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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贷了10万中介收3点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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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100万收10万“服务费”?武汉警方打掉一诈骗团伙

近日,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民警走访群众和企业时发现一条案件线索:很多人在武汉一家名为“钱坤金融”的贷款公司贷款时被骗取高额“金融服务费”。水上分局迅速成立破案专班,组织20名民警到武昌区岳家嘴某大楼内将这一诈骗团伙一网打尽,现场查获诈骗剧本一套,抓获涉案人员20名。

贷100万要收10万“服务费”

4月初,武汉一家小型私营工厂老板刘先生急需100万资金周转,如果资金不到位,工厂面临倒闭危险。正在这时,刘先生接到一个陌生人来电,说自己是银行信贷员,可以办理现金贷款。

刘先生将自己需要贷款100万人民币的想法告诉了“业务员”,双方互加了微信,“业务员”让刘先生将资料准备好,等公司审核通过后就开始走程序。几天后,该“业务员”告诉刘先生资料审核通过了,他们一同前往银行签了协议,“业务员”让刘先生回去等电话。

4月5日上午,刘先生再次接到“业务员”的电话,这位“业务员”称自己是钱坤金融公司业务经理,让刘先生下载并注册“范大大代扣手机”,100万款项会直接打进内。待刘先生下载并注册好该软件后,业务员以核查款项为由要了刘先生账号信息和短信验证码,当刘先生回到家中登录“范大大代扣手机”后,发现100万贷款已被人转走10万元。气愤的刘先生拨打“钱坤金融”的电话讨要说法,对方称刘先生本身不具备贷款100万资质,转走的10万元是“金融服务费”。无奈之下,刘先生拨打了110。

金融公司作案手法隐蔽

民警深入调查发现,从外表上看,“钱坤金融”很像一家合法公司,营业资质等手续齐全。按照“职能”分工,这个公司分别设有电话业务组、资质审核组、剧本制作组。每个工作组都由若干业务员组成,首先他们通过“渠道”获得有贷款需求的客户资料,再由电话业务组逐一拨打电话向客户邀约贷款业务,邀约时会谎称自己是某银行的“信贷业务员”;客户上钩后,资质审核组如果发现客户提供的资质不能贷款时,想办法主动帮客户补齐资质,审核通过后,由贷款公司专人负责与客户见面并带至银行签署相关协议。

此时公司会选派“业务骨干”进行一对一服务,这个环节开始,贷款公司用剧本制作组提供的剧本对客户进行诈骗,他们会将贷款全部放进“范大大代扣手机”内,迫使客户用手机下载该APP,再以核实贷款金额为由骗取客户的手机验证码,这些步骤完成后,贷款公司安排专人以“银行员工”的身份联系客户,说贷款本来是批准不下来的,现在批下来后需要缴纳“金融服务费”或者“风险管理费”约十个点(贷款金额的百分之十)等等,不管客户同意不同意,贷款公司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已经获得的客户“范大大代扣手机”的验证码登录后直接将所谓的“各类服务费”转走。

警方火速抓获涉案人员20名

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从目前调查情况来看,仅三个月时间,武汉市内的受害群众就多达100余人,涉案总金额为500余万元人民币。在外围证据搜集完整后,刑侦大队副大队长陈浩带队,组织刑侦大队、长江二桥派出所、月亮湾派出所约20名民警和辅警冲入武昌区岳家嘴某大楼内的“钱坤金融”,将公司所有工作人员口头传唤至水上分局刑侦大队协助调查。到达刑侦大队后,破案专班负责人长江二桥派出所副所长谢永卫带领民警对“钱坤金融”的20余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核查,制作询问笔录,将公司内的前台迎宾、清洁工等人排除后,确认了14名作案嫌疑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来源:长江日报)

贷款30万,8万手续费!中介打着银行旗号,专骗信用不好客户?

贷款30万,其中8万是手续费。贷款20万,服务费就占了5万……诸如此类的事情屡见不鲜,而近些年来,大环境不好,就业形势差,许多中小企业主也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撑项目发展。

在这样的环境下,贷款成了许多人的选择,毕竟谁没个手头紧的时候,这年头,向人开口借钱难,这自然而然,贷款就成为了许多人的选择。

有需求,自然就有市场,相应的,也就有一些空子发生。我们调查发现,许多贷款中介有着相似的“套路”:先以低价贷款手续费吸引贷款者;放款后,又以“走账”“走流水”为由收取巨额服务费;消费者还款时,再以合同为由设置障碍。

这些不良中介,通过信息不对称,服务贷款者,而这中间,签署的合同里面,会有很多坑存在,他们在这中间,赚取了高额费用,而被洗脑的消费者在这中间,就被收取了许多费用。

而很多这样的公司,其实既不属于银行范畴,也不属于小额贷款公司,处于法律监管的空白地带,很多消费者出了事举报之后,许多此类公司往往会选择注销公司主体,让有关部门找不到人,造成监管的困难。

贷款被套路,多人被收巨额“服务费”因装修急需资金,钟某联系上了一位贷款中介,那位中介说他们是银行直贷的个贷中心,并非中介机构,也不会收取服务费,“只有10%的风险金,贷20万元只要2000元。”

因为那时候急缺钱装修,又想着没有服务费,钟某也就申请了,没想到,放款以后,这家公司就以银行需要查看流水为由,让钟某转账6万到银行账户上,没想到,这钱转过去了以后,就找不回来了。哪怕钟某数次去要回,对方却坚称这是公司为其提供咨询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

不仅仅是钟某,还有不少人同样遭遇了类似的事情。小敏因为投资失败急需一笔资金回转,他收到了一条可以低息贷款30万元的短信,他联系了银行贷款人员之后,跟随贷款人员去银行办理了相应的贷款,没想到,同样的套路出现了,这钱刚到帐,又以需要走账的缘由来围着你。

“转过去之后,那时候一群人围着你,让你签合同,合同上写着转过去的六万块钱变成了服务费,不签合同的话,那群人不放你走,我只能签了。”

诸如此类的黑中介屡见不鲜,许多需要资金的用户都对中介没有了什么好印象,可是有的时候,有时真的需要资金,这可怎么办呢?

黑中介究竟是什么套路?

这些所谓可以办贷款业务的公司到底是怎样的?此类公司,往往会向多个贷款平台购买当下咨询贷款的人员名单,“都是一些征信不好,但又急需用钱的客户”。然后,相应的公司工作人员就会通过电话联系这些客户,约客户到公司面谈贷款事宜。对于这些急需资金的用户来说,这些资金的确能够解自己的燃眉之急。

而那些黑中介,一开始说用低息和无手续费等措施来吸引人,但是到了最后,就开始要高额手续费了。

为什么在“黑中介”那里贷款的客户愿意把贷出来的钱又转给对方?他表示,贷款无非就是缺钱,“你急需那笔钱,但又不懂其中的门道,就会听信对方的话,觉得对方很专业,是为了你好,就把钱转过去。”而要拿回这笔钱则会非常困难。

许多用户本以为无需服务费,没想到来了之后,反倒栽了个大坑,本来只需要5%的服务费的,没想到最后被收了10%以上。

其实,高额服务费问题存在已久,主要原因有两个:首先,由于部分客户不懂贷款流程,需要找到中介机构帮忙准备资料“一站式”办理;其次,有的客户个人征信较差,通过个人已无法贷款,便通过中介机构“包装”后再贷款。

目前行业也较为混乱,行业当中当然是有正规的中介公司的,在服务你的过程中,也需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不过这个费用一般也不会超过5%。合理的费用,也是可以接受的,因为我们一般正常的人大都不清楚自身条件可以去哪一家银行贷款,也不知道哪个银行利息低,自己可以做哪一家银行,你不可能一家家去问,然后办理需要什么资料程序,如果随便找一家然后被拒了会增加一次查询,付这个费用说实话就是信息渠道费,这是合理的。而找到一个靠谱的中介,能够帮用户拿到足够的资金度过燃眉之急。

至于黑中介这类问题要从源头杜绝,需要客户自己提高法律意识,直接找到银行等正规机构贷款,能避免很多问题。同时,不要相信天下会掉馅饼的这件事,若是你信用不好,那么此时你更加不应该找黑中介来处理,而是找一个靠谱的中介,为你合理规划。

贷款市场鱼龙混杂,各位用户需要好好甄别,如果真的需要资金,找到一个靠谱的中介非常重要。

各位有什么问题吗?欢迎沟通分享。

贷款4万被收中介费1万,法官详解金融“黑中介”套路

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贷款市场上开始出现各种“黑中介”“非法中介”,通过“套路”满满的所谓贷款居间服务,收取借款人高额的中介费用,增加了融资风险,扰乱了信贷秩序,侵害了借款人合法权益,“套路贷”乱象亟须引起重视。

在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理的多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债务人或将中介费与砍头息相混淆,或轻信贷款中介许诺的“空头支票”,或未能保存中介相关证据,最终导致了败诉的法律后果。《法治日报》记者对此类案件进行梳理,旨在通过以案释法,让大家有所警示。

中介费并非砍头息举证不能后果自担

2018年6月,徐某接到某贷款中介的电话,声称自己是某银行内部人员,可以帮忙办理低息贷款。由于正急需用钱,在贷款中介协调下,徐某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经营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5万元,贷款期限1年。合同签订后,某银行履行了贷款发放义务,依约发放贷款15万元。徐某获得全部15万元贷款后自行支付7500元的贷款中介费用。贷款期满后,因徐某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某银行将其诉至法院。

庭审中,徐某辩称,贷款中介曾自称是银行内部人员,能够帮助其走绿色通道快速办理贷款手续。在实际操作中,该中介与银行内外串通,收取了自己7500元贷款中介费用。为此,徐某主张该笔费用应从其贷款本金中予以抵扣。

法院认为,贷款中介费并非“砍头息”,无须从贷款本金中予以抵扣。银行已经履行贷款发放义务,并无过错。徐某与贷款中介形成的中介服务合同关系与本案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故案涉7500元贷款中介费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不能从贷款本金中予以抵扣。据此,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贷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罚息。

承办法官表示,贷款中介费有别于“砍头息”,二者支付时间不同,“砍头息”是指在放款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情况。本案中,徐某获得贷款后,又自行支付贷款中介费用,不能视作“砍头息”。同时,“砍头息”与贷款中介费的支付对象不同,“砍头息”一般是直接由贷款人收取,而本案中的贷款中介费是支付给作为案外人的贷款中介。“砍头息”被法律明确禁止,应在本金中抵扣,但本案贷款中介费并非“砍头息”,亦无证据证实存在内外串通,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轻信广告被套路贷辩解无效还本付息

2019年9月,赵某在银行办事时“偶遇”某贷款中介,听到该贷款中介打着“无抵押、无担保、正规公司、内部有人、当天放款”等诱人广告和承诺,急需用款的赵某在贷款中介协调下走“绿色通道”办理贷款手续,与某银行签订《个人授信协议》和《个人循环借款支用单》,申请借款金额70万元,并就借款利率、期限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但赵某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为此,某银行将赵某诉至法院,起诉时赵某尚欠某银行本金7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7417.17元。

庭审中,赵某认为银行内外串通,收取了其2万元贷款中介费用,但并不清楚贷款中介的具体名称。

法院认为,某银行已经履行贷款发放义务,并无过错。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支付中介费给他人,系其自由处分行为。且赵某与贷款中介形成居间服务合同关系,与本案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赵某可收集证据另行向贷款中介主张。据此,赵某辩解未获法院采信,并判令赵某返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70万元及相关利息、罚息。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非法中介套路满满,往往打着诱人广告,使用“零利息”“低息贷款”“免费办理”“洗白征信”等惯用招揽方式,利用人们希望利息低、急需贷款的心态,采用电话轰炸、银行门口偶遇等途径,通过收取服务费、管理费、咨询费等各种费用或办理中途“加价”等方式,设置贷款骗局,恣意收取借款人高额费用。因此,广大民众在贷款时一定要擦亮双眼,务必到正规银行依法依规办理贷款手续,切不可听信各类贷款中介忽悠,陷入贷款诈骗的套路。

为打麻将老人贷款不明真相被骗万元

2019年7月,何某接到了某中介公司的来电,得知支付一定比例的贷款中介费后可以帮忙办理银行贷款。因何某打麻将缺少资金,且年龄较大、风险意识不强,遂同意中介帮助其办理贷款手续。嗣后,在中介的指示下,何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在线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并获取了银行贷款4.48万元。贷款发放后,中介帮何某领取了银行卡,并刷卡消费9828元,告知何某该款项为银行一次性收取的利息。急着贷款打麻将的何某并未在意,并按双方约定的贷款金额4%的比例,另行支付1792元的贷款中介费。至此,何某贷款4.48万元,中介费达11620元,实得33180元。而后何某未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由此涉诉。

法院认为,关于何某提出中介费达11620元的辩解,其一、因何某自愿将银行卡交由中介消费9828元和微信支付1792元,某银行对此并无过错;其二、何某称支付的9828元为银行一次性收取的利息,与合同约定的按月付息到期利随本清的利息支付方式不符;其三、何某主张交付中介费的事实并无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据此,何某辩解未获法院采信,判令何某全额返还贷款本金4.48万元及利息。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此类案件的借款人均是自然人,大多年龄较大,或文化水平不高,或没有正式工作且急需用钱;普遍法律知识比较欠缺,风险防范意识较差,保存证据意识不足,且信用观念相对淡薄,对不法贷款中介引发的法律风险预估不足。该庭2021年受理5起该类案件中,3人为50岁以上的老年人,4人为高中以下文凭,且5人均无正式工作。

情人冒名办卡透支涉嫌犯罪移送公安

廖某名下信用卡因拖欠借款本息4万余元而涉诉。庭审中,廖某表示案涉信用卡申请表上的签名并非本人签字,是他人冒用其名义签字,且廖某并没有持有案涉信用卡并消费。经笔迹比对,廖某的签名与申请表上的签字明显不同。当法官进一步询问为何会泄露身份信息给他人可乘之机时,廖某支支吾吾表示可能是其身份证保管不善,被当时同居的情人冒名办理信用卡并使用,现已不记得其具体名字和去向。

法院经审查认为,廖某没有透支涉案信用卡,无需对涉案信用卡的透支款项负偿还责任。信用卡并非廖某本人申请并使用,而是其同居的情人冒用其名义办理的,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依据法律规定,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本案相关材料和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信用卡诈骗罪频发,一方面源于广大群众未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信息,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另一方面与部分银行急于拓展信用卡业务时“看重数量、不看重质量”有关,审查审批上存在漏洞而被犯罪嫌疑人所利用,从而给广大群众和银行均造成损失。为此,应教育和提醒群众增强信用卡风险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的身份证原件,谨防丢失。同时,建议银行应加强申办流程管理,坚守好信用卡办理“三亲见”这第一道防线,做好视频影像采集留痕工作,以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随着社会的发展、居民消费观念的改变和投资意识的加强,贷款需求和规模逐年增长,由此贷款中介行业也迅猛发展。中介费是合法的收费项目,只要不超标,法律就支持。因为贷款过程中确实有些费用产生,比如保险费、代办费、办证费、招待费等等,所以贷款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费是合法的。但通过本期案例可以看出,不少贷款中介“套路”满满、鱼龙混杂,该行业因“黑中介”乱象丛生、客户对行业价值的不理解被广为诟病。主要问题有:一是贷款中介通过收取服务费、管理费、咨询费等各种费用或办理中途“加价”等方式,设置贷款骗局,恣意收取借款人远超原约定的高额费用。二是借款人法律意识淡薄,往往无法自行提供抵押物、担保人或者本身资信存在问题无法正常贷款,加之风险防范意识较差,且信用观念相对淡薄,容易轻信贷款中介许诺的“空头支票”。三是贷款中介费用高昂。借款人必须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定金、服务费、会员费,或者银行贷款下来后需将银行卡由中介公司保管,扣除高额中介费后才将银行卡返还借款人。

因此,贷款中介行业的规范化、标准化、透明化、规模化经营是大势所趋。为此,法官建议:一是加强普法宣传。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到正规银行依法依规办理贷款手续,量入为出、理性借贷。二是强化打击力度。加大对“黑中介”的打击和惩治力度,净化信贷市场环境,让不法贷款中介无滋生的土壤。三是拓宽救济途径权。一旦陷入“黑中介”贷款陷阱,保存好相关证据,通过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起诉等途径,运用法律武器挽回损失。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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