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又开始了还不起房贷,怎么办,可以向银行申请延期
又到了年底,全国疫情开始反复,很多朋友待在家里没有收入,收入大幅减少,日常生活窘迫,无法偿还房贷。
但是最近又出新的房贷延期的方案了
如果希望缓期贷款,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因疫情影响失去工作或收入减少的,可与银行友好协商。
2.购买合同的变更
3.没有逾期。
也就是说,如果你不能提供相关证件,逾期了,那就很难协商了!
银行不同意的话,也无可厚非
其实银行本身作为营利机构、而且是债权人,本身也有权拒绝延期申请。他们推迟只是为了履行社会责任。
因此,在与银行交谈时,必须通情达理的沟通。
延期的影响
在这里是从客观的角度来看的。
1.只是延长,但是信用保留、无追加利息、无违约金
2.一次性偿还到期。本金的延期取决于银行的态度。
3.年数不增长。30年贷款,虽说晚了1年,但不是31年贷款。本金和利息都意味着一并偿还。
不适合延期偿还的朋友很多。赚了一段时间,到期了怎么还。只是饮鸩止渴!
但是延期似乎又给了我们几个月的时间,不知道这个时间会发生什么。过几个月家里可能会又生机勃勃起来。
所以你要好好想想要不要延长贷款。
住房贷款与信用卡的延期不同,完全没有利息。
:如果你在协商过程中遇到什么难题,可以在评论区评论“学习”,把你的想法写在评论区,供大家参考!
信用卡,还不上,怎么办
你好。我是里面说卡,我的信用卡要到期。该怎么办才好呢。
这次的内容非常实用。
有个年轻人是律师助理。女孩27、8岁,还不了信用卡烧炭自杀,办了14张卡,从银行借了80多万,这个女孩,月薪三五千元,而且钱的支配和规划能力不强,很容易就出什么问题。
我马上借了大额的钱,还不起了,还不起之后,我用更极端的方法,
比如用这种卡,或者我借更高利息的东西,然后填补。只要迈出那一步,这件事就几乎无法跨越了。越来越糟,越来越糟,如果你有想不起来的事情,你可能会陷入困境。所以,今天这次的内容,我想先强调一下。我想大家都不会想到这步。
如果我们遇到这种情况,比如我们的信用卡到期了,还不上,怎么办,给你两个建议或者方法吧。
首先,如果你的信用卡没有到期,你得向银行咨询。和银行商量很简单。一听到延期还款和这个利息打折,反而就不想给银行打电话,因为在借钱,不好意思自己联系,等待债权人的上门。不是这样的。从银行的立场来看,这笔钱还不上,对银行来说是坏账。贷款机构都是不愿意坏账的,它一定会和你一起商量,然后帮助你找到可以还钱的这个办法,对你来说是一种解脱,对机构也很好。还得起才是件好事。
所以,首先要强调的是,如果借的钱不能还,就要积极联系,比如信用卡的话,咨询这些银行客服,看看可以晚了两个月还不,它的利息和本金在我身上压得透不过气来。这是第一个强调,我认为这真的是很多人不知道的。
第二个是开源节流,如果真的遇到这种情况,第一个我必须节约,必须节约,第二个控制你的日常支出。
第一个开源就是想办法赚更多的钱,比如兼职,才能开源。
其实对我们很多朋友来说,毕业犯了错误,有一些无法控制的事情,我觉得很正常。大家年轻过啊。如果这个错误对我们的影响很大,特别是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那真的是很不好的
说到这里,大家应该就明白其中的原理了,如果你学会了,那么20万的信用卡账单,你只需要5000元就可以搞定。
如果说你还是不明白,可以在评论区回复学习!
贷款还不上,是否能够减免本息?
很多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到期后,因为各种各样的因素,实在是还不起,自然会想一个问题:能不能和银行协商一下只还本金,利息减免掉?或者干脆直接减免部分贷款本金?
那么,银行有没有可能给我们减免?
一、监管观点:不能减免
先来看一个网络流传、现实可查的一个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不得自行减免贷款利息问题的复函
(银复[1988]85号1988年3月1日)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经字第142号文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无权豁免贷款”。这里指的贷款不仅包含贷款本金,也包含贷款利息。因此,除法规、政策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单位(包括金融机构)都不得豁免贷款本金,不得放弃收取贷款和利息,不得减免贷款利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各专业银行总行具有一定的利率浮动权”的规定,属于专业银行总行利率浮动权内的问题,可由其自行决定。
三、中国工商银行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五日(86)工银复字第34号文件,虽不宜作为办案的依据,但它的精神是符合信贷政策的。
尽管,该复函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已经被废止。但是,现行有效的《贷款通则》第十六条规定:“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第三十七条规定:“不良贷款的催收和呆账贷款的冲销:未经国务院批准,贷款人不得豁免贷款。”
二、裁判观点:似可支持
各级、各地法院关于能够减免贷款的观点实际上并不统一。
判决否定银行与客户达成减免协议的,主要是直接援引《贷款通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未经国务院批准,贷款人不得豁免贷款。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贷款人豁免贷款”的规定。
判决支持银行与客户达成的减免协议的,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三、实践观点:你情我愿
从法理上分析,出于审慎监管考虑,监管政策要求必然严于法律法规。尽管《贷款通则》不支持银行减免贷款,但因其法律地位仅为部门规章,其效力层次明显低于《合同法解释一》。因此,违反《贷款通则》不足以影响当事人间“贷款减免”合同的效力。但是,违反监管政策的后果,也是不言而喻的。监管部门可以基于《贷款通则》的规定,对监管对象予以行政处罚。
本质上,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贷款合同,属于民事行为,主要应以双方意思表示为主。实践中,为了能够清收不良贷款、回流现金,虽然银行不能够直接减免贷款利息,但却可以在自己浮动利率范围内进行一定利率调整,此类调整计息应归属于合同变更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