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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可以贷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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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互联网贷款新规全解读!有个看点是个人消费信用贷最高20万元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来了,银行线上贷款迎来严监管。

5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有序发展:规定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所谓互联网贷款,即“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借款人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由于监管政策一直尚未明确,受到广泛关注。

《办法》的落地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合规性发展至关重要。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贷款作为传统线下贷款的重要补充,可以服务传统金融渠道难以触及的客户群体,其普惠金融特性较为突出。在强化风险管理、加强监管的同时,对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及期限作了相应灵活处理,有助于确保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小微企业融资的连续性,提升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信用贷款的占比,在疫情防控和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关键期可以有效支持实体经济。

互联网贷款纳入规范化轨道

与传统线下贷款模式相比,互联网贷款具有依托大数据和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无人工或极少人工干预、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手段、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互联网贷款业务也暴露出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

“现行相关管理办法未完全覆盖上述问题,且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对客户进行线上认证,实际上已突破了面谈面签和实地调查等规定。因此,有必要尽快补齐制度短板,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发展。”对于《办法》的出台背景,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这样说。

实际上,关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此前网上曾有过流传版本。

“相比最早流传的版本,此次征求意见稿并未就银行与合作机构的业务比例进行管控,顺应了整个消费贷款行业分工细化、合作开放的潮流,同时,将一些具体监管权限下放,也有助于各地监管机构精准施策,能更好地推动创新与防风险的平衡。”苏宁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薛洪言对第一财经表示。

从内容来看,此次《办法》主要有几方面重点:

额度限制: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跨区展业: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

资金用途:不得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等。

联合贷款:除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合作机构以外,商业银行不得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环节操作全权委托合作机构执行。商业银行应当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费用,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银保监会负责人强调,将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规范化轨道,促进新业态的健康发展。同时,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趋势,抛弃一刀切的简单监管思路,原则导向为主,并预留监管政策空间。

小额、短期

《办法》明确规定,互联网贷款应当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办法》强调,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对期限超过一年的上述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

这意味着目前一些商业银行的18期、24期等线上贷款产品均需作出相应调整。

“上限设定为20万,反应了监管正努力在促进居民消费和控制贷款用途之间取得平衡。”薛洪言对记者表示,这既能满足各方对消费贷款促消费的诉求,又能有效降低消费贷款资金流入股市楼市的压力,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居民杠杠率的增速,一举多得。

需注意的是,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确容易出现过度授信、多头共债、资金用途不合规等风险问题。

薛洪言分析,就消费用途而言,由于购车、装修等大额消费必须走线下,互联网贷款渠道中20万额度能满足几乎所有消费需求。而大额消费贷款的主要问题集中在资金流向难以控制上,现实中,很多大额消费贷款被提取出来,并未用于消费,而是流入股市、楼市及其他理财投资渠道,给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用途管理带来很大难度,也变相提高了居民杠杆率,并一定程度上助推了楼市泡沫。

为防控上述风险,银保监会负责人表示《办法》重点从五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二是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三是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四是对风险数据、风险模型管理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提出全流程、全方位要求,压实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主体责任;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并精细化受托支付限额管理。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该负责人称。

银行避免成为单纯资金提供方

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但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较为粗放,没有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对合作机构的持续性管理不足等,也引发银行声誉风险。

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此前,据报道,截至2019年10月,整个联合贷款市场规模已经达到2万亿元左右,涉及数百家银行等金融机构。

规模庞大的联合贷款业务已成为监管重点。从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办法》强调了商业银行与联合贷款机构的准入条件、合作协议、信息披露、清收退出等,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合作,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传染。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明确相应标准和程序,并实行名单制管理。

银保监会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应当从经营情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方面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合作机构资质应和其承担的职能相匹配。此外,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应体现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原则。

此外,目前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仍然存在一些合作机构向用户收取费用的情况。“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银保监会负责人强调。

《办法》强调,除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合作机构以外,商业银行不得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环节操作全权委托合作机构执行。商业银行应当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费用,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信息披露方面,《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相关页面醒目位置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与合作机构信息、合作类产品的信息、自身与合作各方权利责任,按照适当性原则充分揭示合作业务风险,避免客户产生品牌混同。

互联网贷款到底能不能出“省”?

此前,部门地区监管部门在下发的《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的函》中规定,城商行、民营银行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应坚守“立足当地、服务当地、不跨区域”的定位。

区域银行发放互联网贷款到底能不能出“省”?此次征求意见稿的思路是:地方法人银行应当坚守发展定位,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主要服务当地客户。

《办法》规定,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其他条件的除外。

而在此前部分地区监管的规定中,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要按照客户身份证地址、主要业务经营地、主要居住生活地等维度,建立统一的属地经营规则,按照异地授信管理相关文件的精神严格管控异地授信。

“应该说之前的一些限制不是特别合理。从防范风险的角度看,由于线上消费贷款小额分散笔数大,无论是风控还是催收,基本都是依靠线上,客户在本地与否对业务流程和风控效果基本没什么影响。”薛洪言称。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各家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以及风险管理能力差异性较大,《办法》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同时,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等提出进一步审慎性监管要求。

重磅!个人首套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

5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

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全面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支持各地从当地实际出发完善房地产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在全国统一的贷款利率下限基础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各派出机构按照“因城施策”的原则,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辖区内各城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及城市政府调控要求,自主确定辖区内各城市首套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15日

转自:中国人民银行官微

来源:哈尔滨日报

重磅!商业银行联合放贷新规:个人信用贷额度不超30万,期限不超一年,不得循环授信

近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已有新版本,相较于2018年11月下发的征求意见稿内容有所调整更新。本次《办法》对于互联网贷款的概念、合作机构类型、银行业务规划、贷款营销与收费模式、风险管控机制等诸多方面,均做出详细规定。

《办法》指出,商业银行办理互联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小额、短期的原则。单户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个人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对期限超过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这意味着,“一次授信、循环使用”的方式,将不复存在。

明确准入机制,实行名单制管理

《办法》明确,互联网贷款为“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借款人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联合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与具有贷款资质的机构按约定比例出资共同发放的贷款。

对于开展互联网贷款的合作机构,《办法》指出,合作机构是指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联合贷款、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催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大数据公司、信息科技公司、贷款催收公司以及其他相关合作机构等非金融机构。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各类合作机构,应该建立明确的机构准入机制,实行名单制管理,主要从经营情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业务合规和机构声誉等方面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评估。此外,还应重点关注合作方资本充足率水平、杠杆率、不良贷款率、贷款集中度及其变化。

互联网贷款业务模式涉及与外部机构合作的,应当在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中明确在贷款调查、授信评估、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具体合作方式,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且有效,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委托给第三方合作机构。

此外,《办法》指出,商业银行办理互联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小额、短期的原则。单户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个人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对期限超过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这意味着,“一次授信、循环使用”方式,将不复存在。

地方法人银行跨区域经营存发展空间

2019年1月,浙江银保监局发布《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的函》,其中指出城商行、民营银行法人原则上只能经营本行有分支机构的地域的客户。不过,此次《办法》并未对此完全限定,而是给出较为灵活的“豁免”原则。

《办法》指出,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其他条件的除外。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对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域内客户开展的业务,不属于前款所称跨注册地辖区业务。

柒财智库高级研究员、金融科技专栏作家毕研广认为,“事实上,地方法人银行能否跨地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需要银行有相匹配的能力。《办法》第七条中也提及,确保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规划、实际发展速度、业务规模与银行的风险偏好、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明示贷款利率,不得捆绑营销

贷款用途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事项:(一)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二)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三)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

《办法》强调,“除联合贷款的合作出资方以外,商业银行不得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环节操作交由其他合作机构执行,应当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并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

在贷款营销方面,《办法》指出,商业银行自身或通过合作机构向目标客户推介互联网贷款产品时,应当充分披露贷款主体、贷款条件、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催收和咨询投诉渠道等基本信息,保证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不得采取默认勾选、捆绑销售等方式剥夺消费者意思表示的权利。

关于《办法》对助贷行业的影响,毕研广指出,第一,《办法》对助贷、未来联合放贷模式给出了明确的定义;第二,《办法》界定了银行和其他合作机构的责任及业务范围;第三,目前助贷尚处初级阶段,在政策支持下,传统金融机构也在布局互联网贷款业务,2020年或将是个人信贷最黄金的一年。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范辉樊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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