:利率=年利息/本金,因此本笔借款的名义的利率为;12829.33/50000=25.66%。这个利率水平相当于民间借贷中常见的2分利(即24%)。

实际利率很多一直以来计算贷款的利率都是单纯的以上述名义利率计算,其实名义利率只适用于到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逐期归还本息的贷款利率远远高于上述的名义利率,为什么呢?

以上述案例为例:本金5万元,一共36期,每一期归还的金额为2458元,贷款的本金5万元,那么每期归还的本金为:50000/36=1388.89元,其余的2458-1388.89元=1069.11元属于利息。简单的而言,你借的5万元,实际你并未用满了三年,其中第一期的1388.89元只用了一个月,第二期的1388.89元只用两个月,第三期的1388.89元只用了三个月,以此类推,只有最后一期的1388.89元实际用满了3年。所以考虑到本金的实际使用时间,该网友的实际贷款利率远远不止上述25.66%的名义利率。

那么实际利率怎么计算呢?很简单,假设实际利率为X,则:

2548+2548/(1+X)+2548/(1+X)^2+2548/(1+X)^3+......+2548/(1+X)^35=50000

通过EXCEL表格计算,我们可得X=44.8%,将近45%,也就是说考虑到本金的占用时间问题后,该笔贷款实际的利率已经将近民间借贷中的四分利了。

是否高利贷?在2018年8月之前,我国的高利贷利率的界限为36%,其中24%以内的是法律保护区;24%-36%法律不管,可执行可不执行,由双方自主协商决定,超过36%的则无需偿还,因为这个属于高利率利率的界限,不受法律保护。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8月的时候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在新规中关于高利贷利率的界限修改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也就是说在新规之下,法律的高利贷界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9月22日最新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LPR为3.85%,5年期以上LPR为4.65%。以该利率经计算,那么贷款利率超过3.85%*4=15.4%的即可纳入高利贷的范畴。显然上述案例中的网友,其借贷利率无论是名义的利率还是实际的利率都已经远远超过高利贷的界限了。

总结按照最高法的要求,超过高利贷界限的利率是可以不用还的,你可以先与平台先进行沟通,不成的话再走法律程序;最后说一句,如果确实对资金需求,最好还是通过银行渠道,银行的借款利率不仅远远低于网点平台的利率,而且不可能涉及到高利贷!

借款人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可以要求返还吗?

实践中,民间借贷所约定的利息往往高于年利率36%的约定,那么借款人对于已经支付了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能否要求出借人予以返还?

关于民间借贷行为主要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民]〔1991〕21号,实施日期:1991年8月13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实施日期:2015年9月1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实施日期:2020年8月20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

5、《民法典》(实施日期:2021.01.01)。

关于利息支付的返还事项,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实施日期:2015年9月1日)中予以规定。即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基于上述规定,民间借贷双方约定低于年利率24%的利息标准,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约定利息在年利率24%-36%之间的,若当事人自愿履行,且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干涉,超过36%的年利率标准,不予支持,且借款人可以要求对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予以返还。

值得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实施日期:2015年9月1日)在后续的修订中,删除了关于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可以主张予以返还的规定,仅规定当事方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现行审判案例中,借款人对于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人民法院主要审核焦点为:

(1)借贷行为实际发生的时间;(以此判断是否适用法释〔2015〕18号的规定);

(2)借款人实际支付的利息是否实际超过年利率36%;

(3)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参考案例:(2022)辽13民终1220号

在该案例中,法院认为:“……借条所涉及借款本金应为33万元,借款人自愿已经支付的利息亦不能超过年利率36%即月利率3%,被告朝阳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月利率4%本金35万元计算给付的利息违反上述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金为33万元借款按月利率3%计算3个月利息为29,700元,被告朝阳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支付的利息为12,300元应抵顶借款本金;”

结合上述规定及案例分析,若借款人主张多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予以返还,应当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1、借款行为发生于2020年8月20日前;

2、2015年9月1日后受理的一审案件;

3、存在超过年利率36%支付利息的情形;

4、未超过诉讼时效。

若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后,借款人实际支付的利息超过法定利率标准的,借款人可以尝试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予以返还,但同时要注意诉讼时效问题。

以上内容供读者参考。

提前还款年利率可能高达36%!360借条“好借难还”......

“最高20万元额度”

“最长免息30天”

“千元借款最低日息1毛2”

……

面对360借条广告不断暗示和诱惑

你有没有很心动

要小心了

若你在360借条借款后想提前还款

可能是另外一番遭遇

消费者提前还款还要付全息

贷款实际利率竟高达18.24%

日前,在河南省郑州市工作的钱女士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投诉,称自己在360借条借款,没有享受到最低日息,提前还款时还要偿还全息。

2020年10月,钱女士在360借条APP上申请了一笔借款。双方在《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贷款金额为9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4个月;贷款利率为7.4%/年;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4434元)。其中,每月还本金3750元,每月息费684元,24个月全息为16416元。

2021年10月,已经还款12个月的钱女士想提前还款。然而,当她在360借条APP平台上申请提前还款时,系统显示即使她提前12个月还款,仍需支付后面12个月的利息一共8892元。

钱女士算了一下:自己提前12个月还款,前后要支付全部24期总共16416元的利息,贷款实际利率已经高达18.24%,而当初和360借条约定的利率才7.4%,整整增长了1倍多。感觉提前还款太不划算,钱女士只能选择继续贷款。

钱女士表示,她向360借条借款时,并没有告诉她提前还款的方式。她只在《个人借款合同》中第9.6.2“提前还款”一栏看到这样的描述“您按照上述约定进行提前还款的,对于剩余借款的还款方式及计息方式不变,您仍需对剩余借款按照约定还款方式进行还款。如您提前结清借款金额的,则按照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但对于借款天数中每天的利率是多少,钱女士表示不知道,她一直以为是按照自己贷款时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平均到每天的利率计算,也就是按照实际使用贷款的期限依照合同支付利息。

用户吐槽提前还款“被套路”

没享受到宣称的“最低日息”

4月25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黑猫和聚投诉平台上查询发现,投诉360借条提前还款要收取全额利息的消费者有不少。

在黑猫投诉平台上,一用户称,自己借款10400元,分24期还款,每月利息85.99元(利息一共2063.76元),360借条APP显示资金年综合成本9.92%,第9个月时该用户想提前还款,仍要支付全部利息2063.76元,换算年综合成本为22%。

用户李先生投诉称,2021年2月,他在360借条上借款10100元,分12期还清,每期偿还本金841.63元以及利息129.58元。当他资金回笼后,打算提前还清借款,却发现每次勾选提前还款,系统都显示“需偿还的利息与约定12期分期还款的总利息一致”。李先生无奈之下,只能选择每月按期还本付息。

“千元借款最低日息1毛2”“额度高、审批快、利息低、放心贷”......《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360借条APP平台上反复看到这样醒目的宣传语。然而,投诉“提前还款、全息收费”的用户纷纷表示不但没有享受到“千元借款最低日息1毛2”的福利,还在提前还款时被全息收费,整体贷款利率远远高于合同约定贷款利率。

网络贷款门槛低

利息计算套路深

为了弄清360借条等网络贷款平台的放贷方式和利息计算方式,在4月17日到4月25日期间,《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360借条、借呗、花呗、换呗、拍拍贷、度小满等十几个网络贷款平台APP上进行了注册。

记者发现,注册成为这些平台用户的门槛非常低,输入手机号、身份证号就立即成为新注册会员,申请额度后立刻就会给记者发送贷款额度。在这些平台上,记者可以贷款的额度从2万元到20万元不等。

在注册会员后一周多的时间里,记者接到了不同平台客服热情的服务电话,介绍各种贷款产品。

“千元日息1毛2”“千元日息1毛4”“万元日息2毛7”“年化综合费率7.2%”“30日免息”“5折折扣券”……在这些网络贷款A平台上,记者看到这些醒目的广告和产品介绍。

360借条更是宣传“千元日息1毛2起”“年化综合费率7.2%起”“新人借款大礼包30日免息”等。然而,当记者询问如何才能享受到这些福利时,360借条的客服却告诉记者,“千元日息1毛2起”是最低优惠贷款,是随着客户使用的信用度增加才能得到。新人贷款不可能享受到这个福利,只能以平台实际审批的利率为准。

提前还款为什么不能按照实际使用贷款的天数来计算利息?4月25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以钱女士的情况为例致电360借条客服进行询问。

360借条工作人员:

因为钱女士选择的是贷款90000元分24期每月等额(4434元)还款,平台在钱女士每月还款的固定数字中已经将所有贷款合同中的全部利息和手续费都计算好了。

如果想提前还款,只有两种方式:

一是按照每月等额(4434元)的还款标准,全部还清剩余12个月的贷款;

二是将之前12个期已还款的金额全部按照“实际使用天数0.1%/日计算费用”。如果按照第二种计算方式,钱女士借款一年的利率为36.5%,利息更高,更不划算。

“对于还款期限较长的消费者,提前还款的确不划算。我们不支持、不赞成消费者提前还款。”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360借条方面还表示,在用户还款计划界面上明确标注有“如提前还款,将按实际使用天数最高0.1%/日计算费用,最高不超年化36%”。

钱女士说,她正是被“日息”“30天免息”等宣传误导,以为360借条是按日计息产品,等想提前还款时,APP还款页面才会出现“如提前还款,将按实际使用天数最高0.1%/日计算费用,最高不超年化36%”“提前还款将收取剩余本金3%违约金”等提醒。“这是对消费者严重的误导。”她说。

法律人士表示还款约定应明示

霸王条款当拒绝

河南省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葛瑞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另有约定外,应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因此,360借条“提前还款收取全部利息”的约定虽然本身不违法,但应向借款人充分提示及说明这一条款,否则就属于霸王条款,借款人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借款合同的内容。

依照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将民间借贷利率受保护的上限,锚定为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按照现在的LPR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应该为15%左右。从理论上来说,按照这一标准,互联网小贷公司借贷行为中利息超过15%的部分不受保护。因此如果提前还款造成借款人实际负担的利息超出保护上限,借款人可以向360借条主张拒绝承担超出部分的利息,也可以在诉讼中以此抗辩。

面对消费者的众多投诉和质疑,360借条将如何应对,《中国消费者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提示-

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李汉生提醒消费者:

警惕网络贷款平台令人眼花缭乱的广告宣传,仔细阅读全部条款,及广告语背后的附加条款;

对条款中不清楚或者意义含糊的内容,一定要先咨询,完全理解后再签合同;

对于借款合同中自己认为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可以提出修改或追加补充条款;

所有咨询要保留文字、录音或截屏证据,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和平台协商解决未果的,要立即向消协或职能部门举报投诉。

最后再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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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一定要谨慎?

“急用钱?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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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记者/耿记安

编辑/裴莹

监制/何永鹏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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